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研究——基于农民工二重性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资论文,农民工论文,私营企业论文,视角论文,主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734(2007)04-0066-05
一、农民工的二重性
1.农民工二重性的表现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的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农民工在本文中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是一个边缘性和过渡性的群体,在很多方面具有明显的二重性(杨思远,2005)。
(1)农民工打工动机的二重性。农民工到城市工作,既追求直接经济收入的增加,又希望自己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增值。打工过程,也是自己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值的过程。李强(2002)的研究显示,在影响农民工外出的因素中,排在第一、三、四位的与经济收入有关,分别是“城市收入高”、“农村收入水平低,没有挣钱机会”和“农村太穷,生活太苦”,各有54.8%、48.5%和43.9%的人分别做了肯定回答;排在第二、五、十一和十三位的因素,与人力资本增值有关,分别是“外出见世面”、“农村缺乏更好的发展机会”、“家乡学习条件差,受教育机会少”和“家乡封闭保守,思想不解放”,各有52.1%、38.7%、24.6%的人分别做了肯定回答。
(2)农民工收入的二重性。农民工的收入要结合“户”这个基本经济单位进行考察。农村对农民的生产资源分配、收入计算和分配、各种税费和劳役的负担等,都以“户”为单位进行。虽然农户的家庭经营农业收入已从1983年的68.38%下降到2001年的47.6%,但这笔收入一直居于第一位;打工收入虽然处于稳定增长趋势,由1983年的15.6%增长到2001年的32.6%,但在农户收入中一直处于第二位(杨思远,2005)。
(3)农民工意识的二重性。作为雇佣工人,农民工在怎么找工作、工资多少、能否及时领到工资、能否足额获得工资、工作日长短等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上,已经形成了工人阶层的群体意识。但是,小农意识仍然深深地影响着他们的心理与行为。小农意识包括:勤俭持家、安分守己、自私自利和等级观念,等等。
(4)农民工定居目标的二重性。由于收入低、找工作难、被歧视和限制等(万斌,2002;李强,2004),农民工的居住地点、居住面积、生活设施、与当地人融合等都存在问题。据北京、湖南、深圳等省市抽样调查显示,湖南省64%的务工人员居住在城乡结合部,7%居住在郊区;北京有61.9%的务工人员居住在近郊区,28.8%居住在远郊区;深圳有300万务工人员居住在城中村及其他违章建筑中。这种居住状况使他们的定居目标处于城市与农村的“两栖”徘徊状态。
2.农民工二重性的实质与根源
农民工二重性的实质是农村和农民贫困的变相表现形式。从社会学角度看,除小农意识根源于传统农业社会外,农民工二重性更多来自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三元社会结构中。三元社会结构是指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出现了一个巨大的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社会群体,在就业行业和所有制、职业、收入来源、社会保障、住房等很多方面,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甘满堂,2001;李强,2004)。从劳动经济学角度看,农民工的二重性主要根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三元劳动力市场。在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被户籍制度等禁锢在农村。在三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下,农村劳动力虽然可以向城市劳动力市场流动,但又形成了城市内的高级和初级劳动力市场。在高级劳动力市场中,工作所对应的往往是相对较高的工资、较为稳定的就业、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未来的职业发展机会;初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作则往往对应着较低的工资收入、不稳定的就业岗位、较差的工作条件、较低的技术水平和很少的职业发展机会。初级劳动力市场的人很难在高级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
农民工一开始就被界定在了初级劳动力市场上。这种状况是“前市场差别”(刘尔铎,2003)造成的。而对我国农民工来说,“前市场差别”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造成的,是结构性的差异,是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
二、农民工二重性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影响
1.被贫困放大了的收入边际效应降低了农民工对低工资和恶劣劳动条件的敏感度
农村的贫困使农民工的打工收入对家庭收入具有明显改善作用,使农民工及其家庭对工资收入给予更积极的评价。李强在北京市朝阳区进行的调查(流动人口有效问卷307份)结果显示,外出农民工的年收入平均比进城前多8738元。71.4%的人高出3000元及以上,52.4%的人高出5000元及以上,近20%的人高出10000元及以上。“廉价工资”在城里人眼里很低,但这点可怜的工资,却能在家乡给农民工迎来羡慕的眼光,找回失落在城里的尊严(杨思远,2005)。
2.当前直接经济收入和未来预期收入的替代效应在农民工心里为低工资和低福利状态预留了空间
二重打工动机表明,虽然增加近期经济收入是农民工最直接的打工目的,但当近期经济收入不能达到理想程度时,如果他们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获得了增值,也可以相对减缓农民工的失落感,提高他们对低工资和低福利的心理承受能力。农民工是一个处于过渡期的阶层,对未来充满希望,上升的机会和通道,对他们很有吸引力。而增值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他们对未来经济收益的预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当前直接经济收益和未来预期收益之间,在农民工心里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效应,见图1。
图1 农民工近期经济收入与未来预期收入之间的替代效应
3.打工收入和农业收入之间的替代互补效应缓解了农民工与雇主的直接经济冲突
劳动保障部对我国与20个不同类型国家制造业工资成本进行的比较显示,发达国家的人均工资成本占人均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35%~50%之间,其他类型的国家一般在20%~35%之间,而在我国农民工从业较多的制造业中,这个比例仅为9.3%。农民工之所以还能在经济上忍受低工资和低福利甚至无福利待遇,原因之一是他们作为农户家庭的一个成员,还有一份农业经营收入。这使他们的工资只要能维持生存,就可以在城市里继续工作下去;即使遇到工资拖欠难以维持生计,家庭农业收入也能为他们提供“准”失业保险。所以,农业收入具有某种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杨思远,2005)。这表明,农民工工资收入与家庭经营农业收入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这种替代效应降低了他们为生存而与雇主激烈对抗、铤而走险的概率。
从人力资源投入的角度,某一农户内部的农业收入与打工收入必然存在一种等量替代关系。然而,农业收入与打工收入并不总是处在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而是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融合关系,这就是二者的互补关系。更严格地讲,打工收入对农业收入存在补充关系,是因为农业收入依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和打工收入的替代互补效应,是农民工极为重要的稳定器,两者的替代互补关系,见图2。
图2 农民工工资收入与农户家庭收入的互补替代效应
4.“勤”“俭”的行为准则把农民工注意力集中于增加生产性努力和节约消费性支出上
