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研究_青少年犯罪论文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研究_青少年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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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848

青少年犯罪行为是一种极端偏离社会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和触犯法律的行为[1]。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2]。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研究者一般将之分为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两大方面[3]。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因素,而关注个体差异的研究被认为具有“还原论”倾向,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重新关注个体差异对犯罪的作用[4]。很多研究表明,在同样容易导致犯罪的环境下,不同个体是否犯罪存在很大差异[4]。人格是最重要的个体差异变量,也是研究者关注最多的领域。本文简要介绍了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然后综述了近10年来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以期为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差异研究提供借鉴。

1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是精神分析理论和艾森克的犯罪理论。

1.1 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

有关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是较早从人格角度阐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精神分析学家一般都把犯罪归因于内在冲突、情绪问题,以及无意识的不安全感、无能感和自卑感[2]。瑞士精神分析学家Aichorn于1925年提出潜伏性少年犯罪(latent delinquency),认为除非个人已有犯罪的倾向或禀赋,否则就不会产生犯罪行为[5]。具有潜伏性犯罪行为的少年,其人格特征会迫使他们:(1)以冲动的方式寻求欲望的即时满足;(2)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3)满足本能的需要而不考虑对与错,即缺乏罪恶感。美国精神病学家、少年犯罪研究的著名先驱者Healy和Bronner于1936年进一步提出情绪障碍犯罪说,认为情绪障碍是引起少年犯罪的最主要原因[5]。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冲动的实现受到妨碍时就会产生长期的、严重的情绪不正常问题,即情绪障碍。这些被歪曲了的情绪,具有向代偿性满足的冲动发展的强大趋势。在没有长期、严重的情绪问题的情况下,个体通过社会性行为就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在具有严重的情绪障碍的情况下,由于个人的自我理想和自我控制很差,不能自觉地受社会的约束和控制,因而不能抑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冲动。

后来的研究者一般会赞同情绪障碍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观点。例如,Yablonsky根据青少年犯罪与情绪问题的关系将青少年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1)社会化的犯罪(socialized delinquents),即没有多少情绪问题,由于社会背景因素习得了犯罪价值而犯罪;(2)神经症型犯罪(neurotic delinquents),主要由于人格歪曲而犯罪;(3)精神症型犯罪(psychotic delinquents),这类青少年犯具有严重的人格障碍,对社会和他人的知觉严重歪曲;(4)社会病理性犯罪(sociopathic delinquents),这类青少年犯具有自我中心的人格特征,很少同情他人从而导致犯罪[2]。但是,研究者注意到,情绪障碍并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2]。精神分析理论忽略了卷入犯罪对人格紊乱的反向效果[3]。而且,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很可能只是因为情绪障碍在犯罪审判时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从而将犯罪过多地归因于情绪障碍,也许正常人也同样多地具有这些情绪障碍[2]。现有的证据也表明,神经症患者和精神病态者只占犯罪人的一小部分,不过,大多数持续性少年犯都具有一些适应不良的表现[3]。

1.2 艾森克的犯罪理论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主要用于解释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临床诊断和犯罪审判[3]。艾森克的犯罪理论(theory of criminality)则是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的主要理论,对青少年罪犯,乃至成人罪犯的人格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艾森克于1964年提出了这一专门解释犯罪机制的人格理论,试图解释某些人不能服从社会规则的原因,并揭示反社会者与遵从者之间的差异[3]。他认为,存在着犯罪人格,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倾向。个体间的人格在与气质相关的三个独立维度上存在差异:神经质(Neuroticism,N)、精神质(Psychoticism,P)和外倾性(Extroversion,E)。这些人格特质具有生物学基础,反映了特定的大脑皮层的活动。不同人格特点的个体通过不同的条件反射习得不同程度的遵从行为。因此,犯罪青少年具有与正常青少年截然不同的犯罪人格。例如,在艾森克人格问卷(Eysenck Personality Questionnaire,EPQ)的P维度上得分高的个体可能会发展出反社会行为;犯罪者也更可能是外倾者,表现出低唤醒水平和较差的条件反射能力;犯罪者在N维度上的得分也会较高,表现出情绪性和非理性特征,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犯罪者一般还会在效度量表(Lie scale,L)上得分较低,因为高分表明个体在进行印象管理,低分表明个体对社会期望漠不关心,常常被解释为个体社会化很弱。

