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遗产论文,名录论文,物质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 )03—0013—06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终于公布了,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史、但从未有过现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文明古国来说,无疑具有划时代意义。它的公布,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已经注意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
在此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关注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亮点。各种表格不但要求填表者明确填写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求填表者对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间的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方式及传承环境等给以详细说明。这是因为,作为一种技艺或技能类文化遗产,在附着于某些物质性载体的同时,也更紧密地附着于某些特定人群的身上。因此,要想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并使其传承永远,保护好传承人便成了问题的关键。
与已经沉睡了千百年的物质类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与其制作人、演出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传统社会中,一个民族最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集中掌握在杰出艺人、匠人以及巫师这三类人手中。他们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主体,一个民族的历史、天文、历法、地理、文字、文学、乐理、艺术、医药、工艺、技能等传统知识与技能,主要通过他们来传承。然而,随着西风东渐、文化革命以及近二十年来的几次大的冲击,那些饱含底蕴的传统遗产已经所剩无几,那些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也已步入余岁残年,许多文化遗产都很可能会因老艺人的离世而人亡艺绝,前景并不乐观。而此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颁布,表明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也标志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春天的到来。
但是,在万众喝彩、文化遗产传承人笑逐颜开之时,我倒是心生了许多莫名的惆怅。俗话说,“树大招风”。随着文化遗产热的升温,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传承者,特别是那些已经进入《保护名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肯定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些关注在造成正面影响的同时,也很容易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事先意识到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主要会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一
第一个负面影响可能来自各个方面利益的诱惑。
在商业社会中,什么都会成为商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一旦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自然会身价陡增,并成为商业集团竞相掠夺的对象。而这种高薪聘请对于穷苦了一辈子的乡下人来说,是很难抗拒的。在我们的调查中,许多著名歌手、艺人都曾走过这样一段曲折的路。从好的方面说,这些被旅游公司或表演团体收编的艺人们有了更多的展示自己才艺的机会,使传统文化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得以延续;从坏的方面说,这些漂泊在外、背井离乡的传承人所能展示的给游客的只有他们的“才艺”,而原本附着在他们身上的其他功能,都会因他们的出走而不再发生作用。他们的功能发生折损,乡间的传统文化也会就此终结。
为保护好这份遗产,并使其在原生状态下顺利传播,日本、韩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也曾想出过种种办法,用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问题。他们的主要经验是:
(一)政府每年都会从国库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以补贴这些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在日本和韩国都制定有对国家级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贴政策。单纯从数量来看,这笔钱并不多,大致相当于一个低工资者的普通收入水平,但由于这些传承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生财之道,所以,他们的生活都已相当殷实。目前,在中国某些地区,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对著名民间艺人实行生活补贴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为民间艺人研习、传承传统技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通过国家命名的方式吸引传承人。在日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常被授予“人间国宝”的称号;在韩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则被授予“重要文化财保有者”的称号。实际上,与政府津贴相比,人们更看重“人间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保有者”这样一些金字招牌,这是因为他们的才艺一旦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承认,他们的作品便会价值陡增,他们也会从这种良性循环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并实现自我价值。政府也会通过这种改“输血”为“造血”的表彰方式,减轻财政方面的负担。
(三)以带徒授业的方式拴住传承人。在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并非没有文化遗产传承人出走的情况。为限制这些艺人远走他乡,政府要求这些民间文化传承人在领取政府补贴、享受“人间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保有者”称号的同时,必须将他们的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更多的人。这也是他们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格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按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无论何人,也无论其技艺或技能有多高,只要他保守技艺,秘不传人,都无法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光荣称号。为保证这些技艺或技能的传承,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实施规则》还规定,必须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配备专门的助教;而且,助教人选也必须经过文化财委员会中该领域委员、专员及相关专家的严格审查。
为避免因艺人出走而影响乡土文化传承,我国可参照日本、韩国的方式,根据命名等级的不同,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补贴。考虑到具体国情,补贴金额不必过高,辐射面不必过大。但对于那些确有才艺而身体欠佳者,则必须进行重点保护,以确保文化遗产的顺利传承。此外,各级政府还可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将艺人保护与乡土建设结合起来,通过限制外出艺人申报《名录》的方式,用政策将人留住,让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保护、传承文化遗产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二
