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的基础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哲学论文,主义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何谓基础主义
基础主义表达的是这样的观点:知识以及与它相关的确证具有这样的双层结构——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前者是非推论的,自身确证的,它无需其他信念为自己提供理由,相反却能够为其他信念提供理由上的支持。也就是说,其他非基础的信念是从基础信念那里得到其确证性的。
早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就已产生了基础主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肯定作为直接前提的、本原性的知识的存在,认为这种前提是无需证明的,并且还能够用来证明其他的命题,这些思想无疑是基础主义的。
在近代哲学家中,笛卡儿被公认为是经典的、强的基础主义的代表。他的基础主义主要是在一种知识构造而非确证论意义上的。洛克也有着基础主义的思想,他认为如果心灵要能够合理地推进,就“应当考察所有可能性的基础”,并要在对命题作出断定之前,先看看这些基础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些命题是支持还是反对的。洛克并把命题的确定性作为知识的标志。
在现当代哲学家中,罗素的非古典的基础主义对基础主义观念的演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基础信念的范围;二是把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之间的联系由演绎关系进一步扩展到归纳的关系,以及最佳解释的推论关系。这一扩展的结果使得非基础信念被看作虽然是能够得到确证的,但却并非是确定的。
在当代,由于基础主义在有关基础信念的性质、基础信念对非基础信念的支持关系等方面不断受到的批评,其主张逐渐弱化。温和的基础主义就是产生于对强的基础主义要求的修正。
从上述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由于基础主义理论本身被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基础主义逐渐弱化它的形式,如减弱对基础信念的要求,并不把它看作是确定的、必然的,而是可错的、可修正的,以及确证的关系除了能够提供“决定性理由”的演绎推论之外,还加上“非决定性理由”的解释关系,等等,但其基本的主张——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的划分以及前者对后者的支持,则是始终不变的。
二、康德的基础主义
要论述康德的基础主义,理应从康德的知识观说起。康德这方面的看法与柏拉图有相近之处,他同样把有关事物的判断分为三个层次,即知识、信念与意见,并且也把信念看作是在认识等级上次于知识的东西。
众所周知,康德在知识论上所进行的所谓“哥白尼式的革命”,其实质乃是要改变这种被动的思维方式而对知识提出一种新的解释,将它的客观性、普遍必然性的根据,转变到一种新的根据上来,即认识主体的“我思”能力及其所具有的先天范畴上来。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即是康德的“先验”一词的含义。
上面我们说到康德先验哲学的思维方式,是把客观性的根据置于范畴之上。因为“客观的”在康德那里意味着一种普遍的有效性。这样,从基础主义的角度看,等于说范畴是一种基础信念,它们为其他非基础的信念提供普遍性、确定性的保证。具体说来,康德的这种基础主义表现为如下的方式。
1.范畴作为基础的信念
由于范畴具有赋予判断以必然性的功能,因此它们在认识中的作用,就如同基础主义所说的基础信念一样,能够对非基础的信念提供支持,使之得到确证,从而成为知识。在这样的意义上,康德的范畴也是一种基础信念,它们作为知识得以可能的根据,为数学的、自然科学的以及形而上学的知识提供客观有效性上的支持。
作为基础信念来看待,康德的范畴同基础主义的基础信念的相同之处在于,范畴本身也是本源性的、无需其他信念来支持,但却能为其他信念提供确定性,使之成为知识的东西。康德意义上的基础信念也就意味着确定性、不可错性,而这正是古典的基础主义所持的“强的基础主义”的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康德的基础主义属于一种强的基础主义。
2.范畴对非基础信念的支持
虽然康德没有使用“非基础信念”的字眼,但在他那里,基础主义意义上的基础信念对非基础信念的支持关系,表现为另一种方式,即范畴对知觉所起的综合统一的作用。
范畴对非基础信念的支持作用,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表现为从仅有主观有效性的知觉判断转变为具有客观必然有效性的经验判断。康德的范畴对知觉综合的支持,与基础信念对非基础信念的支持有相同之处,都在于使后者成为有效确证的知识;但不同之处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康德的这种支持是思维形式对思维质料的支持。
