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构建的国际法向度
陈 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摘 要】 从国际法向度审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是物质基础,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思想基础,实现国际社会正义是道德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包括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目标。国际法治是法治理念的国际实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路径。应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协调与互动,明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在我国《宪法》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构建;国家主权;国际法治;国内法治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在成为全球发展,特别是人权和法治事业的共同话语和价值目标。当今各国相互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制定国际规则、维护国际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越来越强,国际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以法律为治理工具,国际法层面尤其不可或缺。从中国立场、中国视角出发,积极开展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构建的理论研究,既是出于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也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出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在目前相互依存的世界中,只有各国彼此包容文化、制度与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关注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才能够形成对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都有利的国际法秩序。从这一点看,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新的时代话语作为中国对国际法治与人类社会前途的深刻思考,在国际法上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以及极大的时代创新意义。目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写入联合国相关决议。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构建的价值基础、国际法原则以及实现路径作深入探讨,以展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包容性、先进性和感召性,从而发挥其服务于中国和世界的独特作用。
试验数据采用Excel 2007进行数据处理和作图,用SPSS 22.0软件进行正交试验设计与显著性分析。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构建的国际法价值基础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新的时代话语所包含的价值、相关愿景和目标与《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高度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以追求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指导,兼顾各国自身利益,超越了现有的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秩序观;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旗帜鲜明地支持多边主义,坚持尊重和维护文化多样性,符合国际法的正确发展方向,将有力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国际法视角下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理念的审视,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它是一个包括核心理念或愿景、理论话语或战略、主要制度化展现或规范建构等不同层面的十分复杂的系统性整体。就此而言,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它显然还处于初创性阶段。从国际法向度审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首先就要明确其构建的价值基础。
(一)物质基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早期的人类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落后,物质基础薄弱,交通不便,加上地形因素的影响,人们之间的交流甚少,国与国之间也处于封闭状态,自然不会形成国际性的共同利益。而当今社会,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科技的进步使世界范围内的交流日益频繁且形成了各国相互依存的状态。经济的全球化使生产要素突破一国的界限,形成了全球性的不同层次的产业系统和利益交汇点。一国经济的波动很容易引起全球性经济危机,故在经济层面存在普遍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在政治层面,一方面,一个国家政治的不稳定必然会对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当代国际社会超国家组织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这种超国家权力的增强也使得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成为其存在的物质基础。在文化层面,各国文化异常繁荣,彼此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非常密切。文化的交流使人类社会出现了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文明范式和价值尺度。[1]因此,国际社会呈现出典型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征,一些区域性问题也上升为普遍关注的全球问题,如环境问题、贫困问题、恐怖主义等。这些全球性问题超越了国度,威胁着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发展,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克服狭隘的民族国家利益,以共同利益为目标,共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国际规则的构建不应当仅仅是大国利益的体现,还应当是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国利益的反映。国际法也并非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而应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从国际法向度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就必须站在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以人类社会共同利益作为构建的根本价值目标,制定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规则。国际法视角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既是现实主义的,也是理想主义的。理想主义是国际法发展的动力。[2]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本身就具有理想主义色彩,但基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物质基础,其构建又是非常现实的,直接关乎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伟大构想。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校园足球及相关政策,但国家层面的政策设计有着显著的注重宏观和普遍性的特点,将宏观政策落实为细化、具体政策才能增强与校园足球微观实践的结合才能有效提升政策的实际成效。因此,应完善校园足球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将校园足球政策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学校的校园足球实际状况相结合,进一步深化、细化校园足球的推进落实。
(二)思想基础:国际社会本位理念
从规范论的角度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是要努力实现国际关系的法治化,而最佳实现路径则是国际法治的实施。“法治化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必然要求,建设国际法治和全球法治是推进全球治理现代化和世界秩序法治化的必由之路。”[13]国际法治的实现既为国际社会的运转创造了稳定有序的国际环境,又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要实现国际法治,就要有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则以及对规则的遵守,即所谓的“良法善治”;同时,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互动也是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原动力和行动力。
(三)道德基础:实现国际社会正义
