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回顾与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改革开放论文,年来论文,民族论文,政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发展概况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政策,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益。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带来了全国各项事业的勃勃生机与快速发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以及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民族教育政策。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大致可分成以下既有所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1978年至1992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恢复与发展时期
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在“文革”期间非但没有发展,还出现了倒退,民族教育政策所确立的各项原则被破坏殆尽,全国十所民族学院大多数被取消或被迫停办,许多民族中小学被撤销,从事民族教育多年的大批干部、教师惨遭迫害和打击,民族语文教学、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和编译机构、民族教育机构等都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纠正了“左”的错误,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颁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重大原则,重申了1952年政务院的决定,要求“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机构应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民族教育机构,调配热心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服务的同志,专司其事”。该《意见》成为这一时期指导和推进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工作的重要文件。1981年2月16日至25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民族教育的任务。“文革”后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贯彻调整方针,肃清“左”的错误影响,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如重申设立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此外,如恢复民族学院、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小学,创建新的民族院校和民族中小学校,恢复民族语文教学,恢复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毕业分配中照顾民族地区的需要等民族教育政策,都是在这一历史时期恢复的。通过这一时期的调整,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的民族教育事业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规定了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成为制定教育法规政策的根本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系统地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而且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发展民族教育的经验,规定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根本原则。198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事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等。《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助政策。《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带来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及民族教育政策的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展。
这一阶段,随着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民族教育得到恢复和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全面总结了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经验,恢复和修订了“文革”前十七年的民族教育政策,并新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这一时期制定的民族教育政策,除《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外,还有《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1980年5月)、《关于从民族地区补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教育部、国家民委1980年7月)、《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2月)、《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教育部、国家民委1984年3月)、《关于内地十九省、市为西藏办学的几项具体规定》(教育部1985年6月)等。
(二)第二阶段:自1992年至2002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快速发展时期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问题导致动荡乃至分裂,民族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于1992年1月1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90年代我国民族工作的五项任务,即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为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1992年3月,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民族教育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措施。第四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后,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1992年10月20日,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指导原则。该《意见》成为这一时期指导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工作的重要文件。2001年2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订。
在整个教育领域,1992年之后,全国人大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特别是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它是在总结了4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借鉴了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成果,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与基本原则。①
这一时期,随着我国教育立法、民族立法步伐的加快,以及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政策。除《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外,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教委1992年4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国家教委办公厅1992年9月)、《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国家教委办公厅1992年10月)、《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教委办公厅1992年11月)、《关于加强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国家教委办公厅1992年11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电化教育发展纲要(1992—2000)》(国家教委、国家民委1993年3月)、《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国家民委1993年7月)、《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国家教委办公厅1996年7月)、《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2000年1月)、《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2000年4月)等。
(三)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加入WTO,特别是随着我国教育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族教育面临许多新的形势和挑战。为适应民族教育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决定》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深刻阐述了民族教育在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民族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新世纪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的大政方针、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鲜明地提出了“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思想。《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及我国民族教育政策进入法制化建设阶段。《决定》为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规依据,进一步推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随后,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了大家的思想和认识。
与此同时,教育部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全国人大民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政策法规司,国家民委教育司,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和顾问组,抓紧进行《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少数民族教育条例》文本,拟于近期报送国务院审议颁行。《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将对我国民族教育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它的调研起草,是加快发展我国民族教育的需要,是巩固、发展民族教育政策成果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与完善。
