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收入与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收入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收入增长的连续下滑,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不仅关系到农村全面小康水平的实现,而且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城乡关系的良性波动。我们根据对福建省三明地区的调研分析,认为结构调整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基本思路,而这条思路的实现,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市场制度创新来消除一些障碍与难题,可以说,进行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基本保证。
一、农民收入的阶段性变化与我们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以福建省为例,改革开放以来,依据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主导因素,农民收入增长可以分成四个阶段(见表1):(1)1979—1984年的快速增长阶段,主导因素是土地制度的大变革与农产品价格提高的相配套。(2)1985年—1988年的持续增加阶段。主导因素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乡镇企业发展。(3)1992—1996年的剧烈波动中的高速增长阶段。主导因素是农产品价格提高与农民投入增加。(4)1997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明显逐年下滑阶段。主要原因是缺乏进一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主导因素,而原先促进农民大幅度增收的各种主导因素逐渐丧失了作用。具体地说,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的逐年下滑,其一是由于农产品供求格局的变化和买方市场的形成,导致农产品价格在缺乏政府保护下全面下滑,从而致使农民的农业经营收入显著下降;其二是由于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发展减缓,导致农民的非农收入增长减缓;其三是由于城镇化进程滞后,农村劳动力产业转移受阻,致使农民收入增长空间受到限制;其四是由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缺乏资金、技术、信息、市场支持,导致农民为主体的结构调整狭隘而盲目,难以通过结构调整来提高收入。
表1 改革以来福建省农民人均收入纯收入统计分析
年份农民现阶年增长年平均农村居民扣除价格实际年年平均
人均收入 (%) 增长(%)
消费价格因素农民增长(%)
实际增长
指数
现价人均收入 (%)
1978 137.54
137.40
1979 142.20
3.53102.9
138.19 5.75
1980 171.75 20.78104.6
164.19 18.81
1981 231.65 34.8716.56
101.9
227.33 37.62
1982 268.16 15.76103.6
258.84 13.8616.37
1983 301.84 12.56100.9
299.15 15.57
1984 344.94 14.28101.1
341.19 14.05
1985 396.45 14.93107.5
368.79 8.09
1986 418.51 5.56 15.48
105.4
397.06 7.67 9.29
1987 484.88 15.86107.9
449.38 13.18
1988 613.41 26.50126.0
486.83 8.33
1989 697.34 13.68118.9
586.49 20.47
1990 764.41 9.62 98.6775.26 32.18
1991 850.05 21.89102.4
830.12 7.08
1992 984.11 15.77 19.15 104.1
945.35 13.88
1993 1210.51 23.01114.2
1059.9912.13 21.84
1994 1577.74 30.34125.5
1257.1618.60
1995 2048.59 29.84114.4
1790.7242.44
1996 2492.49 21.66105.4
2364.7932.06
1997 2785.67 11.76101.3
2749.9216.28
1998 2946.37 5.77 99.52961.177.68
1999 3091.39 4.92
6.69 99.2311.32 5.24
7.76
2000 3230.00 4.48 101.3
3188.552.32
资料来源:1.《福建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出版;2.《福建农村统计年鉴》(2000年),福建统计局编;3.2000年数据由福建省统计局提供。
我们通过对地处山区的福建三明地区的调研,发现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从深层次看,主要是市场不健全和农业产业化滞后两大问题。
从市场角度看,90年代以来,农村开始加快市场化进程,农业生产安排与结构调整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引导,这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了“什么赚钱种什么”的自由市场的选择空间,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农业生产所产生的各种负面效应。但是,另一方面,受土地经营制度、资本、交通、技术、人才、信息因素的限制,适应市场化改革方向与要求的市场农业的发育很不成熟,现代意义上的市场尚未健全,主要体现在:(1)没有健全现代市场制度, 市场运行缺乏现代契约制度与信用制度的约束与规范,引导农业生产安排和结构调整的市场,只是一种原始供求关系意义上的自由市场,由此导致农业生产与农民增收不仅要面临自然风险,而且要遇到巨大的增产不增收的市场风险。(2 )市场信息体系不完整、运转不灵,流通秩序混乱,市场信号扭曲,因此,市场不能及时地为农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兼之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受自身素质与居住地理位置的限制,导致农民不能主动地去获取、分析市场信息以掌握市场变化的主动权,结果必然要导致农民比较盲目地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安排。(3)流通渠道不畅通, 农产品流通不能够适应市场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发展主要受资源与市场的双重制约,买方农业特征明显,因此农产品流通渠道流畅与否和流通快捷与否,将直接决定着农产品价值的实现和农业再生产的有效组织,然而,目前农民尤其是山区农民基本上是个体生产,彼此互补联系,无从得知宏观经济形势与市场变化对自身生产有何影响,或者因品种过于单一或者因交通信息限制,导致农产品流通不畅,丰产不丰收。(4 )农产品流通组织薄弱,市场交易成本高。一般来说,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其主要销售地区是远离产区的城市或地理跨度大的销区,如果没有成规模、有实力的流通组织,是难以完成农产品的流通任务。然而,超小型的脆弱的农户生产经营,决定了由农户自发产生的市场交易,不仅规模较小,而且交易盲目,交易成本较高。(5)市场上层组织发育滞后。 市场经济有上层组织和下层组织之分。市场经济的底层是纯粹的、面对面的即时交易,这种交易随处可见,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上层交易的特点在于交易双方相互并不见面,具有独立的、专业的商人和部门从事商品交易。在农村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农村集市贸易和现代农业市场交易等两种交易方式。依据市场分层理论,前者属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底层,后者属于上层。目前我省农村市场经济的上层组织可以说是刚刚起步,其表现为:小的集市贸易多、上规模的市场少;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多,从事大规模流通的农民,尤其是比较了解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动态的经纪人少。市场上层组织发育的滞后,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市场化的广度与深度,并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