农民工的“勤”,使他们更关注生产性努力,这为超时工作和恶劣劳动条件提供了思想文化基础。目前我国超过50万的职业病患者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广东省总工会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七十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六千多人。农民工的“俭”,使其将目光聚焦于节约自己的消费性支出上,忽视了通过积极行动向企业主争取更多收入的努力,客观上使企业主的低工资和低福利或无福利策略能够顺利实施。农民工一般是攒钱在先,消费在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4年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780元,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为1335元,前者是后者的58%;农民工月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91元,比城镇居民低308元,相当于后者的49%,节省下来的钱被用于储蓄或寄回了家乡。李强(2001)的研究显示,75.3%的农民工给家里汇了款,而将自己收入的40%以上汇给家乡的人,占农民工的50%。农民工的汇款,平均占他们家庭收入的40%左右。其中,汇款占家庭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占46.3%,汇款占总收入80%以上的农民家庭,占22.3%。
5.“安分守己”、“自私自利”、“等级观念”等降低了农民工通过正式制度和集体行动维护自己权益的意愿
“安分守己”在农民工身上的集中体现是遭遇工资拖欠、无端延长劳动时间、恶劣劳动条件等,总是逆来顺受,维权意识淡漠。“自私自利”在农民工身上的体现是对整体权力和利益漠不关心,难以形成集体行动的力量。“等级观念”体现在出现纠纷时,农民工经常希望“私了”,不愿意与老板对簿公堂。
6.无长期定居城市的预期降低了农民工以工会等制度形式维护自己权益的热情
没有在城市长期定居打算的农民工,对周围的关系倾向于短期行为,对在单位和社区建立稳定的关系没有积极性。如果他们是以在城市定居为目标的,就会十分重视与所在社区居民的关系、与所在单位的关系、与居民组织的关系。因为良好的关系会为他们将来在城市的发展铺平道路(李强,2002)。
三、政府主导型劳资关系的改善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矛盾激化,则会跨越组织边界,进入社会和政治等公共领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仅仅依靠市场力量,不能解决劳资关系面临的问题。尤其在我国,以农民工为焦点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主要是由“前市场差别”引起的,是制度性和结构性的问题。这种“前市场因素”造成的问题,不可能寄希望于市场机制来解决,也不是只针对雇主和雇佣过程采取措施就能奏效的,必须采取更为治本的对策。因此,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模式,政府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进行全面干预和调节,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为此,政府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对策应该做出战略调整,调整对象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初级劳动力市场,调整总目标是改善初级劳动力市场的较低工资收入、较差工作条件、较低技术水平的状况。具体对策有:
1.提高各级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动机
在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最低工资增长率”、“社会保障参保率”、“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率”等,以此提高政府干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积极性。
2.调节初级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
(1)提高初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价格。通过增加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转移支付和补贴,可以增加农民收入,降低农村的贫困程度,进而提高农民工对低工资、超时工作和较差劳动环境的敏感度,降低他们目前所表现出的对恶劣劳动条件的忍耐力,减缓因农村和农民贫困而进入初级劳动力市场的低成本劳动力供给数量和速度。这是降低“前市场差别”的根本措施。
(2)增加初级劳动力市场需求。通过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可以进一步扩大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和能力,改善农民工在初级劳动力市场上的绝对供大于求状态,进而使私营企业主为了满足自己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产生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动机。
3.打通三级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渠道
增加政府培训经费投入和培训规划及管理投入,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含量,为农民工从初级劳动力市场向高级劳动力市场流动创造个人素质条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拥有从农村劳动力市场进入城市初级劳动力市场的真正自由;巩固和完善现行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工在城乡两个劳动力市场之间流动的选择权(韩俊,2006);探索可行的土地流转机制,使在城市内稳定就业和定居的农民工有放弃土地的自由。
4.提高工会对私营企业主的制衡能力
推进私营企业工会的建立和完善工作;通过立法给予企业工会罢工权;保证工会在企业内的独立地位,提高工会在私营企业内部的制衡能力,为政府调节劳资关系提供微观基础。政府面对大批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主,面对大量高度分散、软弱或名不副实的工会,以及大量没有工会的企业和“原子化”的私营企业工人,是无法做好劳资关系方面的公共服务和监管工作的。
5.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工作条件
现行《劳动法》在保护民工的劳动权利方面有待完善健全。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尊重农民工,保证他们的权益。贯彻最低劳动标准和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条件;贯彻最长劳动时间标准和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标准等,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工作条件。继续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建立农民工的利益保护机制,把对农民工管理的重点转到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服务上来。如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保障守法信用制度”,等等。
四、结论
在农民工占工人绝大多数且具有二重性的条件下,中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实质就是农民工和私营企业雇主的关系。农民工的二重性从总体上缓解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浅层矛盾,掩盖了深层矛盾。农民工的二重性是制度性和结构性的原因造成的,短期内难以依靠农民工个人和集体的力量(工会)获得实质的改善。农民工的二重性为我们建立和谐劳资关系,预留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但这种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政府的直接干预,是保证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运行的前提条件。建立政府主导型私营劳资关系,在中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