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风险的类型及构成因素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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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金融机构风险,是指在金融市场上由于各类机构投资者自身控制与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出现巨额的或不能承受的损失。90年代中期,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便是少数银行、跨国公司,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因为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中失误,造成巨额亏损,有的无法弥补,而不得不破产或被其他银行收购。与此同时,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一些券商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中,也相继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这些现象,近年已引起了各国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市场管理者、各类投资机构以及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中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金融机构风险的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风险主要有五种类型。

第一是国家风险。它是伴随着国际银行业的大规模发展和贷款国别集中而产生的国际债务问题的一部分。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借款国政府或政府机构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而形成风险;另一种则是某些国家公司(企业)由于本国外汇短缺而无法还债而形成的风险。

第二是超国家机构风险。所谓超国家机构是指世界性以及地区性的多边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由债务人违约引起的。由于这些超国家金融机构具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可从获得先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得到贷款的利息和本金的权利,加之作为国际性的金融合作组织有着强有力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作为保证,因而确立了其在国际金融领域的特殊地位。一般情况下,这些金融机构并非是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追逐的唯一目标,它们可以将盈利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以内,而将其财政政策主要集中于改善其财务风险管理的能力上。因此,这类机构风险一般均较小。

第三是银行机构风险。这是国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由于商业银行不具有超国家金融机构所具有的那种特殊地位,因而其财务政策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其面临的风险要比超国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要大得多。其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主要有:(1)自身信用风险, 即无力承兑到期存款的本金与利息;(2)贷款信用风险, 即放款到期或逾期本金与利息无法收回;(3)投资信用风险,即投资无盈利或无法收回。

2.流动性需求风险。当客户需要提取现金时,银行必须立即支付,为此银行可能要承担一些经济损失,如出售或被迫收回部分有信用价值的资产。而当存款大户需要贷款时,按常规银行是不能拒贷的,也不能违反合同收回其他客户的贷款,而只能出售中长期债券。这种风险常使银行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3.银行国际风险。一家银行出了问题,会影响到其他银行,这是银行特有的风险。进入70年代以后,银行的国际化进程加快,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资金而有意放松金融管制,这种调控机制的差别而形成的银行风险,足以使一国的经济蒙受巨大损失。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等,都给国际金融界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4.衍生金融工具综合风险。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等的出现,是国际银行业适应国际货币体系和汇率制度变化而寻求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是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收益稳定性,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的结果。金融衍生工具不仅可套期保值、转移风险,获得风险收益;而且也孕含着极大的风险,应用不当则会造成巨额亏损,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第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它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根据其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可以分为非银行存款机构,如储蓄贷款社、互助储蓄银行和信用社;非存款金融机构,如货币市场的互助基金、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与灾害保险公司、退休养老基金和投资银行等。由于这些机构的业务本身具有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等特点,因而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大的行业风险。

第五是工业公司机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些大型工业公司凭藉其较高的资信级别,向社会直接融资,或发行债券、签订外汇远期合约;或从事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金融业务活动。当债券发行后,若公司不能如期偿债,将使投资于该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蒙受经济损失而带来的风险。

金融风险的形式主要有政策性风险、信用品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决策风险等。其中“信用品质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存在着大量低质量高风险的信贷资产;“经营决策风险”则是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的经营上,由于缺乏科学的决策和控制而造成的风险。

二、金融机构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二次战后,源于西方金融业的那场富于创造性、开拓性的金融革命,被世人称之为金融创新。这种金融创新一出现,便以前所未有的声势,迅速波及到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多个方面。随即金融业便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历史性变化,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服务、金融衍生商品、融资方式等层出不穷,并风靡全球,致使世界金融业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同程度地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根本动机的金融制度的全面创新,在避开各国原有金融制度与金融法规的同时,金融机构面临着起伏跌宕的金融风险。我们只有对金融机构风险产生的因素、根源及其影响进行全面地剖析和把握,才能及时地调整有关金融政策,有效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金融机构客观风险因素

