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论文_魏琪

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论文_魏琪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省 扬州市 225000)

摘要: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婚姻制度至此已基本健全。同时,唐朝又属于“开放型”的封建社会,其开放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民族政策、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社会风尚和婚姻制度上。本文通过分析唐朝婚恋自由的特点对唐朝开放性的婚姻制度进行剖析,找到在唐朝封建制度下婚恋自由能够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恋自由;开放性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立法思想

唐朝婚姻制度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三点。(1)礼与法相结合。唐律是礼法结合过程中完成阶段的最终产物,如“六礼”。它把礼与法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礼是立法的依据,而法是维护礼的武器,二者相辅相成。(2)以宗法制为指导。古时的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个人的关系,而且是含有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全部关系的意义。所以,婚姻的主持,婚姻的标准,婚姻的手续等,都必须受宗法制度的制约。如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一般由父母或祖父母充任);婚姻的成立必须通过一定的仪节等等。若违反了这些规矩,则被认为是非法的婚姻。[1](3)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唐代的社会组织、人的身份,大致分为贵人、良人、贱人三种,而两个不同社会阶层的⼈之间是不能通婚的,一旦违反了有关的规定,不但要离婚,⽽且要受严厉的刑事处罚。

二、唐朝婚姻制度中婚恋自由的体现

(一)相对自由的择偶权

在封建社会里,在宗法制的限制下,婚姻往往不能由男女本人决定,⽽成为宗族延续的方式。因⽽我国古代一项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子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即所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处于封建社会前后期转折阶段的唐朝的婚姻却相对自由。尽管古代夫妻缔结婚姻要遵循父母之命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不会轻易动摇,但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唐朝婚姻制度也存在着能够自主选择的特别规定。《唐律·户婚》曰:“诸卑幼在外,尊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百杖。”[2]即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婚而不从尊者才算违律。这条规定为男女之间自由选择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开创了婚恋自由之风气,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自由择偶打开了⼀点点缺口。

(二)相对认可的再婚权

根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唐朝前期公主改嫁者有24人,其中三嫁者多达5人。而在民间,改嫁的风气也很普遍,如《新唐书·公主传》记载,董直言坐贬岭南,“以妻少,乃诀曰:生死不可期,吾去,可亟嫁,无须也。”[3]又如刘肃的《大唐新语》中就记载了⼀则因嫌弃其夫获罪而请离再嫁的故事:郑远的女儿嫁给了魏元忠之子升,“升与节愍太子谋诛武三思、废韦庶⼈,不克,为乱兵所害,元忠坐系狱。远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可见不论是离婚再嫁还是寡妇再嫁,在开放的唐朝都是能够被接受的。

(三)相对多样的离婚权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较为开化的时期,其法律不但允许离婚,而且离婚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1)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唐律中的休妻规定⼤多来源于《礼记》中的“七出”,“⼀无子,⼆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即不尊敬父母、生不出孩子、淫荡、善妒、有恶疾、长舌多言、窃盗,妻子犯了其中任意⼀条,都会导致丈夫直接有权解除婚姻。这项规定赋予了男子在婚姻中的绝对掌控权,而女子的主动权几乎没有。而作为与“七出”可以抗衡的“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後贵、有所受无所归”,是封建制家族法中,女性可以维护其妻子权的唯一办法。(2)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恩义已绝,夫妻关系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如不离婚,对于夫妻双方家庭会带来更大的灾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强迫夫妻离异。而且法律规定,对于不离异者,将给予严厉的制裁。“违律”指违犯了唐律关于婚姻限制的六条原则,即“同姓不得为婚”、“在五服之内的尊属不得为婚”、“逃亡妇女不得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奴不得娶良人为妻”、“违律不得为婚。”对违律结婚者,不仅要强制其离异,而且还有一定的刑事处分。(3)协议离婚即所谓“和离”。在唐代,最普通的离婚形式是和离。唐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意思就是夫妻双方生活不协调,没有感情基础而自愿离婚。

三、唐朝婚姻制度中婚恋自由的形成原因

(一)受北魏法律制度的影响

陈寅恪曾说:“隋唐之制度虽极广博纷复,然究其因素,不出三源:一曰(北)魏、北齐;二曰梁陈;三曰(西)魏、周。”[4]北魏时,北方的游牧文明和中原的农耕文明发生了融合,统治者在沿袭前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也在不断地注入新鲜血液,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立法影响颇深,尤其是隋唐。比如,《唐律》中的“和离”原则,就是受到北魏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男女婚姻相对自由影响的结果。

(二)佛教道教思想的发展

自汉朝“白马驮经”以来,佛教历经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出现了隋唐的繁荣盛世,近两千年的演进,其对中国的政治、思想、艺术等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唐朝时期不仅佛教得到了很好的发展,道教思想也获得了较大的进步。而且其对婚姻制度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佛家不断传播普度众生,不分男女、不分贵贱都享有幸福的权利的思想,所以女性地位有所提高;而道家推崇女性有柔弱之德,给予女性一定的尊重。故在佛道教思想的影响下,唐朝对婚恋自由的态度也比较开放。

(三)受到民族融合的影响

“李唐统治集团本来就有胡人血统,而又执行了一套比较开放的民族政策,受胡人生活风习和观念的影响,当时尚未被严加束缚和防范的自然人性还能相当自由地呈现和流露,女性的思想和行为也就不像儒教理学化后的宋代那样受到种种拘谨束缚。”[5]由于唐朝社会空前的民族交往和频繁的民族通婚,各种文化和习俗的交融,对各自社会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并不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力地冲击了中原汉民族的礼教观念,而表现在婚姻观念上,就是融合了少数民族粗旷的特征,形成了盛唐妇女婚姻的“开放性”,为男女婚恋自由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牛志平,姚兆女.《唐代婚丧》[M].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

[2]长孙⽆忌.《唐律疏议》卷⼗四《户律》[M],中华书局出版社,1983.

[3]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程蔷、董乃斌.《唐帝国的精神文明》[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5]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M],中华书局出版社,1963.

作者简介:魏琪(1995-),女,河南林州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论文作者:魏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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