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探讨论文

关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探讨论文

关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探讨

蒋正星 吴向荣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福建 泉州 362000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主体,要想顺应时代取得长期、稳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公司内部设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同时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公司足够的尊重,使其具有自由主义的特性,从而实现思想自治。近年来,我国公司法也进行了多次的修订,其原则也发生了转变,由原来以管理为主开始逐步转向为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但在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自由。基于此,本文就关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公司法;自由主义;法律政策

自由是公司自身具有的一项基本特征,是一个企业的精髓所在。而自由主义又是公司法立法的精髓和根本,是公司实现自治的基本原则,在公司运行管理中,其当事人或者是股东能按照自己的意思来解决公司的事物,有效地减少了外界部门的干预,已经发展成为当前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如果公司缺乏自由,那么其发展的道路就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并且市场竞争力也会降低,不利于公司的自由、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对公司法的自由主义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与公司相关的法律内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早期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相应的公司法来规范公司的设立以及运营。其中,就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数量以及公司注册的资金等都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此时公司的自由主义并未得到有效的突显。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权力机关对公司法及时地做出了调整,对原本的规定做出了极大的改变,放宽了对公司的控制,使得公司赢得了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其中较为明显的体现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数量上,使得公司自由主义得到了彰显。

二、公司的设立自由

随着我国进入全新的时代,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升,使得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合资公司的涌现,使得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的推进。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顺应当前社会发展趋势,我国相关部门对公司法及时的进行了修订,对设立公司的各项规定做出了较大的调整,积极的鼓励民间个人进行创业[1]。例如,在原本的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要求法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的缴纳,而新公司法中则修改为认缴制,打破了这种限制。新的公司法还降低了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除了对基本最低的限额进行个别规定外,将不同公司类型的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取消,并且对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取消了限制。同时,新公司法还对设立公司时的登记事项和文件进行了优化。新公司法做出的上述种种改变都充分的体现了公司的自由主义,实现了对公司自由主义的尊重。在实际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我国相比较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其设立公司的程序仍需要进一步的进行优化和改进,我国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以及各类表格的填写仍较为繁琐,并且在工商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规定中仍有着极大的提升空间。

三、公司的自由人格主义

我国公司法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公司获得更好的发展,实现全面的管理,但这就对公司的自由主义进行了限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开始认识到公司要想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其人格就不应该受到限制,而要跟随市场经济的变化实现解放[2]。通过对公司法进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对公司的人格独立是一种承认的态度,但在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束缚。第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虽然公司法对公司进行自主经营是支持态度,但仍在一些环节中对公司进行了限制,如经营的范围、条件等,这就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的影响,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稳定。承认公司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一切项目的合理经营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如公司法中就对公司的转投资进行了限制,同时还对担保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但并没有明确约束谁的行为,从而存在目标不明确的问题,这都需要在今后的修订中进行逐步的完善和查漏补缺。第二,公司法对公司的权利范围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就公司自由人格来讲,对财产权利的掌握是前提条件,如果公司无法掌管自身的财产权利,那么人格的自由和独立就无从谈起[3]。在公司法中,虽然相关条款提出了公司可享有股东投资所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但在其他条款中又提出了公司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就与公司独立财产权利相悖,这样就对公司的人格独立造成了动摇,因此,在今后的公司法修订中,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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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资本自由主义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形式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导致公司的设立缺乏灵活性和自由性。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出资形式进行了多元化的转变,比如加入了信用、债券等等,并经过实践证明,这样的方式更有利于公司自由性的发挥和资本的独立,这也是我国公司法今后需要注意并改进的地方。

如图1所示,我国1978—2012年间的基础教育资源水平(以生师比水平表示)与城镇化率变化显示,生师比的变动情况在1990和1998年左右有明显波动,这种波动大致与我国义务教育政策变迁相对应。且城镇化率水平的变化与基础教育资源水平的变化趋势相似,两者变动趋势有明显关联,基础教育资源水平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而提升。但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城镇化的发展对农村教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资本制的不足

法定资本制就是指公司在满足一定初始资本限额后,此制度能有效地保证公司的前期的启动和运营,同时也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了保障,但法定资本制却提升了公司的设立难度,加上我国坚持实施的资本实缴制,这就对公司的自由主义形成了严重的限制,不利于公司的自主经营。因此,在今后公司法的修订之中,我们要对法定资本制进行综合的考量,及时的进行改进,从而促进企业的自由经营。

(二)出资形式比较单一

传统的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都设置了相应的机制,以此来确保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但这种机制已经不再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不少国家都已经对这种制度进行了更订或者废除,但我国却仍在运用,这就导致各种问题的突显:

五、公司的自由交易主义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转型期和关键期,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使得政府部门不可能做到完全放手,开放市场管理使公司实现自由主义,必须要运用一些策略和手段来进行行政干预,做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4]。当前,这些干预和控制也都是当前时代背景下十分必要的手段,但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我们要在微观上使公司实现自由主义,享有独立的自由权,其中也包含交易自由。就当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来看,在给予公司围观自由权上面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公司法中对公司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可以对其他的公司企业进行投资,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成为被投资公司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承担人,这就使得公司对其合伙公司企业投资的交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再比如,公司法中对借贷也进行了限制。我国当前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贷。这是对股份公司借贷的限制,如果公司进行了上述的借贷,那么公司的股东或是债权人可以将此次借贷行为视为无效借贷。这条规定就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对当前公司交易的形式制定了诸多的限制,这就使得公司在进行交易自由上仍存在着较大的改善空间。

六、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法也已经经过了多次的修订,已经具备了自由主义特征,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能有效的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要想更好的促进公司的自由发展,就需要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人格、资本、交易等方面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调整,使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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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庄煜.对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的思考[J].经贸实践,2018(11):241.

[2]高伟.关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8(05):143-144.

[3]曹余林.浅析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J].法制博览,2016(03):205.

[4]沈显武.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6(08):101.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3-0238-02

作者简介: 蒋正星(1983- ),男,汉族,福建厦门人,法学本科,任职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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