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宪法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2003年宪法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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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学研究概况

2003年中国宪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的 召开,宪法修改即将步入法律程序。这次修宪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新发展和执 政理念的重大发展,标明中国宪法在步入二十一世纪后的一个新起点。围绕修宪和宪法 问题,全国各地举办了各种学术活动。在这一年内,国内重要的宪法学术活动主要有: ’2003年9月12日,纪念许崇德从教五十周年暨21世纪宪政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 召开,大会围绕中国宪政的新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 会于11月17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会议的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宪法与政治文明, 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宪法与司法体制改革,如何完善和启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此外,2003年6月30日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了“孙志刚案与违宪审查”学术研讨会, 与会者围绕宪法权利的保护和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学术交流。

2003年是中国宪法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宪政实践中“爆发”的诸多案件蕴藏着中 国宪政发展的潜流。“非典”的危机唤起人们对在突发事件中公共权力的行使及人权保 障的关注和深思。孙志刚案件经数位法律学人的呼吁使人们更加关注人身自由的价值, 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推动了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1611位公民联名提起违宪审查建议书 ,呼吁修改国内各省市公务员招考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性规定。洛阳中院的法官 在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因与国家制定的《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 无效。尽管法院不应该也无权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但这的确警示着 人们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迫切性。在深圳福田区人大代表选举中,独立候选人、 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在其所在的29选区以1308票的高票,击败正式候选人。据悉 ,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以非正式候选人的身份自荐直接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并胜出,从 一个角度表明中国民主宪政的进步与发展。

2003年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成果丰硕的一年,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已经发表的和提交 宪法研讨会的宪法学论文300余篇。出版的宪法学著作主要有: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发展史》、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韩大元、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参考资 料》、肖蔚云等编《宪法学资料选编》、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刘志刚著《宪法诉 讼的民主价值》等。

二、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和创新观点

(一)修宪问题

1.关于修宪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修宪的基本理论上,有学者提出了“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生命力的源泉”的论断。( 注:许崇德:《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生命力的源泉》,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有 学者提出了“宪法改革”的概念。并认为,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 ”转变,中国宪法改革面临以下理论问题:首先,宪法之根本法则由以人本和自由为核 心的价值法则、张扬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体现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构成,蕴涵道统、 政统和法统,是宪法合法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终极来源和根基。其次,宪法作为法律 应具有的效力有赖于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但不是宪法的一切内容都要司法化;应区分 宪律与宪德,并按法治的要求加以识别和转化。第三,界定违宪主体和违宪行为应当以 立法模式为主兼及治理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监督要体现人民主权和程序理 性的完好结合。最后,宪法是价值法则通过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里的运用, 以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核心;宪法改革应围绕宪法核心问题,调整好国家权力与阶级 结构的关系、国家权力内部的横向、纵向关系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注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改是对于政治宪法或形式宪法的一个概念,而在生活宪法形式下, 则发生宪法变迁的问题,似乎不可能有宪法修改存在的空间。有关保证宪法稳定性的技 术手段无疑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还不足以解决宪法稳定性和宪法适应性之间的价值 平衡问题。宪法修改的最大限度在于其不能损害宪法的自治性。所谓宪法的自治性是指 在满足社会一般正当性诉求的前提下,由宪法规范、宪法程序和司宪技术等组成的相对 空间。(注:秦前红:《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自治》,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 年年会论文集》。)有学者对宪法变革问题进行了法哲学的思考,认为,自然法意义上 的制宪权理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探讨制宪权的实际存在形态及其运行过程或许 更有现实意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决定宪法制定的终极原因,社会革命、社会剧变 和社会变革都可能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契机。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现行宪法,不 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为了催化成熟的宪政体制早日降临,选择何种宪法变革的 路径或模式是社会转型时期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注:苗连营:《关于制宪权的形而 下思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

2.关于修宪方式问题

关于应否修宪的问题,有学者特别强调了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并认为,过去20年, 我们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功能关注不够,过分强调了宪法修改权的功能,这种偏向应注意 纠正。(注:韩大元:《“十六大”后须强化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载《法学》2003 年第1期。)因为,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冲突是绝对的,协调是相对的。只有当运用宪法 解释权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宪法与社会冲突时才运用宪法修改权,但宪法修改 权本身是有界限的。(注:韩大元:《试论宪法修改权的性质与界限》,载《法学家》2 003年第5期。)有学者论及宪法修改的原因时,提到了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问题, 认为中国宪法和宪政存在着悖离,其原因是宪法文本的缺失。现行宪法应该以公民财产 权和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关系为基本框架。(注:赵世义、刘连泰、刘义:《现行宪法文 本的缺失言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 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宪政文明的价值取向,但仍存在着宪法价值取向上国家主义 至上和过于理想化倾向、宪法基本原则表述不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乏力、国 家权力分配体制不明确、秩序缺位和面临宪法实施困境等宪政缺失。(注:李林、肖君 拥:《中国宪法的宪政取向与缺失》,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

