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担保应谨慎_保证人论文

接受担保应谨慎_保证人论文

接受保证应慎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慎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要仔细审查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是以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为基础的,为此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债权人要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因为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

二、要明确保证的方式。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两种保证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必须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担责。这对保证人是很不利的。

三、要明确保证的份额和保证责任的范围。《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如果对保证份额和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加以明确约定,对保证人来说也是很不利的。

四、根据《担保法》第23、24条的规定,在变更或转让合同的情况下,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保证期间一般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出现下列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被免除,一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要特别注意地效性。

联系电话:0351-4295588转2865

标签:;  

接受担保应谨慎_保证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