从国际法的向度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必须把实现国际社会正义作为规范构建的道德基础。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也是法律的根本目标。法律特有的品格使其成为实现国际社会正义最可靠的保障。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站在了国际社会道德的制高点,[7]提出了一套新的国际话语体系。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从未停歇。“尽管国际社会在公正与平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无政府状态并未消除,强权政治仍然大量存在”,[8]世界上各主权国家进行国际交往时仍以本国的国家利益为出发点。这就导致国际间的争端不断,矛盾不断,战争不断。一国的发展建立在别国贫穷的基础上,无疑是对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极大威胁。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的梦想。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9]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10]从国际法的向度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就是要坚持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维护全人类的根本利益,保护弱国的基本利益,尽最大努力实现人类社会发展成果的世界共享。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既是基于当今国际社会的矛盾现实,也是基于法律自身规范性的品格。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再一次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贯彻在所有的国际行为之中,自然成为了各国主动参与的道德基础。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构建的国际法原则
综上所述,动物防疫不仅是技术工作,也是行政工作,工作量频繁,涉及种类多,这也需要我们应改革和创新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免疫措施,更需要加强注重政府管理,创新运行制度,优化防疫执法,保证让免疫工作落实,让畜禽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体系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库区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差异、农户生活生产方式和环境意识差异和对生活质量要求等因素;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库区生态环境特点和农业面源污染发生特征,以“水、土、热、气、肥”5要素的综合控制为主线,来构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体系。
(一)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的基石,包括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在二战后特定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下形成的,至今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五项原则也被国际社会承认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对国际法发展贡献的中国智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国际法的角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坚持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关系,积极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世界各国积极参与,共同努力,而中国作为国际体系多极中的一极,在全球治理中有责任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就决定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方式必须突出中国的国情与特色,[12]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日益加深的新时期,中国在全球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也愈加强大,维护世界和平与全人类共同利益成为新时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这就要求我国在保证国内法治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的同时,还应当参与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有效互动与接轨。应当明确的是,新型国际关系下,不以个别国家的本国利益为主导,而应优先考量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间求同存异,寻求共同的利益、价值观,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形成可以自我调节的共同体,能够缓和国际冲突,实现全球和平环境的有机循环。因此,中国提出并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通过“一带一路”重现丝绸之路繁荣,打造利益和安全共同体,让中国与世界交流互鉴,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有效协调,是中国与全球和平发展双赢模式的最新体现。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决定了联合国的形态,规定了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原则。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通过是人类社会走向持续和平与发展的一件大事,确立了各个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宣告了人类社会告别战争,迈向和平与发展的美好愿望。自此,各国在国际交往和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有了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人类社会也开始进入史无前例的发展与繁荣时期。尽管目前仍存在局部战争、环境污染、恐怖主义、贫富差距等全球性问题,但不可否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已然成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全球治理的法律基础,也必将继续发挥其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伸张国际正义的法律功能。在国际社会法律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积极且至关重要的影响。从国际法角度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必须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贡献中国智慧。[11]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也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只有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法律体系的法治化水平才有保障,全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现代化水平也才有保障。
(三)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理论及实践是现代民族解放运动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组成部分。殖民者对殖民地的掠夺及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阶级压迫催生了“民族自决”的思想观念,在二十世纪前期形成“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这一“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各殖民地的反殖民运动纷纷获得成功,社会主义国家阵营不断扩大,很大程度上正是依靠这些新兴国家的力量。《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尊重民族自决原则”是联合国宗旨之一。1960年,联合国大会还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确立“民族自决权”为一项法律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既需要国际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又必须遵守民族自决的国际法原则,发展各国家之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四)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际社会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应当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法者,治之端也。”各国有义务维护国际法治的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实现国际法治,而其中的关键则是各国对自身承担义务的履行。一个国家经常违背本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将对国际法治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会对国际法治的权威造成严重挑战。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间的协议制订的,国际合作也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普遍遵守国际法,忠实履行其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由此可见,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将忠诚履行国际义务纳入其中。只有各个国家善意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全球治理才有可能,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才有可能。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构建的国际法实现路径
