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与合力:晚清两师处理州县小人物诉讼的复杂态度--以范增祥及其范山政治信为例_张力论文

张力与合力:晚清两司处理州县小民越讼的复杂态度——以樊增祥及其《樊山政书》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民论文,晚清论文,为例论文,合力论文,州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州县词讼审判及其司法实践是近年历史学和法学研究的热点。海量研究论著及其主要分歧,集中围绕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情调处息讼展开。笔者无意继续情与法的论争,重在打通清代按察使司、布政使司等省级司法主体①与州县自理词讼的关联。在一般意义上,布、按两司与州县自理词讼的整体关系是间接的②,它们不以直接受理民讼为主要职责。因为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应由州县受理并审结,故称自理③。但事实上在地方公费短缺、州县主官法律知识匮乏等的限制下,加之此类“细故”④无关考成,州县主官们不免懈怠,或拖延积案致使民怨未申,或草率结案使得冤情再起,越讼时有发生。因此,在省级层面督、抚两司(尤其是作为一省“刑名总汇”的按察使司)主要是处理州县词讼积案及其引发的大量小民越讼事件。

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息讼、厌讼的静态结论,我们认为清代两司在处理州县小民越讼事件时,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整体态度,可以归结为“张力与合力”。一方面对州县官员因循迟延以致大量积案深刻洞悉,另一方面又对小民扰乱行政程序的越讼行为表示明确反感,彼此之间作用力方向相反,形成明显的张力。同时,又由于两者作用力大小不同,对越讼的少有受理和严厉申斥就成为两司在处理此类事件的必然结果。张力与合力,即是清代两司处理州县小民越讼的复杂态度,其中张力是过程,合力是结果。

下面将以晚清樊增祥出任陕西臬、藩两司及江苏布政使时的大量专业批词——《樊山政书》为基础,辅以其他清代前期的原始文献,详细剖析这种复杂态度所蕴含的张力与合力。为什么这样选样选材呢?首先,樊增祥系当时地方官僚之典型,长于听讼且判牍专业水准颇高。不仅每有听讼,千人聚观,而且对于家庭釁嫌、乡邻争斗及一切细故涉讼者,“尤能指斥幽隐……听者骇服,以为炯察而得实”[1]。因此,其躬身所治之判牍广为流传,常常是“每一批词挂发,吏民传写殆遍”,李慈铭更称其判词“别是人间一种文字”,同时樊氏本人亦云“自有心得”[2]。其次,《樊山政书》所载集中于1901-1910年,虽正是清末政治法律变革最为显著的阶段,然批词字里行间仍流露出儒家正统思想的深厚影响,具有代表清代地方官僚思想的一般性价值。

一、在情法之间:学界对州县词讼审理方式的主要观点

“万事胚胎,皆由州县”。州县词讼听断以法,调处以情。那么,清代州县官对大量发生的小民自理词讼究竟如何裁决?国内外学界对州县审判及其司法实践的诸多研究成果和分歧常常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主要是集中于究竟是依法判决抑或基于情理调处息讼。约略而言,大体有以下三类基本观点。

日本法史泰斗滋贺秀三及其弟子执“调解论”。他们认为“虽然全国各地都设置有知州、知县这样的审判者,但他们对民事纠纷进行的审判实质上是一种调解。具有‘民之父母’性质的地方长官凭借自己的威信和见识,一方面调查并洞察事件的真相,另一方面又以惩罚权限的行使或威吓,或者通过开导劝说,来要求以至命令当事者接受某种解决。……就民事案件而言,却没有任何机关有意发展出一套具有私法性质的规则,也不存在任何使得判例得到统一的机制”[3]。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基于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环境特点,提炼总结出“无讼”观点和与此相应的州县官的调解立场[4]。

