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高技术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粤港澳高技术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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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4)01-0025-03

一、研究粤港澳在高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意义

粤港澳不仅在地域上连成一体,而且其文化、风俗习惯也相同。当今三地都强调并在全国率先发展高科技。随着信息技术、空间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原子能、光机电一体化等高科技的发展,大量智力成果随之产生,这必将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无疑将成为粤港澳共同面临的课题。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激励、推动和保障高科技发展的主要手段,故国内外学术界早已对高科技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进行追踪研究,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达到高潮,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亦频繁进行。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9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学术研讨会。会议引起了世界各国和众多的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与会者达700余人,发言者近70人;又如,同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国际研讨会”,与会者近300人,分别来自世界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大会就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讨。在国内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提升国际科技竞争力,近两年来,高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论坛接二连三地举办,如2003年9月、2003年11月在这短短的三个月中就分别在深圳、南京举办了“企业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层论坛”和“全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论坛”,在论坛上国内外知名学者、高层管理人员针对当前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热点、难点和前沿性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热烈讨论。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高科技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尚需进一步深入,特别是粤港澳三地高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更为缺乏,这与三地高科技发展的实际及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特殊要求极不相适应。因此,在这一特定情况下,强调对粤港澳在高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建立三地知识产权保护共赢平台,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二、粤港澳在高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确定

与粤港澳高科技发展的实际相对应,三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大体包括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电子商务、新材料等的知识产权。

(一)计算机软件中的知识产权

随着计算机软件,特别是其中的网络技术在粤港澳三地进一步发展,大规模的软件盗版活动随之出现。如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它给人类带来了福音的同时,与之相应网络侵权也同时给我们带来烦恼,“网络黑客”会轻而易举地下山摘走你栽种的“桃子”。因此,对计算机软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摆在三地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个问题不解决将会给三地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害。首先,被动摇的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商与经销商的信心。不劳而获的“拿来主义”,心安理得地对他人软件的复制与剽窃,不但会使投资者的投入得不到回报,血本无归,而且还会给三地软件产业乃至信息产业以致命打击,直接阻碍高科技的发展。

(二)生物技术中的知识产权

生物技术,又称生物工程,其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和基因工程。在高科技领域中有人将它誉为本世纪能够引起某种革命性变动的技术。该技术目前已经显示出非常诱人的前景,正在或者说已经给人类带来了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研制、开发与应用倍受世界各国关注。然而,伴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生物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现日益成为人们头痛和棘手的问题。因而,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应当引起粤港澳三地的关注与重视。

(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因特网的广泛运用而出现的。目前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如同滚滚的历史车轮,朝着既定方向驶去,势不可挡。它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物和服务的分销、行销,销售及交付,使得交易变得极为便捷,交易的成本大幅度的降低,促成了一个统一的世界市场形成。在现实生活中,全球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密不可分。它不仅涉及到域名、版权保护的问题,还必将出现商标、其他商业标识、商品化形象和商誉的保护问题。全球电子商务的兴起,对粤港澳三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出了挑战,是三地高科技发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新材料中的知识产权

新材料可以说是发展其他高新技术的基础。目前在世界范围已获得高速发展的新材料不少,比较典型有激光材料、超导材料、传感材料、光纤通讯材料等。正由于新材料是其他高科技发展的物质基础,其发展情况如何决定并制约其他高科技的进步,故世界各国在发展高科技时常常将新材料的研制与开发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之一。粤港澳三地在这一问题上亦不例外。同样,新材料这一高新技术的发展,也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智力成果,同时带来新材料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如何对新材料技术发展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自然也就成了粤港澳三地一个共同面对的问题。

三、粤港澳在高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一体化,相互促动,共同发展,形成了既合作又竞争的发展格局。就粤港澳而言,一方面,三地分属不同法域,各自相对独立。三地确认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获得对方法律的保护,再加上高科技成果的易传播性,使得这些智力成果的流动变得非常容易。这势必影响到这些高科技成果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但另一方面,粤港澳属一国不同地区,一种文化,山水相连,加上在高科技发展上有着共同的目标,这使得三地在高科技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存在良好的合作前景,发展趋势看好。

(一)签订协议,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高科技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粤港澳三地首先应当密切关注世界高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在互利互惠、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保护协议来对高科技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根据高科技发展的特点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的要求。协议应当既具备现实性、协调性、广泛性、效益性,又应当具备超前性和预见性。也只有当协议具备上述条件后,三地相互协调、配合对高科技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有实现的可能。

