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湾《集簿》“春种树”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春种论文,尹湾论文,集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春季种植树木”说商榷
尹湾6号汉墓出土木牍《集簿》中所见东海郡上计内容,有涉及田亩统计的文字,其性质可能即《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补引胡广曰所谓《集簿》中的“垦田”数(注:《续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耕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罪。岁尽遣吏上计。”“(县、邑、道令长,侯国相)皆掌治民,……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注补:“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
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人如前(一正)
□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
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多前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
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多前四万六千三百廿亩(一反)
关于所谓“春种树”,有学者解释为“春季种植树木”。高敏先生说:“这段是说东海郡在春季种植树木的亩数,词意其明。这说明西汉政府十分重视春季植树活动,而且作为地方官考绩的一项内容。(注:《〈集簿〉的释读、质疑与意义探讨——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二》,《史学月刊》1997年5期。)滕昭宗先生将这部分文字的内容归纳为:“提封、侯国邑属国田、宿麦田及桑田面积的增减变化,共4条。”(注:《尹湾汉墓简牍概述》,《文物》1996年8期。)所谓“春种树”的田亩,被解释为“桑田面积”。那么,“春种树”似乎也就是春季种植桑树了。谢桂华先生将“春种树”理解为“春季种树”(注:《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1期。),他对于“春种树”一句还解释说:“这是有关东海郡春季种树面积和年度增长数的统计。根据这一行的统计,整个东海郡该年度春季种树面积多达656794亩,比上年度增加46320亩。再联系到屡见于居延汉简中有关吏民毋得伐树木的诏书和府书……说明汉代对于春季种树和四季禁止吏民砍伐树木,均是颇为重视的。”(注:《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2期。)看来,谢桂华先生对于“春种树”之“春季种树”的解释,也是指种植“树木”。
将汉代语汇“种树”理解为种植树木,更早见于前代学者对《汉书》的注释。例如,《汉书·艺文志》“杂占十八家三百一十三卷”中,有“《种树臧果相蚕》十三卷”。王先谦《汉书补注》引沈钦韩曰:“《齐民要术》有《栽树》篇。”以为“种树”就是“栽树”。沈钦韩可能是看到这里的“种树”与“臧果相蚕”并说,因而以为应当归入林业范畴(注:王毓瑚《中国农学书录》说:“书的内容包括三个互相不甚相关的方面,不知当初为何编在了一起。”农业出版社,1964年,17页。)。
其实,汉代人所谓“种树”,与今人之种树、栽树、植树语义不同。解“春种树”为“春季种植树木”,与牍文原意不合。
《汉书·晁错传》的有关记述及颜师古注,也有可能使人产生类似的误解。汉文帝时策划往北方边地大规模移民,在讨论新经济区的建设规划时,晁错说到妥善安置移民的措施,其中包括:“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对于所谓“种树畜长”,颜师古注:“张晏曰:‘畜长,六畜也。’师古曰‘种树,谓桑果之属’。”颜师古注文,似乎容易使人理解为“种树”即种植桑树与果树。然而,王先谦《汉书补注》则写道:“刘攽曰:‘所种所树畜积长茂。’先谦曰:‘此与下室屋完安对文,刘说是也’。”可见“种”与“树”词类相同。吴恂《汉书注商》则说:“此言使民种植五谷、桑、麻。”比较准确地说明了“种树”的涵义。
二 “种树”的汉代语义