关于如何修宪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为适应“十六大”新形势和面临的新任务,现行 宪法的局部修改势在必行。如果修宪,怎样妥善对待宪法总纲中规范经济生活的各个条 款的问题值得仔细斟酌。本次修宪在整体小修的前提下,需要在宪法总纲中的经济条款 这一局部进行大修。(注:童之伟:《修改宪法总纲中经济条款的设想》,载《宪法学 、行政法学》2003年第5期。)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上,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 家指导学说载入宪法;确认建设政治文明的目标,确认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平等保 护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将财产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 从宪法中废除经济政策性条款;将居住、迁徙、择业、出入国境的自由和正当刑事诉讼 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来保障;为充分实施宪法,可有选择地赋予某些宪法条款以直接 效力;将规范司法权的宪法条款修改为“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宪法中增设宪 法法院的内容。(注:童之伟:《与时俱进 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 宪的十一点设想》,载《法学》2003年第1期。)有学者还对修宪提出了系统的建议:第 一,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序言;第二,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 第三,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第四,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注: 胡锦光等:《关于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的建议》,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有学者 认为,在“总纲”部分在基本保留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其结构应有较大调整,先后顺序 需重新排列,有些在其它章节规定的条文(如国旗、国徽、首都,国籍,修宪程序等)应 放在“总纲”中较为合适,有些内容如经济制度应当作大幅度删减。(注:马岭:《对< 宪法>“序言”和“总纲”的修改建议》,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就目前我国 集体元首制的宪法体制,有学者提出了“宪法应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的建议 。

对于私有财产权在本次修宪中如何定性问题,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私 有财产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仅被视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未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 利,地位错置,这与当今世界各国立宪潮流不符。将私有财产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 基本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但 我国宪法不宜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改我国宪法时,应当在“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并规定相应的限制和征用补偿条款。( 注:上官丕亮、秦绪栋:《私有财产权修宪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 期。)

(二)宪法与政治文明

有学者认为,政治文明,包括民主、法治、人权在内,是人们享受幸福生活不可缺少 的重要内容,将其作为独立的文明形态,有利于提高民主与法治的价值和地位。(注: 李步云、柳志伟:《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谱写宪政新篇章》,载《法学》2003年第 1期。)有学者认为,在宪法学意义上,政治文明还包括政治目的的文明,即宪政文明, 具体是指,国家政治生活宪法化,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宪法的轨道。其终极目的是人 权保障,最高价值是以人为本。(注:周叶中教授在2003年宪法学年会上的发言,作者 记录后进行整理。)有学者认为,“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在 实践中取得的新的重大认识。文明的政治是规范的、伦理的和程序的政治。宪法是政治 文明的逻辑前提,没有一部好的宪法,就不会有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将推动我国宪 法进一步文明化。(注:周永坤:《政治文明与中国宪法发展》,载《法学》2003年第1 期。)有学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从人 类社会政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运动的形式表 现出来的,宪法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文 明,宪法文明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注:殷啸虎、张海斌:《政治文明与宪政 文明关系论纲》,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三)人权的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中没有“人权”的字样,确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过去人权概念在我 国得不到认可,只是后来在理论研究及政府文件(如人权白皮书)上使用人权的概念,但 在法律文件中从未使用过人权的概念。在修宪问题的研究中,有多位学者提议“人权” 概念入宪,表明我国对人权理论认识和保障制度的重大发展。可以说,在我国现有的宪 政体制下,人权并未得到根本和普遍的确认。因为,人权的权利形态有三种,即应然权 利、实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宪法中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属于法定权利,而 不是应然权利。根据法治原则,法不禁止的权利,公民自当享有。人权问题始终是宪法 研究的重大问题,宪法学研究不能无视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人权宪政制度与现实权利 需求的不适应,而且恰逢新一轮修宪,使得人权问题再一次成为2003年宪法学者的研究 热点。