法史学者张晋藩、郑秦等也多强调指出州县官对自理词讼的大力调处。张晋藩在《清代民法综论》中指出,调处息讼受到清代最高统治者的青睐,在最高统治者的倡导下调处日趋制度化和普遍化,这种调处又可具体分为州县调处和民间调处。其中州县调处是州县官员的政绩和“大计”的重要指标。因此州县官对自理词讼,首先着眼于调处,调处不成时才予以判决[5]。在近年的论争中,贺卫方认为传统中国“卡地司法”主要表现在法官诉诸“天理人情”之类的法外标准,由于这些标准本身伸缩性很大,各案裁量的结果便具有“翻云覆雨”的结果。高鸿钧认为,中国传统司法基本上属于“卡地司法”,尽管贺卫方关于古代法官“翻云覆雨”的措辞有些夸张,但他关于“卡地司法”的判断是基本成立的。

与上不同,黄宗智先生更多从清代官方话语表达和实际运作的背离与矛盾出发,提出州县官对大量发生的民事诉讼系依法判决。他认为在州县自理词讼中,州县官一般都依法断案、是非分明,很少像官方一般表达的那样,以情调解使得双方和睦解决纠纷。和睦解决只是儒家的理想和官方话语的描述,而不是实际运作之中的情况,并且,他更进一步指出在依法判决的正式制度和出于情理调整的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第三领域”或“中间领域”[6]。与此类似,张伟仁认为,大致而言中国传统的司法者在处理案件时,遇到法有明文规定的事件都依法办理,在没有法或规定不很明确的时候,寻找成案作为依据处理同类案件。许多地方档案和地方官的审判记录,都可以证实这一点,极少可以见到弃置可以遵循的规则不用而任意翻云覆雨的现象。

王志强等学者则兼而有之,提出在清代听讼中官员同样重视情理作为裁判根本价值取向的意义,并以此指引发现和运用制定法的推理过程。制定法在民事司法中发挥的这一工具性作用,与命盗重案中其实并无二致[7]。

以上只是对各家主要观点的简单介绍,笔者无意继续州县词讼审判情与法的论争。这里意在从行政角度,沟通布、按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与州县自理词讼的关联,尤其是他们对州县小民越讼事件的复杂态度。作为省级大员,他们更多是督促和检视州县的刑名案牍,并从地方行政需要出发,应对并解决急切的现实问题。而且,作为当时语境下的历史当事人,想来他们不会反思以至争论州县和自己究竟是依据律例还是情理处理自理词讼,因为这原本就是现代学者基于专业研究分工由法学研究者发起、由其他相关领域学者广泛参与并不断拓展推演、最后逐渐形成的声势浩大的后发问题。

二、张力之两端:洞悉州县积案与严斥小民越讼

《现代汉语词典》对“张力”一词的定义是:受到拉力作用时,物体内部任一截面两侧存在的相互牵引力[8]。简而言之,即作用于同一物体的两种方向相反的作用力。具体到清代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对州县小民因自理词讼而上控到省的复杂态度,一方面深刻洞悉州县官员因循迟延以致大量积案甚或审断不公的现实,另一方面又明确反感、严厉斥责小民扰乱行政程序的越讼行为,两者之间作用力方向相反,形成明显的张力(具体可如图1所示)。下文对两个构成要件的详细剖析即以樊增祥及其《樊山政书》为中心展开。

图1 张力示意图

(一)洞悉州县积案

张力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州县多积案不结甚或审断不公等弊政的深刻洞悉和批评督促,这也是能够形成张力的前提与基础,因为大量尘案延搁加之审断不公,使得坚信自己冤屈未得申雪的百姓客观上有理由越级上控。透过樊增祥所批大量上控到省的州县自理词讼,不难看出他对陕西州县积案等弊政的深刻洞悉,具体表现形式为对州县主官的批评、质问、叮嘱和督促。

(批咸宁县生员刘德睿控词)此案于四月二十二日,经西安府批饬咸宁县,会同办赈委员会秉公重讯。何以逾时两月,未据禀覆?……且原、被近在咫尺,不难立刻传讯质究。该守令等勿再因循,切切![2]

