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础四国兴起背景下探讨气候变化的国际伦理与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四国论文,伦理论文,气候变化论文,基础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些发展中大国的兴起正改变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全球经济实力格局。这增加了全球对石油和原材料的需求,推高了它们的价格,使这些国家成为全球温室气体(GHG)排放增加的重要来源。在为达成新的全球性气候协议而进行的国际气候谈判中,是保持原来的国家分类和责任划分,还是要求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具有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已经成为一个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也是阻碍国际气候谈判达成一致的一个关键原因。 尽管新兴经济体和主要排放国的界定在不同背景下有所差异,但基础四国(BASIC,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在最近几年的国际气候谈判中一直是代表发展中大国立场和利益的一个主要利益集团。这些发展中大国于2009年在哥本哈根的气候谈判中首次联手,成为达成《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s)的中坚力量而引起举世关注。之后这四个国家继续其合作,并定期举行部长级会谈,以协调气候谈判的立场和策略。 本文首先对基础四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兴起作一简要介绍,继而考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下的国家分类和针对不同国家类型的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义务规定。接下来的一节,将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讨论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兴起,突出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在改进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差距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中的贡献。倒数第二节,强调发展中国家在缩小其与发达国家的发展差距过程中的能源和材料需求,以及一个公平且更行之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含义。最后,本文将对各节内容进行总结并得出一些结论。 基础四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 基础四国作为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首次亮相,是在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谈判期间,自此到2014年底,基础四国已就气候变化问题举行了19次部长级会议。 气候谈判中的基础四国 《京都议定书》仅仅规定了发达国家在第一个承诺期即2008年至2012年间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在《京都议定书》中,各国一致同意,针对后续的承诺期进行的谈判最迟应于第一个承诺期终止七年前开始。在《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后,有关后续承诺期的谈判随即开始,并反映在2005年底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第一项缔约方会议(CMP)决议之中。《斯特恩报告》(Stern Review)于2007年出版(Stern 2007),随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分别于2007年和2014年发表了其《第四次评估报告》(Fourth Assessment Report)和《第五次评估报告》(Fifth Assessment Report),汇总了气候变化由人类活动所引起并且发生速度比之前预期更快的证据,证明推迟行动所带来的损失和破坏将比此前的估计更为严重。三份报告的共同结论是:与不采取减缓行动相比,采取行动减轻气候变化的代价要小得多,并呼吁在全世界范围内尽早采取更为有效的减缓和适应行动。2007年,为达成新的全球气候协议而进行的国际谈判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之间启动;从2007年至2012年,国际气候谈判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双重轨道下进行。 然而,谈判中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谁应当为减少排放的成本买单,以及如何弥补穷国因气候变化所遭受的经济和生命损失。较贫穷国家因其很低的人均温室气体排放和大量贫穷人口,最不应为气候变化承担责任,却最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一个问题是,如何补偿这些国家因气候变化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如何帮助它们适应气候变化,以便避免或减少其因气候变化影响而遭受的损失。 2009年12月,在为期两周的国际气候谈判的最后几天中,200多位国家首脑怀着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议的普遍期望飞抵丹麦首都哥本哈根。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在意识到各国分歧巨大、这次会议极有可能无法达成一个国际协议后,邀请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基础四国)的首脑私下会面以进行斡旋。这次会面和谈判最终促成各国达成《哥本哈根协议》。该《协议》由来自包括美国、英国、瑞典、西班牙、沙特阿拉伯、俄罗斯、挪威、墨西哥、马尔代夫、莱索托、南非、孟加拉国、阿尔及利亚、丹麦、德国、法国、印度、埃塞俄比亚、哥伦比亚、韩国、中国和巴西在内的25个国家的国家领导人共同起草(Dimitrov 2010)。这种少数国家间谈判背离了联合国主导的、各国共同参与和达成共识的国际气候谈判流程。在写给挪威政府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埃康—波伊里管理咨询公司将此形容为“美国与基础四国篡改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游戏规则”( 2010,p.6)。 《哥本哈根协议》不是仅为发达国家设立必须遵守的目标,而是建立在所有国家自愿承诺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各国自行决定和通报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措施。作为交换条件,发达国家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额外气候变化资金,作为2010-2012年的快速启动资金。协议还规定,到2020年,包括私人和公共来源在内的国际气候资金规模应增加到每年1000亿美元。 关于基础四国 “基础四国”这一术语,在2005-2007年实施的“链接国家与国际气候政策: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迎接挑战的能力建设”(BASIC Project nd)这一为期30个月的项目中被首次采用。该项目由欧盟和英国政府资助,总体目标是通过提升和加强基础四国迎接气候挑战的机构能力,使这些国家的国内气候政策与国际气候政策衔接在一起。 在基础四国中,中国在最近20年中经济增速最快,其次是印度。巴西和南非的年均经济增速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但不足印度和中国经济增速的一半。总体上,基础四国人口2010年约占世界人口的40%,是经合组织(OECD)国家人口总和的两倍多(World Bank 2012)。这四个国家均为不容置疑的地区大国。2010年,南非经济占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的GDP总量的31%;巴西在拉美和加勒比国家的GDP总量中占据了约38%;印度的GDP占南亚总量的80%;中国则拥有世界人口的19.4%,经济总量为东亚和太平洋地区GDP总量的35%(World Bank 2012)。