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正确认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作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应当按劳动能力分配,即按劳动力价格进行分配,更准确地说是指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结合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实际发挥状况进行分配。
关键词:按劳分配 实现劳 劳动能力 劳动力价值 劳动力价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应当采取怎样的形式,按劳分配的“劳”指什么劳,这是目前理论界在认识上有分歧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不能按“实现劳”分配
几年前,在探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时,理论界有些同志提出了应当按“实现劳”分配,并称之为“商品型按劳分配”。这一认识直到今天仍有较大思想影响。然而这一模式是否具有合理性,它能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按劳分配按“实现劳”分配,其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看,按劳分配“劳”的涵义是指社会必要劳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劳动仍然是个别劳动,它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把它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企业才能根据这一实现的劳动,进行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所谓“实现劳”正是以此而得名。二是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的关系看,按劳分配的“劳”又是指企业平均劳动。所谓企业平均劳动是指排除了客观生产条件对价值实现影响后以企业平均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计算的劳动。具体来说是指在国有企业中,由于国家对不同企业提供了不同的客观生产条件,而这些客观生产条件对企业在经营中的价值实现会产生影响,因此对这一部分价值由国家作出扣除后,然后企业根据剩下的实现劳动量对每个职工的个别劳动按企业平均标准劳动进行折算,从而确定职工个人的按劳分配收入。在实践中,它是根据核定劳动定额等方法来实行的。由于后一种劳动归根结底是以前一种劳动为基础计算的,因此这种模式总体上可以叫按“实现劳”分配。
不可否认,按“实现劳”分配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实施,由于它把按劳分配从传统的以国家直接对劳动者的按劳分配转变为单个企业对劳动者的按劳分配,这对克服传统体制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较好地处理国家与企业、劳动者的关系确实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按劳分配模式中毕竟没有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起一种规范化的分配关系,它忽视了市场经济的许多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对按劳分配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带来了种种的弊病。
1.它没有明确界定企业与劳动者个人的利益界限,因而不可能理顺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企业,所有权的权能一般都发生了分离,形成了多元化的权能结构,从而形成了一个在企业内部由所有者、企业、劳动者组成的三元利益结构甚至更多元的结构。在资本主义私人企业中,三元利益结构是通过劳动力商品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来界定它们之间的利益边界的。这种利益边界的界定,不管它是否合理,但其边界是清楚的,因此能保证企业活动的正常运转。而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以“实现劳”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其当初实践的主旨是想通过承认国有企业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来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界限,以此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其对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的边界界定,却是疏忽的。在主观上却认定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他们必然会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利益关系。但却没有充分意识到,作为单个的劳动者,当劳动仍然是他的谋生手段时,他会更多地注重个人和眼前的利益。因此,这一模式实践的结果,企业的短期行为、社会消费基金膨胀、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就是它的必然产物。而市场经济恰恰是一种风险经济,它客观上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界限应当明晰,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努力去求生存求发展。因此,这种分配模式显然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它对企业内部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界定不尽合理,即企业内部按劳分配的尺度不尽合理,因此在劳动者之间难以真正体现按劳分配。事实上,人类劳动具有多样性、动态性、复杂性、不可精确计量性,这是马克思早已分析过的问题,商品经济正因为如此,才有它存在的意义,就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分工而言,它也同样如此。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对于劳动计量问题,它是通过商品经济和劳动力商品化得到解决的。劳动力商品化从而是价值化,作为企业内部劳动计量的尺度尽管它本质上不合理,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却取得了形式的合理性,它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而商品经济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尺度则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尽管以等级工资制度为形式的按劳分配已对经典按劳分配模式作了联系实际的修正,但由于它的尺度不合理,反而使它成了平均主义形成的机制。