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_养老保险论文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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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第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该文件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这是中国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将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一、企业年金的性质与运营机制

1.企业年金的性质:介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养老保险是指有国家组织、为劳动者甚至全体老年公民提供退休金或养老金的老年保障制度。这种老年保障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雇员的共同供款,有些国家来源于一般税收,列入公共支出预算。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要为劳动者提供退休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为全体老年公民提供基本养老金的国家公共年金制度(有些国家需要家计调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投保个人自愿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签定的一种老年保障合同。它是投保个人的一种风险防范行为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的有机衔接,也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与国家养老金制度相比,企业年金往往不需要国家出面组织,但由于其担负着一定的社会功能,一般需要国家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但是,企业年金的资金筹措和运营具有自己的特点,一般不采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实行的“现收现付”制,而采取基金积累方式,需要进行保障投资安全前提下的专业化的市场化投资。在市场化投资问题上,企业年金与商业人寿保险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商业养老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采用死亡率等指标进行科学精算,以此为基础收取费用和支付待遇,按照完全的商业方式进行运作和投资,并获得经营收益,不承担强制性的社会义务。与商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金可以享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对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监管约束也更强一些。

2.国外企业年金的运作机制

(1)企业年金一般坚持企业自主建立原则。目前世界上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计划有强制性、自愿性和集体谈判决定三种类型。强制性计划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所有企业建立,职工个人也不得退出,只在法国、瑞士、丹麦等少数国家实行。通过集体谈判方式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只有瑞典等极个别国家实行。绝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都采用自愿性的制度安排。(注:董克用等:《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美国私人退休金计划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没有法律要求雇主必须向其雇员提供任何退休金,这与强迫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鲜明对照。澳大利亚在建立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前,一些雇主为了吸引并留住某些娴熟的工人和重要的职员,或者为了奖励业绩优秀的老雇员,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自愿职业养老金。开始主要覆盖全职、白领的男性雇员,并集中在公共部门、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1974年,澳大利亚只有32%被纳入到这种自愿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覆盖面也只有40%。为了解决政府养老金保障程度低、财政压力增大(主要是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与雇主自愿职业养老金覆盖面窄的矛盾,澳大利亚政府于1991年通过了一个立法,要求雇主为其雇员向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养老金基金缴费,开始建立职业养老金保证制度(SG),通过对不建立该制度的企业征税的方式,或者通过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这在自愿基础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准强制性”。企业年金实行自主建立原则,一方面可以与强制实施的公共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区分,可以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强制也没用);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家不用背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财务包袱,为其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

(2)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需要以税收优惠为主的政府扶持。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运作和管理离不开政府的倡导、支持和监督。根据一般国家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经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和税收政策上。政府的立法主要保障雇员的平等权利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合法性。政府的监督主要是保障积累资金的安全性和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比如对基金投资公司资格的认定等。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扶持引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主要有筹资时对供款单位与个人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和投资时期积累资金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企业年金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目前国外通行的是前两个环节免税、后一个环节征税的EET税制,即允许雇主和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减免投资收益所得税,对领取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既保证不重复征税,又促进企业年金的建立和资金积累,达到保障老年体面生活的目的。各国对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取决于它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来说,如果公共年金水平较低、更多地依赖自愿性职业年金的国家(如英国、爱尔兰等),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相反,公共年金水平较高的国家(如比利时、丹麦等),对职业年金的优惠待遇就较少。(注:王东岩:《劳动科学研究论文选编》,地震出版社,1997年版,第180页。)

(3)企业年金一般实行基金积累原则。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为雇员自主建立的养老保障计划,为了发挥它在吸引及激励单位人才中的作用和基金的投资运营,一般(目前只有法国采取现收现付类型)采用基金积累的模式,将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其收益取决于缴费数量和积累资金的投资回报。这种缴费确定型的职业年金计划,收益额明确,便于投资运营和分配。它将根据历年缴费及资金收益为参保者提供有关待遇。由于实行基金积累制,企业年金计划积累了大量的资产。1950年,美国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资产只占金融资产的3%,1984年增长为16.7%。1998年,美国退休金资产总额为8.719万亿美元,其中由私人信托机构管理的私人退休金资产为4.33万亿美元,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储蓄为1.4万亿美元。1998年整个退休金资产占到美国股票市场的27.3%和各种公司债券的11.9%。(注:林羿:《美国的私人退休金体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8~26页。)2000年,美国参加401(K)计划的雇员超过4200万人,资产规模为17000亿美元。