该批词不但有对咸宁县迟延不办的批评与质问,亦兼之苦口婆心的催促与叮嘱。

(批长安县民任益谦呈词)家庭不睦,讼属寻常,何至传案数月,一堂未过?仰长安县于五日内集讯,断结举报,勿稍延袒。[2]

这是在批评长安县作为陕西通省首县而对寻常讼案悬搁数月不问,并催促于五日内从速审结。类似者又如批咸阳县崔鼎铭越讼一案,更有严厉的质问和撤职的警告:

(批咸阳县讲生崔鼎铭控词)此案行提多日,而梁令延不传结,反上禀为赵钧请奖,本司真不解其是何居心?此案著限三日解省质审,倘再延抗,定将梁令撤任。[2]

渭南县则非但偷懒悬案三月不办,还存在审断不公的嫌疑——管押原告并且逼令私和,难怪樊增祥批示另委能员审理:

(批渭南县民妇王方氏呈词)再查余令本非糊涂无用,唯身任大缺,一味懒惰,以寒士出身之人,而官场习气太重,深为本司不取。即如此案,杀此一家二命,而初禀即有意朦胧,又将原告管押三月之久,逼令私和,究竟是何意见?此案非张令炳华前往审讯不可,并仰西安府知照。[2]

白河县令更是明显审断不公,糊涂任性,以至深知十讼九虚的樊增祥竟然表示,要破例受理并亲自审讯:

(批白河县文童彭金鳌呈词)本司甫离赤紧,深知上控之案,十讼九虚,从不轻率准理。独此案查阅前后情节,张令可谓荒谬万状矣!……该令糊涂任性,竟将人嫡派子孙时立时斥逐,祖遗家产官民平分。如此断案,争继者欺天夺嗣,问案者坐地分赃,直是强盗做官,良民尚有生路乎?此案恐非兴安府所能了……听候本司亲讯判断。[2]

州县主官既然平时对自理词讼尘案不结或草率了断,则不得不在按月上报的循环簿上动手脚,或拖延晚报以至不报,或罗列几案希图了事,这些自然逃不过牧令起家的樊增祥之眼⑤。

(批宁羌州赵牧月报自理词讼清册)人皆谓该牧懒于坐堂,并懒于相验。今观来册,尽冬月一月,仅得此稀松平常一案,足见人言并非无因。此批登报,俾知愧励。[5]

(批石泉县词讼册)各属月报大抵两三案居多,本司是过来人,岂不知某州某县每月当有若干案?……更有庸滑州县,臆度本司公事如蝟,不报岂能察及,报则转恐挑驳。此则不但是少报,而且直头不报。此皆糊涂之甚者也。本司于各属月报案件,所以不殚烦劳,随到随阅、随阅随批者,正欲观同寅之断才,查百姓之冤否。……而庸者、滑者、不中用者,不明此理,或少报或不报,自以为十分得计。殊不知本司视之,直一言以蔽之,曰糊涂。[2]

以上尤其是最后一例中,樊增祥以“过来人”的经验和臬司的口吻,不但揭穿了州县少报、不报自理民词的把戏,而且严厉斥责这些“小聪明”表象下的糊涂,并警告、威慑这些州县官日后再不可欺罔行事。

(二)严斥小民越讼

张力的另一要件是对小民大量越讼行为的明确反感、严厉申斥甚至惩罚,而且其作用力比起洞悉积案要大得多。这里姑且不论儒家“无讼”思想的隐性宏阔影响,樊增祥的批词中常常明确存有某种先定的逻辑假设,即在地方司法流程中各级主官都能正常履行职责,也就是速审速结且秉公剖断,并由此出发,进一步反问越讼百姓:知县、知府俱明于决断,如果你确有冤情,他们怎么会一概糊涂偏袒对方而不为你申雪冤屈呢?若果有冤屈,你为什么当时不马上具控到官,却又在几年后一再纠缠越讼不休呢?