艾森克的犯罪理论是一种本质相异论,认为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与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人。后来有犯罪心理学家企图找到某种“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作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和机制。例如Yochelson和Samenou于1977年曾经宣称他们发现了“犯罪人格”,其特征是:有犯罪意念,经常寻找违反纪律的兴奋,怨恨生活安定、富裕条件下的人,与犯罪团体有密切交往联系,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谋利,表现出不正常的和自私的工作态度[5]。但是后来的研究者大多数并不关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而是采纳了艾森克的基本人格特质会影响犯罪的观点,考察易于引起犯罪的人格特点。

2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实证研究

在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中,青少年犯罪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种:官方记录和青少年的自我报告,青少年的人格评估则主要是采用自我报告的问卷法。其中,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MMPI)、艾森克人格问卷、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测验(16 Personality Factor Test,16PF)和加利福尼亚人格问卷(California Personality Inventory,CPI)是发展历史比较悠久、运用颇多的测量工具;近二十年来发展起来的“大五”人格模型,被认为很好地代表了人类的基本人格维度,也在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内的各种领域中得到了迅速而广泛地运用。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采用这些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并运用不同的青少年犯罪理论,得到了各异的研究结果。下面按照研究中所采用的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对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分别予以介绍。

2.1 以MMPI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MMPI是由明尼苏达大学的临床心理学家和精神治疗师于1942年发展起来的,最初是为了精神分析和临床诊断,属于诊断精神疾病的专业量表,包括10个临床量表。1989年修改后的MMPI-2包括14个基本临床量表,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临床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出新的补充量表(supplementary scales),其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用于评估许多其他非精神病和非医学的人群。但是用MMPI测查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的研究一般受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认为犯罪青少年多少具有一些精神病态[6,7]。多数用MMPI的临床量表(clinical scale),对法庭审判的男性青少年进行临床诊断,以进行心理治疗[6,8]。也有研究将临床量表与其他补充量表相结合来预测青少年犯罪,这些研究多数采用精神病理性(Pd)、精神分裂性(Sc)和躁狂性(Ma)量表,被统称为“兴奋性量表组”[8]。

运用MMPI对罪犯进行的研究发现男性犯罪青少年大多具有精神病态人格。我国研究者发现,青少年犯人群中存在人格类型差异,神经质型人格特征占38%,表现为内向、焦虑、抑郁,缺乏主见,躯体不适感,易对外界刺激产生强烈反应而难以自制。精神病类型占31.75%,表现为思维方式古怪、固执己见、缺乏同情心、行为孤僻、缺乏犯罪感和内疚感[7]。苏月桐等人对16~17岁的男女少年犯的研究发现,犯罪少年表现出爱社交,精力充沛的特点,但是道德意识欠缺,做事不考虑社会规范、轻率,缺乏目的性,易发怒,利己主义,即主要人格特征是精神病理性高分和社会责任感低分[9]。研究还发现,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越严重,则社会责任感、自我强度、控制性越低;犯罪青少年的攻击行为与冷静、男性化和尖刻相关,财产犯罪与心理病理偏离、异常性、自主性问题和社会责任感相关[6]。

2.2 以艾森克人格问卷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迄今为止,艾森克的犯罪理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证明,未发现稳定的犯罪人格,而且在人格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上,艾森克主要关心外倾性的预测力,研究却表明,犯罪行为与精神质的联系比与外倾性的联系更紧密[3]。这使得艾森克理论在解释犯罪的适宜性方面受到了质疑[3]。但是,近10年来研究者并不再关注艾森克理论的验证,而是采用其关于人格具有生物学基础并会影响犯罪的观点,具体考察三个人格维度对犯罪的预测力。这些研究一般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或者项目精简过半的艾森克人格问卷修订版(EPQ-R)为测量工具。

研究者发现,在三个人格维度中,精神质与青少年犯罪有最稳定的相关,能显著地预测青少年犯罪。Heaven通过横断研究和纵向研究都发现,只有精神质对青少年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预测力[10,11]。在一项为期5年的追踪研究中,精神质预测了官方报告的少年犯罪[3]。研究还发现,精神质的预测力会随年龄而改变[12],在平均年龄为15岁的高中生中,精神质对大多数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都有预测力,而在19岁的大一学生中,精神质只对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有预测作用,例如吸毒、被警方警告、破坏财产等。我国的研究一般以男性在押犯人为对象,结果发现,13~19岁少年犯的精神质和神经质显著高于普通群体[13,14],而15~25岁罪犯的精神质、外向性与正常常模不存在差异[15]。虽然这些研究未严格区分青少年与成人等不同年龄群体,但是从中可见,精神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力比对成年罪犯的预测力更强。

