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难题_流动人口论文

如何解决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难题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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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当前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族分布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进行,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毫不夸张地说,城市民族工作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治理现代化的意义看,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概念较之于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其定位层次更高、内涵更深刻、意义更重要。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要求把民族工作从政府部门事务转变为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特别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面对“国家对民族事务支持力度加大和少数民族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仍然薄弱并存”的新常态,城市民族工作可以深入社会各个领域挖掘和重新配置资源,在政府职能转移、分解的过程中,建立起关于城市民族事务的社会协作机制,从而实现城市善治的理想状态。

      一、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亟须破解的难题

      (一)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合作问题

      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力量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承担着少数民族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民族事务的管理职能。强调治理的“社会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缺位”,而是要加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党政主导责任体系建设。政府只是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主体中的一员,而不是唯一的主体,在城市民族工作的过程中也不能包揽一切。例如,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往政府承担着几乎全部的服务管理职责,缺乏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单方管理控制多于社会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利很难落实,矛盾和纠纷频发,管理效果并不理想。因而,这就需要更加注重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公共机构与私营机构之间的跨部门合作、协商和协同。政府角色是由“划桨”转为“掌舵”,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支撑,而把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推向前台,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直接、具体和满足其需要的社会化服务。显然,这一转变有助于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推动城市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但与此同时,这也对政府治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仅不能甩包袱、卸责任,还要善于借力,有机整合多元主体的资源,成为驾驭跨部门合作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巧匠。

      (二)跨地域、跨功能、跨部门整合问题

      总的来看,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相关法规无疑是正确的、是好的。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各民族人口流动愈发频繁,城市少数民族人数大幅增加,以区域性、被动性、静态性为特点的城市民族工作很难适应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所带来的新变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在城镇化加快的趋势下,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三个“不适应”和两个“跟不上”,即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不适应城市化的生活与管理,城市汉族居民不适应外来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习惯和风俗,城市管理部门不适应外来少数民族群众大量进入城市所产生的各类管理问题;流入地政府的管理服务跟不上,流出地政府的协调服务跟不上。

      (三)法治化、社会化、精细化耦合问题

      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在整个民族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目前,我国城市民族工作的配套立法比较宽泛、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指导性的法令较为单调,其调节民族关系等具体问题的效果不理想,而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原则性的权益保障,实质性的保障机制缺乏,使得大部分城市民族工作部门仍然依靠行政调节解决民族问题,这显然与社会化工作的趋势背道而驰。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手段规范和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充分发挥法制的优越性,进一步完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法律体系,强化对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法治精神作为“根”和“魂”寓于社会化工作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之中。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也离不开精细化。只有善于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与散居地区、东中西部不同类型的城市,制定不同的治理方略,并善于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文化、信息、媒体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特别是推动城市民族事务从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转型升级,才能有效克服传统管理方法简单、粗放和落后的弊端。因此,应将民族工作的法治化、社会化和精细化视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在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过程中必须与法治化和精细化相互耦合,从而实现“三化”的协同发力。

      二、构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体系的策略

      (一)元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党政主导责任机制构建

      无论是从我国的民族工作体制还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市民族事务中起主导作用是毫无疑义的,也是必须予以坚持的。现阶段,应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少数民族群众需求不断提高的现实压力,城市政府部门尤其是民族工作部门无疑是民族事务治理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继续加强和完善其职能,发挥其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体系中“元治理”的作用。在我国,除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外还没有颁布统一的关于民族工作的相关法律。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民族工作主要以《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依托,尽管该条例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性的民族工作条例大多源于政府文件或领导的讲话,有的过于抽象或具有较大的弹性,在具体的城市民族工作中,这些条例的内容参差不齐,也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在突发性事件中体现不出权威性、强制性和法治性,因此,不能作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主要手段。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机制的紧迫任务是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的立法,当务之急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事务治理各主体的权责划分等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的,都要确立合适的法律形式,做到有法可依。在严格执法方面,一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哪个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种宗教的公民,违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处置;另一方面,要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需求予以保障,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予以尊重,特别是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拒住、拒载、拒租、拒卖、搞特殊安检、抬高就业门槛等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言行。此外,要围绕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逐步扩大监督检查工作的覆盖面,以城管执法部门、窗口服务行业、社区、网络网站等为重点,加大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要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方式方法,建立以民委为牵头单位,各部门协同配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日常巡视与专项检查相统一的长效监督机制,形成综合执法的合力,确保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二)参与式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构建