从产业化角度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应该说是目前我国农村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主要出路之一。实践证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产业链条拉长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目标的战略举措。如将乐县通过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带动,分别拉长林业、烟业、食用菌、蔬菜生产、竹业、畜牧业、水果生产、优质米等八大产业链条,由此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然而,受地理、交通、市场、资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山区农村在农业产业化方面是明显地落后于沿海地区,其主要表现为:(1)缺乏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关键环节。龙头企业经济实力的强弱和带动力的大小决定着主导产业的规模和成效。也决定着农产品加工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三明地区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沿海地区相比,不仅数量较少,而且规模低档次,综合开发能力不强,基本上属于农副产品初级加工型的家庭作坊型企业。如宁化县酒酿生产企业已经发展到8家,年生产能力5000多吨,但尚未形成统一品牌和建立统一、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市场营销网络,厂家之间无序竞争,没有形成协作生产和规模经营。(2 )投入机制不健全,投资主体不明确。农业投入的主体是农民,但农民受其经济能力的限制而缺乏资金投资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不向农户发放贷款,县、乡、村三级财政吃紧,反馈农业能力不足,由此致使农业产业化经营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发展状态。(3 )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不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缺乏保障。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多种组织形式,其中以“公司+农户”为主要形式。但目前这种组织形式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司和农户不能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主要表现为公司和农户没有长期合同约束,即使有合同,也缺乏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特别是在“公司”稀少、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与公司经销的下游产品市场出现危机情况下,就会产生不以合同收购或不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由此不能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甚至可能出现增产减收。
二、农村制度创新是农民收入增长的基本保证
作为社会游戏规则的制度,既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更是对利益关系的规范和人们实现经济利益的工具,因此,合理的制度结构与有效的制度创新,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与经济主体利益需要的基本保证。目前,我们之所以要通过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来确保农民收入的增长,其基本理论与现实判断主要是:
1.要提高农民收入,其前提是要提高农民经济活动的效率,而合理的制度结构与有效的制度创新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基本保证。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任何制度的本质都是对利益关系的规范,有效的制度结构能够为个体提供比较大的利益激励和比较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也能够为人们建立比较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从而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而达到利益需要的实现和满足。制度的基本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服务经济活动、创建激励机制与合作条件。制度的基本任务是为人类社会构造有效的组织结构模式和文化结构模式,为个人行为形成激励集,鼓励人们发明、创新和勤奋工作。无疑,制度功能的发挥和基本任务的实现,既可以提高经济资源(尤其是劳动力资源)的质量,又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由此必然促使社会经济系统绩效的提高。布罗姆利在《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中,非常强调经济效率对于制度的依赖作用。他认为,制度决定了个人选择的领域和范围,效率总是依赖于制度结构,是制度结构赋予成本和收益以意义并决定这些成本和收益的发生率(布罗姆利,1996)。刘易斯与诺斯也从宏观角度分析了制度与效率的关系。刘易斯认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直接原因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努力、知识的增长与运用以及资本积累,而决定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是观念与制度(刘易斯,1994)。由此可见,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看法,一个经济社会要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有效率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其基本保证是通过制度创新,为社会提供具有激励效应的合理的制度结构。
