农民合作的必要性、改革现状及启示_农民论文

农民合作的必要性、改革现状及启示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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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合作的必然性

农民(或农业)合作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的合作组织,并且这种组织在经济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如此普遍,并非偶然,而是具有内在的必然性。

第一,无论农户的经营规模有多大,相对于农户的交易对象而言,单个的农户(农民)总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单个的农户如果仅靠自身的力量从事市场交易,在谈判中必然处在弱者的地位。

第二,与此相关,农产品市场呈现的是一种人数少但购买规模相对大的买者(中间商)与人数多但生产规模相对小的生产者相互对立的交易格局。

第三,大量小规模农户的联合,将会更好地满足中间商的需求。

第四,农业生产具有生物特性,因而其产品不具备完全的同质性,在交易时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由于农业的地域分散性,接近市场中心的往往是少数农民。这种地域的分散性,意味着单个的农民仅能与有限的购买者交易,但如果把他们联合起来,农民就可能面对更多的购买者。

第六,农民生产、生活与自然的紧密联系,造就了独特的农民生活方式与工作环境,通过某种方式把他们连接在一起,将有助于某些社区公共性问题的解决。

从上述特性出发,可以得出农民普遍愿意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理由。

第一,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可以形成一种抗衡力量,以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与此同时,农民独立的经营者地位在合作组织中依然存在,这又符合农业分散独立经营的基本要求。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市场机制不能构建满意的市场关系时,合作能够发挥它的独特作用,如为成员提供市场或公共部门不愿提供的服务或要素等。

第三,通过分散的个体力量在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整合,农民的生产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进而提高市场本身的效率,这不仅使农民受益,而且也使社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受益。

第四,通过单个资源在合作制度框架内的整合,农民可以更好地应对由农业生产的生物特性,如气候的变异、产品质量的波动以及地域分散性所导致的风险。

第五,农民的合作还能够对合作成员及其所在社区的就业与收入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六,从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制度安排。历史的经验表明,纯粹的市场安排与纯粹的科层安排,均不是一种最理想的农业制度安排。前者往往容易导致过高的交易成本或市场失灵现象,后者往往导致过高的组织与控制成本,而合作制度的安排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与控制成本。

总之,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这不仅对于农业人口的地位,而且对于农产品市场更好的运行,对一个国家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农民合作的变革态势

尽管农民合作组织与制度有其存在的内在必然性,但并非意味着这种制度是一成不变的。正如任何企业组织形式都必需不断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一样,农民合作组织与制度也会不断演进。当今世界,北美、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已出现一系列明显的变革态势。

(一)组织结构方面的变革态势

1.合作联合会的作用正在减弱。许多国家都存在合作联合会的组织结构,这种合作联合会在实施政府的农业保护政策、保护农民利益方面曾发挥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由于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的推进,这一组织结构的功能已逐渐减弱。这是因为,与独立的合作经营组织相比,这种庞大的合作联合会对市场竞争的适应能力并不强,在传递市场信息方面的效率并不高,往往是信息传递环节多,易失真。

2.持续的合并浪潮。合作组织之间的合并已有多年的历史,合并导致了大规模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有些合并是合作联合会成员的意愿,他们愿意用实体性、单一性的合作组织来取代联合式的合作组织。合并的浪潮有可能进一步加剧,甚至存在某个行业内的合作组织合并成一个全行业的合作组织的可能性。跨国之间的合作组织合并尽管还没出现,但这一思想已经出现。各种形式合并的动机,在于通过大规模的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巨额资本的需求是农民合作组织合并的另一诱因,尤其是在合作企业介入食品加工领域,需要大量资本,同时合作成员又想保持对经营收入控制的情况下,合并似乎是一种恰当的选择。

3.收购其它企业。增强合作企业竞争力的另一重要途径是收购其它企业。一种形式是收购同类产品企业,以实现规模经济;另一种形式是收购相关产品企业,以实现范围经济。

4.愈来愈重视纵向一体化。农民(农业)合作之间的纵向一体化,不仅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合作与农业生产合作的一体化,而且还包括农业生产合作与农产品营销、深加工合作的一体化。后者是近年来农民合作纵向一体化的主要标志。其基本动因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民合作如仅仅介入农产品的收购、集散和初始加工领域,既不能获得理想的利润,又不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市场。只有介入到深加工,甚至渗透到消费者的餐桌,农民合作组织才能获得高额的利润。