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他指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②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是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的重新思考和定位。它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多处涉及民族教育,内容涵盖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经费保障及教师的工资保障等多个方面,它必将有力促进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的深入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的民族教育政策,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外,还有《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教育部2002年4月)、《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教育部2002年10月)、《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国家民委2005年4月)、《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2005年6月)、《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实验稿)》(教育部2006年)等。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发展、不断完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有力促进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据统计,截至2006年,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有2197.57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156.18万人,占全国高等学校学生总数的5.79%,为1978年3.6万人的43.38倍;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初中)少数民族学生76.66万人,为1978年2.84万人的27倍;普通中学少数民族学生691.17万人,为1978年246.75万人的2.8倍;小学少数民族学生1129.85万人,为1978年768.6万人的1.47倍。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专职教师115.94万人。其中,高等学校少数民族专职教师5.47万人,为1978年0.59万人的9.3倍;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初中)少数民族专职教师2.88万人,为1978年0.27万人的10.67倍;普通中学少数民族专职教师37.48万人,为1978年11.23万人的3.34倍;小学少数民族专职教师57.51万人,为1978年31.02万人的1.85倍。民族地区“两基”攻坚取得重大进展,截至到2005年底,实现“两基”的民族地区县已经增加到543个,占民族地区县总数的77.68%。③ 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与逐步完善。
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族教育政策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政治干部的培养、设置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设置专门的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在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与运用、多种形式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等。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继承和发展了原有民族教育政策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了大量新的民族教育政策,其内容已涉及民族教育的各个方面,如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在内地举办西藏中学、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加大对西藏、新疆教育扶持的力度;积极开展对民族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利用经济发达地区的教育优势和优质教育资源,帮助和促进民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特殊地区教育和民族贫困地区女童教育给予特别支持;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拨款,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加强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等。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为我国民族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二,民族教育政策目标越来越明确,政策措施也越来越具体。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是缩小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益,提升他们适应主流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措施,如设置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采取定向招生等措施,加强农牧区、高寒地区、山区和边疆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培养;举办民族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降分录取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人口较少的民族实行特殊照顾;实行“双语教学”,尤其重视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等。
第三,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向法制化发展,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改革开放30年来,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我国有权机关从民族地区实际和各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颁布和《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有力推进了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进程,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保障和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然而,纵观民族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族教育政策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民族教育政策已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族教育政策层级过低、刚性不足。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政策来看,大量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由国务院制定的民族教育政策很少,特别是综合性法规很少,民族教育政策体系不完善,民族教育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民族教育政策体系不完善,政策层级过低,必然导致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02年,国家曾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并计划于“十五”期间颁布实施,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当前,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紧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与此同时,从现在起就应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及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民族教育政策指导思想有失偏颇。通过对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政策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制定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我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略见一斑。建国初期,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1951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小学、中学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族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而现阶段,我国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非常缺乏。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文字的失传,将导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须重视民族教育政策在保障和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从维护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出发,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升学优待与照顾,而忽视了对其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范,没有确立民族教育与一般教育同等质量要求的思想。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的低学业成就,从而其教育平等权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
第三,民族教育政策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民族教育政策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忽视了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定等。此外,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主要是一些较宏观和原则性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政策文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政策的修订、废止工作,或制定一些新的政策,使我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能够有章可循,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四,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远未形成。当前,整个社会尚未完全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监督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其监督职能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这就大大削弱了执行的监督效果,这也导致“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官官相护”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着教育政策执行的监督效果。同时,现行的教育督导流于形式,科学、有效的教育督导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另外,各种民间教育组织,如教育学会、教育工会、各种研究会和协会等,在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监督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与国家总的情况相比,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及监督评估显得更为薄弱,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远未形成。