(4)企业年金积累资金需要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和相对较严格的风险监管。作为非强制性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其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不同于现收现付的公共年金。由于实行基金积累和大量沉淀资金,职业年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获取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大多数职业年金项目的资产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一些大公司往往自己雇佣投资经理经营自己的职业年金项目,实行自我管理。总的来看,法律允许对企业年金积累资金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比如,美国参加401(K)计划的雇员,往往拥有对个人账户资产的投资决定权。他可以选择本公司的退休金计划,也可以选择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开设或改换个人退休账户(IRA)。1999年,401(K)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为:股票基金占53%,公司股票占19%,担保投资合同(GIC)占10%,平衡基金占7%,债券基金占5%,货币市场基金占4%,其他占2%。大多数雇员将3/4的个人退休账户资产投入股市,2001年以来,由于安然、安达信、世通、花旗银行等公司造假信息的披露,美国股市动荡下跌,多数个人退休账户损失惨重。(注:杨青:《熊市颠覆美国退休计划》,《北京青年报》,2002年8月12日,第24版。)这说明美国企业年金计划与股市的紧密联系,尤其是有相当比例(20%左右)集中在本公司股票上,有较高的潜在收益,也有较大的风险。为了防范年金市场的投资风险,澳大利亚实行严格资格认定的基金经理人管理(主要是排他性基金、公司基金、行业基金、零售基金和公共部门基金五种基金类型)方式,实行审慎监管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经理和相关的受托人进行投资决策及投资策略,实行独立的市场化投资,委托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基金。2000年澳大利亚700万人纳入到职业养老金体系中,平均每个人拥有3个职业养老金账户。大多数基金都持有多样化的风险投资组合,其中一多半的总资产投资于股权市场。

二、企业年金应当成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1.养老保障从单一支柱走向多支柱势在必行

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与人口结构相对稳定是公共养老金制度健康运行的主要前提。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和人口老龄化,使公共养老金制度开始陷入越来越严重的财务危机。为了支付日益沉重的养老金负担,企业保险费不断提高,加大了劳动力成本,减少了就业岗位,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严重的养老金债务和资金缺口,引起了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反思。面对老龄危机,单纯依靠公共养老金制度已经力不从心,改变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单一支柱或主体地位,发展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不仅可以缓解财政危机和企业负担,而且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动力和企业承担保障责任的适度灵活性,同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克服消费超前、储蓄和投资不足的状况,促进经济的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起源甚至早于公共年金制度。但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公共年金的地位更加重要。为了缓解公共年金的过重负担,许多工业化国家通过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金计划。这为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计划的发展普及提供了契机。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持续增长,企业、个人也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而且比公共养老金计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很多国家把发展职业年金、私人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政府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税收鼓励政策,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甚至把职业年金计划从企业的自愿行为变为政府强制性的政策,促进了职业年金的发展。德国1975年通过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补充养老金相当于在职工资收入的15%,有1/3的企业参加了补充养老保险。日本参加了厚生年金(即基础养老金)的民营企业60%实行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美国基本养老金提供的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平均工资的40%,企业年金约为30%,大约有70%的大中型企业加入了企业年金计划。(注:陈文辉主编:《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与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普及率已达到50%,企业年金计划积累的资产在一些国家已经超过GNP的70%(见表1)。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工业化国家养老金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支柱,其替代率将逐步达到20%~30%。(注:董克用等:《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表1 一些工业化国家职业年金计划的覆盖率与资产规模

国家 职业年金覆盖

1991年职业年金

劳动力比重(%) 资产占GNP比重(%)