尽管纵向一体化的好处很明显,但也存在某些风险,主要是,如果一体化组织的财务负担过重,合作成员就难以控制其企业。如果从加工环节中获得的利润是通过提高交售产品价格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则会传递给成员失真的价格信号,导致成员过度的生产。此外,农民往往缺乏现代企业管理与营销的技能,因而往往难以胜任纵向一体化合作企业的决策与管理。

5.新的合作企业模式。90年代以来,许多合作企业,尤其是那些介入农产品深加工领域的合作企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一种形式是传统的合作企业转变成公共有限公司(PLC), 这种公共有限公司的股份,有的完全由原合作成员控制,有的则吸收了外部的股东,如其他的合作企业、合作联合会或有关的单位机构、私人投资者等。另一种形式是引入可交易股份,它包括允许在成员内部转让的股份和允许非成员拥有的股份。这种新型的合作企业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合作企业走出了融资方面的困境,但使人们对其本身的合作性质提出了疑问。也有些合作企业引入了市场交易股、优先股,同时采取控制生产总量的措施,以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提高成员收益。

(二)合作成员及其制度的变革态势

1.合作组织与成员间的商业化交易态势。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合作组织与其成员的交易关系愈来愈趋向于商业化,普遍运用严格的成本核算原则。如果合作组织不遵循这样的原则,那些最有效率的成员就有可能退出合作组织,以致危及合作组织的生存。

2.愈来愈严格的交货条件。不少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企业对其成员的产品缴售,提出了愈来愈严格的条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这种控制在纵向一体化的合作企业中尤为明显。很显然,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如果没有确切的数量、规格、品质、种类等方面的要求,下游加工企业就不能生产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最终损失的不仅是加工企业,而且是包括农民在内的整个合作企业。为此,不少国家通过法律或者合作条例,明确交货责任,确保加工环节的效率。

3.与非成员、非成员企业的交易增多。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合作企业不得不开展与非合作成员或非成员企业的交易。其好处在于:可以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通过规模经营降低平均成本;填平农产品供销的季节差;改变产品单一的经营格局,实现范围经济等。由于有些国家对合作企业与非合作企业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开展对非合作企业的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困难。此外,随着与非合作成员交易量的扩大,合作成员对其企业的控制与融资管理的难度也会增大。另外,如果合作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是以提高交货价格的方式进行,就会出现失真的信息,导致合作成员盲目扩大生产。

4.成员控制与管理控制。在竞争市场下,合作成员要想对其企业实施有效的监控,愈来愈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素养,及时掌握准确的信息,否则,很难在投资、定价、营销等决策中做出科学决断,这对于那些规模大、综合经营的合作企业尤为重要。近些年来,在这些新型的合作企业中,传统的成员控制模式已逐渐为专业的管理控制所代替。

(三)融资手段方面的变革态势

1.关于不可分配的公共资产。在大多数合作企业中,不可分配的资产(集体拥有资本)往往已占总资产的相当大比重。然而对于那些经营国际化,或者介入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合作企业来说,资本短缺矛盾仍然很突出。不少合作企业开始寻求非成员的投资,但这要冒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就这部分不可分割的资产而言,尽管其有效使用会带来利润,但其分配如果是通过前面所说的办法来实现(即提高内部结算价格),就有可能刺激生产总量;而过度的供给,反过来会降低市场价格,结果合作成员反而得不到这块不可分割资产的好处。为此,不少国家的农民合作组织已开始引入新的融资手段。

2.新的融资手段。近些年来,在拓展新的融资手段方面,国外的立法机构和合作企业都有不少创新。这些融资手段包括引入成员参股证和债券;集体资产部分量化到个人;传统合作企业转变为PLC等。 但从总体上讲,合作成员仍然拥有多数的股份,因而控制着企业。

3.发展子公司的态势。不少国家的农民合作组织将PLC 作为自己的子公司企业。这些子公司有的是通过收购其它企业的形式建立,有的则是合作企业内部某些经营环节的分离。对于一个农业合作企业而言,建立PLC式的子公司有不少好处:①在相互关系界定清楚的情况下, 这样做能够改进合作企业的内部控制。②由于子公司承担了一部分责任,母公司的风险相应减少。③这样做可以使非合作成员出任总经理成为可能。④母公司的影响会减弱。这在外部投资者介入的情况下尤为必要。

