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立法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供销合作社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落实国家的支农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供销合作社的地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理顺其内外部关系十分必要。
一、供销合作社的立法思想。
立法的着眼点不同,供销合作社法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构。如果该法旨在保护社员及各级社的权利,将约定的权利法律化,则该文件应为私法性质。这就要很好地解决法律与供销社的章程之间的关系。契约自由是供销社的基础,意思自治是供销社的灵魂。因此在立法时应为供销社制定章程留有足够的空间。那些可以由社员自己解决的事情可以有章程来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供销合作总社可以通过示范章程的方式进行指导。由于我国供销社的情况比较复杂,社办企业的比重很大,它们的投资来源并不仅限于社员,因此,囿于合作社的原则限制这些企业的股金分红的比例是不行的。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将社办企业与合作社分开,社办企业的设立与经营行为适用其他组织法律,在条文的表述上,可将社办企业单独列为一章或一节,简略地规定其援用的法律规定。第二,社办企业分红不封顶,但股金不保息;合作社分红要封顶,但股金要保息。第三,社办企业法律地位的确立采取登记主义,与其他工商企业的设立相同;供销社的设立可采取特许主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字样。由于各级供销社的活动基本上是围绕着经营展开的,因此,经批准设立的供销社由总社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赋予各级供销社以法人资格。
二、供销合作社之定义及特征。
那么,成立供销社应具备哪些条件呢?首先,必须符合供销社的定义。我们认为,供销合作社是“依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设立的,以从事供销经营为主要特征的法人组织”。其特征是:(1)供销社是合作经济,它不构成一定社会独立的经济形态,在我国合作社是否是集体所有制还存有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按照合作社的原则,新设立的企业并不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合作社法并非是按照所有制的性质来立法的,而是按照企业的组织方式与表现形态及责任的形式来立法的,因此没有必要在定义中强调集体所有制性质。(2)供销社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设立的。首先供销社是劳动的联合,其次,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作为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供销社是用“手”投票,不论股金多少,一人一票;供销社是按劳分配为主,最后供销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可以退股,但股金不能转让或出卖,社员死亡,经申请可以传于合法继承人,而股份企业不能退股但可以通过交易所或其他机构将自己的股票转让或出卖。(3)供销合作社以供销经营为主要特征。(4)供销社是法人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定义应当简明扼要,集中反映供销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就我国的供销合作社来看,为农民服务是不言而喻的,但就长远来看,我国供销合作社不仅仅在农村要有大的发展,而且在城市也将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凡是符合供销合作社定义的应依法予以批准。
三、供销合作社设立的条件。
其一,必须承认合作社的原则。制定符合合作社原则的章程。其二,应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具体地说,第一,必须有合法的社员,其中,作为发起人应承担特别责任;第二,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多寡与承担责任的大小是成正比的,如果对社员的股金的数额没有最低限规定,则对外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内由于一人一票制,一些社员股金过少,也不符合社员利益平衡原则;第三,供销社还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包括权力机构如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如理事会、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等等。根据我国供销合作社发展经验,监事会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可考虑在强化代表大会职能的前提条件下,弱化监事会机构,从而使供销社的组织机构更加精简。
四、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供销合作社还享有专卖、专营以及国家赋予它的一些特殊权利。与此相适应,在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它有接受政府采购与销售的义务。具体地说,第一,供销社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政府及其委托人的商品采购与销售任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供销社有平等地接受政府及其委托人商品采购与销售的权利。第三,供销合作社在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有平等取得特种商品专营的权利。第四,供销社有接受国家专卖商品经营的权利。第五,由于我国的供销社在市场主体中,绝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因此,我国法律应当为供销社接受政府订货创造条件。为了能使供销社从政府机构获取订货的机会,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提高社员的收入,应当在供销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必须确定每年向供销社采购的目标。第六,为了鼓励供销社的互助精神,应当建立供销社共济合同制度。在供销合作社内实现经营风险的共担。每年每个供销合作社可提取固定的共济费或救济金,用于帮助社员或供销社渡过难关。第七,政府应建立供销社政策性的发展银行或者在农业银行中建立相应的机构,为供销社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