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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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15X(2007)06-0105-04

1 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技术创新成为决定国家与区域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之战。我国也相应提高了对创新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1]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2006)也指出“在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指标,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能力,是今后我国更长远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2]由此可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当前我国各区域科技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任务。

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必须有效利用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资源的引导与配置作用,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2 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现存问题

2.1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专门支持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对创新和知识产权研究开发项目的支持缺乏针对性,对创造知识产权项目的经费支持力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2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不足、缺乏战略研究

欧洲专利局2004年3月公布的一份资料表明,由于信息利用的不足,重复发明和重复研发的投入,每年给欧洲产业界造成约200亿美元的浪费。然而,如果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积极寻找现有空白点,进行选题、研究、创新,总体上可以节约科研开发经费60%左右,缩短研发周期40%左右[3]。但是,目前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生成环节对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的分析、对区域知识产权开发优势的研究较少,致使指南中确定的优先支持领域及研发方向与国际研究动态和区域知识产权创造优势相互脱节,影响了区域知识产权的发展。

2.3知识产权问题考虑不周

项目立项过程对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与质量考虑较少,对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知识产权的申请单位,缺乏优先支持政策;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硬性要求,影响了项目申请者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另外,在促进申请主体向多元化发展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通过设立科技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基金等支持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极大的促进了企业创新,使其在国内三种专利职务申请中所占比例提高到82.0%,远远高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申请比例,但是只集中于少数企业。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4],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在项目立项和专利申请中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被动局面。

2.4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不清晰

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由于存在特定情况,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成为权利不完整的产权,极大地损害了项目承担单位的利益[5 ]。另外,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手续费用及年费的分担规定不明确,由于一些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前景尚不明确,实现产权转让与商业化推广需要一段时间,而在其经济利益尚未实现之前,知识产权拥有者要负担其维持费用,许多项目承担单位由于不愿进一步支出费用或者无力承担费用,而搁浅了知识产权的申请计划,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申请。同时,在政、产、学、研等多方联合研究中,知识产权享有和归属情况通常未能在签订合同时得到明确界定,为日后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留下了隐患。

2.5第三方力量利用程度不高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产生专利和技术标准的项目跟踪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政府部门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借助外部中介机构和专家力量实现对项目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对第三方的利用程度不高。

2.6验收与后评估环节缺乏有效衔接

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在3年左右,但是产生科技成果时往往已经接近验收期限,因此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项目验收时,为了避免延期验收,在有些情况下只能在合同中不列示知识产权问题。验收之后,没有后评估环节对项目知识产权完成情况的后续评价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影响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2.7知识产权转化率较低

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的80多万项专利成果中,能够得到转化的只有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专利转化率,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的转化率[6]。虽然我国明确指出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5]。但是这一规定只是被动的应对措施,而对于如何积极、主动协助知识产权所有者成功实现知识产权应用与推广却没有做出明确阐述。另外,在知识产权推广后经常出现知识产权创造者得不到公平、有效补偿,国家应当享有的利益无法确实兑现等问题,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应用与推广。

3 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3.1设立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在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应当针对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设立专门的创新计划项目或者在设立计划项目中体现出对创新活动的专门支持,如设立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另外,在科技经费预算中应当加大对创新项目的经费支持力度,为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2指南生成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应首先组织专家分析知识产权信息,以了解技术前沿和国际发展动态,避免项目重复研究和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对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区域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优势和知识产权需求信息,科学确定项目指南的优先支持领域与方向。另外,国外经常采取“专利先行战略”,科技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国外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变动情况,实施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时调整科技创新方向。

3.3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时应当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创新体进行综合考虑,协调立项比例,鼓励其通过合作形式进行项目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创新体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实现各方科技包新资源的有效整合。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将是否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考查项目申请单位立项资格的重要指标进行考虑。重点支持技术领域内具有研发优势、良好前期基础的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对已经在行业领域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项目研究单位,通过产业化计划项目对其进行接续、滚动支持。

