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政府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尖锐,目前看来,政府监管问题已经直接有效的影响到了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公平的良好环境。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我国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并且对我国在国际竞争上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在建筑招投标过程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的双重性特征,进而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解决措施
建筑项目的实施单位(即项目法人或者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把建筑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勘察、施工、设计、监理等等分为货物、服务、工程招标类别,分别招标或者EPC(项目总承包)招标等形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竞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与工程相对应的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揽承该项目。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保证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监督已迫在眉睫。
1建筑招投标过程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不严谨
招标控制价的工作自始至终都影响着参与招投标工作中的双方,编制招标控制价是招投标工作中的核心工作,更是重中之重的工作。科学的评标方法对于招投标向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必不可少,招标控制价是由社会上的有着相应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的,他们的建筑工程的时间实验不足,很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比如控制价缺项或漏项甚至会造成废标。目前来讲,国内市场上对于图纸上的定额套餐和不确定的事宜该如何处理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控制价的准确度都不能被确定。
1.2招投标法规不完善
目前国内的招投标竞争火热并激烈,各个单位的招投标得分拉不开很大的差距,比分咬的很紧,法律法规的空间弹性不多等,致使评标的结果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不管是政府招标还是社会招标,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制造良好的招标氛围。对于一些没有明确规范的招投标,政府需要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要不断地扩大招投标的范围和领域,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
1.3操作干预性强
虽然中国的经济市场一直在不断地进步,但是部分政策还面临着止步不前的尴尬局面。目前所沿用的管理方法已经有些陈旧,不太符合当前的招投标实际情况,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进展。表面上,招投标过程秉承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实上各种干预及投标人等暗箱操作,许多项目招投标在政府的制约下呈流于形式状态,围标、串标等违规现象还不能完全遏制,使得各项规章制度未能按预期效果完全实施到位。有些项目业主对人不对事,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态度与标准,存在着排斥个别投标人的不良现象,甚至是以业绩作为、特定指标作为招标条件使事先内定好的投标人中标。
1.4政府监管的双重性特征导致缺乏平衡
目前,在现有的制度下,建筑招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管和具体实施分别由财政、水利、住建、交通、公路、国土、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和权利权限来设定和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到现在为止,国务院部门之间已经出现了80多项职责的交叉,比如,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等24项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交叉。每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人,同时,又对此招投标活动进行着行为监督,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不仅仅为有权利的人进行“寻租”留下来很大的自我空间,更是为各部门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并追求利益最大化创造了客观条件。
1.5多方面管理的制度造成监管缺失
在国内现有的监管制度下,对于招投标过程的政府监督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管理的,这也造成了不便于统一管理的问题。并且法律在此方面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有关于政府管理部门要依法实施,进行行为监督,这种模糊的规定,很容易造成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现象。一方面,造成了重复,交叉管理现象出现,是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当实际问题发生时,很容易出现推卸责任,推诿扯皮,难以形成流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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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的双重性特征
国内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政府的角色具有双重性的特征。首先,政府就是所谓的业主,即投资者,它的行为应该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国内市场经济的规则,但是市场主体的追利行为和机会主义动机往往成为政府“寻租”等腐败行为产生的最主要动机。另一方面,作为监督管理者,其地位中立于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是对市场主体及交易行为所进行的公平的监督管理,如此一来,市场才能被保持其最基本的秩序化,而不是直接被干涉其经营的活动。
在实际的监管职能运用的过程中,非政府投资工程与政府投资工程应该被严格区分,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想要进行真正的监管,必须要借助社会中介的力量来进行管理,而非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不是不能够进行公平的监督管理,但是最主要的还是要运用市场的方法去进行调控,换句话说,就是政府从市场秩序的方面加以规范。
3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政府监管缺失问题的改进措施
3.1形成明确的监管主体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
确定好监管主体,明确各监管主体彼此之间的潜在关系,改善政府对招投标监管所建立的制度,调整有关监督部门,最重要的是,要改变目前存在的多头管理的现象,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在招投标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由各层各级的制度检查委员会带头,相关的行业协会和职能机构都可以参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为上司管理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招标采购、项目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关的管理。若是想形成不同能级、自下向上的监管机制,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该统一组织各部门开展各项监管工作。同时,有关的管理机构都应该详细的阅读相关的法律条款,从根本上杜绝“同体监督,政企不分”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3.2理顺监管职责
在我国多头管理的监管体制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要弄清楚财政、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在各种类别工程上的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职责交叉的地方部门。目前。我国有关此方面的改革正在逐步进行并实施,其最主要的核心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将目前现有的政府机构进行有效的改革,减少有关的机构数量,减少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困难,使政府更有效率的进行并完成工作,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要以竞争、开放、统一的市场要求为原则,进而从根本上完善市场监督体制,建立起一个关于市场秩序监管的机构,将这些所有繁琐的职责综合在一起,从而打破目前部门的局限,形成一个立体综合的政府监管体系,以增强政府监管的有效、公平和统一,最终消除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推卸现象。
3.3增加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
政府有关的监管人员应该强化服务和法规意识、增强自身的判断力、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加强招投标法律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要从内心里深深领悟招投标主体行为管理的重要性。政府也应该创造透明、合法、平等的建筑市场环境,建立起高效的监管机制,并加大在招投标环节中管理的漏洞及加大在管理不当或薄弱的环节上的管理力度。
结束语: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不仅仅是建筑工程,其他各方面的工程都是采用此制度。招投标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并且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建筑行业也显示出了突飞猛进发展的趋势,而其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建设工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具体表现,对于优化建设市场的资源配置起着核心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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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磊河.浅谈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价值工程.2013(16)
[3]罗东恒.工程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监管探讨.科学之友.2013(5)
作者简介:
黄鲜(1977-)女,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
论文作者:黄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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