澳大利亚

60 39

加拿大 45 35

法国

80

3

日本

38

8

荷兰

82 76

瑞士

92 70

英国 50~6073

美国

55 66

资料来源:董克用等:《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同时,个人年金(商业人寿保险)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美国个人年金保费收入1970~1997年间由9.6亿美元增长到901.7亿美元,年均递增20%。英国参加个人退休金计划的数量由1988年的792万件增长到1992年的1792万件,1996年个人退休金保费收入达到67.6亿英镑。加拿大1970~1989年个人年金保费收入由1.26亿加元增长到61.7亿加元,年均递增144%。(注:方明川:《商业年金保险理论与实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企业年金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保持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导致巨大的社会保障负担显性化,迫使中国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放在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面向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完全的公共年金)制度方面。这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意味着中国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尤其是企业年金不重要。相反,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不仅十分重要,而且时机逐步成熟。

(1)企业年金计划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仅仅覆盖部分城镇职工。2002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数量11128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44.9%和全国从业人员总量的15.1%。(注: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济日报》,2003年3月1日。)还有相当规模的城镇从业人员、非农从业人员没有基本养老保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会进一步扩大,但扩展速度不会太快。1989~2002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由4817万人增长到11128万人,年均增加450.8万人。鉴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短期内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困难。这意味着还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需要依靠家庭或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老年保障问题。这为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2)企业年金将成为保障退休职工体面生活的重要保证。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将逐步降低,单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难以提供比较充足、体面的退休保障。由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财政负担已经过重,指望政府提供全部的较高水平的养老金不现实,也不符合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国际潮流。根据养老制度的改革目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逐步由目前的85%~90%之间下降到60%以下,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为20%。从长远趋势分析,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将达到50%。因此,企业年金在我国未来的社会养老体系中,将占据重要的作用。

(3)建立企业年金是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日益加快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将使国有企业职工的数量及其占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大大减少。1996~2001年,中国城镇公有制企业职工数量减少4600多万人。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吸收就业的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中型企业为了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将需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并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相当数量的中小型企业雇员和非正规就业形式,短期内难以建立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能成为中小企业的巨大负担),发展具有灵活性的企业年金也许可以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替代物。

(4)中国发展企业年金的条件日益成熟。经过十几年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探索,中国发展企业年金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中国政府意识到发展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重要性,颁布了一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2000年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数的5.3%,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投资经验。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企业年金基金将获得更加完善的市场化投资运作的外部环境。同时,企业年金具有的“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限长和十分注重安全性”的特点,(注:朱利:《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国际研讨会”(2003年2月20日)论文。)将成为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5)发展企业年金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发展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并不矛盾。它们作为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共同参与者,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而不完全是相互替代。因此,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同时进行,不能因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还不完善而忽视补充养老保险。因此,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等,可以让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方向,不失时机地、因地制宜地把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将有助于中国在经济起飞时期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三、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

1.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思路

中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经过10多年的发展,虽然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与发展的必要性及发展潜力相比,总的发展步伐比较缓慢,还缺乏与市场化投资相适应的、合理的管理体制与管理规范,缺乏合格的经办机构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发展企业年金的清晰思路与法律保护,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困难重重,收益率很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明确基本思路。

(1)按照“三支柱”模式设计企业年金制度。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走向“多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并且比较成功。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改革目标之一是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步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中国试图设汁部分积累制的“多支柱”模式。但是,由于把不同运行机制的养老保险支柱混杂在一起,没有真正建立起各自独立的“多支柱”,事实上变成了捆绑在一起的“多层次”。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利益主体的独立利益需求产生了矛盾,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困难、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难以形成“多支柱”体系。2000年开始的辽宁改革试点,在设计思路上希望遵循世界银行赞同的三支柱模式,但它目前的重点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做实并与社会统筹账户分离。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到2002年底已做实个人账户基金47.9亿元。对于企业年金,也做出了一些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如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国家对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等。