第二个负面影响可能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过分“关爱”。
在当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官方的参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政府的参与,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护。但是,由于我们所保护的是民间文化而非官方文化,这就给并不十分熟悉此行当的政府部门出了一道难题。处理不好,文化遗产就会因为政府的过分“关爱”而夭折,这种教训在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可谓屡见不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认可“政府领导”或是“政府参与”这种说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级行政部门就可以因此而取代民间位置,对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全盘接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民众才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而政府与学术界至多只能说是个宏观的指导者。在国外,政府的任务就是有效调动起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并让他们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那种认为既然民众归政府领导、政府自然就有权管理遗产并成为文化遗产真正主人的想法与做法,那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的行为,不但不会使民间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反而会挫伤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并使活生生的“民俗”变成千篇一律的“官俗”。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并不罕见。譬如,一个原由民间操办的传统节日,随着政府的介入,一夜间变成了一项政府工程。随着各级官员的热情光顾,仪式的司仪由寨老变成官员,寨老从台前退到幕后,原本的主人一转眼变成了一名不折不扣的看客;在一天的活动中,来宾介绍、领导讲话、政府颁奖、嘉宾剪彩,就用去了大半时间。上述做法表面上确实反映出地方政府对民间文化的关爱和支持,但实际上他们却在有意无意间剥夺了民间社会传承本土文化的权力,使节日变成会议,使“民俗”变成“官俗”。
说政府行为冲击了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他们会显得非常无辜。但他们确实因为方法的不对而好心办了错事。例如,为使那些声名显赫的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他们在尚未弄清什么是文化遗产什么不是文化遗产、什么是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什么不是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情况下,就一边将“八音会”、“幡乐会”等原有民间组织打散,一边打着弘扬文化传统的幌子四处招兵买马,重组班底。在他们看来,新招队员体貌端庄,功底深厚,整体素质岂是几个“老土”所能比拟?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的文化事项,它的价值不在于文化遗产有多时尚、多前卫、多创新,而是看它是否保留有足够的文化基因,能否代表一地一族最优秀的本土文化,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文化价值。在韩国,人们选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便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必须是“原原本本领会或保存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技艺、技能,并能够原原本本地进行艺术表演或进行工艺制作者”。可见,要求传承人原汁原味传承非物质
文化遗产,是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普遍做法。国际社会近半个世纪的保护实践告诉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价值不是创新,而是保留。保留的多与寡是评价、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重要尺度。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很特殊的评价体系,所以,有些文化事项(如某些著名艺术家的表演等)尽管非常优秀,但却永远无法跻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我们从这样一个价值取向中也应该领悟到这样一个道理:在保护、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过程中,更应该向动植物学家为基因库寻找最优秀动植物基因一样,将那些最原始、最自然、最具有原生状态特点的文化基因,尽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起来,传承下来。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允许创新的问题,国外争论非常激烈。一种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就是历史价值。如果不断有新元素介入,文化遗产就会变样、走味,文化遗产也就失去了它的认识历史的价值,故主张“原汁原味”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遗产本是民俗的一种,自有其传承规律,如果干预过多,客观上就会限制民俗的自主传承,使“民俗”变成“官俗”。笔者以为,民俗自有其传承规律。我们应该尊重民间文化的自主传承甚至是不断创新,但不提倡进行过多的人为干预,特别是政府干预。政府干预不但会使“民俗”演变成“官俗”,同时还会挫伤民间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于己于人都没有好处。
上面所述,还只是某些文化事项尚未列入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之前的状况。如果列入,随着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积极性的高涨,随着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全面铺开,将“民俗”演变为“官俗”的速度不知还要快多少倍!这也是我们所最担心的。
在刚刚颁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春节、清明、端午、中秋、重阳以及二十四节气等文化事项,都是在尚未找到合适的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情况下暂以政府的名义申报的。这无疑反映出中国政府对正在迅速淡化的传统节日遗产的强烈关注,但类似情况如果被各级政府误读,以为政府完全可以取代民众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人,就很容易在政策层面上为文化遗产的“官俗化”打开一扇方便之门。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在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努力发现民间社会保护传统文化的积极性,使这些传统尽早回归民间。