外倾性和神经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测结果不稳定。犯罪程度不同,个体的外向性水平不同。以在校青少年和少年犯为被试采用自我报告犯罪行为的研究发现,外向性与轻微犯罪相关,即较少犯罪者比非犯罪者和严重犯罪者具有更高的外倾性[4]。研究者认为,可能犯罪较少的多数为青少年期犯罪者,犯罪严重的多数为长期犯罪者,而青少年期犯罪者往往具有更高的社交能力,更自信,能影响他人[4]。神经质与年龄更小的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相关更强[16]。Heaven对高中生的研究发现,神经质与男生的破坏行为有关,与女生的暴力行为有关;而对大学生的研究却发现神经质与以上两种犯罪行为都无关[16]。另外,不同犯罪类型的青少年具有不同的人格特征,盗窃犯、抢劫犯和数罪并罚型的青少年主要人格特征是高外倾性、高神经质和低掩饰性;强奸犯主要具有低精神质和高外倾性[17];暴力犯罪者的神经质性最高,即情绪最不稳定[13,17]。我国关于神经质的研究结果比较一致,可能主要因为研究对象都是在押犯人。Farrington曾指出,被拘捕的犯罪者倾向于高神经质,而自我报告的犯罪者倾向于高外向性[18]。

以上研究大多是将不同犯罪水平的群体(包括犯罪者与非犯罪者)在人格特征上比较,这样不能看到不同人格特征的个体的犯罪水平的差异,以及各个人格维度的联合作用。Center等人以11~15岁的学生为被试,将P、E、N高于平均分和L低于平均分的被试分为一组,分数相反的为另一组,比较了两组在自我报告的外化问题行为上的差异,结果发现差异显著,即精神质、外向性和神经质以及低掩饰性的青少年具有更多的攻击、犯罪等外化问题行为。研究还发现,精神质与外向性的交互作用与低掩饰性一起能够最大程度地预测青少年的外化问题行为[19]。

由上可见,精神质能够稳定地预测青少年犯罪,外倾性和神经质的预测力需要对青少年犯罪在不同年龄、不同犯罪类型和犯罪严重性、甚至是自我报告的犯罪还是官方记录的犯罪上进一步区分。但是,精神质的含义比较复杂,具有多面性,其行为风格主要表现为敌意、自我中心、情感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自己的脾气等[4]。而且,艾森克人格三因素被认为过于笼统,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格的基本维度。因此,许多研究者倾向于采用更多的人格因素考察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

2.3 以16PF和CPI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16PF是基于卡特尔对描述人格特质的形容词进行因素分析得到的16种人格特质而发展起来的人格测验。卡特尔认为,这16种特质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人格维度,比艾森克的三因素更具有代表性。CPI主要用于测量“民俗概念”(folk concept),即人们理解人格的日常观念和维度,包括20个民俗量表,被分为四类测量:镇静、自信和人际倾向,规范和价值,认知和智力能力,角色和个人风格[20]。采用这两种测验工具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一般都不是临床心理治疗师,他们不像使用MMPI的研究者那样认为青少年犯具有精神病态人格,也不如持艾森克犯罪理论的研究者那样强调人格的生物基础,认为犯罪青少年多少具有一些生理基础性的病理性人格特征,表现出社会偏离性特征。他们多数为人格或者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研究者,强调运用多因素人格测量以更准确、更细致地对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进行描述。

16PF在国内修订较早,较为成熟,广泛运用于正常人群,因此在国内研究青少年犯罪与人格的关系中被广泛运用。这类研究结果比较一致。如,男性戒毒劳改人员表现出“四高二低”的人格特点,即高兴奋性,高敢为性,高乐群性,高幻想性,低有恒性,低独立性,另外智慧性也比较低[21]。对包括了多种犯罪类型的在押犯人的研究[22,23] 发现,男性犯罪人员上述特征中只有幻想性不一致,没有包括吸毒人员的研究发现罪犯的幻想性低于常模[22],而且发现,青少年犯还具有高忧虑、高紧张,高敏感以及低稳定性、低自律性、低实验性等人格特点。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具有不同的人格特点:暴力型罪犯有恒性最低,紧张性、焦虑性最高;物欲型罪犯怀疑性、紧张性、适应性、有恒性较其他二型低,但是果断性最高;性欲型罪犯怀疑性、紧张性、焦虑性等因素上偏高[22]。有研究还对由16PF的基本特质归纳出的次级因素和预测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在次级因素上,20~25岁的青年罪犯表现出比在校青年更为外向的特点,表明他们追求刺激,勇于冒险,容易冲动,善于交际;在预测因素上,青年罪犯的新环境成长能力因素得分较低,说明他们社会适应能力薄弱[24]。