这和前面所说对州县积案等问题的深刻洞悉看起来似乎有些矛盾,却恰恰说明了两者确实是方向相反的力量,虽大小不一,仍综合作用形成一定程度的张力。这种张力表现为认识和表达的不同层面。作为官场中人,樊虽然熟谙内部系统的种种弊端,但在对子民百姓言说的文本系统中,还是需要宣之以堂而皇之的言辞并维护官方的权威和形象。

樊增祥批词中对州县小民越讼的整体态度是刁民健讼,虚词上控,不予准理,下文两三例即是典型代表。

(批蒲城县民武赞谟呈词)本司久在关中,深知上控呈词多虚少实,是以从不轻准。[2]

(批鄜州县民赵鸿源呈词)大凡轻去其乡之客民,与京控、省控之老民,率非善类。[2]

(批白河县民张肇忻控族叔张雯词)胡说,不准。[2]

其中最后一例批词全文仅四字,怒斥越讼人胡言乱语,因此断难准理,其对小民越讼的鲜明态度跃然纸上。

若州县小民具体由于田土户婚等“细故”一再越讼不休,除所告不准外,更严厉申斥并警告律例中的严厉规定。对情节恶劣者,则行令尽法惩治以警后来:

(批紫阳县民马家骏控词)尔以紫阳县民,不远千里来省上控,而所控者,无非买卖田地钱财胶葛之事,辄敢指控被证九人之多。其健讼拖累,已可概见。本应惩责押递,姑宽申饬。[2]

(批临潼县举人陈石铭呈词)尔忝贤书,以细故阎墙兄弟构讼,县案已结辄复省控,控而不准,盘踞省城,连控十一次。今已腊月二十四日,犹复拦舆喊禀,暂不回家过年。膢腊之际不修,讦告之心愈急,此等举人理应斥革。唯值封印期内,一切公事停办。尔如知机,早早回家度岁为妙。[2]

在这些申饬、警告和惩罚的话语中,还用心良苦地存有对官方尊严的捍卫以及对官员形象的维护。毕竟官民泾渭分明,官场的“家丑”不可外扬,不能随意在普通百姓面前承认,反而需要强化官员的正面形象。

(批镇安县民阮明有呈词)商州尹牧断案,其明决胜于本司,岂能曲庇属员,冤屈百姓?毕竟该牧提审此案,已否断结详销,仰该房检卷送阅。[2]

(批客民田其元控词)定远厅沈丞长于听讼,民不能欺。尔如实系含冤,岂有屡控屡驳之理?……以本司揣之,必系尔叔生前早已立继,尔与尔叔一秦一楚,渺不相关,不但踪迹阔疏,而且音书断绝。今尔叔身故,突欲收其遗业,遂以霸继为词,无怪该厅不准也。[2]

(批蒲城县民杨春芾控词)一面之词,殊难凭信。既经控县有案,自应由县断结,以省拖累。新任蒲县李令,廉明果毅,绝无瞻徇,仰即回县催案。[2]

若有百姓以官方积案不结或审断不公的“家丑”为由,抓住“小辫子”越讼不休,甚或指手画脚擅自提出该如何办理,则更是省级大员万万不能容忍的,因为这是百姓对官方权力的僭越和侵犯。

(批石泉县民吴兴武控词)呈尾谓“吕令清册多是具文”,此因本司前札饬兴安府,谓“吕令造赍清讼册籍,荒唐敷衍”,而遂援为口实,冀激本司之怒,准尔呈词。尔之熟衙惯讼,亦可见也。试问吕令造册不实,尔一细民从何得知?不准,并饬。[2]

(批江宁县孀妇杨李氏呈词)尔等身为苦主,缉凶不获,宜其呈催,然立言须有分寸。词称斥革陈泰,另差干役,不消十日,必获徐麻子等语。百姓指挥官长,官长即奉令承教乎?尔等须知命案不获凶手,做官者比尔等更急十倍。若如此呈催,俨然替官做主,正恐欲速反缓耳。[2]