1.放松金融管制与金融创新。20年来,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经历了政府加强对金融领域的管制→金融机构有意避开原有的金融制度与金融法规进行金融创新→各国政府纷纷放松对金融领域的管制→金融创新浪潮进一步扩张与传播→金融创新的国际化加剧→各国政策进一步放松对金融领域的管制→金融创新的全面发展与扩张→金融风险潮涨潮落→各国政府重又加强对金融领域的管制或变革管制方式的过程。金融管制的放松,使得西方一些主要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近20年内所推出的金融工具便高达上百种之多。这就在更大的空间和范围内为金融业提供并不断拓展了新的经营手段,使筹资与融资更加方便灵活,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2.金融交易的电子化与现代通信技术。现在人类已进入电子与信息时代。电报、电话、电传及电脑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使金融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近些年国际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以及多媒体技术在世界各国众多领域的引用,更进一步促进了金融业务的繁荣发展。例如,大容量电脑主机的普遍使用,使金融机构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因而促使信用卡业务在全球迅速发展;国际间电脑网络的形成,不仅使通讯更为快速、便捷,而且使会计和金融交割业务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金融交易的电子化与通讯技术的现代化,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历史进程。

3.证券市场的机构化。证券市场的机构化,亦即证券投资者的机构化。近年来,证券市场上投资公司的迅速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对市场的支配地位。例如,美国共同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中介形式,1991年其净资产已相当于商业银行存款的56%以上;1993年底已经拥有2 万亿美元的资产,相当于商业银行存款的82%。美国个人股票持有者从70年代的72%,下降到90年代初的50%。据统计,目前个人投资者在德国占16%,日本占22%,美国为21%。投资者的机构化已使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对西方金融创新和金融业世界一体化趋势产生了重大影响。

4.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与渗透。战后,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的金融工具“雨后春笋”般出现,致使西方一些国家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分离状态被打破,突出表现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交叉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界限模糊。由于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各金融机构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业务交叉的结果是,各种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过剩,与此同时,相应的利润率却在大幅度下降;有些金融机构由于对某些新业务、新品种不熟悉,从而导致经营、管理业绩水平下降,为出现金融机构风险埋下阴影。

5.金融市场的发展迫使银行业的地位下降。金融市场的出现以及证券化的迅速发展,使企业直接面对市场融资成为可能,这样,便使得银行在其传统的业务领域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以融资为主要目标的大量非金融机构的出现,交易品种的日益增加,形式日趋复杂,使得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选择自己偏好的品种和它的风险程度,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实现各自的目的提供了廉价而高效的手段。这样一来,银行在金融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均在不同程度地下降。

6.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程度加强。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的涵义,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对国际资本流动限制的取消、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投资者的机构化、机构投资者的高流动性及为在世界范围内追逐资本高收益投资风险分散化、国际投资基金及其资产的增长以及国内基金国际投资比重的增加、国内股票海外交易量的增长、国内投资者持有外国证券数量的增长等综合现象。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这种变化,已使各国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国际性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活动已成为其各自取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主要战略,因而使得新型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技术不断突破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制度的羁绊。因此,客观上这种国际金融创新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危机四伏,风险迭起。

(二)金融机构主观风险因素

1.金融机构的决策者对金融衍生商品的利弊模糊,操作时出现误导。金融衍生商品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一个比金融现货市场更有效的规避套利风险的市场机会。这样,企业可以不必因债款而打乱其资产负债结构;不必用完其信贷款额;不必因其借款而提供证明其信用的资产负债表,节约了请专家理财的劳务费用。然而,事实上金融衍生工具的上述优势,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现的。而一旦这些条件遭到破坏,金融衍生工具将比其他普通的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还要大。对于这些问题,不论是企业还是金融机构的决策层经常忽略,他们对金融产品的真正利害关系缺乏了解。同时,金融商品推销者的片面宣传,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造成了一种误导,片面地认为金融衍生商品是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唯一有效的工具。这样,势必造成企业与金融机构在进行具体操作时,很难把握准确;一些具体事宜,如对所选择的交易商品的品种、种类、期限、杠杆系统、入市时机等,很难有清淅、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所使用的金融工具、交易时间、风险系数等,是交易员自行决定的。这样,在交易之初,潜在的金融风险便已经出现了。

2.金融机构内部监控不利。由于金融衍生商品普遍具有杠杆性质,即具有强大的释放功能,因此在交易操作时,需要交易人员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在交易中很少出现或不出现现金流动。在交易时如果交易员违背公司或机构的决策,而故意隐瞒交易金额、期限和交易工具,则很难及时地在公司或机构的财务上反映出来;而在公司或机构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控制机制的情况下,交易员可以随意地要么加大或减少其交易金额,要么加大风险系数。对此,如果公司或机构没有及时发现,则可能造成巨额亏损。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内部如果缺乏一套科学、规范、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常常会纵恿交易人员的冒险精神,进而铤而走险最终酿成大祸,有些公司或机构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

