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经济伦理规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构建经济伦理规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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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个大课题,其中一个十分重要却又容易被忽略的子课题是如何加强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只有深入到、渗透进物质生活领域即经济活动之中,才能真正实现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这里,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和环节是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伦理规范。这种伦理规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规范,也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伦理规范,而是我们正在进行的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所孕育催生,又反过来支撑、矫补、引导这一实践的经济伦理规范。因此,我们可以简称其为新经济伦理规范。毫无疑问,在几年来学界对“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问题作了诸多探讨的基础上,研究、确立新经济伦理规范的建构,对于加强新形势下的伦理学科建设,对于形成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构新经济伦理规范的原则

我们认为,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规范,在思想方法上应该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第一,新经济伦理规范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性及其内在要求。

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 〕又说:“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借口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因。相反,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2〕由现实经济关系来说明伦理道德问题, 从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中探寻道德的历史必然性,这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高于以往一切伦理学的根本之处。循着这条思路,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只能从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及其内在要求中提炼、抽绎出来,而不能从人们的头脑或其他什么地方产生出来。作为经济伦理的规范,那就更是如此。这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能的。因为,任何一种新的经济体制的产生,总是同时意味着对原有经济体制和伦理建构的否定或修正,无例外地蕴涵着某种新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人类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否定自然经济和这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的时候,既是一种经济体制上的否定,也是一种伦理道德上的否定,并孕育催生了属于它自己的伦理规范。从实践上看,任何新的经济活动原则的推行都需要有人们伦理观念的推助和道德规范的支撑,新的经济活动的原则终究要有相应的道德原则为其作伦理辩护。因为,人们在实行经济活动原则的时候,总是首先要从伦理上审视一下其是不是合理的、正当的,只有从伦理上认可了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合乎道义的,才能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这些原则。这种对经济活动原则进行道德审视的过程,也是将经济活动原则转化、提炼为新的经济伦理原则,并进而抽绎、提炼为某种新的一般伦理规范的过程。

《中共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所要反对的是一切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欺诈勒索的思想和行为,而决不是否定按劳分配和商品经济,决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我们社会的道德准则。”这段论述除了它所要表达的本义之外,还可以说明两点:第一,经济活动的原则可以抽绎、提升为伦理道德的原则。因为,按劳分配、商品经济(这里是指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义理)、平均主义这些原本是经济领域的概念在这里已被作为与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同层次意义上的伦理概念和道德原则使用。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原则规范应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本性及其内在要求。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性及其内在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规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新经济伦理规范不能是强加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在的既成伦理模式,而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性及其内在要求中抽绎、提炼出来。这是确立新经济伦理规范的基本途径,也是思想方法上的第一位的根本性原则。

第二,新经济伦理规范必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性要求中属于协调、调整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范。

因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孕育和催生了人们许多新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在这一系列观念和行为模式中,有些涉及“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把它们提炼、概括为新经济伦理原则;有些并不涉及这种关系,我们没有必要牵强附会地将它们都纳入伦理规范。

第三,新经济伦理规范必须以“三个是否有利于”作为根本标准。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是否有利于”是判断我国改革开放全过程中各项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当然也应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规范建构的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新经济伦理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由这种经济的本性所决定,同时,它的建构和实行又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维护、保障和促进作用。所以新经济伦理规范的构建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背离了这“三个有利于”的过高或过低的规范要求都是不足取的。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思想,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要鼓励支持“四个一切有利于”的思想道德。有的同志曾提出,伦理规范的构建要以有利于人性的完美或称之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根本标准。其实,坚持“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人民在现实历史阶段上向人性的完美、人的全面发展趋近的最为切合实际的途径。因为,人性的完美或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放到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历史阶段中去考察、探讨。在当代中国,离开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去谈人性的完美或人的全面发展,就很可能滑向抽象的人性论和抽象的道德论的泥坑。

第四,新经济伦理规范的提炼、概括和表述必须注意承前启后和左顾右盼。承前启后,就是要继承历史上一切有价值的伦理道德原则,包括我国在千百年来相延续的民族美德和国外经济伦理体系中值得借鉴的某些规范和准则,特别是要尽可能沿用我国进入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来形成的基本的道德规范的表述,并根据实践的发展充实更新其内涵。同时,还要尽可能多地为我国经济伦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留下空间,为开启未来道德规范打下基础。左顾右盼,就是说新经济伦理规范在横向上要与其他领域的道德规范相协调,要尽可能多地做到互相呼应,互相顾盼。