改革以来,以“实现劳”为特征的按劳分配,尽管在企业利益已相对独立这一方面对劳动者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但对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尺度——企业平均劳动,相比计划经济时期的尺度——社会平均劳动而言,只是缩小了尺度的应用范围和增加了一些劳动计量的可比性,但作为尺度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在承包制条件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并没有较大的改观,而有些企业还表现得更为严重。探究这种平均主义的形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劳动计量不仅不具备准确性,而且往往是由单方面决定而不是由利益主体双方共同认可的,同时,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旧体制下又不存在流动性,从而利益难以实现均衡,而且即使利益不均衡也得维持现状,久而久之,怠工和平均主义就象一对患难兄弟与这一分配模式结下了不解之缘。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劳动力价值作为劳动计量尺度,尽管它并不科学,但却形式合理。因为这种劳动计量不仅具有广泛的社会可比性,而且经过利益主体双方认可,同时还为利益主体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容易达成利益均衡,因此它就有形式合理性。可见,我们不能囿于传统理论和传统做法,应当转换按劳分配的尺度,否则社会主义经济将很难跳出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经济低效率这两口“陷井”。
3.这种模式由于没有明确界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边界,因此也很难形成国家与企业之间规范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实现劳”模式中,按设计者原来的意图,以为只要把应当下放给企业的权责利都下放给企业,在企业外部创造市场交换的环境,这样,企业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去求生存求发展,国家也不必要再去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只需要按一定的规则对企业实现的价值作出社会扣除,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也就规范了。然而,实践的结果并不尽人意。这里,我们暂且不论在承包制条件下,国家对企业作出社会扣除的规则不规范。就企业内部而论,由于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利益边界不分明,导致利益总体向劳动者一边倾斜,因而导致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从而严重威胁国家利益,甚至使得国家不得不再重操行政干预的旧业,这种关系显然不能看作是规范的。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所谓“实现劳”相比于凝结在商品中的“真实劳”的盈余或亏损部分,固然可以说它与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多少相关,但并不密切相关,它主要还是与风险经营、风险决策和机会密切相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象在有限责任的股份制中,所有者始终都是企业经营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因此市场经济通行的一个通则是,这些风险收益主要归所有者和企业,当然其中一小部分也在经营者、劳动者中分配。而按“实现劳”分配却把这一部分风险收益主要归为企业并最终主要归为劳动者个人所得,把不应当变成个人消费基金的风险基金变成个人消费基金,削弱了所有者和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而影响了企业活动的正常运行。可见,按“实现劳”分配是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
上述问题说明,按“实现劳”分配确实存在许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矛盾。从表面上看,它似乎能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劳”的特色,但却丢掉了市场经济中很重要的风险经营原则、所有权权能分离原则以及由此产生的权责利对称原则,因此它不能较好地解决国家与企业、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较多。所以它不能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实现形式。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应当是按劳动能力分配
按“实现劳”分配既然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那么,它的实现形式应当是什么?它的“劳”应当指什么劳?我认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应当按劳动能力分配,更准确地说,是指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综合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实际发挥状况进行的分配。
这是因为,首先,按劳动能力分配的实现形式——市场形式,它能更准确地评价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
要实现这种分配,社会主义劳动力就应当商品化。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其人格化代表是经营者)与劳动者个人作为劳动力买卖对立的两极,首先对同一的劳动能力作出自己的估价,然后大家按照对劳动能力的估价作出同一原则的社会扣除,以此构成讨价还价的基础。最后,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彼此拍板成交,完成劳动力买卖。这里,这种劳动能力的评价由于既有广泛的社会经验和参照系,又有利益主体双方的斤斤计较,从而达到认可,因此它是客观的、较为准确的。当然,在这种劳动力买卖的场合,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会对劳动能力的价格形成产生影响,但它并不是对劳动能力的否定,而恰恰是它的实现形式。
然而这种评价也许会有它的缺陷,因为市场评价的劳动能力仅仅是劳动者的潜在能力,它并不实际反映劳动者的现实能力或提供的现实劳动量。但劳动力市场评价的另一个好处却在于,这种评价过程不限于劳动力市场,在生产中仍然延续。当劳动力进行生产过程时,如果一个受雇的劳动者不能很好地按照市场评价的劳动能力发挥作用时,它将被扣减工资甚至被解雇。同样,当一个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实际发挥的劳动能力大于市场评价的能力,他将被晋升工资甚至受到奖励。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的评价不仅具有相对准确性,也具有动态性,它是劳动者提供实际劳动的更优的评价形式。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评价以及生产过程的修正机制,不仅同质的实际劳动能力或劳动量得到客观的评价,而且不同质的劳动力也作出了区别。它比按“实现劳”更富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真实感。
