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不公平分配的体制因素--一个特别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_收入差距论文

消除不公平分配的体制因素--一个特别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_收入差距论文

铲除分配不公的体制性因素———个特别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公论文,经济问题论文,分配论文,因素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比较简单地社会收入分配和利益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与获得途径多样化,相互之间的收入差距、利益矛盾,乃至冲突,日益明显。从历史上看,一个国家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过程,不仅仅是大量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也是巨大物质利益的分配过程,是人们利益格局大调整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的结构剧烈变动时期,不断增长的财富如何在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分配,是个很敏感的大问题,处理好了将形成伟大变革的推动力,搞不好又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在我国“九五”或更长时期内,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上应有个什么基本思路,是个需要随时调查研究,并通过政策、法规和经济手段加以规范和协调的大问题。同时必须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和局部、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规范。十四届五中全会,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关系,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的关系,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等若干重大关系都作了全面、科学的阐述,十五大又对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提出了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正确处理各种分配关系、振兴国家财政等具体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单位结合自身的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要正确区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必然会产生的合理的收入差距和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的界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民收入由于劳动、技能、智力和效益的高低不同,而必然会产生的收入差距的观念,已逐渐接受和认同,并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但是,对现实生活中许多不合理的分配,也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心理很不平衡。人民群众真正不满的,不是由于个人能力不同及创造效益的高低而必然产生的收入差距的扩大,而是那些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相违背的收入分配不公,是那些利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政策上的各种“空档”,采取不合法或不正当手段所导致的分配不公。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两者本质上是同一的。一种分配方式是否具有公平分配性质,主要看它是否同该历史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我们要用劳动(体力与脑力)这个同一尺度来计量,给等量劳动以等量报酬;一方面还必须承认个人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赋的权利,所以按劳取酬的结果仍然是“事实上不平等的”。现在我国在分配制度上引起的收入差距中,主要有三种情况是适应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的,也基本上是合理的。这必须和那些真正分配不公的情况加以区分,才能选择正确的收入分配和调控政策并采取适当措施(所以用“基本上”,是因为这里面还涉及对劳动的计量是否科学、对工作的考核是否规范、对效益的评定是否准确、对报酬的数量是否合适,对不同行业人员的收入是否加权平衡,以及在财政制度上是否都一致等问题。这也是今后考虑工资制度时值得注意的)。

第一种是按劳分配引起的收入差距。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有差异,在就业竞争中,能力强者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或体能得到收入较高的工作。而体能或智力较差的人,只能得到收入较低的工作机会或失业。这必然导致人们的收入有差距。对于企业职工来讲,市场竞争能力决定企业经营效益。那些竞争能力强、经营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可以得到正常收入和增加工资的机会。那些实力差经营不善的企业可能停产或破产,职工收入因此而减少。同时,在不同的企业中相同技能、相同工作效率的职工,可以因各企业劳动的物化形态或市场实现程度不同而有较多的收入差距。至于个体劳动者,市场竞争决定他们的劳动收入,只有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被市场承认的劳动产品或社会劳动,才能获得不同的收入。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发展,导致个人收入多元化的收入差距。多种经营形式长期并存决定了多种分配方式长期并存。社会成员除劳动收入之外,其它生产要素所有者还可以获得其他要素收入。资产所有者可通过出租房屋、车辆和各种生活与生产资料获得租金收入;资金所有者可以让渡资金使用权而获得利息或股份分红;等等。由于人们占有的财产多寡不同,财产性收入差距也会越来越大(现已无法追究其财产来源,但现在“百万富户”全国并非少数,这已是现实)。

第三种情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风险导致的收入差距。市场经济中有些人敢于用自有资金(而绝非挪用公款)或借入资本去冒险,成功者可获得风险性收入,失败者要承担风险损失。这包括证券、期货和高新技术发明转化为生产力的“风险资金”(无风险投资不成其为证券与期货市场,但不能像现在的证券、期货市场这样投机因素太过重。而高新技术发明转化为生产力的风险投资则是应该鼓励的)。

总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分配体制和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使居民收入的档次拉开,这对激发广大劳动者努力向上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是个促进,对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以及为共同富裕创造条件都是有益的。

在认同由于分配形式和格局变化而产生的合理的收入差距时,必须严重关注现存的一些真正的分配不公和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问题

这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且起着阻碍和破坏作用的问题和现象,必须从深化体制改革、宏观政策调整,以及健全法制等几个方面加以解决。现在人民群众反映之所以如此强烈,是因为它不仅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促成相互攀比之风,造成分配上的混乱,对社会风气带来许多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现阶段分配不公的问题和造成这种不公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情况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成为分配领域“不公”的一大原因。随着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制度新旧交替和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政策性的空档。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权分散在各部门、各地方和各企业,没有一个具有权威的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在开办中外合资企业和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及各种形式承包或租赁等改革中,有些人以低估价值、低价卖给个人、全民办集体无偿划转占用,或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不收占用费等办法,使相当部分国有资产进入少数人的腰包。(当然,今后企业改革中不能因怕流失而不“流动”,这是两码事)。