尽管颜师古有“种树,谓桑果之属”之说,我们又看到,《汉书·货殖传》:“辩其土地川泽丘陵衍沃原隰之宜,教民种树畜养;五谷六畜及至鱼鳖鸟兽雚蒲材干器械之资,所以养生送终之具,靡不皆育。”其中“种树”,颜师古注又说:“树,殖也。”此解应当更接近汉代人的语义。原文可以很明确地看到“种树”“五谷”与“畜养”“六畜”的对应关系。同样,《汉书·枚乘传》:“种树畜养,不见其益,有时而大”,《汉书·循吏传·黄霸》:“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其中的“种树畜养”,涵义应当是一样的。《汉书·货殖传》“种树畜养”,王先谦《汉书补注》:“官本‘种树’作‘树种’。”如此,可能也就不至于出现“种植树木”的误解了。看来,颜师古所谓“种树,谓桑果之属”,其中的“树”,也应当理解为种植,而不应当理解为树木。
《说文·木部》:“树,生植之总名。从木,尌声。”徐锴《说文系传》:“树,木生植之总名。”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也引作:“树,木生植之总名也。”又解释说:“植,立也,假借为尌竖字。”应当说,“树,生植之总名”,可能更符合汉代人的习用言词。“种树”之“树”字,本身是动词,有植立之意。《史记·货殖列传》:“居之一岁,种之以谷;十岁,树之以木。”由此或许可以得到对于“种树”一语的较完整的解释。《周礼·地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蓺。”贾公彦疏:“教民春稼秋穑,以树其木,以蓺黍稷也。”当正取此义。《汉书·晁错传》“种树畜长”,刘攽曰:“所种所树畜积长茂”,“种”、“树”有别,意义也比较相近。不过,同样在司马迁笔下,“树”也可以兼指草木。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二世葬始皇郦山,“树草木以象山。”按照汉代人的语言习惯,“种”与“树”的区别似乎并不严格,“种之以谷”,“树之以木”,并不是绝对的语式。例如说栽植林木,既可以说“树木”,如《汉书·孔光传》“温室省中树皆何木也?”《汉书·贾山传》:“树以青松”;《汉书·韩安国传》“树榆为塞”;《续汉书·百官志四》“树桐柏之类列于道侧”,李贤注:“《汉官篇》曰:‘树栗、漆、梓、桐。’”《艺文类聚》卷八八引《东观汉记》“负土树柏”;然而,也可以说“种木”,如《初学记》卷二八引谢承《后汉书》“种松柏奇树千余株”;《潜夫论·浮侈》“广种松柏”,《后汉书·樊宏传》“欲作器物,先种梓漆”;《僮约》:“植种桃李,梨柿柘桑”;敦煌汉简“候官谨案亭踵(种)榆梜十树主谒”(2139)等。
现在看来,汉代人所谓“种树”,其实一般都是取其前一字之意,主要是说农作物的种植。《史记·周本纪》:“弃为儿时,屹如巨人之志。其游戏,好种树麻、菽,麻、菽美。及为成人,遂好耕农,相地之宜,宜谷者稼穑焉,民皆法则之。”(注:《论衡·本性》:“稷为儿,以种树为戏。……生禀善气,长大就成,故种树之戏,为唐司马。”黄晖《论衡校释》:“种,殖;树,莳也。”)“种树麻、菽”,就是种植麻、菽,是没有疑义的。又《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始皇三十四年焚书事,也写道:“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同一事,《史记·李斯列传》也记载:“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又如《淮南子·主术》:“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也可以看做同例。
《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十二年(前168年)诏:“道民之路,在于务本。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饥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这是汉王朝正式公文语见“种树”之例。野辟岁登,都是说农耕事,而“岁劝民种树”句下颜师古注也说:“树,谓艺殖也。”我们还注意到,诏书颁布正在春三月,也就是说,所谓“岁劝民种树”之“种树”,应当就是“春种树”。
三 树谷、树稼、树粟、树麻与菽
虽然徐锴、段玉裁所据《说文》谓“树”为“木生植”,但实际上草本植物的栽培也称作“树”的情形颇为多见。例如《诗·卫风·伯兮》:“焉得谖草,言树之背。”(注:陆德明《经典释文》:“谖,本又作萱。”后来因此以“树萱”为消忧之词。)《楚辞·离骚》:“余既滋兰之九畹兮,又树蕙之百亩。”(注:朱熹集注:“记种莳众香,修行仁义,以自洁饰,朝夕不倦也。”)汉代文献则可见《淮南子·缪称》:“男子树兰,美而不芳。”高诱注:“兰,芳草,艾之美芳也。男子树之,盖不芳。”