关于政治权利与人权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认为,人是“政治动 物”,政治人权是人所固有的、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基本人权。它经宪法确认为公民权利 后,属于“公权利”范畴,它既对应于自然人的“私权利”,更对应于国家的“公权力 ”。它是作为与“经济人”相区别的“政治人”的宪法权利,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卫权、 抵抗权、参与权、监督权而设定并发挥作用的。(注:郭道晖:《政治权利与人权观念 》,载《法学》2003年第9期。)有学者就人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以表达自由为切入 点,论证了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认为,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均具有极大的社会 价值,但又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怎样合理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各国法学界和 法律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注:甄树清:《论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载《中 国法学》2003年第2期。)有学者还论述了作为人权的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问题,指出, 传统人权观念认为社会权利不属于普遍性的个人权利,在救济方式上不赋予该权利体系 以司法适用性。目前,人们逐渐认识到作为整体的人的各种权利具有相互关联性,自由 权与社会权不是孤立的两类存在,无法脱离其中的一类权利来抽象地保护另一类权利。 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了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包括集体申诉制度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社会性解释、通过肯定性救济手段给予社会权利以事实上的司法保 护与公益诉讼等形式。通过这些方式,社会权利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司法救济。(注:郑 贤君:《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有学者论述了 “少数人权利”保障问题,从少数人概念的正当性入手,提出了少数人权利的性质和正 当性问题,通过对几种少数人权利的特殊形式的具体分析,认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是少 数人权利的核心,经济社会权利、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属于少数人的权利。指出了少数人 的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评价标准以及在西部大开发中少数人权利保障的现实意义。 (注:莫纪宏:《少数人权利的合宪性》,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 文集》。)在人权问题上,有学者提出了“联合行动权”的概念,并认为,宪政实践以 来获得了制度空间的联合行动的形态包括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和意见表达。 联合行动的权利在逻辑上应该是人权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事实上宪政国家的实在法 也实然地将其作为人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这是由于联合行动权所具有的两种重要 功能:主权者对抗政府,回复其主权者地位的功能和补救民主缺陷的功能。(注:李崎 :《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有学者提出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性问题,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 家或国家权力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公民基本权利适用的特征,私法领域 并不宜直接适用公民宪法权利规范,刑事审判更不适用宪法权利规范。(注:邓世豹: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性》,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由“非典”引发的一个重要宪法学议题便是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问题,有学者从公民 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衡量、宪法特 别程序和国家紧急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等角度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宪法和紧急状态 法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之保障制度的初步设想。 (注:黄学贤、郭殊:《试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之保障》,载《中国法学会宪法 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也有学者从宪政理论角度提出了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 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基础问题,强调了遵循限制界限,认为不能片面追求法律保留的形式 意义。(注:韩大元:《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载《法制日报》2003年9月 3日)

(四)宪法监督和宪法诉讼

1.关于宪法监督

关于宪法监督,有学者从基础理论上提出了合宪性推定原则,并认为,合宪性推定原 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当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 权或进行宪法解释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 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因违宪判断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震动。在当代的宪政制度 发展中违宪审查制度起着有效地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重要功能。合宪性推定 作为合理地行使违宪审查权的重要原则,为宪法解释者提供了理性判断的依据。(注: 韩大元:《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载 《论合宪性推定原则》,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针对孙 志刚案件引发的违宪审查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即案件性原则 、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时效性原则、适宜诉讼程序原则等。(注:胡锦光:《论公民启 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该学者进一步认为,宪法的 核心是保障人权,宪法确认了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实施而得以 保障。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宪法救济制度,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一是当 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时;二是当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宪法权利具体化而公权力直接 依据宪法作出具体行为时。(注:胡锦光:《从宪法事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载《法学家》2003年3期。)

针对宪法监督,有学者提出了宪法司法适用空间的概念,认为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 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 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 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 方面适用宪法: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 刑事适用。(注:焦洪昌:《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 期。)有学者提出了宪法监督司法化的问题,并认为,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失效的制度设计。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 于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而在于这一模式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多数民主 的“制动器”,惟有司法化的监督才能担此重任。司法性宪法监督与“议会至上”、“ 多数民主”是可以调和的。(注:李树忠:《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载《政法论坛》2 003年第2期。)

有学者从更深层面对宪法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强调了违宪构成研究的重要意义,并 认为,宪法监督理论研究的瓶颈和宪法实践中违宪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的症结所在即是 缺乏对违宪构成的理论研究,违宪构成对我国宪法学理论发展及宪政实践具有基础理论 价值。违宪构成概念是建构我国宪法监督及宪法诉讼制度的基石。违宪构成是确定违宪 的标准,是衡量某一规范性文件和某一行为是否违宪的尺度。(注:王世涛:《违宪构 成初论》,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