法律的本位概念来源于民法。在民法演进的过程中,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社会本位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立法的主导思想。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体现出国家对社会利益的关注以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这种立法中强调的社会本位虽然对社会公共利益十分关注,但依然具有民族国家的狭隘性,仅仅重视一个特定国家的社会利益,并未上升到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与国际社会本位有着显著区别,也不及国际社会本位博大的胸怀。在现实的国际社会法律体系中,国家本位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某些大国主导国际社会法律体系的建设,一些国际性法律仅仅反映了某些大国的利益,很难兼顾其他成员的国家利益。自从民族国家形成以来,各国之间基于国家利益的斗争就从未停歇。国际社会法律体系的构建一直是各国维护国家主权斗争的产物,国家利益也作为国际交往中的意识形态而普遍存在且主导着国际活动的进行。国际本位表现为当问题绝对在于本国的永久幸福时,即不必考虑正义、非正义、人道、残暴、赞美和耻辱,[3]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4]这极易引起不公平的国际秩序,从而成为滋生恐怖主义犯罪的温床,[5]损害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为了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就必须取代国家本位,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基础。[6]如此,国际交往才能抛弃狭隘的民族国家利益,转向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各国以国际社会本位为理念,文明开展国际活动,和谐进行国际交往,才能共同促进人类文明持续发展和进步。
(一)国际法治的意涵
中国在对“国际法治”意涵的理解和诠释上主要坚持以下三点:首先在于明确国际法治在人类文明进步进程中的标志性地位,认为推动国际法治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和谐、有序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各个国家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其次强调促进国际法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在形式层面坚决维护和遵守国际法的规章制度,在价值层面则以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最后建议各国能够以“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为基准来遵守、践行国际法规则,承担作为条约当事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准绳、以国际法为基础妥善处理国际利益关系,和平协商,促进全人类利益的实现。
进言之,国际法治理念意味着国际秩序需要以国际社会同意的法律规则来维护,需要加强国际法原则、准则与规则的建设和遵守,从而进一步在观念上促进对国际法治的信仰。国际法治也要求各国政府的权力,包括其国内法律受到国际法原则、准则和规则的外部限制,必要时以国际执行来实现这种限制,以确保各国政府不武断地行使权力或滥用优势,公正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因而成为必要。[14]而私人于国际社会中影响越来越大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最引人注目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和发展。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在互动关系中存在。在两级法治的互动关系中,国内法治的建设是推行国际法治的前提、基础和必经之路,不可能指望国内法治极差的国家能够在国际法治中表现良好;而国际法治也要通过国内法治践行,国内法治水平低也是需要国际法治的原因之一,因为国际法治能为国内法治的建设提供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有益的启示,当然也包括外在约束。
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构建的国际法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充分发挥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法治的概念缘起于国内,并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成为国际社会追求的有效治理手段和理想治理状态。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国际法治的概念就被提出。本世纪初,联合国大会开始强调国际法治议题,将其视为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号召在国际层面实施国际法治。虽因发展程度和特征不同,不能完全套用国内法治的诸种要素或标志来衡量国际社会的法治状况,但法治社会的一些基本特征是可以共享的,如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至上性、社会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获得性等。作为一个伞状概念,法治包含多种面向,在多种情形下使用。从多个维度考察,就可以衡量国际社会法治水平的高低。显然,并非有条约存在就有理想的国际法治,即“良法善治”,因为法治不仅仅是规则之治。法治并不仅仅是限制威权的工具,因为在限制政府权力之外,它也保护政府权利。法治也并不仅仅赋予私人权利,私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义务。其中,“良法善治”涵盖了国际法治的各个面向,统合了国际法治的静态与动态要求,无疑是国际法治的精神内核和应有内涵。在当前国际社会法治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国际法治始于各基础性要素的构建和不断完善,而所谓“完美法治”只能是国际法治的应然状态。
(二)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协调与互动
1.在传播形式上做到内外有别。少一点宣传色彩,多一些说理的内容,使国企在海外发出的信息能够令东道国信服,这是掌握舆论主动权的关键。
要实现良法之治,则应当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培养国际法治意识,明确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位阶,尽可能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抵触。曾令良先生曾指出,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在进行决策以及进行国际外交活动中所参照的原则不仅源自于国内法规制度,还必须在国际法规的标准和要求框架下,依据国际法准则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这种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效协调谋求国家利益、推动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发展的思维方式正是国际法治思维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国内立法过程中,应当符合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合理吸纳能够有效融入中国法律体系的国际条约,尽量向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靠拢。当国际法规条款与国内法冲突时,在尊重国内法的基础上对问题作保留。同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兼顾国内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缔结,能够有效推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协调和互动,为我国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有效融合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需要我国重视国际法,把国际法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推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互动。这是我国法学理论、法治思维和全球治理理念的逻辑结果,也是中国与世界的最优选择。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以身作则,全面推进国内法治建设。在此过程中,法治的建设不应只关注国内法治问题,而要主动与国际法治接轨,明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在我国《宪法》中的法律地位。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内法治,才能积极为实现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也才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掌握话语主动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赋予其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推进国际法治能够增强全球行为能力和资源能源的全球支撑,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更多的国际公共产品,对世界可持续发展与安全施加积极影响。
(三)明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在我国《宪法》中的法律地位