二、新经济伦理规范的建构

根据前述思想方法论原则,我认为,新经济伦理规范可由两个基本范畴和六条主要原则构成。两个基本范畴是等价交换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六条主要原则是自主自立、平等公正、互利互惠、竞争争先、诚信守法、扶贫帮困。两个基本范畴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决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性所蕴涵的道德必然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性又派生出作为其内在要求的运行规则。新经济伦理的六条主要原则由这些运行规则所决定,同时也是两个基本范畴所派生。由两个基本范畴和六条主要原则构成的新经济伦理规范,又反过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支撑、规范、矫补、导引作用。

关于新经济伦理的基本范畴

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是怎样决定新经济伦理的基本范畴的。这就首先要搞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性究竟是什么。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它在所有制结构上、分配制度上、宏观调控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因而也具有资本主义不可能有的优势。”〔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既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效率和公平等关系方面,应该比西方国家做得更好更有效。”〔4〕这就告诉我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根本的性质有紧密联系、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两个方面:一是吸纳和采用市场机制,二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所以有的学者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的联姻。〔5〕我们知道, 市场机制源于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则。而所谓价值规律,就是指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在这里,“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是价值规律的底蕴内涵;“实行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所以,市场机制在其表现形态上,“它只有一个原则——等价交换原则”,〔6 〕其它一系列运行规则都是这一根本原则的内在要求,从属于这一根本原则。而等价交换原则的含义,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7〕, 它内含着按劳分配原则,因为按劳分配“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8〕我们今天所讲的社会主义, 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指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国家能够实施有效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及与之相应的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9〕这里,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所在和最高目标,“解放”、“发展”和“消灭”、“消除”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两个前提,是途径和措施。所以,我们可以把等价交换原则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属性的表现形式和必然要求。

等价交换原则是对前市场经济中超经济的掠夺方式及各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否定,因而它既是一种经济原则,又是一种伦理原则,这种原则的实现无疑是伦理道德上的一种进步。它承认经济主体在市场中的自主性、平等性、互利性、竞争性等等,这同自然经济和中央集权的行政计划经济鼓励绝对服从反对自主选择、鼓励合作反对竞争的伦理原则相比,确实是新原则、新伦理。马克思曾经把“商品交换领域”称为“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认为在这个乐园中“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10〕这是对市场经济伦理原则、伦理特征的深刻概括。等价交换原则作为经济伦理的一项原则,是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原则,它统摄着、派生出其它一系列具体的原则规范。所以,又可以把等价交换原则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规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范畴。作为新经济伦理的基本范畴,等价交换的含义是:市场主体在自主地与其他主体的交往、交易中做到平等公正、竞争合作、互利互惠,力求付出与收入相一致,给予与获取相一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性的另一表现形式和必然要求——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它本身就是一种体现人们相互关系的价值原则,邓小平同志正是从最终价值目标的角度上来阐述社会主义本质的,因此,将它转化、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另一个最基本的范畴,更是顺理成章。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最终达到”四个字不能省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表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涵盖了达到共同富裕所需要的两个前提。

至此还需指出,新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范畴——等价交换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不是彼此孤立或互相排斥的,而是互相渗透、彼此交融、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这又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性的两个方面,即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的渗透、交融、结合。因此,不能将新经济伦理的各个具体原则规范简单地看成是由某一基本范畴决定和派生的,而应把它们理解为两个基本范畴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所决定和派生的。历史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虽然较前具有伦理进步性,但由于其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等价交换及其相应的一系列原则就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贯彻。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发生的交换是不等价的,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剥削与被剥削、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要彻底地、真正地实行等价交换及平等公正等原则,就必须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的原则,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人类历史已经并正在继续揭示着这样一个法则: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必须吸纳市场机制,实行等价交换原则;要使市场机制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使等价交换原则贯彻彻底、贯彻始终,就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有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以共同富裕为价值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两者之间,等价交换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两者之间,互为条件,互相依存。

关于新经济伦理的主要原则

自主自立。这一原则的要义是市场主体能够而且必须独立自主,自强自信,自力更生,“自己解放自己”。它与前市场经济伦理中的依附观念(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突出表现是“等、靠、要”)相对。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首先意味着对经济主体的自主地位和独立利益的自我确认和相互承认,这一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从这个意义上讲,自主自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前提性原则、第一原则。在伦理上确认这一原则,就能鼓励、激发人们充分发挥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依附型道德转向自主型道德。这一原则的伦理品格与独立自主、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相贯通。