此外,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而且在五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它是唯一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还是全世界的制造业中心,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具有广泛的贸易和投资联系。 引起工业化国家关注的不仅是这些国家的经济崛起。基础四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均总量巨大,且增速迅猛。就年排放总量而言(每年的总公吨数),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2005年,基础四国总共占发展中(非附件一)国家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近60%,占全球排放总量约29%——其中中国的排放量约占全球总量的17%。 如表1所示,在基础四国中,中国和印度的经济增长比南非和巴西要快得多。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呈现类似的发展趋势。 基础四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概况 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可获得性 《京都议定书》涵盖了六种温室气体。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Annex I countries)必须每年提交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然而,发展中国家需要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频率要低得多。截至2013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只提交了两份“国家通报”(National Communications):各国在2000年前后提交的初始通报中提供了1994年的国家排放数据;最近才提交的第二份国家通报,提供各国200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在《京都议定书》所包括的六种温室气体当中,来自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数据最易获得,而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利用变化”(LULUCF)的数据则大都不够准确。国际能源机构(IEA)基于燃料燃烧情况收集、整理和公布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但是其数据不涵盖其他二氧化碳排放源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英国石油(British Petroleum)公司也出版年度《世界能源统计报告》(World Statistical Review on Energy),每年更新并公布各国能源生产和消耗以及二氧化碳排放的数据。表2提供了有关基础四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其趋势的概况。 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概况 随着1978年以来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速也远远超过其他三个基础国家。此外,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以二氧化碳排放为主。同时,自1990年以来,中国的化学温室气体氢氟烃(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这三种气体统称氟化物气体)的排放量已有大幅度增加,反映了中国化学工业的快速扩张。与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相比,氟化物气体是更强温室气体,它们有强大的吸热能力,而六氟化硫和全氟化碳还有着极长的大气层寿命。氟化物气体排放的单位减排成本,往往比二氧化碳单位减排成本低。中国已经实施了多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减少氟化物温室气体的排放。 总体而言,中国的高能源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其温室气体排放背后的主要驱动因子是经济增长、人口增加及其以工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中国的能源需求主要依靠矿物燃料特别是煤炭来满足;自1978年以来,煤炭持续占据了中国主要能源消耗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煤炭约占中国发电量的80%(CNSB 2012)。 中国还实施了一些大型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和工程,因此中国的森林覆盖面积自1990年至2011年扩大了52.5万平方公里,总面积扩大了33%(World Bank 2014)。林业的碳汇作用抵消了来自其他部门的部分温室气体排放。 印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概况 印度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迎来了持续经济快速增长,与之相伴随的,是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快速增长(参见表2)。 印度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由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构成。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是能源、工业和农业。能源行业的巨大温室气体排放,是由于印度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该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相对较小,而煤炭资源充足。农业,尤其是畜牧业,是印度的主要甲烷排放源。在印度,土地利用产生净碳汇。这与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情形正好相反,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毁林是主要的排放源。 由于中国和印度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高度依赖石油进口,引起了西方国家的担忧,也成为影响世界未来能源需求、石油市场以及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因素。2007年,国际能源机构将其旗舰出版物《世界能源展望》(IEA 2007)的焦点对准了中国和印度。 然而,印度的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仍然大大低于中国和美国。由于人口基数大,2008年印度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1.5吨,大大低于4.8吨的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中国(5.3吨)、巴西(2.1吨)和南非(8.9吨)的排放水平(World Bank 2012)。 南非的温室气体排放概况 南非2010年人口仅为5000万,所以其人口规模远比中国、印度和巴西小。2010年,其GDP不在世界前20名之列,但二氧化碳排放则高居世界第18位(见表4)。与中国和印度不同,南非自1990年以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长速度一直较为缓和。不过迄今为止,其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居非洲国家之首,同时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煤炭储藏丰富,南非经济中集聚了一系列规模庞大的能源密集型企业。约40%的电力是由采矿和工业部门中能源密集型(以及有政治影响力的)企业所消耗(Hallding et al.2011)。 