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行政法规制论文_李雷

网约车的行政法规制论文_李雷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自从uber在2012年迅速占领市场以后,滴滴打车、易到用车等一系列网约车软件开始出现,如今网约车服务已经成为人们出行所必不可少的。但是网约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法律法规来规制。

关键词:网约车;行政法规制;行政许可

1.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是互联网约租车的简称,是共享经济下的创新产物。本文所指的网约车,主要是指网约车服务,即“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2.网约车行政规制的必要性

网约车的出现使得人们出行更加便利,缓解了出租车供不应求的现状,并且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网约车自身也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网约车行业缺乏准入机制。例如,滴滴等软件,不需要提交体检报告和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只需要在线提交个人的信息资料,通过简单的审核便可成为一名滴滴司机。网约车行业事关公共利益,事关乘客的生命健康权益,网约车服务理应事前审核司机和车辆的资质。

其次,私家车进入汽车营运行业缺乏明显法律依据。我国汽车营运需要具有许可资质的证明,然而网约车辆并不具有该资质,那么其通过网络,获得车辆认证,从事载客的公众营运是违法的行为。

再次,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纠纷解决机制也还没有完全建立。日常看到的打车软件中针对司机的评价和投诉选项只是乘客与司机之间互相评价的行为,并没有第三方介入。即使软件平台及时介入,也很少能提出解决讯息,并且也没有能够解决纠纷的依据。

最后,缺乏统一的价格机制。网约车除了可以在线约车以外,还有加价模式。例如乘客在高峰期时段,为了更加迅速地接收服务,提前支付的一定的金钱以求优先约到车辆。加价模式看似是乘客和司机自愿达成的交易,并无不妥。但是网约车从事公共营运业务,属于社会公共事业,就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加价,受到物价部门的监督。

3.网约车行政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1网约车行政规制的现状

我国对网约车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

第一,中央层面,即我国国务院各部委对网约车营运的行政法规制。总体上来讲,我国对网约车持宽松和鼓励支持的态度。首先,国家交通运输部2014 年便在《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提到要尽量支持手机召车软件的发展。其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网约车制定全国性法规的国家。《暂行办法》对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都予以明确规定,对网约车的中央监管框架基本形成,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二,地方层面,即我国地方政府针对网约车的营运采取的举措。主要有以下三类:首先,传统出租车改革的代表为义乌市。义乌市为了打破网约车可能导致的垄断,向市场投放更多出租车,并且将其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其次,推出自建平台以广州市为代表。广州市交委和广州四大国有出租车公司联合筹建"如约"网约车平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该平台是官方平台,采用市场化机制,由公共交通数据管理中心运营。最后,政府与企业合作以上海市为代表。上海市交通委下属的交通卡公司建立虚拟平台,将滴滴打车等打车软件公司及四大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调度信息接入平台,使得对网约车的管理更加方便,也提高了其安全性。

3.2网约车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存疑。《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交通部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网约车在进行约车服务前分别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三项行政许可。但是我国《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部门规章。由此,《暂行办法》的性质是部门规章,而却授予了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政府过度干预市场调节。网约车从事公共营运,事关人们的切身利益,政府的监管是必须的,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应该不放权。因此政府在网约车行业要做到精简放权。

最后,旧模式阻碍行业创新。我国大部分地区将网约车与传统出粗车行业并没有仔细区分,在网约车的管理、责任认定、相关资质的审核等方面与传统出租车大同小异。但是网约车与出租车存在很多区别,如果一律采用对出租车的规制办法,不仅起不到作用,更会抑制网约车的发展,影响行业创新的积极性。

4.网约车行政规制的建议

目前,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化产物的代表,其发展壮大是必然趋势。但是网约车的良好发展依赖政府的引导、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各方的参与治理,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政府在网约车的监管中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政府监管应注重公平和效率,应当把握好这两者的关系,让二者相互促进。

第二,促进行业自律。政府的监管作用再强大,也不可能解决网约车的所有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其自身的发展,因此行业自律具有重要意义。网约车行业首先应当积极完善行业的准入机制;其次,积极参与政府法律法规的制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最后,建立行业同盟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三,鼓励各方参与治理。一方面,公众作为网约车的服务对象,必须要参与到网约车的监管过程中,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网约车的监管还要公安、网信等部门的配合,综合各方意见,对网约车的各个环节予以完善,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

5.结语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产物,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其本身的发展尚不成熟,只有通过政府、网约车行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邢海洋. 小众化出租车[J]. 三联生活周刊大众文艺. 2013(24).

[2]侯登华. 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 (01).

[3]张效羽. 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 2017(01)

作者简介:李雷(1994年11月—),女,甘肃省天水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李雷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3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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