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用交易资格管理: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信用论文,资格论文,证券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实施证券信用交易已成现实,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而有效的风险控制将是关系到信用交易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信用交易风险控制中,对参与信用交易的客户资格、证券商资格,乃至对用作信用交易标的的证券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试图比较美国、台湾地区、日本的一些做法,并以之为借鉴,评述中国在信用交易资格管理上的做法。
一、客户资格比较
对参与信用交易的客户资格做一定的要求,主要出于如下两个目的:
1.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巨额违约发生,影响交易秩序,动摇券商的财务安全,并防止一人设置多个账户,导致违规炒作发生。
2.保障社会安全,排除资金实力不足的人参与信用交易,以免其在出现亏损时,因为不堪赔偿压力,影响家庭生活,或导致其他不幸事件的发生。
各国或地区在设置信用交易的客户资格条件时,通常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条件,规定客户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参与信用交易;二是消极条件,规定什么样的客户不能参与信用交易。
美国对客户资格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条件的规定由各证券公司自己把握。这之中就会有宽有松。以美林证券公司为例,规定开立信用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已达到合法年龄的自然人,而不是任何交易所、流通股占股本大多数的任何上市公司。同时也禁止遗嘱基金的执行人、遗嘱管理人、信托基金的受托人、监护人、未成年人等开立保证金账户。在程序上,投资者开立保证金账户必须签订三项规定:融通协定,载明融通资金的利率及融通期间的计算方式;质押协定,载明投资者同意将其买进的有价证券作为资金融通的质押标的;同意出借协定,同意将账户内有价证券借给证券公司作为融券卖空之用。
在中国台湾,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为年满20岁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台湾地区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时,应先由证券商介绍,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契约,并开立信用账户后,才可以委托该证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日本的证券公司对初次参与信用交易的客户,要由营业部经理亲自面谈,详细地向其说明有关制度。客户还必须满足职业、年龄、知识、投资经验、资金以及资金的性质等条件;必须在该公司设有安全信托账户;能够经常保持联络;在该公司或同行其他公司进行交易过程中没有不当行为历史记录;年收入和金融资产达到一定金额,没有财产危机等等,年龄在80岁以上,或职业登记栏为无业或情况不明等,原则上不能参与信用交易。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美国由于没有统一规定,而由各证券商自行掌握对客户的要求,对客户资格的管理可以说最为宽松。而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要求则较为严格。
二、证券商资格比较
证券商是投资者参与信用交易必须直接打交道的对象,投资者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商进行,证券商也从中赚取一定的手续费。可见证券商在控制信用交易风险中起着监管部门难以替代的作用。对开展信用交易的证券商的资格进行限制,是控制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阀门。
允许什么条件的证券商开展信用交易,除了考察该证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公平问题。开展信用交易的证券商起码能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服务,能赚取手续费,与不开展信用交易的证券商比较起来,将更有竞争力。因此,对证券商资格进行限制,必须在风险控制与机会平等之间仔细权衡。
美、日、台对比起来,对证券商参与信用交易的资格要求各有差异。美国的证券商可以区分为两类: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及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前者包括:全国性综合证券商,大型承销商,自营商及市场中介人,其他证交所的专业会员,交易厅经纪商,结算证券商等等。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有权保管大量客户资金和证券,所以必须严格遵守自有账户和客户账户分离的原则,还要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净资本的规定,包括证券商对外负债总额与流动资产比率维持15:1;而开业未满一年者,该比率应维持8:1;并且净资产要高于25000美元。
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的主要责任是将其信用交易客户的姓名、地址完全披露给持有客户账户的证券商,并负责将对账单、买卖报告书寄送其客户,报告书内容应说明,该笔信用交易为引介证券商所促成,利益直接归属于该非持有客户账户的证券商。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需维持5000美元的净资本即可经营。
中国台湾依照《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办理信用交易的证券商资格要求有:净值达新台币2亿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届满二年以上;每股净值不低于票面金额,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该证券商未受停业处分;最近一年未受处以违约金或停止或限制买卖之处分;最近三年未受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之处分;最近半年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没有受解职处分,等等。
日本对办理有价证券信用交易的证券商,并无类似台湾那样进行限制的规定。只要证券商是证券交易所正式会员,并且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以上的,都可承做。自有资本比率的计算公式为:自有资本/风险性资产≥120%。
三、标的证券资格比较
根据各国实行信用交易的经验,信用交易的最大风险是用作融资融券的证券出现问题。客户信用交易发生亏损时,券商可以通过强制平仓,来避免风险扩大。但是,如果用作融资融券的证券出现重大亏损,券商即使强制平仓,收回的资金也很可能难以弥补亏损。另外,流通股集中到少数投机者手上,他们将利用手中的资源,操纵信用交易,导致大的风险。因此,对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需要具备的条件,各国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进行证券资格限制时,必须予以关注的因素有:上市公司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证券流动性(或交易量)等,另外,证券价格的形成不能受到人为的操纵或炒作。
