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种制度选择:社区型企业——来自山西省龙门村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山西省论文,新农村论文,龙门论文,建设社会主义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的社区型企业(community enterpries,简称CE)是指以血缘和地缘联结的社区为边界,以社区成员的一人一票制为权利基础的集体企业。本文首次提出了“综合制度变迁模型”,并以此剖析了山西省龙门村的案例。文章通过对社区型企业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治理结构以及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这3个基本问题的讨论。
得出一些关于CE的一般性结论。第一,持续的外部收益是CE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一旦规模经济的优势丧失,那么分散经营将更具灵活性。第二,在成立CE的过程中,必须由村委会进行组织协调,这样才能快速实现规模经济。第三,CE只是一种部分化的集体经济,是村民理性投资行为。当然,投资必然具有风险,CE的收益分配方式同样也是风险分相方式。第四,社区习俗的嵌入和村务民主的落实会解决CE内部的双重治理问题,尤其是平均分配CE带来的收益会提高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避免了过度控制的出现。第五,退出权的问题,可以通过民主决策来解决。第六,作为代理人的村委会会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形成公平性信念和可持续发展信念,其目的是不断强化以维持目前的均衡。第七,在上述信念的作用下,拟参数的变动可能会导致公平性制度和循环经济的出现,在本文的分析过程中其实隐含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假设,即村委会具备组织群众、协调关系、经营和管理企业的各种能力。如果上述假设不满足,那么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就都不可能发生,这也正是“能人”对于CE的意义所在,因此,如何建立制度来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农村干部是未来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总而言之,在社区存在“能人”的条件下CE可以解决规模经济、社会保障、风险规避、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民主、可持续发展、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协调等重大问题。因此,不失为一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可以尝试的制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