平等公正。这一原则的要义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对己待人处事。它与特权意识、强权观念相对,也与见风使舵、看人办事的小市民习气相悖。这一原则与自主自立原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自主自立主要就己而言,平等公正主要对人而言。为了保证他人也都能自主自立,就必须平等公正地待人处事。依附观念和特权意识正好也就是奴隶制、封建制这些等级社会产生的伦理孪生物。平等公正原则要求不论职务、权力、资本、种族、地缘、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异,都要一视同仁,从而使每个市场主体获得同等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由新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范畴派生,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性。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1〕,在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作为交换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12〕在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代替了劳动力买卖原则,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志式平等关系。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为人们相互之间确立真正平等公正的关系提出了客观要求,并提供了客观条件。当然,这样讲并不是说平等公正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恰恰需要用法规和道德去规范、引导市场主体。

互利互惠。这一原则的要义是市场主体在思考、选择和实行行为活动时,把实现自身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时做到三兼顾、三结合。这一原则特别强调“互”,内含着互换、互助、互尊、互敬、互爱、互谅。它与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以少换多、无偿占有相对。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调节者,是现实利益关系最为普遍的道德调节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3〕,“‘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14〕。邓小平同志说:“为国家创造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集体福利就应该搞得好一些。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利,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前提,它确认主体自身利益存在和求利趋利的正当性、合理性;认为这种利益的实现需要通过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本性是成交自愿、有偿等价,这就使主体的求利趋利成为合义合理;主张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过程中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实现谋利性与服务性的有机结合。经济伦理的互利互惠原则,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即“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物质上趋向共同富裕、精神上趋向共同提高)的人际关系”〔16〕的基础。确认和倡导这一原则,有助于约束、抑制损人利己的个人主义,也有助于防止、克服一些人“你学习雷锋、无私奉献,我恰到好处、心安理得”那样一种扭曲的伦理心态,从而保证每一方的利益通过互换和兼顾得以实现并获得增进。

竞争争先。自主自立的市场主体在平等公正的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必然要在市场活动中敢闯敢冲敢为天下先。作为经济伦理的原则,竞争争先的要义是争先恐后,开拓进取,拼搏奋斗,不断超越,敢为人先。它与安居现状的惰性和随大流、怕冒尖的心态相对。“团结拼搏,负重奋进,自加压力,敢于争先”的张家港精神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而又生动的体现。这一原则承认和肯定优胜劣汰,将争先创优与切身利益挂起钩来,把平均主义抛在一旁,鼓励超越自我、超越他人,在动态中求得平衡与协调。确认和倡导这一原则,有利于激发主体的创造性,为社会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使主体能力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进步获得深层的动因和强大的动力,这主要表现在它驱使劳动者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勤勉敬业,拼搏奋斗;推动企业不断更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进管理,创新销路,开拓市场,增进效益。

诚信守法。这一原则的要义是诚实有信,遵纪守法。它与尔虞我诈、背信弃义、坑蒙拐骗、强买强卖等一切欺诈和不法的思想行为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行等价交换的经济体制,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经济体制,它要求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因此它必然也是契约经济、信誉经济、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市场主体真诚无欺,言而有信,按约履行,有法必依,守法必严,合法经营,不弄虚作假,不背信弃义,不违法乱纪。大力推广这一原则,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扶贫帮困。这一原则的要义是互助协作,先富帮后富。它与以邻为壑、你死我活、弱肉强食的旧式市场经济伦理相对。这一原则的宗旨是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它与新经济伦理中的平等公正、互利互惠原则相协调,与竞争争先原则相配套,与社会主义一般伦理中的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原则直接贯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扶贫帮困,主要不是对贫困者(包括贫困的个人、企业、地区)给予救济、赞助,而主要是对其给予扶持和帮助,要求处于优势的市场主体对暂处劣势困境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合作,帮助这些市场主体提高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在这里,市场中的优势主体与劣势主体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帮扶对象,更是合作伙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等价交换、鼓励竞争争先、承认优胜劣汰,是为了达到社会化协作和资源优化配置,所以,它同时又反对垄断,防止过度竞争。因此,它强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调、互助,强调对竞争实行合理的调节和节制,强调竞争的个人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使社会保持总体的有序状态和持续的发展趋势。而要做到这些,不仅需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实行国家宏观调控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作基础性保障,不仅需要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而且需要有伦理道德上的规范来发挥其特殊的、更为宽泛和更为深刻的调节作用。所以,扶贫帮困原则不仅立根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而且同样也立根于等价交换的市场机制。

注释:

〔1〕〔2〕〔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434页,435页,304页,304页。

〔3 〕江泽民:《在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3—12—27。

〔4 〕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人民日报》1995—10—9。

〔5〕张宇:《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联姻》,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6〕高国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996〈5〉,43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373页。

〔10〕〔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9页,103页, 人民出版社,1975。

〔12〕〔13〕〔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193页;第1卷,8页;第2卷,103页、166页。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

〔1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人民日报》199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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