在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法的适用问题上,一般都由《宪法》规定对其进行个别转化还是自动纳入,使其实现在国内法上的效力。但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哪些国家机关拥有缔结、批准、废除国际条约的权力,并没有对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作明确定位。《宪法》未作规定所引起的真空状态很容易导致国际条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无章可循。因此,通过修改《宪法》,将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条款在《宪法》中作明确规定,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同国际法治的接轨,解决国际冲突并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发展。然而,对《宪法》的修改需要考量的因素太多,不仅需要尊重《宪法》的权威性,立足我国本土的立法司法实践,还要在保证国家领土主权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因此,在可行性层面,修宪程序上的繁琐和在实行上的诸多不便使就国际条约作出专章规定显得困难重重。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在《宪法》总纲或序言的外交政策中,对相关内容单独列条款,说明在保证我国《宪法》根本法的地位、明确国际条约不得与我国《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遵守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原则,积极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国际法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它是我国继续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能够有效调整国际关系、解决国际冲突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新型国际关系下的国际活动主体不仅局限于国家主体之间,大量非国家行为体也积极参与其中。因此,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本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体系的“二元论”已经不能适应全球治理的需要。在全球化新时代下,相较强调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渊源、对象、社会基础等方面的不同,更要关注的是二者之间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的密切联系。应当立足现实,全面把握,才能够充分发挥国际法在推进我国全面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综上,只有在《宪法》中明确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才能确保我国遵守国际规则的立场更加坚定,保证我国在世界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全球治理的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有效互动的良性循环,进而更加稳妥地应对新形势下的全球性挑战。
(1) 接口要先焊后割,保证接口本体刚度。即接口与电机罩壳焊接成整体后,能形成一定刚度,以抗衡割孔后的变形。
结语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是一蹴而就的。将这一新的时代话语投入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国际关系和相关问题的处理纷繁复杂,实现国际关系法治化任重而道远。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全球一体化、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融合渗透成为主要趋势。由于相互之间依赖程度加深,世界人民成为命运与共的共同体,国际社会也进入到世界主义时代。“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价值正在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一起构成当代国际法的重要取向”,[15]国际法得以在主权平等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共进中发展。然而,在全球背景下追求共同价值、谋求共同利益的同时,应当注意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在完整主权国家作为主体的基础之上的。主权平等仍是现代国际关系建立的基本前提。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也是国家利益的根本体现和可靠保证。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始终建立在国家主权的概念之上,明确国际法原则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坚定遵守国际义务与责任,通过更好地参与国际法治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此外,从国家法的向度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需要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遵守国际法并共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由于国际社会发展不平衡,亚非发展中国家还应更加关注习惯国际法问题,使习惯国际法更多反映亚非国家的国际法实践。就国际社会而言,还应当进一步探索建立相关条约和机制,更好地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以法治为特色的现有多边贸易体系,不断强化国际法的包容性,推动国际法治由“合作”向“共进”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J].国际法研究,2016(6):48-70.
[2]李鸣.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J].法学杂志,2016(1):11-17.
[3]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4]Hans Joachim Morgenthau.In Defense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M].New York:Alfred A.Knopf,1951:144.
[5]敬敏.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源溯因——近年来中国学界的研究状况综述[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4):11.
[6]李双,李赞.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79-97.
[7]王毅.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N].人民日报,2016-05-31(7).
[8]胡小芬.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评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5):57.
[9][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5.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4.
[1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522.
[12]卢德之.论资本与共享——兼论人类文明协同发展的重大主题[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7:104.
[13]张文显.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J].环球法律评论,2017(4):16.
[14]韩秀丽.国际法治理念下的“一带一路”倡议实施[J].人民法治,2018(2):17.
[15]马新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利益观”:兼顾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利益[A].中国国际法年刊[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1.
The Dime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Established by The Norms of Th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hen L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China)
Abstract: View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re the material basis,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s standard concept is the ideological basis,and the re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justice is the moral basis of its norm 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 of human destiny community and should abide b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That is to say,the legal principles recognized by all countries,which are universal,are applicable to all spheres of valid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nstitute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including inheriting and promoting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the principle of peaceful coexistence,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faithful fulfilment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Th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ims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We should realize the coordination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clarify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ustomary law in our constitution.
Key words: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Standard Construction;National Sovereignty;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the Domestic Rule of Law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19)01—0054—07
【收稿日期】 2018-11-06
【作者简介】 陈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校:王 欢】
标签:人类命运共同体论文; 规范构建论文; 国家主权论文; 国际法治论文; 国内法治论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