巴西的温室气体排放概况 巴西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与其他三个基础国家迥异。正如表2所示,巴西的甲烷与一氧化二氮排放总量大大超过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如表3所示,2011年,巴西44.6%的二氧化碳排放源于交通运输行业,这一比例比三个基础国家高出许多。 巴西电力生产以水电为主,2011年,水电占到其总发电量的81%(World Bank 2014)。巴西是生产、出口和使用生物燃料、特别是用作交通运输燃料的生物酒精的主要国家。因此,能源在该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份额较小。取而代之的是,毁林是巴西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最重要来源。自1990年至2011年,巴西的森林面积缩小了57.5万平方公里,这代表着约0.5%的年平均森林砍伐率,占同期全世界毁林面积的40%(World Bank 2014)。该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变化按世界标准而言属中等水平。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当中的其他重要经济体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 很多有关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争论和研究,都把注意力聚焦在经济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上。探讨减缓气候变化策略时争议最多的主题之一,是一些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中排放的迅速增加。 事实上,基础四国并非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当中仅有的大型经济体或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正如表4所示,在20个最大的经济体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国和地区当中,既有不少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有多个发达国家;中国、印度和巴西是发展中的经济大国,但除此之外,韩国、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缅甸、伊朗和中国台北也位列全球前20位经济体排行榜。在20个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和地区(经济体)中,除了基础四国外,韩国、伊朗、沙特阿拉伯、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台北也位列其中。当然,大国或大的经济体还可依据人口规模和土地面积界定,但气候变化谈判中最普遍使用的参数是经济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量。 此外,即使在非附件一国家中,从1990年至2010年,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实现了显著的经济增长。二氧化碳排放迅速增长的国家和地区数量甚至更多。表5列出了GDP增长和二氧化碳排放增长都高于非附件一国家平均值并且大大高于世界平均增长率的发展中国家。 正如可以用不同指标来对国家进行分组一样,不同机构、不同报告给出的新兴经济体、新近工业化经济体、主要经济体或主要排放源名单也不尽相同。例如,在二十国集团(G20)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包括基础四国,以及沙特阿拉伯、土耳其、阿根廷、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和韩国(G20 Research Group 2010)。重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MEF)于2009年3月28日设立。这一论坛由美国倡导,目的是促进主要的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的对话,推动形成对达成联合国年度气候谈判成功而言不可或缺的政治领导集团,推进成员国之间尝试增加清洁能源的供应同时削减温室排放的具体倡议和合作。在参与重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的17个重要经济体中,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墨西哥和南非。 国际金融机构、咨询公司以及研究人员、专家也有各自的新兴经济体和新近工业化国家的名单。例如,《金融时报》在其“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指数”(Financial Times Stock Exchange Index)中将新兴经济体划分为两组(参见表6)。 发展中国家的兴起,是一种对世界发展和环境具有深远影响的现象,吸引了诸多方面的关注。2013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将其最重要的出版物《人类发展报告》的核心议题放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崛起之上(UNDP 201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国家类别和责任划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国家分类与责任划分 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与谈判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是在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峰会期间协商,并于1994年达成的。这是有关减缓国际气候变化的第一份国际协议,也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国际气候法律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层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约》确立了五项原则:(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尽其力;(2)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求和特殊情况;(3)对气候变化的防范态度;(4)可持续发展;(5)开放的经济。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世界各国划分为两大类:附件一国家(Annex I countries)和非附件一国家(Non-Annex I countries)。公约遵循了冷战期间的国家分类:附件一国家是属于经合组织的国家,也指冷战期间的“第一世界”国家以及“第二世界”国家,即转型经济体。公约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尽其力的原则,规定了附件二国家(Annex II countries)、附件一国家以及非附件一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参见表7)。已批准该公约的195个国家统称为公约的“缔约方”。 《京都议定书》下的国家责任划分 各国于1997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是对《公约》的进一步深化。它进而要求位列其附件B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接受温室气体减排的约束性目标。在《京都议定书》的附件B中,列出了各个附件一国家第一承诺期(2008-2012)期间的既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参见表8)。这些目标是基于参照年份排放量(在大多数情况下指1990年排放量)的变化幅度。 就减少温室气体而言,《京都议定书》并未要求发展中国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取而代之的是,《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以鼓励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可出售给发达国家的减排信用。