2.制度绩效是有生命周期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就人类理性选择来说,制度的生命在于它的效率。然而,制度的效率不是永恒不变的。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革命变动性、人的有限理性等各种原因,决定任何社会都不会存在完美无缺的制度。每一种制度均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亡的历史过程,由此决定任何一种制度的效率都是相对的,制度绩效本质上是一个历史动态的范畴。因此,制度是有生命周期的,制度的效率也是历史变动的。一般来说,任何内含绩效的制度,起初是生机勃勃的,它所释放的效率曲线为一条斜率为正的曲线,意味着制度边际报酬为正,此时,制度将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但是,当这种制度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或制度效率曲线达到一定点之后,则制度效率曲线的斜率将为负,即意味着制度将会随着其生存时间的递增而出现效率递减或边际报酬递减,此时,制度的生命也将走向衰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度绩效的生命周期和递减规则。这一规律客观地要求我们必须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地变革现有的一些经济制度规则,才能不断地释放制度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我国80年代以家庭承包经营取代“一大二公”集体经营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充分释放了制度绩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第一次飞跃,兼之农产品的市场化经营与乡镇企业发展等制度创新,拓展了农民增收的渠道,从而促使农民持续快速增长。但是由于小规模家庭经营天然的弱质性,决定了它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与技术进步的要求,从而其制度绩效在90年代尤其是农产品买方市场产生后的90年代后期,出现了明显的递减趋势,与此同时,我们又没有及时地进行滋生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主导因素的制度创新,从而在1997年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过剩背景下,导致农民收入增长连年下滑。为此,我们必须进行农村新一轮制度创新,促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以遏制农民收入增长的下滑趋势。
3.制度创新不对称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是当前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深层矛盾。在制度创新中,由于制度结构的复杂性和各层次制度创新难度不同,更由于制度创新要涉及人们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着各种官僚主义行为和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所以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不协调和不平衡问题,即我们所说的制度创新不对称问题,同时,上一个世纪后20余年我们实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又在客观上产生了不同层次、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不同市场之间的制度创新的不对称。在农村,制度创新的不对称与不互补,主要表现为:(1 )市场自由竞争程度与市场的发育程度的不对称与不互补。我们知道,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是从农村开始,农副产品较早进入市场交换。可是,我国农村市场缺乏相应的市场制度的规范,也缺乏政府和相应的有组织性利益集团的呵护,所以其市场形态是一种完全由供求关系支配的自由竞争市场。同时,农村市场在组织发展上和信息网络的构建上较之于城市又显得明显滞后,由此产生市场的竞争程度与发育程度的不对称和不互补。(2)工业化、 市场化与城市化制度创新之间的不对称。改革开放以来,如何加快工业化与市场化是我们制度创新的中心,如我们实行了一系列的驱动乡镇企业发展、鼓励农产品进入市场经营、以放权让利形式形成多元化投资等加快工业化与市场化的政策措施。然而,我们在支持农村城镇化的制度创新方面,如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制约农村城镇化的土地家庭经营制度,产权不清的乡镇企业经营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严重滞后,由此产生我国的城市化制度创新与工业化、市场化制度创新不对称,从而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收入增长途径和空间的拓展。(3 )微观经济制度与宏观经济体制创新的不对称。在微观上,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与生产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确立了劳动所得为主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重塑了农村经济的动力系统,推动了农村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其成效是巨大的。但是在宏观体制上,如农产品流通体制、农村市场体系、农产品购销政策、农村财税体制等方面的创新,相对于微观经济制度的创新来说,显得滞后与不配套,由此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微观动力系统得不到宏观体制的保障。
在农村,我们不仅存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不对称,而且一些已有的制度还存在着供给不足或制度创新滞后问题。如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农地制度供给不足与创新滞后,既制约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产业转移与向城镇集中,也限制了农民收入增加;乡镇企业制度创新滞后以及行政性社区性的制度障碍尚未彻底消除,致使乡镇企业难以走出农村社区向城镇集中;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致使农村人口和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成本过高;城镇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改革滞后,致使城镇缺乏对农村人口与乡镇企业的吸纳能力与吸引力。为此,我们要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和向城镇集中,扩大农民增收空间,则必须解决制度供给不足问题。