其次,按劳动能力分配使企业与劳动者、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规范。这是因为,由于在市场进行劳动力买卖时,按劳分配的量已得到了基本确定。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边界是清楚的,不存在按“实现劳”分配中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利益边界模糊,从而产生劳动者利益侵蚀企业利益的问题。而由于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利益边界清楚,企业以它在风险经营中取得的全部“实现劳”,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支付按劳分配报酬,以正常利润上交国家作为社会扣除的部分,超额利润则大部分上交国家,以增强国有资产整体抗风险能力,余下的部分则在企业、经营者个人、劳动者人人之间分配,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以及作为对经营者个人、劳动者个人提供超常规劳动的按劳分配补充报酬。当然,在不同企业体制下,企业正常利润和超额利润的分配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形式。但无论怎样分配,只要劳动者个人利益边界确定,总的结果都会体现有利于增强国家实力和企业实力从而有利于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这一根本目标,不存在按“实现劳”分配中存在的经营者和劳动者联合起来挖空企业,又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的问题。因此,在这里,国家与企业的利益边界也是清楚的。
由此可见,按劳动能力分配优于按“实现劳”分配,它不仅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原则,能与市场经济很好地结合起来,是我们应当选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模式。
但是,一提起按劳分配要借助劳动力买卖来实现,就使人联想起按劳分配不是成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与资本主义雇佣工人的分配不是没有区别了?其实,在这里,长期以来我们疏忽了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中还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就是他一方面把资本主义工资说成是工人出卖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表现,一方面在分析资本商品时又指出资本商品没有价值,只有价格。劳动力商品按马克思分析的资本商品特征来看它实质是资本商品。它是只让渡使用权而不让渡所有权的特殊资本商品;劳动力本身也并不凝结价值,只有劳动者才凝结价值,但工人出卖的不是他自身,而是他的劳动能力。因此,面对马克思理论体系中的这一勇于探索,我认为,应当把劳动力商品看作是一种资本商品更合理,也更符合马克思的分析。劳动力既然是一种资本商品,它就没有价值,只有价格。它的价格并不等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基本费用,而是一般说要大于这个费用。即劳动力价格应当等于补偿劳动力使用过程损耗的补偿费用,即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再加上劳动力资本商品的所有权收入。这正象人们出租房屋这一资本商品的租费应当包括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收入再加上房屋的折旧费用一样,不能只收回房屋的折旧费。而劳动力资本商品的所有权收入则取决于剩余价值的大小。它最低限是不能不占有剩余价值,最高限是不能超过全部剩余价值,在这区间则主要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
由此看来,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工人出卖劳动力得到的都不是劳动力价值,而是劳动力价格。但当我们说劳动力价格一般大于劳动力价值时,这并不等于说资本主义工人受剥削的程度减轻了或者说马克思的分析失去了意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它发展的早期,由于资本家与工人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处于绝对不平等的地位,在市场竞争中,资本家能够把工资(劳动力价格)压到等于劳动力价值的情况不是不可能的。然而,“劳动力价格说”却似乎更能够说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实际工资状况,也易于把劳动力价值决定还包含着历史的道德的因素的说法统一起来。同理,在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说劳动力是商品,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真正意义不过在于界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边界,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因此在市场上形成的工资水平将更趋于真正意义的、自由竞争的劳动力价格。这就是说,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同样的劳动力价格,社会主义劳动力价格应当高于资本主义劳动力价格。关于这一点,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假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积累率相等的话,在剩余价值这一大块中,社会主义主要用于积累(也就是社会扣除),而资本主义除了积累还应加上资本家不劳而获的个人消费基金,这更证明了社会主义劳动力价格必然高于资本主义劳动力价格。说穿其中的本质原因,是因为两种社会制度中决定劳动力价格的条件不相同。它完全符合价格决定的一般原理。
上述分析表明,在同样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劳动力价格在质上和量上都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劳动力价格本质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在量上趋于劳动力价值;社会主义劳动力价格本质体现了公有制劳动者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量上要大于劳动力价值。所以,按劳动能力分配不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因此,我们应当解除理论困惑,破除思想疑虑,大胆肯定社会主义劳动力应当商品化,从而,按劳分配就必然表现为按劳动力价格分配,即按劳动能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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