这种灵活机制的目的是实现双赢,发达国家可以选择购买减排信用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以替代国内减排行动,同时发展中国家有望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取额外的国际资金和低排放减排技术,使这些国家能够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出贡献,同时又不损及其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 事实证明,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机制——到2013年1月,《公约》秘书处已接受并注册了6058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并且为这些项目签发了约1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经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据估计,截至2013年底清洁发展机制成功地动员了价值超过4000亿美元的投资(主要来自私营部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UNEP Risoe Centre 2013)。由于大多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选择由10年的固定信用期或7年但可更新两次的信用期,而且许多此类减排项目(不管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甲烷照明,还是能源利用)拥有比其清洁发展机制信用期更长的使用寿命,所以预期它们会形成数十亿吨的二氧化碳减排当量。一个突出现象是,尽管国际社会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以帮助更多的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中获益,但大多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发展中大国,尤其是中国、印度、巴西、韩国和墨西哥。现实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拥有的项目少之又少,而那些成功注册的项目所能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往往微不足道。 《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与为延展《京都议定书》而进行的国际谈判 《京都议定书》的落实 莫雷尔和施什洛夫(Morel and Shishlov 2014)研究各国提交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的数据后发现,在36个全面参与《京都议定书》的附件B国家当中,7个欧洲国家和日本未能完成其在2008-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的减排承诺。此外,另外两个最终没有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即加拿大和美国,排放量也超过其减排目标。然而,参与国的总体排放量在第一承诺期的年均排放量要比其在基础年份(在大多数情况下是1990年)的排放量低24%,超额完成减排4%的最初承诺。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包括:来自转型经济体的巨量排放许可(其他发达国家能够以便宜的价格购买,以便兑现其承诺),以及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衰退,减少了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 尽管在达成《京都议定书》时,美国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但它从未核准《京都议定书》,因而也没有参与在《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谈判。由于美国经济及其温室气体排放规模在全球的举足轻重地位,美国游离于《京都议定书》之外,极大地破坏了《京都议定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加拿大于2002年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它在《京都议定书》下所作出的承诺是,在第一个《京都议定书》承诺期(2008-2012)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6%。然而,由于加拿大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其减排目标,加拿大201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反而比基础年份(1990年)增加了24.1%(IEA 2012a),使该国很难兑现其根据《京都议定书》作出的承诺。2011年12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由联合国牵头的气候谈判期间,加拿大环境部部长正式宣布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 此外,由于发展中国家排放量的显著增加,世界上人为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从1990年的38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上升到2010年的49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2000-2010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2%,大大高于1970-2000年间的1.3%(IPCC 2014)。基础四国,尤其是中国和印度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急剧增长,使这些国家成为如何行之有效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而进行的研究、争论和谈判的焦点。1990年,即《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目标的基础年份,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约55%来自经合组织国家和转型经济体(“附件一”国家)。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较快增长,到2010年,《京都议定书》规定有减排目标的38个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包括从未核准过《京都议定书》的美国和核准之后又退出的加拿大在内)排放量只占到全球当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9%。这也成为发达国家在拒绝依据《京都议定书》作出新的承诺的理由之一(Wheeler and Ummel 2007)。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IPCC 2014)表明,尽管减缓气候变化政策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从2000年到2010年,每年的年平均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为1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2.2%),相比之下,从1970年至2000年,每年的年平均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为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1.3%)。这使得全球采取有效行动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变得越来越紧迫。来自化石燃烧和工业流程的全球排放,来自林业和土地利用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农业、能源和废料的甲烷排放,来自农业和其他人类活动的一氧化二氮排放,以及氟化物气体排放,都有显著增加。