3.交易员在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中越权操作。所谓越权操作,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人员一方面超出授权范围,擅自加大资金投入的数额;一方面公然违背公司决策层的投资策略,擅自选择其他投资策略。这种越权操作的结果在公司内部监控不利的情况下,无疑会加大投资风险。综观金融领域,众多的金融机构风险几乎都无一例外地与交易员的“越权交易”有关。机构决策层若不定期检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越权”,交易员的风险意识就会淡薄,在交易中稍有不慎,往往会给公司造成巨额亏损。

4.激励机制的过度使用。国外许多金融机构为了提高交易人员的积极性,大都把业绩(效益)与薪金挂起钩来,有些公司还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国际上一些著名金融机构的交易员年薪金与分成有的竞高达千万美元以上。金融投资机构这种对交易员的过分的激励,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然而,也会极大地激发其冒险精神,甚至会助长一些交易员的短期行为。他们为了年终能获得更多的奖励,常常只注重公司当年的盈利状况,至于这种盈利是否会给今后带来什么效果,则很少有人关心。这样,在过度激励机制的作用下,不仅交易员“越权交易”成为可能,而且机构的一些风险被无情地掩盖起来。

三、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一些风险因素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我国的金融业仍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亟待解决。例如,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与外部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和完善,以致有些金融机构忽视法规,忽视管理,忽视金融业务的正规发展,忽视人才的选择,以致造成不良资产和潜在风险增大,突发事件增多,直接影响了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甚至致使一些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我国的金融机构风险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对待,加以防范。

(一)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初级阶段,这也对各类金融机构风险的出现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 )发展与不规范并存。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证券业、期货业、信托业、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金融资产多元化的局面;另一方面,证券业、期货业还很不规范,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不确定之中,保险业尚处在发展阶段,金融市场上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金融资产中百分之八十仍来自银行存款。(2)国债期货市场刚刚起步。 具体表现是,我国唯一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国债期货市场的运作尚未步入正轨,存在着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力等现象。特别是在监管方面,不论是内部监管,还是宏观监控,均存在着很大差距。(3 )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调控不力。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但只是以货币供应量为指标,以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完全以一般性政策工具进行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尚不具备,还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间接宏观金融调控体系。(4)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 人民币虽实行了经常项目的兑换,但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条件却尚未成熟。(5)金融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四法一决定”,已相继颁布实施,这是金融改革的重大成果。但是,一些重要的金融法规,如《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等尚未正式出台,还未形成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6 )金融机构的运作有待规范。在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进程中,各种内部管理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操作行为欠规范,故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国债期货市场的缺陷——非完全竞争性

我国的国债期货市场主要由少数几家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因而还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由于品种有限,法规存在漏洞,致使机构投资者违法、违规炒作成为可能。特别是在投资者合谋联手操作的情况下,市场极易被其操纵甚至垄断。327 国债事件便是最好的例证。少数机构投机者,通过联手造市,操纵市场价格,从中谋取暴利,致使其他参与者损失惨重。这种不规范竞争,源于金融市场的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恶果。

(三)金融机构本能的扩张冲动

近几年来,我国的金融机构较普遍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及规模、资产的扩大,以营业额增加作为最高目标,而将机构的稳定发展、效益的提高和投资的回报置于次要地位。这是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在金融工具的具体运作中,金融机构竭力扩大其经营网络和经营规模,而不是从市场实际需求出发;同时,有些金融机构有意违规炒作,在投资交易中不惜甘冒没顶的风险。

(四)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缺乏有力监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于地域的限制、筹集资本的困难和利益的趋动,一般来说资本金都比较少,严重地制约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发展,防御经营风险能力减弱。然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大都在成立之后忙于拓展业务,并且以各种不规范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有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甚至混业经营。这些机构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之经营集于一身;或将金融业与实业混在一起经营,在从事金融业务的同时,经营房地产、贸易等,以利用金融业为实业筹资融资,以实业作为金融业的主要资产。这种混业经营的结果,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造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这种经营方式表现出很强的投机性,缺乏自我约束和风险意识。由于这些金融机构大多内部管理比较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组织机构不完善,分工职责不明确,防范机制不严密,因而加大了管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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