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属性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属性论文,股份合作论文,法律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什么是股份制企业?从国内的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故在实践中,股份合作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纷繁复杂,很难统一规范。结合已有的定义,股份合作企业可以界定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资本以职工股份或以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
从各国实践而论,通用的企业形态有四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和公司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企业形态,与通行的四种企业形态是有显著区别的。
一、股份合作企业不同于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出资和经营,并由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与之不同表现为:
(一)投资主体不同。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投资主体单一;而股份合作企业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企业职工,也可以是非企业人员,还可以是其他法人或组织,投资主体多样化,且人员众多。
(二)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股份合作企业是法人企业,企业拥有独立于股东的企业财产,并独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三)财产所有权与支配权不同。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完全拥有企业财产,不仅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可以直接支配并可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财产;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仅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
(四)管理机构不同。由于独资企业的企业主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是完全统一的,故管理机构比较简单;股份合作企业管理机构比较复杂,一般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
(五)责任方式不同。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份合作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按照宪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股份合作企业与之不同表现为:
(一)从企业存在的依据看,合伙企业源于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合同,合伙的成立和存续以合伙合同为必要条件;而股份合作企业则是以章程为依据,章程是企业的根本大法,经全体出资人同意,股东大会批准,对企业各级组织机构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从责任形式看,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有限责任。
(三)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股份合作企业则被赋予法人资格。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而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只有在依法分配后的财产才可以归到投资者的名下。
三、股份合作企业不同于合作企业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少西方国家在制定公司法的同时,均存在统一的《合作社法》,我国则没有。股份合作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合作企业,其表现为:
(一)在生产经营目标上,一般合作制企业是以为内部成员提供互惠互利互助互救的服务为目的,其生产经营过程就是为其成员带来利益的过程;而股份合作企业是以追求企业营利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其成员所得到的利益是最终的经营成果。
(二)在治理结构上,一般合作制企业只实行普通的民主管理,由全体职工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直接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各方面事项,全体职工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股份合作企业则实行职工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管理相结合。同时,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适当结合,采取股份制下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分权制衡的治理模式,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
(三)在资本构成上,一般合作制的资本源于合作人的出资,并不接纳非企业职工的投资;而股份合作企业则在某种程序上接受少量非企业职工的投资、其他法人或组织投资,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在分配制度上,一般合作制企业以按劳分配为主,通常只有股息,不分红,即便分红,其比例受到严格的限制,试图逐步构建劳动统治资本的价值结构;而股份合作企业则是以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为原则,并不急于以劳动联合统治甚至取代资本联合,并且减少了对按股分红的限制,旨在更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生产潜力,提高了凝聚力。
(五)在股权的流动上,一般合作制企业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股份不能转让;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一般不能抽回,但可以按规定转让。
(六)在联合的内容上,一般合作制企业以劳动的联合为主,非企业员工不可入股;股份合作企业则一般通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并重的原则。
四、股份合作企业不同于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有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股份合作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所有者的联合,具有典型的资合性,不具备劳动联合的人合性;而股份合作企业兼具人合与资合的双重属性,且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为根本。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都须向社会开放;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相反,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对持股人和持股额无原则上的限制;而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和持股额以及股份转让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其持股人主要为本企业职工,且各股东持股比例悬殊不能太大,应以均衡持股为主,股份一般只限内部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以谋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宗旨,严格按照股份确立表决权、决策权;股份合作企业则以劳动和股份共同作为企业内部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准则,旨在谋求和保障全体职工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5.在注册资本上,股份有限公司有最低数额的限制,即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而股份合作企业则比较灵活,一般没有具体要求。
(二)股份合作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合作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两者虽都具有人资两合性,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在2—50人之间,股份合作企业则无此具体限制,只有地域和性质上的一般性要求,即农村、城市及县属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不相等,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而股份合作企业主要实行股东均衡持股原则,不允许股东持股差距太大,以保持合作制的特性。
从股份合作企业与通行四种企业形态比较中,可以概括股份合作企业具有如下个性特征:
第一,营利与互助相互兼顾。只有追求营利,才能维持股份合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营利又不是股份合作企业唯一追求的目的,成员的互助与自救是推动这一法人实体成立的直接动因。股份合作企业在取得营利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提高成员的受教育程度和业务素质,资助有关的公益活动与公益事业,满足成员更高层次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二,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有机统一。股份合作企业的资金联合是劳动者的资金联合,劳动联合是带资入股的劳动者联合。企业以职工为股东或股东主体,实行职工全员股东制。企业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对所有的财产权十分明晰。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从而实现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
第三,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适当结合。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全员股东制,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即是股东,股东即是职工,劳动者、职工与股东三者是统一的。因而,决定企业的事务应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以体现劳动民主。但是,股份合作企业又适当吸收非职工股与法人股,投资者的投入也有一定的差别,这就决定了股份合作企业的某些事宜可采取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以体现一定的股份民主,具体事宜可在企业章程中界定。
第四,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相互统一。在股份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除按股份大小进行分红外,还按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红,以更好地体现劳动的价值。这里按劳分红吸收了合作制的特色,它与按劳分配只一字之差,但它们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按劳分红的对象是企业全体劳动者,包括股东职工、非股东职工以及临时工,而按劳分配的对象只限于企业的股东职工;从根本内容上看,按劳分配支出内容是企业成本,而按劳分红支出内容则是企业税后利润。
第五,股份制与合作制融为一体。股份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联合的形式,它反映了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它是一种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形式,这种形式一方面“使生产、占有和交换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相适应”,另一方面仍然承认资本的增值性。而合作制是以成员的互相合作为基础的一种劳动合作的形式,它要求的是成员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互助合作。按股分红、按资分配从理论上本是与合作制原则相背离的。股份合作企业分别吸收了股份制的资本联合性与合作制的劳动联合性的特点,从形式上讲,股份合作企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联合的产物,但这种联合不是简单的联合,而是一种实质上的相互融合,克服了其内在的矛盾的一面,从而使两者融为一体。所以说股份合作企业是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兼容而成的一种以资本联合为前提条件、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社会化组织形式,是在资本社会化条件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意志的产物。
第六,股份合作企业是法人地位的企业。从目前我国股份合作企业的实践来看,股份合作企业具有法人的基本特征和条件。首先,股份合作企业是依法规性文件成立的,近几年新组建的或改制成的股份合作企业基本上是按部门文件成立的。其次,股份合作企业以成员出资的份额资产构成企业财产,企业财产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应以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其三,股份合作企业为劳动者共有,由于企业成员众多,企业应以企业财产为其信用基础,而不宜以成员的个人财产为其信用基础,所以宜采用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而不宜实行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企业制度。其四,为了吸收劳动者加入股份合作企业,劳动者不宜承担太大的风险,故劳动者只以其资金投入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其五,股份合作企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依章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