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仅在分配环节上使一些人不劳而获,而且在生产环节上(如发包、承包),在交换环节上(如要素的价格、利率、汇率的双轨制),以及在消费环节上(如公款消费、公费出国旅游)也是履禁不止,严重存在的。

二是在财政运行机制改革滞后、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弱化的情况下,制度内与制度外两种分配体系交织并存。一些部门和单位自设各种名目的基金、收费和罚款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这些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形成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多年来此消彼长的局面。据估计预算外资金已由改革初的300 多亿元发展到现在的约4000亿元,在国民收入实际分配过程中预算外财力占国民收入比重约10%以上。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三乱”的膨胀和禁而难止,加上一些部门、单位在预算和制度外展开了争办“经济实体”、搞“创收”的无规则的竞赛,“创收”手段极其多样而混乱,收入既不规范更不透明。可以说,现在多数部门、单位、企业都有“小钱柜”,“坐收坐支”。这就出现了单位之间分配不公的现象,为少数有权力、有机会“创收”或接触制度外资金的部门或人员提供了各种“灰色”甚至“黑色”收入的机会,使工资制度外的收入增势不减。据国家统计局材料,1995年对国家事业单位工资调查,基本工资仅占这些单位个人收入的28%,他们的实际收入比教授、高级科技和研究人员“清汤寡水”的“高层收入”多得多。现在,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里都存在制度外的分配方式,这与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三是一些占有资源优势或带垄断性的行业和部门的“级差地租”收益也进入了分配渠道,导致收入和分配的差距。

至于那些用偷税、漏税、骗税等各种非法手段牟取暴利,以及那些贪污、受贿、侵吞公款而“致富”的分子就不是分配问题,而是要切实加强法治、严厉打击的问题了。

解决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建议

据以上初步分析,重点应首先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兼顾再分配领域的问题。

(1)尽早建立权责分明的全国及各省、市、 自治区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或先搞条例),严格规范在“三改一加强”和“抓大放小”的改革中对有形和无形国有资产的评估。对改革以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严厉查处那些在产权变动中用对国有资产不评估、低估、低价卖给个人,或无偿划转等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2)把加强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管理落到实处,一抓到底, 改变目前存在的体现政府职能的财政性资金大量游离于财政管理与监督之外的状况。对由于各种原因、用各种理由造成的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日益膨胀,和部门单位自收自支的情况,以及分配方式作彻底清理后,分别情况加以处理。(造成预算外资金膨胀的原因的确是多种多样的)。对合理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仍有积极意义和需要保留的,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办法纳入规范的管理渠道。对已经失去意义的、搞乱分配的“口子”要坚决堵住。同时中央有关部门也要吸取经验教训,考虑经济上已发生的巨大变化,为防止合理的正门不开而下面却只好用开后门、挖墙脚、搞“创收”的办法,对过去的确管得过死、不合理或有名无实的制度主动放宽或修改,不留缺口。

(3)尽早解决生产要素双轨制问题, 严格规范和管理生产要素的市场行为。现在炒地皮、炒资金不仅成为一些暴富者的首选途径,而且已成为一些乡镇以至村干部和某些金融机构及企业“创收”的门路。在汇率和主要物资价格并轨之后,现在的重点是土地价格和利率。

(4 )消除一些占有资源优势或垄断行业或部门的“级差地租”收益也进入分配的不合理因素,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创造平等竞争环节。占有资源优势或带有垄断性的行业、部门多数由国家重点投资、优惠扶持、进行垄断性经营,收入增长较快,如果不加区别地实行工效挂钩而不剔除非劳动和非经营性的“级差地租”收益,会在消除旧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分配不公。建议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个人收入水平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和比较。在工资制度中进行研究,完善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合理的工资提取率和水平,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据1994年有关统计,政府对个人收入能直接管理的部分只占29.1%,即70%以上的个人收入还是一笔糊涂账,这种情况会使激励机制失效。如今,工资外收入的巨大诱惑力使一些人兼职忙、队伍散,本职工作自然会疏懒,这是很值得重视的问题。

(5)充分发挥个人所得调节税的作用, 建立个人主动申报的制度和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目前在高收入阶层中,就其“灰色收入”来源看,都具有隐蔽性,很难从收入来源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形成目前征收个人所得调节税仅能以个人工薪收入和个人经营收入(也有不透明之处)为主的局面,对真正的高收入的人(更不要说“黑色”收入了)起不到多大的调节作用。对此,有的地区已经初步有了些新的征管办法,应及时总结推广。此外,还可考虑尽早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还可考虑对高收入者的特定消费内容开征特别消费税。

(6)及早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税方案,逐步实施; 加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特别是对大量离退休职工和下岗人员,要尽可能保障他们起码的生活需要。

(7)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对合理部分纳入工资管理范围, 对不合理部分加以杜绝。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比较调查制度,作为工资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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