2.关于宪法诉讼

与宪法监督一个密切相关的话题便是宪法诉讼。有观点认为,宪法诉讼是指法院直接 适用宪法解释违宪纠纷的诉讼活动。在实质上,宪法诉讼就是违宪审查的司法化,因而 宪法诉讼与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是一回事,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宪法诉讼是宪 法监督最有效的模式,其范围不限于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还包括法律文件违宪纠纷、国 家机关行为的违宪纠纷、选举纠纷等等。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先易后难、循序 渐进地分三步走: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少数“准宪法诉讼”案;设立宪法审判庭审理部分 宪法诉讼案;设立宪法法院审理全部宪法诉讼案。(注:上官丕亮:《再探宪法诉讼的 建构之路》,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有学者还对立法不作为的制度救济提出了 宪法诉讼的应用问题。认为宪法诉讼对立法不作为所引发的公民宪法权利的空缺与虚置 具有救济功能。主要表现为:救济议会中修宪之多数无法形成而造成的权利空缺,拓展 宪法中关于自由范围和内容的规定;救济政府的立法不作为,实现公民“反向自由”和 “正向自由”的结合;对不同的宪法权利加以平衡,制定一个可视之规则,以矫正立法 之不足。(注:刘志刚:《立法不作为的制度救济——论宪法诉讼的权利救济功能》, 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有学者对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认为,中国的宪法 司法化存在两个话语悖论:其一,宪法司法化究竟是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判断过 程,还是对成文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其二,“认真对待宪法”究竟是对待抽象的宪 法理念还是具体的宪法文本。由于多数论者采用法律政策学的话语策略,宪法司法化的 讨论中真正的宪法缺场了。这些悖论暴露出法学家在推进宪政时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 ,变法心态和文人政治与宪法本身要求的宪政神圣权威之间存在着冲突;另一方面,宪 法的司法化与宪法的政治化存在着紧张。为了克服上述悖论与困境,应采用法律解释学 的方法来取代法律政策学的方法。因为法律解释学不仅展现了法律的智慧,而且由于它 坚持遵从权威、审慎节制而成为宪政改革应当遵循的政治美德。(注:强世功:《宪法 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 期。)

(五)宪法程序

宪法应以保障人权作为其终极的价值目标,为此在国家权力配置、国家权力行使及公 民权利的运用都需要宪法程序加以规范。而我国在宪法程序方面的研究却异常薄弱。就 宪法程序问题,有学者对其类型和功能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程 序的作用关注不够,导致了许多实体的宪法制度无法有效地建立,宪法关系不能有效地 发生。应当从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出发来完善我国的宪法权力运作程序,与此同时,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应当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将一般性的宪法权利保护程 序写进宪法。此外,还应当建立宪法救济程序,以保证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实体 宪法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制度的功能。(注:莫纪宏:《宪法程序的类型以及功能 》,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有学者就完善我国宪法程序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其 内容包括:各级人民代表选举程序;修改宪法程序;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政立法程序 ;执政党执政程序;违宪审查程序;其他国家机关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程序;国 家权力机关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程序。(注:童之伟:《完善宪法程序若干问题初 探》,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有学者专门就宪法修改程序发表自己的主张,认 为,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程序的组成部分,对保障宪法正常、有效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注:刘茂林:《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载《政 法论坛》2003年第2期。)

此外,关于我国宪政的模式选择和价值取向,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紧急状态下的 宪法效力等问题也是学者们较为关注的问题。

(六)社会变迁与宪法学发展走向

宪法学研究是一个承前启后的发展过程,在对即将逝去2003年宪法学研究概况进行回 顾时,我们需要对中国宪法学发展的未来进行思考与预测。明年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 义宪法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50周年,社会各界将关注中国宪政的历史与现状。可以预料 ,宪法问题将成为明年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焦点、热点话题。在面临国际、国内形势 巨大变革的当代,宪法学研究何去何从始终是宪法学者关注的重大命题。宪法学研究的 展望不仅要放眼宪法学的发展未来,更重要的是对我国当下宪法学研究现状进行实事求 是的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目前宪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将其概括为 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薄弱,面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大量宪法问题 ,我们现有的宪法理论所能提供的理论知识的支持是比较有限的;第二,“西方中心主 义”宪法学思考方式。近年来学者们尽管努力探讨反映中国社会现实的、具体解释中国 宪法现象的理论体系问题,但具体理论的解释和运用方面我们似乎更多地关注来自于西 方社会的宪政经验,对与我们具有相似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西方国家宪政经验 的关注不够;第三,宪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低。第四,宪法解释理论的 贫乏。我们反对单纯注释式的宪法学研究,但宪法学研究本身又不能脱离宪法价值载体 的宪法典的研究,即宪法文本的研究是研究宪法学的出发点。第五,宪法学研究内容的 不平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学整体功能的发挥。第六,宪法学国际交流的单向 性。在宪法研究中言必称“西方”的思考方式实际上影响了中国宪法学研究走向多元化 。(注:韩大元:《论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载《法学家》,2003年4期) 根据中国宪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与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我们认为有必要重点研究以下 几个问题:进一步提高中国宪法学的专业化水平,建立自身的学科范畴与体系;从宪法 历史的角度,系统地研究新中国宪法制定史、修宪史,建立宪法学研究的历史基础;加 强宪法判例的研究,为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交流提供有效的平台,扩大宪法学的实践 功能;推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与规范化;提高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水平,从世界眼 光分析宪法现象;根据宪法实践发展的要求,加强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 ,在学科共同体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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