其间第一例的要害不在于越讼本身,而是石泉造报自理循环册簿不实,原是臬司作为上级对州县牧令的内部批评,竟被吴兴武援为口实。接下来江宁县杨李氏则更进一步,“词称斥革陈泰另差干役,不消十日,必获徐麻子等语”,百姓指挥官长,俨然替官做主,本质上就是对官方权力的侵犯和僭越,难怪樊增祥说“立言须有尺寸”。此“尺寸”亦即官民之间明确的身份和权力界限,即使官方行使权力时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和弊端。

三、最终之合力:处理结果和批词基调

张力是过程,合力是结果。位处张力两端的洞悉州县积案和严斥小民越讼,由于作用力大小不同,最后表现为对州县小民越讼少有受理并严词斥责(具体请见图2)。

据统计,《樊山政书》中对州县越讼事件的最后处理意见,主要有四种结果:(1)田土细故虚词好讼,不予受理并严厉斥责,此类数量最多;(2)在严斥刁告越诉的同时,责令依照正常司法和行政程序,回归州县投案;(3)严斥之余,为慎重案情起见,“批发”⑥府县复核案情虚实,坐虚者严惩,坐实者秉公剖断,其数量仅次于第(1)种;(4)个别案件亲自审理,尽管这样其批词仍秉持强烈反对越讼的严厉口气。下文表1即是对《樊山政书》中越讼批词较为集中之前十卷的分类统计数字。

图2 从张力到合力

以上统计结果大体证明了张力之后的合力,多数结果是掷回原词不予受理,用樊增祥本人的话说就是“不准,并饬”[2],或要求回到州县呈案或催促,也就是回归到正常的司法流程和行政顺序办事。即使批发到府州复审,也是要求下级官员先核实是否虚词妄告。即使少数特殊情况自己亲自审断,也不忘斥责越渎上控。总之,不论何种结果,字里行间批词的基调多是对虚词刁告、越讼不休的严词斥责。

樊增样虽是晚清官员,然其处理州县小民越讼的这种态度在清代是一脉相承的。如康熙著名清官于成龙也认为,为官者“不可立意为民洗冤”,否则时间一长“稍拂其意,而肆行无忌,恐开刁诈之渐”[9]。乾隆年间,江苏按察使钱琦对吴中小民越讼不休种种情形的描述,也明显流露出省级大员对百姓不按“规矩”办事、扰乱正常司法程序和权力流程的反感态度:

其中有未赴州县控理,先行上控者。有甫赴州县控理,复行上控者。有州县已经批结,忽又上控者。有原告控准州县而被告上控,冀图批发以制胜者。甚有诘讼多时,系案外之人代为控告,而原告正身尚未知晓此事者。[10]

四、求其所以然:复杂态度背后的原因探析

综上所述,在清代,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在处理州县小民越讼事件时,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整体态度,表现为张力(过程)与合力(结果)。一方面对州县官员因循迟延以致大量积案深刻洞悉,另一方面又对州县小民的越讼行为表示明确反感,彼此之间作用力方向相反,形成明显的张力。同时,又由于两者作用力大小不同,最终表现为对越讼的少有受理和严厉申斥。何以至此呢?其实,这也是在具体追问省级大员对州县小民越讼因何如此强烈反感。在传统儒家无讼思想的隐性宏阔背景影响之外,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主客观原因。

首先,律例明文禁止。这使得州县以上各级官员(包括布、按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反对小民越讼的立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大清律例·刑律·越讼》明确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其后详细规定了27条例文,其中第14条又云:“词讼未经该管衙门控告,辄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滥行准理,照例议处。其业经在该管衙门控理,复行上控,先将原告穷诘,果情理近实始行准理。如审理属虚,除照诬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将该犯枷号一个月示众。”律例所禁正是官员反对越讼之最为客观的理由。同时,律例规定不仅指向越讼的小民百姓,官员如若滥行准理又有严密处分之虞,因此他们在个人意愿上也会倾向于主动规避风险,对小民越讼少有受理甚或不予准理并严厉斥责。