其次,康德的这种支持是思维规则对思维内容的支持。
再次,范畴给经验知识的这种支持具有普遍性、必然性。
三、康德的基础主义在道德哲学中的表现
康德哲学的这种基础主义表现在道德哲学中,是一种道德建构主义。如同在知识论中一样,道德行为的根据也是在于它们所依据的概念(范畴、规则),不过这种概念康德称之为“理念”。
在道德领域中,康德所提出的最基本的理念或规则,是他所称的先天的“道德律令”:“只依从你同时认为可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按照这样的道德命令,决定道德行为的善与恶,并不在于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而在于行为的准则是否出自善的考虑。
最高的道德律令以及相关的道德范畴,在这里起着基础信念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点。首先,“行动中本质的善在于内心信念。”因此道德行为的根据内在于意志之中。其次,由于它们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物都有效的原则”,即具有普遍性的原则,所以是“客观的”原则。它们如同基础主义的基本信念一样,本身是不需要通过其他信念来确证的,但却能够为其他的非基础信念提供道德上的确证,从而能够为道德伦理提供一种普遍的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主义在于,作为基础信念的道德律令及其子公式,能够为道德行为提供善以及正当性的确证。换言之,人们能够依据道德律令来判断行为动机的善与恶,并且只要行为准则出自基本的道德信念,它们就是善的、正当的、道德上确证的。同样,康德也在道德哲学中论证这些道德信念能够赋予行为准则以客观性、普遍性。
四、康德的基础主义的意义与局限性
以上的分析把康德的先验哲学诠释为一种特殊的基础主义。之所以说是“特殊”,乃是由于它的着眼点在于建立一种新的思维逻辑——先验逻辑,而不像一般知识论意义上的基础主义主要关注的是确证理论,即有关知识的理由、合理性或正当性的证明。康德的基础主义最终关涉的是思维的法则,即建立一种先验的思维方式。这一思维方式的基本立场是:范畴使对象成为可能。不是认识去符合对象,而是认识通过范畴建构起对象。这就是范畴作为思维法则所具有的客观效力,就像基础主义所要求于基础信念的那样。
无疑,思维是需要一些范畴作为根据的,这也是所谓“理论先于观察”之意。康德的基础主义的意义,在于凸现了范畴在思维中的根据作用,阐发了一种主动的、建构性的思维方式。它使哲学在传统的形而上学范畴(如实体、属性、心灵、同一性等)之外,关注起认识的、逻辑的范畴,并力图阐发这些范畴的内涵,揭示它们在知识形成中的建构作用。
康德这种以范畴作为思维根据的逻辑思想后来影响了黑格尔,使得黑格尔继续沿着这种思路探寻概念思维的逻辑,并最终提出他的“思辨逻辑”。这一逻辑的深刻之处,在于它对人类认识史所展现出的一些基本的思维范畴进行了概括,总结了认识史的一些规律,并通过对范畴的反思把握了事物间的一些性质与关系,诸如质、量、度,本质与现象等的规定性及其相互关系,从而发展出一种历史的、辩证的思维方式。
在思辨逻辑中,黑格尔的基础主义比康德走得更远,他不仅把概念作为认识的根据,而且还作为自然与社会的根据,亦即作为本体论的根据。黑格尔并且最终将范畴膨胀为“绝对的概念”、“绝对精神”,成为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可见,黑格尔哲学是比康德哲学更泛化、更绝对的一种基础主义。
从知识确证的角度看,基础主义有其相当的合理性。这是因为一旦不承认基础信念的存在及其论证方式,那就很可能会陷入基础主义所要解决的“无限回溯”的困境之中,特别是在社会规范的领域内。我们知道,所有的规范都是建立在一些人们有所共识的基础之上的,这些共识构成的就是所谓的“基础信念”。不过,这类基础信念不必像古典基础主义所要求的那样是不可错的、不可修正的,而是相反,它们应当是可以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而变化、而修正的,就像温和的基础主义所主张的那样。假如我们按照后来的温和基础主义的观点,那么基础主义的观念就不仅是可接受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现实的思维中,我们的认识必定终止于某个概念,而不会陷入无限的回溯之中。
从缺陷方面看,康德的范畴作为基础信念,其弊病也如古典基础主义那样在于过于绝对化。康德曾批评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的得出过于任意,并按照特定的根据从判断环节中引出相应的范畴,但却把自己的四组十二个范畴看作是不多不少、在数量上是不可再增减的,这就使范畴在数量上绝对化,这是康德的片面性。另外,康德的范畴建构对象的说法,不仅包括建构起知识在判断形式方面的规定性,而且包括建构起知识的客观性,这是一种过于夸大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