4.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制约农民收入增长深层次问题的解决必须进一步进行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目前,要增加农民收入,主要可以进行三种选择:其一是“减负”。这种选择在近期内虽然产生直接的效果。但是它在农民增收程度得不到提高、增收渠道得不到拓展的条件下,其意义不是很大的。况且,据我们调研,农村人均上缴给乡、村两级政府的税费约50元,所以通过“减负”来增长农民收入,其效果不会很大。其二是提高农产品价格。这种选择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产品价格的条件难以成立,所以其选择难以奏效。其三是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可以说,要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从根本角度看,在于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由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是建立在两个理论假设基础上:一是农村有能力进行结构调整;二是结构调整能够增长农民收入。根据调研,我们发现这两个理论假设均与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前者来看,目前承担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因为县、乡、村直接面向农村的政府财政多数为“吃饭财政”,甚至为“赤字财政”,农村集体经济脆弱,所以面向农村的政府与集体经济支撑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财力是非常有限,可以说无力完成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任务,此外,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起主导作用的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由于近年来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自身经济制度创新的滞后,致使其经营环境恶化与经营利润下滑,从而削弱了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承担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由此决定只有靠农户去自发地进行结构调整。可是,农户由于其分散家庭经营天生的弱质性与盲目性,兼之,受资金缺乏、技术落后、信息闭塞、市场风险、交通阻塞等诸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农户进行结构调整的动力不足和自觉性不高。由此可见,在缺乏资金、技术、信息和组织支持条件下,现实中的农村经济主体,其推动结构调整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从后一个假设来看,由于农户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盲目性、狭隘性(主要从事种植结构的调整)和无组织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产生的高风险与缺乏农民流通组织产生的高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农户结构调整必然带来收入增长的假设难以成立,有时结构调整给农民带来的不是收获,反而是灾难。这两个理论假设之所以在现实中难以成立,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结构调整促使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制度保障。
为此,我们认为:要解决制约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升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能力,并确保经济结构调整能够增长农民收入,则必须在完善农村20世纪末20余年市场化制度创新的基础上,进行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深化并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
三、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的关键:发展市场上层组织,推进要素市场化
依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要提高农民收入,必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抓住经济结构调整主线,着力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市场农业两篇文章,努力探寻新经济背景下进一步促进农民收入提高的主导因素,以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社会现代化之目标。其中,制度创新的基本内容是围绕农业产业化和市场规模经营发展目标,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着力促成各种市场农业组织形式的形成,鼓励乡镇企业民营化经营,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能够有效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龙头企业,大力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完善城镇化过程中的配套优惠政策,努力解决农村市场化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一些不对称问题。
要实现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关键在于发展市场上层组织,推进要素市场化。之所以作出这种判断,其理由是:
1.市场组织的建立与完善是农村市场化制度创新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所谓农村市场化制度创新就是说在农村经济活动中,实现从计划配置资源、分配剩余向市场配置资源和分配剩余的制度替换与变革。这种替换与变革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含义:(1)市场制度的形成。 即在农村生产经营、交换、分配环节中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调节与配置。笔者认为,市场制度的建立,不仅要建立以产权规则、等价交换规则和自愿让渡规则为中心内容的市场交易制度,而且还必须建立能够硬化和服务于市场交易制度的现代银行、会计、市场法律等权威制度以及与市场交易制度相吻合的市场价值观念与伦理。(2 )市场主体的发育与成长。市场交易主体的发育与成长,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明确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马克思,1975,P102)因此,农村市场化制度创新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塑造市场交易主体,减少交易的外部性。(3)市场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组织是市场交易费用的产物。市场组织的产生与功能就是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促使市场制度更好地配置资源、分配剩余。所以要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组织。这是农村市场化制度创新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内容之一。