正如表9所示,2010年,76%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是二氧化碳排放,而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流程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来源,占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65%。能源供应、工业、林业、农业、交通运输以及住宅和商业建筑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 2012年后在《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气候谈判 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是个长期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而《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仅为5年。为后续的承诺期所进行的谈判,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于2005年举行第一次年度会议时,即成为谈判日程的重要内容。 气候谈判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是否要延续《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呼吁继续执行《京都议定书》模式,而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和俄罗斯,则反对继续《京都议定书》模式。最终,2012年,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谈判中,各国同意进入《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从2013年至2020年的第二个承诺期(UNFCCC 2012)。欧盟、挪威、瑞士、澳大利亚、摩纳哥和列支敦士登签署了协议,同意将《京都议定书》延长8年,即从2013年延长至2020年。 日本、俄罗斯、新西兰和加拿大则拒绝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进一步量化减排目标并作出第二承诺期减排承诺。由于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个发达大国都未参与,现有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效果将非常有限。 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一直遵循的是各国一致同意和一国一票的原则。由于有194个国家核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参与联合国气候谈判,参与国数量众多,而且各国之间的利益和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所以要达成一致极度困难。《公约》缺乏有效的奖惩履约机制。各国自愿决定是否以及何时批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国际气候谈判在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之间进行。《京都议定书》确实提及,倘若一国未能完成其在一个承诺期的减排目标,该国需在后续的承诺期中弥补这一差距,且外加减排缺口25%的惩罚。然而,加拿大已经宣布,它拒绝再按照《京都议定书》任何后续承诺期的规定作出承诺,这意味着,现有的遵守机制对它不再具有约束力。根据《公约》进行的谈判,包含了所有决定留在《京都议定书》之外的缔约方,它始于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年度气候谈判,该年度谈判通过了“巴厘路线图”。接下来,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得以达成,大多数发达国家和超过40个发展中国家签署了该《协议》,自愿承诺国内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措施。作为交换条件,发达国家集体承诺,为2010-2012年这个三年期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基金,而来自发达国家、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和适应行动的资金,包括来自公共来源和私人来源的资金,到2020年将每年增加1000亿美元。但对于这些资金将如何募集,现在仍无明确的计划。 在2012年之后的谈判中,美国明确了自己的立场:除非发展中国家也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否则美国不会接受任何温室气体减排责任。欧盟也于2007年宣布,它将单方面无条件承诺到2020年将其排放量减少到低于1990年的20%的水平;倘若其他重要缔约方作出类似的承诺,则欧盟愿意将其2020年排放量进一步减少到低于1990年的30%的水平。发达国家的主要论据包括:(1)现在超过一半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来自发展中国家,而且发展中国家还是排放增加的主要来源;没有大的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无论发达国家如何努力,都不可能实现将温度控制在升高2℃的全球气候目标;(2)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效率较低,而且拥有大量的新投资,实现减排的单位成本较低;(3)国际竞争:如果只要求发达国家减排,减排的增量成本会推升其生产成本,有损发达国家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使某些生产活动从发达国家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对致力于减排的发达国家不公平。 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考察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兴起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在又被称为“地球峰会”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上达成的公约之一。1992年的地球峰会还就全球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包括气候变化的减缓与适应。除环境以外,这些原则还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经济层面内容: ●人类处于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中心。他们有权在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背景下,过一种健康而富足的生活。 ●根除贫困和在全世界范围内减小生活标准的差距,对于可持续发展而言“必不可少”。 自工业革命起,人类在技术和财富创造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大多数财富都集中在发达国家——而世界人口只有20%左右属于发达国家。与此同时,极端贫困依旧存在于发展中世界的许多地方,发展中世界中的数十亿人口仍旧受困于饥饿和营养不良,缺少学校、清洁供水、电力接入和基本的卫生设施。消除极端贫困、提高人类尊严和增进全球范围的平等,仍旧是世界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帮助贫穷国家发展其经济和保护人权,尤其是生存权和过上体面生活的权利,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 在1970年10月的一项联合国决议中,各国一致同意,发达国家应当捐出至少相当于其年国民总收入的0.7%的资金,用于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援助。2012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的净支付额为1270亿美元,较2010年的峰值少了4%。这一数额只占发达国家国民总收入的0.29%,不足0.7%的联合国目标的一半(World Bank 2014)。 2000年9月的“千禧年峰会”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全球领导人聚会,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千年宣言》,各国领导人承诺,自己的国家参与新的全球减少极端贫困联合行动,并共同设定了一系列到2015年必须达成的具体目标。