(2)加快建立公务员与国有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中国拥有一支庞大的公务员与国有单位事业单位职工队伍。2001年全国公务员性质的国有单位职工1084万人,事业单位职工2327万人。这两种类型的国有单位职工尽管在财务预算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从最终有财政负责的角度考虑又有很强的一致性,可以统一考虑。总的来看,国有单位职工的总体收入水平比较高。2001年,国有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1178元)高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870元),其中机关职工工资(12142元)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11452~16437元)更高一些。他们都比一般的私营企业更有条件建立一个与其职业相联系的补充性的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相对应,为这些较高收入的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既可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又可以在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为他们提供一个通过市场化运作而不断增值的补充年金,起到推进改革、稳定队伍、促进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作用。从基金性质和运作机制上看,我们主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应等同于或近似于企业年金。如果政策到位,这将成为推动我国私营养老金基金迅速发展的重要力量。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节约财政的预算资金,同时使职业年金对所有职工体现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有机统一。

(3)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的接轨和统一。中国在基本养老保险中设立个人账户,其本意是为个人账户建立基金积累制的运行机制,使其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为参保职工提供比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必须实现保值增值。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个人账户的定位和职责很不明确,开展市场化投资的难度很大。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养老金的“四账户”(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很不规范,存在政府职能、企业和个人角色混淆,投资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从组织性质看,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是强制实施的,与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自愿实施有较大程度的差异。但如果将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真正独立出来运营之后,这块基金的运营方式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从投资监管的角度,将同一职工名下的两者账户合并管理,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我们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仍有值得改革的余地,将职工所有的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逐步接轨甚至统一是有必要的。上述思路能否可行,可以采取试点方式加以验证。

2.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建议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为推进这一制度健康发展,要加快完善有关的制度和政策。

(1)采取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中国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将逐步降到60%以下,目前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这在国际上是很高的替代率水平(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也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应尽快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和发展定位。要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亏空,使现收现付性质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逐步降低,赋予企业年金及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同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2)完善发展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中国在辽宁试点中对企业年金规定了4%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逐步推广到所有类型的职业年金制度。同时考虑在供款、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采取国际通用的EET税收优惠模式。

(3)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模式是自愿的、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度。因此,需要对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一,关于举办资格。目前劳动部门规定了4个基本条件,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具有经济承受能力和民主管理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味着企业年金要完全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确定自己的发展空间、规模和水平,同时意味着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乡村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没有办法举办企业年金。这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二,关于举办主体。目前中国举办企业年金的主体比较多,有行业部门,有大型企业,有工会组织,还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年金的发展模式,应当确定企业为举办主体。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决定自主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会组织或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不宜作为经办主体,如果继续举办企业年金,应当逐步按照专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加快现有管理机构的改革或转化。第三,关于企业年金参保对象和权益保护。从理论上分析,所有企业员工都有资格得到企业年金,但作为企业自主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允许企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员工工龄、贡献等方面的不同有一定的自主权,使其发挥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建立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制度。

(4)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企业年金的管理监督体制涉及到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企业年金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政府监管体系看,工商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等部门,可以参与企业年金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专门投资机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等金融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基金经办机构的投资、运营风险进行监管,以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并保持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5)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储蓄性养老基金的作用在于它具有更高的投资收益。高收益同样具有高风险。由于战争、经济崩溃、恶性通货膨胀、基金管理不当或存在欺诈行为,基金积累模式下积累的资产遭受损失的概率更大一些。一般情况下的风险是金融风险和操作风险,比如金融市场剧烈波动、基金管理混乱、违规和欺诈风险、投资决策失误和管理效率低下等等。基金管理者和监管机构必须了解这些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养老基金遭遇不慎行为的侵害,保护基金成员和投保者的合法权益。

(6)加快补充养老保险人才队伍培养、专业投资机构建设和法制建设。不论是企业年金,还是商业保险,都十分需要大量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运营。中国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中国要加快补充养老保险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投资机构建设;另一方面,要根据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大力引进外资、人才和国外专业投资机构,加快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年金保险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加快制定企业年金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公平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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