另外,项目可获得知识产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有专业水平的中介机构出具,对可以产生知识产权或形成技术标准的项目,以及有潜力进行推广与产业化的项目进行优先与重点支持,并明确规定重大项目和重大专项必须是可以产生知识产权的项目。

3.4签订合同

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对于事先能够确定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可采取政府委托的形式,支付项目研究者研发经费,获得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所有;或者进行联合研发,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其它项目应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所有权由项目研究单位所有,对于部分公共作用尚不明确的知识产权,可规定知识产权所有方需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才可进行成果转让与技术交易。在转让或推广后发现项目属于“特定项目”,如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影响了区域产业整体科技实力的提高等,国家应当在补偿项目研究单位和知识产权购买者相应利益的基础上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为了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国家全资支持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应当归中小型科技企业所有。

对于项目产生知识产权的维护费用,可设立专门补偿资金,实行两阶段策略。在知识产权尚未转让与推广获得经济效益之前,其维护费用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知识产权申请人共同承担,政府部门可承担较高比例费用;在项目推广获得经济效益后,其维护费用应当由知识产权受益人支付,同时补偿政府部门之前支付的维护费用,保障补偿资金及时得到补充。

另外,在涉及政、产、学、研、金、介等多方参与的项目时,应当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合同中明确界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3.5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重大项目、重大专项实施跟踪管理制度,对一般项目实行定期汇报、随机抽查的方法;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通过委托方式,由中介机构等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建立第三方信誉评价机制,对中介机构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情况进行记录,通过有关约束,实现其对项目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应当根据项目跟踪管理与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等,及时调整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支持力度,对可能产生行业标准的项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部分无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停止后续的经费支持。

除了对科技人员进行事后奖励外,应当根据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动态奖励。

最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与指导作用。

3.6验收与后评估

项目验收时,应当重点考察知识产权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可将其作为一票否决指标,提高其重要性。为了保障在项目验收前能够完成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授权工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辅助办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另外,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简化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手续与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实现正常验收。

此外,应当充分发挥项目后评估的作用。有些在项目合同中没有提出创造知识产权的项目,如果没有后评估的有效奖励可能减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因此,应当在项目验收1年后对其进行后评估,对能够在这一期间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相应奖励。

3.7知识产权的应用与推广

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推广的管理,在未能实现成功推广之前,其所有者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以便于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经济与市场价值的实现,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科技项目库和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为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搭建良好的技术交易平台,以促成知识产权交易与转让。在政府部门促成交易机会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化的,可利用政府权力强制执行。

在知识产权成果成功实现市场与经济价值后,应当按照约定奖励科技研发人员,在知识产权所有单位将获得收益按照一定百分比上交国家的同时,将奖励科技人员的部分资金按照有关约定发放给科技人员,以保障科技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应用与推广的渠道及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承担单位自行实施以及技术特许或转让等多种形式将知识产权进行推广与实施。

4 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对策

4.1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试点工作,增加对试点单位的支持力度,在社会范围内培养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并辅助不同类型创新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如现股、期股、期权等方式,将企业利益与科技人员利益紧密结合;高校、科研机构不仅要将知识产权获得情况作为科技人员评定职称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同时应当对知识产权获得者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并在单位内部积极宣传,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4.2完善中介技术信息服务机构

不断完善中介技术信息服务机构,将政府出台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制度及时反馈于创新体,为其依据知识产权信息确定研究领域,提高科技创新资源利用效率提供事前信息;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协助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事后服务。同时,中介技术信息服务机构应为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等提供提高质量服务,搜集不同主体的知识产权需求与供给信息,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与推广,以实现机构的规模化、专业化与规范化经营。

4.3建立行业知识产权协会

通常情况下,我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局、有关政府部门或网上检索等方式与途径获得知识产权信息,很少通过协会与中介机构获取相应信息;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也很少通过协会获得相应支持与服务。今后提高对协会的认识和重视,建成集知识产权申报、检索、诉讼、交易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协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与保护提供相应支持。

4.4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人才队伍建设

能否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工作的成败。所以一方面要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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