      合作具备释放跨部门范围内人员和机构能量的潜力,成功的合作会产生多个层面的收益,其中最为显著的在于它比政府单独完成更为彻底、令人满意且能更为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随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政府应该更多地激发其参与城市民族工作的积极性,既要善于运用行政手段,也要善于运用社会动员手段,还要善于适当运用市场手段,构建政府主导下城市民族事务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格局。其一,要将政府的管理与社团的自治协调统一起来,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遵循社团自治和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教育制度等法规的前提下,充分激发民族文化协会、宗教团体、志愿者组织、慈善社团等社会组织在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及促进流动少数民族群体自我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并通过加快相关立法,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渠道。要建立多元一体的民族社会工作模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人员、团队、资本进入城市民族社会工作领域,提升城市民族社工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其二,运用市场化方式吸纳相关企业与政府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少数民族公共服务。政府要以定向招工、技能委培等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给予流入地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功就业并顺利融入城市。要积极探索“飞地”经济、产业集聚、政府购买服务等新模式,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使各地区、各民族平等地开展经济交往。其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城市中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改变以往政府部门“单兵作战”和“孤立无援”的窘况,综合运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措施,重视发挥社会团体以及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加强政治沟通、消除隔阂、协调利益、增进理解,通过社会化途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时期。

      (三)嵌入性治理:城市多民族社区的互嵌机制构建

      公民权的实现可以被认为是地方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提供某一个特定的服务。它不仅包括公民基本待遇,也包括公民对决策的参与,对有能力独立自主生活的提倡和直接参与社区内的服务的提供,因而地方政府应在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城市民族工作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不要过分强调少数民族身份的特殊性,而是要从公民权的角度将社会化工作的方向定位为引导少数民族嵌入城市社区和公民社会,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获得市民身份和参与社区治理的各项权利,真正实现市民化。因此,当前构建城市多民族社区的互嵌机制要着眼于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跨地域的对接,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一是流动人口流出地各级政府与流入地城市政府之间要进行有效地协调与合作。流入地城市政府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完善与调整各项政策的内容,使之更加兼容流出地的各项政策,并主动包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保障其均等地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住房等,形成“人在服务在,人走服务随”的动态治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则应在源头上对其开展相关的法制、政策、秩序方面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在流出人员的培训教育方面做好细致的工作,其中应包括帮助少数民族正确认识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关系。

      二是通过社区化服务,编织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嵌入的社会网络。社区要从防范性管控模式向服务、参与型治理模式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变、事务性重组、社会组织逐步分化等新形势。激发社区吸纳性的社会整合功能,增加文化的包容性,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突破传统嵌入性约束,从流出地“脱嵌”出来,再成功地重新嵌入到新的城市社会。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地社区为平台,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与保障,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社区意识,培养其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心理与现代城市文明相适应。要进一步细分一般需求和特殊需求,增加与少数民族特殊需求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清真食品、特殊丧葬习俗服务、特殊宗教仪式等。要在政府提供的支持和引导下,以社区为主体开展与周边民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宗教团体、非营利组织、志愿者之间的协作,提供“面对面”的社会服务。当然,在完善社区化服务的同时,还可以尝试建立全国城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以及时发布相关的就业需求、劳动力供给状况等信息,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减少盲目性,增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实际效能。

      三是引导城市社区各民族群众在居住空间、经济和文化交往等方面相互嵌入。目前,与散居地区城市相比,在边疆民族地区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居住隔离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建议政府采取适当经济补偿,对已形成的单一民族居住小区和楼房进行迁移分流,鼓励和引导各民族嵌入式居住;对正在规划建设的社区,通过制定优惠的土地、财税政策,在规划和开展灾后重建、搬迁移民、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等环节中,注意各族群众居住的分布结构问题。而东中部散居城市当前主要面临因旧城改造和拆迁所引发的多民族社区单元变更或重组问题。对此,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牢固各民族互嵌居住的思想基础,不再扩大择族聚居的现象。建议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对贫困少数民族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和政策倾斜,在尊重少数民族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民族比例进行就地还建或异地安置,使调整后的社区人口结构合理和优化。另外,要以平等互利为原则,拓展城市各民族经济互嵌的深度和广度,以包容性社区文化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中华文化的认同,从而巩固民族团结的根基,使城市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地抱在一起。

      (四)网络化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机制构建

      社区网格化管理向城市民族事务延伸,这不仅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化治理的功能,还能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无缝隙的公共服务。一方面,当前要从拓展网格服务内容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层面进一步优化城市少数民族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界定服务范围、组建服务团队、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层级管理、强化信息互动,形成网格协同服务的合力,优化网格化管理流程和服务手段,以服务促管理、寓服务于管理,进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另一方面,在大数据背景下,促进互联网与城市民族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技术力量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中的最大化利用,迫切要求城市民族事务从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转型升级。这就需要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融合,引入“互联网+少数民族服务管理”、“智慧民宗”等新理念,把网格单元的现实空间治理与以智能终端为枢纽的虚拟网络治理紧密联结,构建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的城市民族事务网络化治理机制。为此,还要改变由单一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旧有模式,融合民族社工资源来再造服务管理流程,建立政府监管、社区运作、少数民族群众和志愿者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网络化服务管理体系。网络化功能拓展之后,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数据互通和资源共享得以实现,但少数民族相关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应对网络风险,要研发高保密技术,提供更加强大的身份安全认证、访问控制、信息保密等技术支持,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人隐私和法人秘密。国家网络监管部门和安全机构也应加大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力度,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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