4.非成员资产的增加。非成员资金进入合作企业的好处在于增强合作企业的融资能力,进而进入投资需求量较大的深加工领域。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如果这种外来资本占有过大比重,则会影响合作企业的性质与身份。

(四)税赋与法律环境的变革态势

1.不尽相同的合作立法制度。在西方国家,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环境并不完全相同,这既涉及合作企业的税赋制度,又涉及与合作企业相关的竞争与保护方面的法律。这种差异性不利于平等竞争。此外,在是否允许,或在多大程度上鼓励农民合作组织以利润为导向方面,不同国家的立法也不尽相同。在有些国家,立法要求农民合作组织偏向于某种意识形态的、文化的、社会的或历史的准则,对以利润为导向有所限制,而大多数的国家立法,则视农业合作企业为一般的投资所有者企业。

2.趋向于更自由的法律环境。虽然各国对农业合作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各国有关合作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正在朝更自由、更宽松的方向转变,尽管这种转变过程仍很缓慢。这种转变在合作的文化、社会层面并不明显,主要体现在经济尤其是金融方面。例如,与非合作成员或非成员企业的交易活动已愈来愈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上述所讲的一系列新的融资手段已被合法化。从合作的社会层面看,法律条款的变化不大。如大多数国家的农民合作企业仍实行一人一票制(荷兰、比列时是例外)。即使有些合作组织内的会员份额分布已很不均衡,比如不足10%的成员拥有高于90%的份额,但一般仍然不采用复合投票制。此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仍然要求农民合作组织实行开放式的会员制,即允许农民自由地加入或退出合作组织。不过,要求改变上述立法条款的呼声在一些国家已比较强烈。

(五)合作企业的国际化态势

1.会员的国际化态势。如卢森堡的不少肉牛饲养者是其邻国合作组织的成员,德国的乳制品合作企业中有比利时的成员,等等。尽管这一趋势目前还不十分明显,但如果这一趋势进一步发展(欧洲一体化会加快这种趋势),则会带来合作企业的控制和不同国家立法差异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合作组织成员国际化态势的基本成因是扩大经营规模,以谋求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

2.营销的国际化态势。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的农业合作组织都参与国际营销活动,包括在国外建立销售机构,与国外合作伙伴建立战略联盟、合资企业等。

3.直接的国外投资态势。不少合作企业都在境外建立或购买生产性企业,与当地的农民进行市场交易。合作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是为其成员的产品打开销售渠道,以及获得规模经济。

三、结论与启示

1.农民合作的普遍性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特性。农民合作并不是代替或排斥农业的家庭经营,相反,农业的家庭经营是农民合作的前提。换言之,没有农业的家庭经营,就没有农业合作的必然性与普遍性。

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发挥了家庭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与约束方面的独特优势,又发挥了合作组织在农业产销协同、外部性内化、风险弱化、利益均沾等方面的功能。

我国自改革以来确立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但农民的合作制度与组织却发展缓慢,其滞后性已严重制约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市场体系的建立,危及农业的家庭经营基础和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在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引导和推动农民的合作,尽快建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农民合作制度相融合的农业制度与组织体系,已是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的一个关键。

2.农民合作可以是水平的合作,也可以是纵向的合作,即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业生产、农产品储藏加工及销售等环节的合作。从西方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的历史进程看,传统的农民合作,大都体现为水平的合作,这种合作组织与制度着眼于将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以形成对市场的抗衡力量,并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以纵向一体化为特点的农民合作,是传统农业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它与市场竞争相联系,被称为新型的或新一代的农民合作模式。这种合作引入了现代企业的运作机制,更着眼于市场竞争与扩张。农民的纵向合作为正在探索中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制度路径。

3.国外农民合作的变革态势表明,农业的国际化趋势,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对农业保护程度的逐渐减弱,是农民合作制度与组织变革的主要原因。农民合作的形式与具体的制度安排并非一种模式。新型的或新一代的农民合作模式的出现,对传统的农民合作制度与合作观念提出了挑战,理论界对其应有所回应。

4.农民合作的发展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它涉及合作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税赋关系、会员制度、分配原则等的确定。在此基础上,各个合作组织根据自身的特点,再制定具体的细则。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法律与条款,这对正在探索中的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不利。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中国农民合作与组织的法律或条例,以促进中国农民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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