美国由于市场成熟,对可以作为信用交易的有价证券限制非常少。既包括已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又包括店头可融资股票和店头可融资债券及开放式或单位投资信托基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起来,美国信用交易的标的最为多样化。而且美国并非以股票上市或上柜后各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为能否准予充当信用交易标的的依据。因为在成熟的市场中,上市或上柜公司财务状况的好与坏,自然会反映在股价之上,其对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势将形成自然的调节与制衡,并不一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日本对投资人的融资融券由证券商办理,称为信用交易;对证券商的资券融通则由证券金融公司办理,称为贷借交易。日本用于贷借交易的股票主要以上市股票为限;用于信用交易的股票,则由交易所从上市股票中选出。下述股票不能作为信用交易标的:上市股数不足6000万股者(折算资本额为30亿日元以下);股数分布集中,前10名大股东及特别关系人的持股总数超过该公司上市股数70%,而其余持有1交易单位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符合下市基准,被移至整理专柜进行交易的;属交易所依“买卖交易管制措施”所核定的管制股票;遭受管制的等等。
至于管制股票对象,一般遵循两种标准:(1)余额基准:融券余额占融资余额的比例达60%;融券余额占发行上市股数的比例达10%;融资余额占发行上市股数的比例达20%。(2)量值基准:股票波动达涨跌幅度的50%连续2天以上;个股成交量达其上市股数的10%连续2天以上。
台湾地区对信用交易标的证券的规定更为严格。一般风险较小、流动性较好的普通股票和收益凭证,上市满6个月,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并无股价波动过分剧烈、股权过度集中、成交量过分异常等现象的,才可作为融资融券的证券。上柜股票(店头交易股票)还必须满足如下条件:设立满五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营业利益及税前纯收益占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比率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台湾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了融资融券股票的全市场融资融券限额。每种股票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都不能超过其上市或上柜总股数的25%。个别证券商融资融券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250%,对每一证券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值的10%,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值的5%。并且,当每种证券的融券余额达到融资余额时,证券金融公司或办理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应立即停止融券,否则将受违规处罚。
四、我国信用交易资格管理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差。根据2002年的一项典型抽样调查(陈斌、李信民、杜要忠,2002),我国证券投资者年龄偏大,教育水平偏低,收入水平普遍不高,而投资者的投资规模相对偏大。这种投资者结构降低了其市场风险承受能力,大大增加了股市波动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上通常将投资者区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又区分为大户、中户、散户,等等。这种区分方法对开展信用交易并没有太多帮助。要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我们需要借鉴美、日、台湾地区等市场经验,从投资者收入水平、投资经验等抗风险能力方面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区分,排除抗风险能力低下者,以防范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另外,对上市公司股东、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有可能从事内线交易以获取不法收益的投资者,也要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参与信用交易,进行融资融券的条件有: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应该说,这些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基本上可以控制信用交易中来自证券公司的风险。随着信用交易的开展和市场的成熟,这些条件可以相应的进行调整,但一定要以能有效地控制券商风险为限。这种亏损严重时会影响到券商的生存,从而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在信用交易逐步推进的过程中,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都制定了基本雷同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标的证券有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股票等等。其中股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另外,还有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等条件。
应该说,我国的规定明显强于美、日、台等国家和地区,不但对股票的股本规模、流通市值、流动性、筹码分散程度、波动性等方面做了硬性的规定,而且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不会太多,交易所会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从严挑选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名单,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随着融资融券规模的扩大,投资者越来越成熟,中国证券市场也会越来越规范,这时候,可以将标的证券的条件逐步放松。事实上,两交易所在《实施细则》中,为这种实施方法预留了空间:“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总之,我们要有效地控制风险,在利用好信用交易的好处的同时,避免其所具有的一些弊端,从而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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