其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及公约中,已经意识到了政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能会出现的“官俗化”问题。所以,它们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府行为严格限定在以下宏观指导范畴:编制国家级民间创作机构目录;建立国家档案机构;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政策;建立必要的国际分类体系、鉴别及登记体系以及具有指导性质的搜集指南;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制定法律法规保护民间创作知识产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评选;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上述做法应该视为近几十年来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总结,也反映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提倡各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主传承进行过多行政干预的明确态度。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起步,并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怀着一种更加谦和的态度,向别国学习,使我们少走或不走弯路。
日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倡国,从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公布算起,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有56年历史了。为避免以“官俗”替代“民俗”,日本从制定传承人指定制度时,就已经将政府排除在外。在日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国宝”,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则被称之为“人间国宝”。一般来说,“人间国宝”的认定通常采取“个体认定”与“团体认定”这样两种方式。但无论是“个体认定”还是“团体认定”,都必须以“民间”为前提,政府是不能作为认定对象的。
日本对人间国宝的认定程序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文化厅在咨询文化财专门调查会成员提名的基础上筛选出认定名单;然后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但在认定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必须接受文化财委员会中该领域委员、专员及相关专家的考察,否则,他们是不会贸然提出认定的。
其实,在长达56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日本也经历了一个从保护“物”到保护“人”的这样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深深地认识到保护民族传统的关键,与其说是保护“物”,不如说是保护“人”。只要传承人还活着,传统文化就不会消失;只要传承人还在创新,文化遗产就会更加精益求精;只要传承人还在招徒授业,文化遗产就会后继有人。截至2002年7月止,在这一制度实施的近半个世纪中,日本已认定“人间国宝”114人。该制度对日本传统技艺与传统工艺的传承和保护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韩国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有目共睹的。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第24条明文规定:“国家为继承、发展传统文化而保护、培养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规定也从一个层面告诉我们,韩国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不仅仅局限于“死”的文物,更多的鲜活的文化遗产,也将在他们手中传承。所以,《文化财保护法》在“重要非物质文化财的保护、培养”一项中,突出了“发展”、“培养”这样一类仅用于“活态”文化保护的字眼。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韩国政府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而带徒授艺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方式。《文化财保护法》授予文化财厅长官以这样的权力:“文化财厅厅长为继承、保存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命令该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传授其所持有的技艺。”并指出:“在传统教育中如需经费,在预算范围内者,可由国家负担。”同时规定“文化财厅厅长对接受传统教育者应给予奖学金”。当然,在传统教育的学员选拔上,在选拔年龄、选拔标准等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各地还成立许多相关社会团体。这些由民间艺人、工匠、学者、教授或社会热心传统人士组成的民间团体,切磋技艺,传授技能,在弘扬传统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一件新生事物,历史上也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但笔者以为中国历史上利用民间社火组织来进行民事活动的“民间事民间办”的传统值得我们借鉴。
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历来有两套组织系统:一套是以村长、乡长为代表的村落行政管理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行政管理;另一套是以社长或社首为代表的村落民事管理系统,主要负责村落民事活动,如演戏唱戏、迎神赛会等。这两套平行管理系统各行其是,虽彼此协助,但从不干预。这种民事活动行政干预最小化原则的出现,不但可以大幅度地节省政府行政开支,避开政府之短,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社会的积极性,使民间文化遗产的本色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传承。
三
第三个负面影响可能来自知识界的过分“热心”。
应该说,近年来中国知识界在古村、古镇、民歌、民乐等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名专业人士,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作为一种外来文化的携带者,我们学术界的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也会影响到当地人,使原本自然的传承在承递过程中发生某种变异。如作为一种原生态的侗歌苗舞,尽管不那么专业,但热情火爆,充满原始气息,是了解这些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他们的一唱一和,一举手一投足,都具有很高的认识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而接受专家影响后的侗歌苗舞尽管已经变得十分“专业”,但随着改编过程中汉族以及西方乐舞因素的加入,乐舞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变得越来越淡薄,乐舞原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也已开始发生剥离,而这正是学术界的“好心”所造成的。
其实,文化间的相互影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我们不可能因为保护某种文化遗产而将它完全封闭起来。但是外来文化的过多介入,很容易导致本土文化原真性、独特性的丧失。所以,即使在国外,一般也不提倡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的过分干预。实践证明,外来文化的介入,特别是外来调查者的介入,常常是许多地方文化遗产发生变异、失去价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希望学术界审慎介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在当今中国文化遗产学界,科学的保护理念、原则常常很难占据主导地位。我们的一些看似经典的想法与做法,事实上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淘汰。依照如此落后的理论去指导一个前所未有的文化实践活动,其难度可想而知。
笔者以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中心要务,就是尽快与国际接轨,并将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与先进理念尽早介绍给国人,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走得更快,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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