其次,维护权力秩序。这是省级官员反感小民越讼最为根本的主观原因。自理词讼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审结并执行,《大清律例》虽然规定如有怨抑须自下而上逐级陈告并明确越讼刑罚,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具体制度保障其刚性执行(而徒刑以上案件的逐级审转复核制虽有诸多流弊,然基本按照规定的司法和行政程序逐级稳定流转),大量小民词讼从州县越级上控到省,恰是对地方之州县—府—道—司—院这一稳定行政程序的冲击,从本质上讲更是对权力秩序的僭越。显然,这种局面让惯于按照程序和品级行事的督、抚两司等省级大员很难满意,这和官员个体是否清官、是否长于刑名听断没有必然关联。因此,对州县小民越讼无论是不予受理,还是责令回归州县投案抑或批发州县复审,本质上都是在维护既有的权力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小民越讼行为破坏的地方行政程序。

再次,减少突发事件。此亦是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内心深处反感州县小民越讼的出发点之一。大量越讼小民奔涌而来,激增的突发事件让省级大员们疲于应付。若有拦轿喊冤之事发生,则更让他们不满。这种突发的意外事件,将平素惯于按照行政程序循例办事的督、抚两司瞬间置于尴尬的境地:不理,众目睽睽,留下漠视民隐的口实;接状,无形中又是变相鼓励这种破坏“规矩”的非正常行为,大开刁诈之渐。继续审理,又发现多数虚词耸准、缠讼不休。对此,乾隆朝山东按察使蒋嘉铨曾抱怨说,“初至省城,拦轿赴诉者甚多。带至当堂先审原告,竟有顶名假冒。希图滥准者居其大半,以户婚田土越诉者,亦居其大半”。

虽然以上对反感越讼原因的分析看似又回到了厌讼、息讼的静态结论,但我们是将其作为张力之后形成合力的一个关节点,不仅呈现结论,更探析过程(而且重在动态过程的摹绘与分析),这也正是历史研究的旨趣所在。

①清代省级司法主体,以督、抚为最要,按察使司(即俗称“臬司”)为一省刑名总汇。布政使司(即俗称“藩司”)兼有辅助司法职责,因之地方刑名、钱粮互相关联,并无泾渭分明的界限。此外,学政、提督等均负有部分司法职能。这里,主要依据史料讨论两司与州县自理的关联,重点是剖析其对州县小民越讼的复杂态度。

②即使是作为一省“刑名总汇”的按察使,亦不直接受理州县自理词讼。其对自理事件的管辖范围有二:(1)审理总督、巡抚、臬司、学政、提督及本司等衙门之书吏、衙役、幕友、长随等人的词讼和轻微刑事案件。(2)审理所属州县上控的民间词讼。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其中第二条表明,按察使系间接受理州县词讼的上控事件,而且必须按照州县—府—道—司—院的程序严格进行,否则即属越讼行为,而越讼在《大清律例》和官员意识中都是负面举动。

③“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成,例称自理”,见赵尔巽:《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又见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三二:“自理民词,枷杖以下一切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细故,名为词讼。”

④“细故”之说主要是官民立场不同。清人方大湜在《平平言》中说得很明白:“户婚、田土、钱债、偷窃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自百姓视之,则利害切己,故并不细。”见方大湜:《平平言》卷三,勿忽细故。

⑤樊增祥以光绪三年(1877)进士入仕,曾“宰渭南六年”,当时即长于听断,后累官至陕西按察使、布政使及江宁布政使。需特别解释的是,《樊山政书》后10卷出现了不少对州县月报自理词讼清册的积极评价,可以这样理解:从数量统计上看,陕西省有州县七十多个,批结清册涉及的州县有四十五个,多数只是出现一两次,反复出现的州县仅有八九个,如临潼、朝邑、城固、洛南、山阳、扶风、咸阳、石泉、澄城和蒲城等。他们的守令给藩臬的印象多是判案持平公允文笔老到,并选择典型案件登入邸报以彰断才。个别懒于断案或审断糊涂者,也特别指出以兹惩戒。这样奖勤罚懒,颇有以两头带中间的寓意。

⑥此“批发”自非现代之商业行为,意指藩臬对讼词做出批示,并发到某处府州审理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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