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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水果有问题,将主动召回。从11月1日起,我国将逐步实行水果召回制度: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的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果园、包装厂全面实施注册登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
据悉,目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以及南美洲和欧洲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了注册登记,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供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质检总局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也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并及时将注册登记单报总局备案。自2007年11月1日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这意味着,如果果园、水果加工厂不注册,那么水果将不能出口。”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物检疫处处长李卫民说。
进货、销售台账至少要存2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要求,完善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建立召回制度。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出口的每批水果建立档案,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植检证书编号、目的地等信息;出口水果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对每批包装水果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详细记录,出口水果包装箱上要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和代码;出口水果果园要建立种植档案,对有害生物防治、农药使用、收获、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水果进出口企业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即如实记录进口水果名称、原产地、数量、进境时间、供货商、检验检疫以及进口水果流向等。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收获前,要抽样进行农残检测,不符合输入国(地区)要求果园的水果不得出口。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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