运用CPI对男女青少年犯的研究发现,规范测量中的社会性量表,即遵从规则或者拒绝规则,最能区分犯罪青少年和正常青少年;将规范和人际取向测量联合起来得到四种不同的生活风格类型和自我整合水平,结果发现,所有四种生活风格上,更低的自我整合与更多犯罪相关,不管是人际卷入还是人际分离,犯罪者都具有质疑社会规范的特点,更多自我贬损和冲突,表现出人际不接纳的行为[25]。

以往的多数研究是对犯罪群体与正常群体进行人格特征的比较,近来有研究分析了犯罪群体内部的人格特点。Donnellan和Wenk运用CPI测验比较了不同初犯年龄和犯罪频率的罪犯的人格特征,结果发现,初犯年龄和犯罪频率主要与规范和价值维度相关,即初犯越早、犯罪频率越高的个体顺从行为越少,他们责任感低,社会化程度不高,不愿接纳他人,人格倾向于不健康;认知和智力维度上也有几个侧面与之显著相关,初犯年龄越大、犯罪频率越低的个体,对与智力相关的事物更感兴趣,也更易于在结构良好的成就环境中成功;另外,初犯年龄越大,个体的灵活性越低,越保守[2]。我国也有研究运用CPI测验对在押毒品犯的人格特点进行了描述,因素分析发现,女性毒品犯的人格结构主要由遵从性、外倾性和灵活性组成,其中遵从性和灵活性与国外的规范和价值维度以及灵活性维度比较一致,外倾性主要反映了社交行为[26];男性毒品犯的人格结构比女性毒品犯多一个成熟性维度[27]。研究者认为女性毒品犯与中国正常人群的人格结构没有区别,而男性毒品犯具有不成熟性的独特人格特征。

2.4 以“大五”人格问卷为测量工具的研究

人格五因素包括神经质(Neuroticism,N)、外向性(Extroversion,E)、开放性(Openness,O)、宜人性(Agreeableness,A)和谨慎性(Conscientiousness,C)。一般认为,O的含义是对内部和外部世界都好奇,愿意接受新异的思想和非传统的价值,N和E与艾森克的三因素结构所确定的含义相同,A和C被认为与艾森克的精神质重合,高精神质就是低宜人性和低谨慎性的结合[16,28],不过Costa和McCrae认为这五个因素本质上是正交的,不可再削减[16]。研究发现,16PF中的紧张性、忧虑性、敏感性与神经质相关,兴奋性和敢为性与外向性相关,有恒性和自律性与谨慎性相关,持强性和实验性与宜人性相关[29]。CPI的规范和价值维度也有几个侧面与大五人格的谨慎性和宜人性有关[20]。因此,运用大五人格结构可以很好地整合犯罪与人格的关系研究。同时,大五人格问卷的二阶子量表还可以获得对人格更细致的了解,能够更准确地预测青少年犯罪。

持大五人格结构观的研究者并不关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也不强调犯罪青少年的病理性特征,而是更多地考察哪些人格特征会使青少年更容易犯罪。大五人格与犯罪的关系研究历史较短,结论还不尽一致。一般发现,青少年犯罪主要与谨慎性和宜人性呈负相关,开放性与犯罪无关[30]。但是不同犯罪类型、不同人格维度的不同侧面上,以及不同性别之间,其相关会有不同。

有研究者运用大五人格问卷的NEO人格量表(NEO Personality Inventory,NEO-PI)对高中生进行的研究发现,谨慎性和宜人性与男生、女生的人际暴力都相关;宜人性和神经质与男生破坏财产相关,与女生人际暴力相关;外向性和开放性都与犯罪无关[11]。但是采用包含了更细人格侧面的NEO人格量表修订版(Revised NEO Personality Inventory,NEO PI-R)对大一学生的研究发现,外向性中的刺激寻求与上述两种犯罪行为都相关,而且谨慎性和宜人性各维度的不同侧面与上述两种犯罪有不同程度的相关,即外向性的刺激寻求显著地正向预测暴力行为和偷窃行为,宜人性的信任、利他和服从显著地负向预测暴力行为,谨慎性的自律,宜人性的信任、利他显著地负向预测偷窃行为[16]。