2.农业收入与农产品市场效率的提高,必须进行市场组织形态的创新。1978—1984年,我国农民依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副产品市场化两项市场化制度创新,极大地刺激了农产品产量的提高和农副产品价格的提高,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显著增长(林毅夫,1994)。但是1985年以后,上面两项市场化制度创新出现了明显的报酬递减规律,特别是在1992年以后,农产品市场呈现过剩运行态势,致使难以依靠农产品产量和价格的提高来支持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并且加入WTO后, 国际农产品价格在某种意义说阻止了我国农产品价格的上升空间。为此,我们要解决农民收入增长问题,惟有通过市场组织创新,构建一套有组织的销售网络体系,来尽快地实现农业商品在市场上的“惊险的跳跃”,减少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可以说,农民收入的增长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主要取决于我们能否创新市场组织形态,彻底解决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
3.发展市场上层组织是实现市场组织创新和农民收入增长的方向与关键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一个活跃的完善的底部即时交易市场,而且需要一个能够承担跨越时空交易的上层市场组织。由于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侧重于培育、发展底部市场,忽视了上层市场组织的配套培育,由此制约了市场效率的提高。为此,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的重心有必要转移到发展市场上层组织上来。市场上层组织的培育、发展,不仅可以通过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而直接地提高农民收入,而且可以通过化解市场农业风险、降低农村税费收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增强农民市场谈判能力、提高农民非农收入比重等间接途径提高农民收入。
4.推进要素市场化是二次农村市场化制度创新的中心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上层组织的基本保障。目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与发展不仅严重地滞后于产品市场的发育与发展,而且要素市场化很低且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不完善。土地承包是在农村内部让农民的劳动与农民的收益直接挂钩,只是要素市场化的初步。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框架下,农民只拥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不能够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更不用说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束。由于农民不能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既造成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又制约了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转让和交易,从而影响农户长期在土地上投资的积极性,并制约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其二是劳动力的非市场化。受土地狭隘的家庭经营限制,每个农民能够提高的剩余产品极其有限,兼之受社区壁垒和城乡分割两个体制性障碍,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不能真正实现市场化。土地使用权和劳动力难以实现市场化配置,不仅要制约农村市场经济的拓展与深化,而且要限制农村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公司+农户”农业产业经营模式的有效推广,并制约农民企业家的产生和农村民营企业的发展,进而必然要制约农村市场上层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为此,我们可以推论:要实现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其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推进要素市场化,这也是发展农村市场上层组织的有效保障。
四、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的政策选择
1.扩展农业生产模式,大力发展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农村市场上层组织,创新农村微观经济制度。目前三农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说,在于小生产的微观农业经济组织与大市场的宏观经济之间的内在矛盾,为此,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创新现有的农村经济组织,建立一套符合大市场发展要求的有效的农业生产制度与组织形式。我们的基本思考是:(1)在生产环节,应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 大力推行“公司+农户”与“定单农业”生产模式,依据农户与公司签定的产销合同进行有计划的生产,解决现有农户的分散经营与集中市场的矛盾,化解与分担市场盲目性与滞后性产生的风险,促进生产规模的提高、专业生产的深化和农业结构的优化,确保农民增产增收。(2 )在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应组织农户合作社,实现农产品统一进入市场,消除分散农民单独闯市场的盲目性,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确保农民取得较高的销售收入。(3)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应发展股份合作公司,实现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所以在加快农村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借助农业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深受农民欢迎的各类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更好地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经济。
2.建立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信誉与合作机制,实现农村市场上层组织的内生化。目前“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其中,公司具有市场上层组织的特点。从这种模式的实践来看,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外生于农村经济系统,缺乏农村许多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则的约束,难以与农户建立信誉和合作关系,从而实现双方合作均衡。为此,我们认为,作为农村市场上层组织的公司,必须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排除政府主导,内生于农村经济系统,与农户在多次动态博弈过程中,减少相互欺诈的败德和机会主义行为,并用市场契约规范双方关系。不仅如此,公司还必须在内生于农村经济系统过程中,熟悉农村与农民的市场交易的习俗与惯例,提高公司的信誉程度和无形资产。因为,在农村经济关系中,习俗和惯例等非正式规则,是一切人类关系的基础原则,也是市场关系的基础。它不仅可以使交易双方形成稳定的预期,增进信誉与合作关系,而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从而为双方带来收益(陈剑波,2000)。