第五,民族教育政策理论研究亟待加强。政策制定工作是一项理论性与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政策制定实践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理论强有力的指导。但是,从民族教育政策的基础理论建设上看,在系统性、趋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仍较为薄弱,没有引起各方面足够的重视。虽有一些省(区)及一些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研究的重要性,加强了对民族教育政策理论的研究探索,但全国范围内的研究工作仍没有很好地展开,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非常缺乏。政策制定亟需理论指导,是当前面临的十分突出的矛盾。
三、加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为充分发挥民族教育政策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民族教育政策目标
明确制定民族教育政策的目标指向是制定科学有效政策的前提。民族教育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和现状来调节民族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就我国而言,应在以人为本、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下,通过采取对少数民族教育特殊优惠的政策,弥补由于历史、社会、自然等因素造成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现实发展中的不平等。这就会涉及到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如何以教育机会均等为准则保证少数民族成员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另一个是如何为民族教育发展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保证少数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以此为准则,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中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文化背景差异,在入学、就读、住宿、升学、招生考试、就业等方面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同时,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经费、师资、教材、教学设备等问题。
(二)重点解决民族教育特有问题
民族教育有着自身特殊的规律和要求。其中最突出表现为民族教育政策与民族传统文化、民族语言文字的相互关系。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教育互为源头、互为存在条件。然而,现实教育中二者的渗透和结合并不是很紧密,学校教育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而民族语言文字既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又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同时还是教育得以实现的媒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是民族教育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民族教育的内在要求。因此,完善双语教学政策,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与教学,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教育课程的开发和双语师资培训,以培养学生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的能力是当前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④ 据笔者对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教学情况的调查,在国家和自治区双语教学政策的指导、推动下,内蒙古的双语教学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全区现有小学547所,在校学生17.58万人,其中民族语言授课的487所,在校学生13.40万人;普通初中188所,在校学生11.34万人,其中民族语言授课的159所,在校学生7.71万人;普通高中58所,在校学生8.07万人,其中民族语言授课的47所,在校学生5.40万人。全区现有双语教学专任教师小学15,220人,学历合格率98.23%,其中专科毕业及以上教师占58.15%;普通初中7653人,学历合格率91.77%,其中本科毕业及以上教师占38.57%;普通高中2762人,学历合格率84.36%。但仍存在双语教学师资缺乏、学生不断流失、教材和教辅资料满足不了需要等问题。⑤ 因此,民族教育政策应重点对民族教育中的双语教学问题如双语教学经费的支持、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双语教学课程与教材及教辅资料建设、学生的升学与就业以及双语教学研究等作出规定。
(三)适时将民族教育政策上升为民族教育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从民族地区实际和各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政策和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素材和经验。特别是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颁布和深入实施,有力推进了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进程,同时也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当前,要抓住这有利时机,尽快促成《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出台。同时,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将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成果予以确认。它将对我国民族教育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如民族教育的师资、经费、教材、教学用语、学生的升学与就业优惠、教育对口支援、教育研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订,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及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这对于维护和保障我国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益,推进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加强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
为加强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一是应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每一项政策都应载明政策执行的主体、执行的要求、执行的时间规划与步骤等,这样就为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是应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对于执行民族教育政策不力,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领导干部,应严格追究其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应发挥各种民间教育组织如少数民族教育学会、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学会、民族中学协会等在民族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监督评估作用,特别是应发挥它们的专业评估优势及社会监督职能。当前,为加强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与评估,可考虑在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设立民族教育政策工作机构,专项负责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研究与评估。
(五)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政策的理论研究
要在我国教育政策、民族政策一般理论的指导下,紧密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对民族教育政策的重大理论问题,如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的依据、指导思想,民族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特点,民族教育政策的预测与规划,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与评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国外的民族教育政策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当前,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教育部、国家民委建立民族教育政策理论研究专项基金,设置全国重点研究的课题,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集体攻关。同时,积极指导、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的研究。二是在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内设立“民族教育政策专业委员会”,并在有条件的地方,相应成立地方性的民族教育政策专业委员会。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专业委员会通过定期举办学术年会、出版会刊等形式,不断推进民族教育政策中热点、难点问题的深入探讨,可成为联系民族教育政策研究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重要纽带,并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之,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民族教育政策理论研究要在加强基础性的同时突出应用性,要围绕民族教育领域基础性的、某些急需的内容,加紧政策研究工作,以促成一批重要政策、法规的尽快出台。
注释:
① 参见陈立鹏:《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7页。
② 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五年五月)》(第二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28页。
③ 参见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2006)》,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④ 在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的大力支持下,笔者于2008年3月12日至18日,对内蒙古的双语教学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二连浩特市教育局、苏尼特右旗教育局及有关民族学校、幼儿园,与有关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老师、学生进行了访谈、交流与问卷调查。
⑤ 参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及双语教材建设情况》(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