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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金融体系发展日新月异,与此同时也对新时期农村金融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战略和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对策
1、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不健全
在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主要负责对农业的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信贷业务一直是农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中国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包括专项农业贷款、常规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供销社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贷款等。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特点,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趋于弱化,加上我国农村二元化的经济结构,农村信用问题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转移贷款对象,选择那些经济实力强、信用好的企业或者政府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因而各大商业银行的对外贷款中缺乏支农专项资金,导致农民从商业银行中得到的支持力度不够。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力军,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举足轻重。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是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比重较大的金融服务主体,与农业和农户的直接业务往来比较频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已有300多万家,2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有87万家,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48万家,各类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2万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政府干预、缺乏竞争、以及历史原因等,造成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为“三农”提供的信贷支持非常有限。加上农村信用社资本规模偏小,筹资难度大,不能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农业所需资金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造成金融供给不足且竞争不充分
截至2013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此可见,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作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三农”的信贷供求矛盾难以得到有效缓解,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进一步深化势在必行。商业银行收缩机构以后,农村金融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经营网点的撤并,使得农村金融服务缺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非正规式金融机构成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竞争导致农村信贷市场供需失衡。一方面随着农业外延的不断扩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消费逐步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从农户到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不足。
(三)农村信用无法保证且融资难
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首先是降低风险然后是吸收存款,但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二元化结构形式特殊,造成金融交易条件恶化,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乡镇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贷款面临“担保难”的现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担保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障碍,《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二是融资费用偏高,由于农村金融网点比较分散,造成贷款中间费用高;三是手续复杂,办理抵押贷款,借款人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登记等,往往疲于来回奔走,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除了抵押贷款之外,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他们提供担保;四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农户居住比较分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等因素导致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和实施问题相当严重,因而农信社很难确定借款人潜在风险类型,对农户信息了解、掌握不及时,往往会对农户贷款做出错误的决定,从而造成农村贷款信用得不到保证,出现融资难的现象。
2、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加快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必然影响着该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银监会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相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但是这些条例的出台只是针对出现某个问题时才相应出台一个文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整体上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法律体系。上至银行下至民间金融都应建立专门的法律规范:农村分支银行也要有相应的银行管理办法;农业贷款方面应该具有农业贷款管理条例,规范农业贷款;针对民间融资,需要建立相应的民间借贷条例;而针对借贷信用问题应该具有借前,借后信用法律来约束农村信用体系,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法律保证。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信用体系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农村信用环境的恶化,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主动性,影响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法制建设为重点,构建农村信用综合网络,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积极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担保基金,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等。
(三)积极引导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功能和影响没有很好的区分和认识,政府一味的通过行政手段抑制非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的渗透程度与服务范围还非常有限,很多非制度性金融活动一直处于隐性状态,规模和范围受到极大限制。非正规金融在针对农村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审查、监督、合约实施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加强金融法规管制的前提下,应解决小额信贷组织、互联性交易的法律地位问题,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农村金融市场补充和促进作用。
(四)完善、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首先,政府应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针对粮、棉、油等商品流通过程发放贷款外,应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放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信贷业务品种;同时通过农业政策性信贷投向,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投入,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将政策性资金真正用于发展农业经济。其次,提高商业性银行服务“三农”服务水平。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高农业银行的服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逐渐收缩,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严峻现象,必须根据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进一步突出商业银行的特点,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将业务范围适当的向我国中小城镇转移,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份额,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再次,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由于我国农村主要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二元经济导致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覆盖面积有限,造成农村信贷成本过高,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占主导的农村中,合作金融就显得尤其重要。农村合作金融保证了贷款的低成本与低风险性,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发放贷款,如果管理得当的话,其风险也将随之降低。
3、结束语
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调整、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并形成了一定的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仅是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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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志祥.新农村建设中金融创新的法律思考[J].商业时代 2009(6)
论文作者:李士坤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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