3.转变观念,健全法规,配套改革,推进要素市场化。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深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必须解决要素市场化这个历史难题。为此,首先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澄清认识要素市场化过程中的诸多误区,如要素市场化等于私有化,要素市场化会消弱政府管理农村职能、不利于社会公平、危机粮食安全等。其次,必须建立健全推进要素市场化过程的法律法规。如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需要法律明确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性(甚至永久性),需要法规界定土地使用权的内涵与外延,需要法规明确界定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规则。最后,必须围绕要素市场化采取综合措施,实行配套改革。如将进城农民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实行国民待遇;尽快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提高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水平;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充当农村市场上层组织的各类公司创造融资条件;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流交易市场,等等。
4.创品牌、建基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拉长产业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在农产品买方市场背景下,要提高市场占有率与农业经济效益,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必须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发展有效益的农村市场上层组织——龙头企业。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应在品牌占有市场的基础上,有差别地建立不同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规模经营。在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发展的基础上,按照规模大、高科技、外向型、活力强、多成分、多所有制的要求,依据谁有能力当龙头,谁当龙头扶持谁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创办和壮大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外引内联,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外向型的企业集团。各地应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展“公司+农户”的定单农业模式,拉长特色农产品的产业、产值链条,并依据市场化、集约化、社会化的基本要求和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化、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特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
5.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培育、发展高效运转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达市场流通的形成与市场农业的发展,有赖于信息网络的建设。为此:(1)要组建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汇总、分析、 传播农产品产销信息,尽量避免、减少因农产品滞销而给农民带来的增产不增收现象;(2)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县城、 中心城镇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和发展农贸市场、边贸市场、特产市场,努力扩大销售网点;(3)组建农民市场营销大军,改变营销手段, 积极利用传播媒体和信息网点,推销有特色的高价值的农产品,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4)建立健全市场各项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打击欺行霸市,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良性运转;(5 )组建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和销售协会,发展定单农业,利用市场契约与合同,减少、分散市场风险。
6.努力解决农村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不对称与有效制度供给短缺问题。农村二次市场化制度创新,应在完善要素市场化与发展市场上层组织基础上,着力解决经济体制与社会政治体制之间、微观与宏观经济体制之间、工业化与市场化和城市化体制之间的创新过程中的不对称,同时要加快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制度供给短缺问题,以解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过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以及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中的深层次体制障碍。具体地说,如下几方面的制度创新要加快着力解决:(1)通过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 拓展与完善,以解决农村市场经济进程中农民利益在市场流通中的利益流失问题。(2)加快“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并轨”体制创新, 消除“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中以“剪刀差”形式转移农民经济剩余的体制因素。(3)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教育科技体制创新, 促进城乡一体化与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变革。(4)加快农村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依法选举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懂经营的农民致富带头人。(5 )政府财税体制改革,扩大财政用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与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主导因素中的引导、扶持与协调作用。
标签:农民论文; 制度创新论文; 农产品论文; 二次结构论文; 有效市场论文; 三农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种植业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