Laak等以12~18岁被拘留的女孩为对象的研究发现,谨慎性与犯罪具有显著的相关,而宜人性与犯罪无关,开放性与犯罪相关,特别是与欺骗和打斗行为相关,外向性与犯罪没有显著的相关,但是身份犯罪与外向性相关[28]。研究者认为,宜人性的差异主要与性别有关,其他研究的被试一般都是男性(少年犯或在校生),可能男生的不良行为更容易被社会接受,因此报告了更多犯罪的青少年具有更少的宜人性;另外,离家出走这样的身份犯罪对于女孩可能也是一种刺激寻求行为[28]。

3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研究的新趋向

以往的研究一般都属于变量中心法研究,即探讨普遍的人格维度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并且往往单一地考察人格变量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主效应。近年来,研究者趋向于进一步采用个体中心法研究以补充变量中心法研究,即考察各个人格维度在个体内部的特定组合,以及这种特定人格类型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危险性或者保护性,并联合个体变量和环境变量综合考察各个变量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交互效应,以便更准确地理解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3.1 人格类型与青少年犯罪

研究者们采用个体中心法研究确定了具有相似的人格模式的个体类型,能够看到不同人格维度的组合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而且特别适于应用,以确定出可能会发展心理病理性的危险人格类型[31]。对人格进行分类曾经只是精神分析师和临床心理学家感兴趣的事情。最近的几项研究从养育模式的角度整合儿童的人格特征,一致地发现了三种人格类型:(1)有弹性者(resilent),4个维度都是平均分,神经质低于平均分;(2)过度控制者(over-controller),神经质高分,外向性低分;(3)低控制者(under-controller),宜人性和谨慎性上低于平均分[32]。研究发现,低控制青少年比有弹性青少年具有更多的犯罪行为,另外,过度控制的青少年比有弹性青少年具有更多的内化行为,而有弹性青少年几乎没有任何问题行为[31,33]。

3.2 人格与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联合作用

研究者逐渐认识到,从生态系统观来看,青少年镶嵌于一个复杂的相互联系的网络中,片面地强调人格或者环境的作用,忽视人格—环境的交互作用,会导致人格与问题行为的虚假相关,可能会隐藏条件性的关系。因此,近来的研究倾向于将人格因素与其他环境因素,特别是父母养育行为和犯罪同伴交往的作用联合起来考虑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

Van Leeuwen等人研究发现,宜人性和谨慎性与父母的消极控制在预测父母报告的青少年犯罪上具有显著的交互作用,积极养育也与宜人性有交互作用。即低宜人性和低谨慎性的青少年处于消极控制的父母养育中会有更多的犯罪行为,而高宜人性和高谨慎性的青少年同样处于消极控制的父母养育中却几乎没有犯罪行为;低宜人性的青少年缺少父母支持时也更可能犯罪[31]。Prinzie等人研究发现,宜人性能够缓冲过激的父母养育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作用,强制性养育与低谨慎性儿童的犯罪行为相关最强[33]。另外,低控制青少年处于消极控制养育时,会与有弹性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差异更明显[31]。

Gibson和Wright认为,大量研究显示低自我控制与犯罪有很强的关系,但是低自我控制不能解释同伴犯罪对于犯罪的强大影响,犯罪研究都忽略了低自我控制和犯罪同伴在预测犯罪上的交互作用。该研究以高中二年级兼职学生为对象,结果发现,低自我控制和共同犯罪的交互作用是职业犯罪的很强的预测变量[34]。Raffaelli和Crockett的研究发现,自我控制和冒险性对于青少年危险性行为都具有显著预测作用,但是当加入同伴压力变量之后,冒险性不再具有显著预测作用[35]。Wills研究发现,冒险性对青少年物质滥用具有直接的作用,同时,冒险性和自我控制通过不良同伴交往间接地影响了青少年的物质滥用[36]。