《周礼·地官·大司徒》说到“稼穑”、“树艺”,郑玄注:“郑司农云:‘稼穑,谓三农生九谷也;树艺,谓园圃毓草木。’”可知汉代人的意识中,草木的培育,都可以称作“树”。《周礼·地官·闾师》:“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郑玄解释说:“贡草木,谓葵、韭、果、蓏。”(注:《汉书·食货志上》:“瓜瓠果蓏,殖于疆易。”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木实曰果,草实曰蓏。”臣瓒也说:“案木上曰果,地上曰蓏也。”张晏则说:“有核曰果,无核曰蓏”。)看来所谓“以树事贡草木”,仍然是以“草”为主。《地官·场人》:“场人,掌国之场圃,而树之果蓏珍异之物,以时敛而藏之。”郑玄注:“果,枣、李之属;蓏,瓜、瓠之属;珍异,蒲桃、枇杷之属。”《礼记·郊特牲》:“天子树瓜华,不敛藏之种也。”郑玄注:“华,果蓏也。又诏以天子树瓜蓏而已,戒诸侯以蓄藏蕴财利也。”也说“树”绝不仅限于木本植物。
以“树”称农作物种植的,可见《孟子·滕文公上》:“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又如《吕氏春秋·任地》:“日至,苦菜死而资生,而树麻与菽。”高诱注:“树,种也。”除了高诱的解释可以代表汉代人的一般认识而外,《盐铁论·通有》又可见“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语。
王充《论衡》一书中,又可以看到“树稼”、“树粟”、“树物”的说法。如《论衡·率性》:“夫肥沃硗确,土地之本性也。肥而沃者性美,树稼丰茂。硗而确者性恶,深耕细锄,厚加粪壤,勉致人功,以助地力,其树稼与彼肥沃者相类似也。”《论衡·刺孟》:“今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筑;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仲子居而食之,于廉洁可也。或时食盗跖之所树粟,居盗跖之所筑室,污廉洁之行矣。……今于陵之宅不见筑者为谁,粟不知树者为谁,何得成室而居之?得成粟而食之?”《论衡·谴告》:“以夏树物,物枯不生;以秋收谷,谷弃不藏。夫为政教,犹树物收谷也。”既然与“收谷”对应,则“树物”之“物”,当是指粮食作物无疑。
四 “春种树”与“种宿麦”
尹湾汉墓牍文“春种树”,因为在所谓“种宿麦”田亩数字之后,很可能是指与冬小麦种植对应的春季农作物种植。况且,政府尽管一再提倡种植宿麦,对于春耕春种毫不关心也是不可理解的。
还应当指出,将“春种树”解释为“春季种植树木”,则以“亩”统计的方式也存在疑点。因为《史记·货殖列传》虽然有“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的说法,但漆、桑等林木以“千亩”计,不可看做绝对严肃的史文,或正合于后人对此篇“偏宕其辞,以示玩弄”(注:归有光:《归震川评点本史记》卷129。),“可当游记读,可当小说读”(注:潘吟阁:《史记货殖传新诠·编者弁言》。)的评论。所谓“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可能更符合当时一般的语言习惯。《汉书·循吏传·龚遂》:“(龚)遂见齐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又如前引敦煌汉简“亭踵(种)榆梜十树”,也是植树以“树”计之例。
此外,《汉书·食货志上》所提到的有关田亩规划原则也是我们应当考虑到的,如“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注: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钱大昕曰:“《齐民要术》注云:‘五谷之田,不宜树果。’”),以及“还庐树桑”(注:颜师古注:“还,绕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钱大昕曰:“‘还’,与‘环’同。”)等,规定了田中不能植树,桑树等也应当栽植在屋舍四周。《孟子·梁惠王上》所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说的正是这种情形。《淮南子·主术》说,“肥硗高下,各因其宜,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也反映了一般农林规划田亩使用的通常规律。
《汉书·地理志下》关于全国田亩统计,有“提封田”与“定垦田”两个重要资料,其差额有“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者,以及“可垦不可垦”者。参考这一资料,对于理解尹湾《集簿》中“提封”、“□国邑居园田”,以及“种宿麦”、“春种树”几种数字间的关系,应当有所帮助。完成这一工作,当有益于推进汉代生态史、汉代农业史、汉代土地史的研究。要准确说明其间的关系,还有待于认真深入的探究考证。而释解“□国邑居园田”一行的内容,可能是关键所在。
东海郡“种宿麦”与“春种树”的田亩数字,是前所未见的珍贵资料。如果二者之和即“垦田”总数,则“春种树”只占不足5.77%。
这一认识,对于我们了解当时的气候条件、农耕技术,以及当时政府对农业生产的行政干预的程度,可能都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