这些目标统称为“千年发展目标”(MDGs): ●目标1:根除极端饥饿和贫困 ●目标2:普及初等教育 ●目标3: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更多权利 ●目标4:降低儿童死亡率 ●目标5:改善孕产妇健康 ●目标6:与艾滋病(HIV/AIDS)、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 ●目标7:保证环境的可持续性 ●目标8:形成致力于发展的全球性伙伴关系 基础四国的人口超过全球总量40%,换句话说,发展中国家人口的约一半在基础四国。基础四国的迅速发展,为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作出了重大贡献。如前所述,在基础四国中,中国和印度在最近20年中经历了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促使极端贫困在这两个地球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大幅减少(参见表10)。1990年,中国60%的人口生活在由世界银行设定的每人每天1.25美元的国际贫困线以下;到2008年,该比例缩减到13%,中国提前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少贫困目标。印度也设法在过去20年中使其数亿人脱离了极端贫困。 消除极端贫困和饥饿是实现其他几个千年发展目标的基础,包括:千年发展目标2——普及初等教育;千年发展目标3——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更多权利;千年发展目标4——降低儿童死亡率;千年发展目标5——改善孕产妇健康;千年发展目标6——与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 基础四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兴起所带来的发展红利的一项指标,是它们的电气化比率。获得现代能源,是根除极端贫困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的多项研究证实了获得较清洁能源与减少贫困之间的密切联系。获得电力供应或较清洁燃料有助于创造就业机会、参与市场交换和增加家庭收入,当穷人能够获得电力供应或较清洁燃料时,他们便能积累少量“盈余”或储蓄,有助于其家庭成员获得教育和卫生服务、改善营养或改善住房条件,这反过来又能够使他们逐渐摆脱贫困(UNDP 2006)。在最近20年中,基础四国和一些其他发展中国家大力扩大电力供应覆盖范围,使大量人口用上了电。尽管不少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全球仍有近13亿人未用上电,有26亿人尚未获得利用清洁燃料的烹饪炉灶。全球尚未用上电的人口中,三分之二集中在10个国家——4个在亚洲,6个在撒哈拉以南非洲,仅3个国家——印度、中国和孟加拉国——就占了尚未用上清洁燃料烹饪炉灶的人口的一半以上(IEA 2012b)。 收入增加也意味着有更多资源可用于环境保护以及环保能力的提升。例如,自2000年以来,非洲的森林砍伐有所减少,而在亚洲,大规模的造林已使亚洲的森林面积有所增加(见表11)。 基础四国的兴起,也对官方发展援助(ODA)的分配产生影响。随着其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这些国家获得的国际发展援助越来越少,这意味着更大份额的国际官方发展援助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此外,基础四国也开始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和增加其发展援助。例如,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对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发展银行的出资都有所增加,而且中国已开始向非洲国家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实施发展援助项目。 正如表12所示,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在自1990年至2012年的20年中,世界经济实力布局发生了显著变化。附件一国家的全球GDP份额从1990年的70%下降到2010年的54%;与此同时,非附件一国家的经济份额从30%增加到了46%。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差距有所缩小,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有所扩大。 与此同时,从1990年至2010年,世界人口从52.7亿增加到68.3亿,增长了29.6%。1990年,非经合组织国家占世界人口79.8%。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口增长较快,这一比例已扩大至81.9%。这表明,就人均收入水平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仍然存在巨大的发展水平差距。 发展中国家缩短与发达国家发展水平差距及其对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影响 与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发展相随的是城市化、经济结构的变化、住房和基础设施的迅速增加以及大规模消费。这一进程需要消耗大量的材料和能源。 减缓气候变化是典型的全球公共利益,因为每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都进入大气层、提高大气层温室气体浓度,而各国采取减排行动都会增加国内成本,而受益却是全球人人有份——不可能将任何一个国家排除在减缓气候变化受益者之列。从经济角度看,二氧化碳排放是一种环境外部性(environmental externality)——是能源供应和消费的一种消极副产品。 从国际伦理的角度看,自工业革命以来,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而发达国家的人均历史排放量和当前的人均排放量都要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因此,发达国家理应率先将其人均排放量降低至全球人均水平,对极端脆弱的国家和人民因气候变化而遭受的相关损失给予补偿,并帮助其适应气候变化。 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同样有权利过上更高标准的生活,所以发展中国家有权优先发展经济。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应当在其力所能及范围之内提高其经济的能源效率,减少其能源和材料消耗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现有的国际气候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实施和奖惩制度。气候变化的深远影响,使得纠正这种情况以促进气候变化的减缓变得十分必要。 发展中国家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过程中的能源和材料需求 发展中国家缩短与发达国家发展的差距,涉及全方位的转型:从传统的、以农业为基础的农村经济转向现代的、以工业和服务业为基础的城市经济。这一过程伴随着大量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因为对住房、公共交通、教育、工作职位、卫生健康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基础设施网络的需求都会增加,这也是个需要大量材料和能源支撑的发展阶段。 城市化 一个与世界人口变化相伴随的现象是城市化——越来越多的世界人口居住在城市。从1990年至2010年,世界城市化比率增加了8个百分点(United Nations 2014)。尽管城市化发生在所有收入水平的国家当中,但最快的城市化发生在中等收入国家(见表13)。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相比,基础四国中的中国和巴西的城市人口比例有了大幅度提高。 根据联合国(United Nations 2014)出版的《世界城市展望》(2014年修订版),2011年,世界人口的54%居住在城市,到2050年,预计城市人口比例将增加到62%。由于目前中国和印度的农村居民人口比例较高,且人口增长迅速,所以预计它们到2050年将有7亿以上新增城市居民,将占全球25亿城市人口增长的28%。