1.超前性

超前性是高科技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也应当是粤港澳三地在发展高科技中所签订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的一个必备条件。那么什么是上述协议应当具备的超前性呢?所谓超前性,是指事先以三地共同签订的协议防范高科技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提出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对可能出现问题或纠纷事先采取的相应措施。比方说,随着网络等高新技术的产生,利用这些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早已出现,那么,粤港澳三地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制订保护协议时,应当站得高、看得远些,有一定超前意识、使制定的协议具有前瞻性、预见性,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防患于未然,保证三地高科技健康、稳步发展。否则,所制定协议就会落后于高科技现实发展,毫无生气,甚至阻碍高科技的产业发展。

2.现实性

现实性是粤港澳三地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要求,首先,现实性条件要求三地订立的协议符合三地的客观实际情况,使之成为有本之木,有源之水。要做到这一点,全面了解三地高科技发展知识产权立法的实际,准确把握高科技发展的规律与趋势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三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协议的基础上协调,以适应对三地高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其次,现实性条件还要求三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立足于三地的实际,并将三地的客观实际情况与全国乃至全世界高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实际结合起来,从而使三地所订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更加符合现实性的要求。比方说,三地订立的协议应当与各自所承担的国际条约或协议规定的义务相吻合,如三地均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三地订立的协议自然应当符合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执法程序、保护措施与范围和处罚力度等规定。

3.协调性

粤港澳三地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应当是三地协商一致的产物,具有协调性。那么,三地在高科技发展中,要使所订立的协议符合协调性的原则,首先应当在协议中体现对三地各方的利益的协调,将协议设计成一个合理的、稳定的、兼顾三地利益的科学体系,为将来恰当地处理三地发展高科技中出现的各种利益与矛盾提供一坚实的基础。其次,三地订立的协议亦应当体现三地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协调。如前所述,粤港澳三地分属不同法域,各自相对独立。因此,签订与国际保护标准相衔接的,符合三地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协议,以消除三地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中不尽一致甚至矛盾的规定十分必要。要做到这一点,在协议制订时,就应当注意:第一,三地现行高科技政策之间应相互协调和配合;第二,三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之间也应相互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协议。为此,三地必须及时对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立、改、废,消除三地法律中那些负面、陈旧、繁琐、缺乏透明度导致效率低下和明显滞后于实际的、不利于高科技发展的因素。例如,广东地区的专利行政执法缺乏手段和力度的问题;又如香港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规定不尽一致,对一些新种类知识产权无明确规定,与知识产权保护相配套的法律还不够健全等问题。

4.效益性

粤港澳三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也应当注重效益性。效益性要求三地所订立的协议能成为三地高科技健康、迅速发展的驱动器,并能使研制开发出来的高科技成果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联手打击高科技领域中的侵权行为与犯罪活动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这一环节最终达到挖掘智力成果巨大潜力与财富的目的。理所当然,粤港澳三地相互配合、协同作战,联手打击高科技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犯罪活动是势在必然的事情,这既是三地高科技健康、迅速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三地共同努力的方向。

1.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三地均可依照三地签订的协议裁定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者实行制裁,作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处罚。不能让侵权人在经济上占便宜,这一点非常重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人知法犯法,屡教不改,侵权活动愈演愈烈,知识产权人防不胜防,告不胜告,其中主要原因就是侵权人通过擅自实施他人知识产权,常常能占到便宜,获得非法利益,甚至一本万利。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应当予以改变。改变它,必须对侵权人给予严厉的处罚,甚至使其倾家荡产,决不能让侵权人感到,被查获与没有被查获一样,均有利可图。

2.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既牵涉到三地的行政部门又牵涉到司法部门。尤其需要三地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既查处冒牌和盗版产品,又查处专利侵权产品,既查进口,也查出口。使侵权产品无路可走,无处藏身。

3.加强司法联系与协助,为三地及时、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粤港澳三地可借鉴审理涉及三地案件的实践,参照兄弟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关于司法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的做法。根据所签订的协议,互相应对方的请求,代为进行诉讼行为,进行司法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如协助送达司法文件,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等。

4.采用各种现代化手段,共建各种信息网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联合行动,组织突击性搜查,集中力量清查、销毁假冒、盗版和侵权产品,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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