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体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的企业工资调控办法,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自我制约机制尚未形成的条件下采取的过渡性的调控措施。这种调控办法对突破高度集中的直接调控模式,引入市场调节因素,形成企业工资增长机制,控制工资的过快增长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调控办法仍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调控范围有限,调控主体错位,行政色彩过浓等,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此,应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所有者控制内在化,分配调控市场化,政府调控间接化,调控手段系统化。要完善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体制,当前需要开展如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调控机构
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是一项广泛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地运用各种调控机制和手段。而当前,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是分散的,有时又互不协调地分别由各有关部门行使。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主要由劳动部门行使。而实践已经证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劳动部门为主调控企业个人收入是有效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劳动部门手段有限,只能担当一部分调控职责,因此,就需要在各级政府建立一个能集中统一决策、能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调控手段、有权威的机构。
二、构建两个基础——企业内部基础和市场环境基础
1.企业内部自我制约的基础有三个方面互相制约的机制。
所有者制约。这就是要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人格化,要使所有者内化于企业之中,要有人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操心操劳。
经营者约束。经营者要由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会选聘,而不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门任命,从而使经营者对董事会负责,真正成为资方的代理人。这样,企业的所有者代表——董事会的代理人——经营者就会对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进行制约。
劳动者群体制约。企业劳动者和所有者(出资者)及经营者的利益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这就在企业内部形成两个利益互相依存又互相制衡的集团。劳动者通过工会等组织制约企业经营者对工资的侵蚀,从而形成利润和工资相互制约的机制。
2.政府对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调控市场,构建平等竞争的市场基础来间接地影响和调节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水平。
政府通过推行一系列的经济政策调控市场,形成较平等的企业外部条件,促进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以调节企业劳动投入及经济效益水平。
政府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调节和平衡劳动力供求,使之形成市场均衡工资率,以市场工资调节和制约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
平均利润率和均衡工资率是政府通过市场和市场机制,调控企业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机制。
三、完善和运用三个机制——指导机制、行政机制、税收机制
1.政府的指导调控机制包括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指导线、指导集体谈判三方面的内容。政府指导调控机制的积极作用,必须在企业内部制约机制已经形成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个人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指导线有相对数和绝对数两种形式,有全市性的和行业性的。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说,在企业内部自我制约机制完善的条件下,采用相对数的工资指导线比较合适。在目前转轨时期,为了加强对企业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指导线可以同时采取增长值和增长率两种形式,而且可设置最高指导线(控制线)、平均线和最低指导线三条线,并创造条件逐步向行业指导线的方向发展。工资增长指导线设有高收入调节线(控制线),这是为了控制某些个人收入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如上海对工资发放超过全市平均工资一倍以上的企业,对其超过控制线的部分,等额收缴帮困费,用于帮助本系统内的困难企业。
要逐步使社会平均人工成本水平成为决定和制约企业工资水平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因此,可以考虑设立人工成本指导线。政府的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在加强企业人工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行业人工成本水平(指导线),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比较,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指导企业收入分配的谈判,协调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经营者代表投资者利益,要制约工资的增长和降低人工成本,以增加利润;而劳动者则要求提高工资,因此需要通过民主协商、集体谈判机制,确定企业工资的增长。政府应指导企业的工资谈判,以调控企业的工资增长。政府要制定包括谈判的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法规和条例,用法规来保证双方自由和公平地谈判,并提供有关经济增长率、物价涨幅等资料,供双方谈判时参考。在谈判出现僵局时,政府应出面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调和仲裁,促成最终达成协议。
2.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也采取计划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和调控。如工资的调整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在经济发展的特别时期,如高通涨时期,实行指令性的工资指导线,甚至实行包括工资“冻结”在内的强硬手段对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调控。我国在转轨时期,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不能放弃行政调控,而是要用好这一机制。当然,运用行政调控机制要以不影响改革进程和不危害市场机制为前提。
通过行政手段使国有企业人工成本费用管理同国际通行的办法接轨,改革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帐外分配的格局,实现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所有人工费用包括帐外部分一律计入成本,人工成本实行一个渠道列支。把由企业支付的工资性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实行一个口子管理,一个帐户支取的管理办法。
对国有非竞争性企业,如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企业,因其不参与市场竞争,其收费标准由国家严格控制,工资分配应以国家计划安排为主,对完成指标好的和服务好的,确定其奖金水平。对垄断性的行业及其企业,不适用工效挂钩的办法,应由政府根据其平均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工作责任、劳动条件等因素,参照竞争性企业的工资水平,直接以绝对数的指令性工资指导线来确定其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
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首先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制订出台《反暴利法》,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经营和非法收入。其次,要对收入来源及提取以及个人收入的发放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滥发工资的现象,要依法处理和处罚。
3.加强税收调控机制。
实行公平税赋。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税赋方面应是统一的、平等的、均衡的,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避免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由于税赋不均造成的收入悬殊。
对占有优越的国有资源和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及垄断性行业、占有垄断性经营条件或获得特许经营条件的企业,其获得的级差收益和超额利润,应通过税收收归国有。
实行计税工资。计税工资标准应按行业确定。行业的计税工资标准,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在综合平衡反映行业特点的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指标,特别是行业平均利润和工资含量后确定。实行计税工资后,企业实际发放的全部工资收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要对超过部分征收所得税,由税后利润承担。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分项税为综合税。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请制度,实行银行为企业代发代储工资的制度,全面建立银行个人储蓄存款的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