预计另外9个国家将占新增城市人口的26%:非洲的尼日利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亚洲的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菲律宾;拉丁美洲的巴西和墨西哥;还有美国。在这些国家中,非洲和亚洲国家城市人口增长比较快,通常每年都会超过2%,甚至3%。 经济结构变化 与快速发展的追赶阶段相伴随的另一现象是经济结构的变化,这既可以从GDP构成来看,也可以从不同部门的就业来看。在最不发达国家,农业部门通常占GDP份额比工业和服务业高,而且就业人口比例最高。在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可耕地总量有限,有很大比例的人口退出了农业部门,加入到生产效率更高、薪酬更高的工业和服务部门。这种转变,意味着大量工业和服务部门投资,并导致能源和材料需求的相应增长。 生活标准的变化和大规模消费 人们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可导致商品和服务生产增加,但也可能造成交通拥堵、污染和对住房、清洁供水、卫生设施、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卫生保健和教育方面的更大需求。 在发达国家,汽车和电气产品的保有量或多或少地处于饱和状态。人口增长有限,因而住房需求的增加也有限。然而,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随着家庭收入的增长,先是电气用品(如电视机、冰箱和洗衣机)的拥有量会增加,继而是车辆和住房拥有量也会增加。表14显示了中国每百个城市家庭的摩托车、洗衣机、电冰箱、彩色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以及手机和汽车方面的拥有率的快速提高。这些消费品的生产和使用,都形成了巨大的能源需求,推动了中国能源总需求的增长。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非易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其《2010年人力资源报告》(UNDP 2010)中研究了不同国家在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方面的经验,得出的结论是,在1970年人均收入低于7000美元的108个国家中,到2010年只有4个进入按世界银行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行列。这4个国家中,有3个国家是小岛屿经济体(安提瓜和巴布达、赤道几内亚和马耳他),其中赤道几内亚还富有石油。第4个国家是韩国,它始终是个重要的例外。爱沙尼亚和斯洛伐克,两个在1990年重新建立的东欧国家,双双实现了经济增长,使之进入到了高收入国家名单。 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当中的国际正义 在有关创建一个公平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争论中,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参数来对公平加以论证。正如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第四次评估报告》和大量新研究所揭示的那样,气候变化事件已在频繁发生,并且日趋严重,因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和破坏正不断增加。除非及时采取有效的气候变化减缓措施,否则极有可能无法实现将全球气温的上升保持在不超过前工业时代水平2℃以内的目标。其结果将是全球平均气温的大幅上升、冰川和永久冻土层的融化、降雨量和气候类型的变化和更大幅度的变动、大片沿海和地势低洼区域被海水淹没、人类健康和财产的损失,以及大量动植物种类的灭绝。 尽管所有国家都既是温室气体的排放者又是气候变化的受害者,但它们在引发气候变化方面的角色、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以及它们将遭受的气候变化影响却各不相同。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以及贫穷的社会群体(它们通常较少使用化石能源、人均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较低),通常是最经受不起气候变化的群体,因为他们的生计更加依赖自然资源和易受气候左右,并且它们缺乏获得用于防范气候变化事件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渠道。 因此,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94个国家所一致同意的五项原则,应当在共同担当减缓气候变化的国际责任中得到更严格的遵循。 各国对气候变化的责任 由于气候变化是温室气体排放的结果,所以排放量高的国家应该带头减少排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所有人在法律和法规面前一律平等,因而人人都应当有权拥有等量的剩余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所以,人均排放量高于其为实现升温不超过2℃的目标所应有的温室气体排放定额的国家应当率先采取行动,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为低排放的极端脆弱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从而使用它们的排放空间,减少它们未来的排放量。由于缺乏最新国家人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来自化石燃料燃烧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它也是大多数国家最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可以说明人均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巨大差异(见表15)。 即使不追究发达国家过去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多数附件一国家目前的年人均排放量也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这些发达国家理应带头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现有国际气候体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很高的发达国家拒绝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相反,它们力图转移责任,迫使发展中国家进行耗资费力的减排。根据《公约》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重,并采取行动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下适应气候变化。它们的排放应当允许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以使其得以发展经济和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发展差距。 损害补偿 立即停止有害行为并为造成的损害向受害人进行补偿,是大多数国家民法的共同原则,也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当中有关环境和发展问题的全球合作原则之一:原则之十三——为污染和其他环境破坏的受害者提供补偿。 发达国家过多的温室气体排放给穷国和小岛国造成了破坏和损失。因此,发达国家应当向极其脆弱的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其适应气候变化,并对这些国家因气候变化影响而遭受的损失提供补偿。 支付能力 在分担国内公共开支时,使用最为广泛的开支共担依据是各个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换言之,社会的富裕成员应当为公共利益贡献更多。这一方法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中得以遵循,这些原则要求附件二国家(经合组织成员)为发展中国家中的减排和适应行动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也与“污染者付费”(polluter-pay)原则相容。进一步而言,它还与以下事实相一致:发达国家已从其早期的工业化和其祖辈的温室气体排放中积累起了大量财富和技术。 