4 小结与未来研究方向

目前关于犯罪者的人格特征的研究一直有很多争论,是否存在犯罪性人格仍值得怀疑,但已有研究还是发现了犯罪者共有的一些人格特征,即高精神质、高紧张性、敏感、冲动、爱冒险、低服从、缺乏自律、自我中心、对智力活动不感兴趣等。总体来说,犯罪青少年具有社会适应不良的特点,少数的确具有精神病理性人格。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人格测量上,MMPI对于具有严重精神障碍的犯罪青少年可以起到鉴别诊断作用,为法庭审判和心理治疗提供指导。艾森克人格问卷的精神质维度能够有效地鉴别和预测青少年犯罪,神经质和外向性维度的作用却不稳定。16PF主要适用于16岁以上的成人,因此,对于青少年并不是很好的测量工具。而且,16PF和CPI一样具有很明显的缺点:包含了过多的人格维度,各维度之间有许多重叠。从已有研究来看,大五人格结构能够较好地鉴别和预测青少年犯罪。它不仅适用于成人研究,也适用于少年儿童研究,其人格结构彼此独立,很好地代表了人类基本特质,同时,大五人格问卷五个维度的二阶量表能更准确地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预测。因此,关于犯罪的人格因素的研究如果运用五因素人格测量,将会获得更多可以相比较的结论。

近年来的研究不仅注意分析不同维度的人格特点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而且注重探讨不同人格类型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在研究设计上,不再单纯地考虑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关系,而开始强调人格与环境变量的交互作用,这使得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水平得到提升。但是总体来说,目前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4.1人格测量需要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已有研究发现,大五人格问卷中的谨慎性和宜人性与青少年犯罪有很强的相关,艾森克的精神质维度对青少年犯罪也具有很好的预测作用。那么,谨慎性、宜人性与精神质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谨慎性和宜人性在预测青少年犯罪方面,是否可以完全替代精神质的作用呢?未来的研究需要对此可能的替代关系进行直接的检验。另外,大五人格问卷的评定来源有自我报告和他人报告两种方式,大五结构的最初发现主要是通过他人评定的方法[29],而自我报告方法被认为会低估大五人格结构的真实预测效果[37]。但是已有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却很少采用他人报告法,未来的研究需要对两种评定方法的预测效果进行比较,这样才能确定如何更有效地预测青少年犯罪的人格。

4.2应注重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作用机制的研究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一般都有一个基本假设:人格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但是已有研究更关注于描述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点,却很少关注人格如何影响青少年犯罪,即关于行为机制的问题,其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也阻碍了对于该问题的正确回答。首先,人格是否对青少年犯罪存在影响作用目前还不清楚。在研究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测作用时,大多采用的是横断研究,得到的只是两者的相关关系。只有更多地采用纵向研究,才能真正看到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而且,已有研究未注意控制无关变量的作用,例如,在考察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点时,多数将罪犯与普通人群直接对比,可能会混合监禁对人格的影响。Romero等人专门对此进行了研究[4],对具有同种程度犯罪行为的在校男生和少年犯的人格进行比较后发现,被拘留的少年犯的抑制性更低,这说明了监禁会影响人格。

其次,需要考虑各种调节变量从而更准确地考察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程度。已有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人格与整体犯罪行为的关系上,较少在犯罪群体内部,对不同犯罪类型、犯罪程度和频率、初犯或累犯、初犯年龄以及青少年本身的年龄等进行区分,而在这些变量的不同水平上,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必然不同。例如,有研究表明,许多人格变量对犯罪的预测力会受到年龄的影响[14,16],甚至人格本身也会随着年龄而发展变化[38]。从已有研究推测,至少可以将被试区分为12岁以下,12~15岁,16~18岁以及19岁以上几个年龄组。另外,已有研究缺乏对女性犯罪者的考察。有研究显示,女性罪犯具有不同于男性罪犯的人格特征[27,29],而女性罪犯的人数正在增多,危害性也较大,对女性犯罪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只有纳入女性犯罪者,才能全面地了解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最后,关于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过程研究非常欠缺。青少年犯罪只是一个结果变量,某种人格特征或者人格类型如何导致青少年犯罪,其间的过程是怎样的,是否有其他变量的中介作用或交互作用等,还很少有研究。为了提升研究的理论和实际运用价值,为青少年犯罪干预研究提供指导,未来的研究应该加强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过程研究。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研究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考查人格与犯罪的关系,还应该注意到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某种人格特征本身的发生发展特点,因为人格本身,尤其是青少年的人格,不仅仅受制于遗传因素,也受制于社会文化因素,即是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关注遗传或者环境在人格影响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将有助于发现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人格形成和变化过程,从而为青少年的健康人格塑造提供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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