主要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目前对2020年的承诺 当前的国际气候体制建立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之上——各国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国际协议只适用于那些批准了国际气候条约的国家。 这样的方法更适用于地方性环境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每个国家都是其环境保护投资和举措的首要受益者。减缓气候变化是一种纯粹的全球公益——开支是地方性的,但益处是全球共享。自愿参与原则使投机取巧搭便车变得轻而易举:回避采取行动和承担其适当责任的国家仍旧能够分享其他国家的减缓气候变化行动所带来的益处。 发达国家当前承诺的不足 附件一国家的现有2020年减排目标较为宽松。其中的大多数以其他发达国家或主要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为条件或要求达成新的条约,拥有可出售给其他国家的剩余排放许可的转型经济体也要求在后续承诺期继续享受优待和保留《议定书》下的履约灵活机制(见表16)。 2012年12月,在多哈举行的第18次《公约》缔约方会议上,各方一致同意,国际社会应当到2015年时达成一个新的国际气候条约。现在说这是否可以实现,仍为时过早。美国国会参议院未能通过“气候变化提案”,这意味着美国这一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大的发达国家也许无法实现其2020年的减排目标,这可能会为加拿大提供方便的借口,推迟其减排行动,而其他附件一国家也将有借口降低其2020年减排目标。这种互相推诿清楚说明自愿承诺方式效果有限,会诱使每个国家都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选择宽松目标,拖延减排行动。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减排行动”(National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以应对气候变化。表17显示了6个主要发展中国家的承诺。 *到2020年的“照常发展”(BAU)情景,指的是一个国家到2020年在不采取针对气候变化的减排行动情况下的估算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它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且取决于多种因素,所以不同的组织机构往往对同一个国家在某一年的“照常发展”情景排放水平作出不同的估算结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高度脆弱的国家采取适应行动,但现有的资助远远不够。相比于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潜力所需的大量投资,发达国家所提供减排行动的官方基金支持微不足道。在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技术及实践知识方面,取得的进步也微乎其微。 发展中大国兴起过程中的一种更公平且更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全球人口将继续增长,世界经济将进一步扩张。然而,地球这一行星的资源和空间是有限的。各国需要提高其能源和资源使用的效率,寻求更可持续的发展。技术是提高能源和其他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因素。各国应当在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部署方面进行合作,更加有效地保护全球气候系统,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和破坏。 2007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的第三次评估报告说明了2030年与2100年不同的未来排放水平。对于这两个年份来说,众多前景组合之一,即B1故事情节和前景族(B1 storyline and scenario family),能够实现最低温室气体排放。B1故事情节讲的是一个趋同的世界,该情景下全球人口发展趋势不变(于21世纪中期达到高峰,此后开始下降),但其经济结构向服务和信息经济快速转变,材料的密集程度有所减轻,推广清洁和能效技术。其强调的重点是通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的全球解决方案,包括增强平等,但不会有额外的气候倡议(IPCC 2007)。 为了有效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应当研究现有政策和实践,强化《京都议定书》行之有效的构成部分,如在动员减缓气候变化的私人投资方面十分有效的“清洁发展机制”,使之成为2020年以后的气候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作的形式,取决于所需解决的具体问题的需要和影响。国际社会建立了更有效、更强有力的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集中资源解决国际经济稳定运行的国际议题。气候变化影响深远,事关人类安康,需要各国合作,作出更加强有力的安排,以便统筹新的国际气候条约的适当设计和有效实施。 气候变化是世界面临的首要环境挑战之一,要求所有国家紧急采取行动。然而,一个由发达国家反复提出的议题是,它们的行动将取决于主要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也作出类似的气候变化减缓努力。在气候谈判中,这些主要发展中国家时常被称作基础四国。比较基础四国的历史和发展背景,可以发现它们并不是个例——还有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经历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在全球可持续和公平发展的总体背景下进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兴起,缩小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世界之间的差距,为减少贫困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出了巨大贡献,惠及数以亿计的人民。然而,发展中国家缩小与发达国家发展水平的差距,也是个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的发展阶段,并与大规模、快速的城市化、工业化以及大规模消费相结合。在气候谈判和未来的气候体制设计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和需要应当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 一个公正、平等和有效的国际气候体制,要符合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在分摊各国的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的责任时,人均排放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应当作为主要依据。发达国家理应做得更多,以有效减少其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帮助极其脆弱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补偿它们因气候变化而遭受的破坏和损失,同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致力于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 附件一国家的现有承诺不足。需要设计一个更有效的气候体制,以鼓励在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中的实质性行动,鼓励气候技术研发和推广的国际合作。为了保证气候协议的更有效实施和遵守,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强有力的国际气候机构。标签:京都议定书论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 全球治理论文;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论文; 全球气候变化论文; 巴西经济论文; 国家经济论文; 南非经济论文; 发展中国家论文; 经济学论文; 发达国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