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职能与政府职能结合关系的演变_计划经济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职能与政府职能结合关系的演变_计划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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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选择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逐步弱化指令性计划的功能,强化市场的功能。既要逐步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又要加重市场调节经济活动的份量。显然,没有高层领导的理论指导和决策,这种改革是难以推进的。但是,市场取向或市场化的改革,包括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与处理,不是直线推进的,而是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复杂的道路。

一、对传统计划经济弊端的初步认识:缺少市场调节

在70年代末改革一开始,就针对排斥市场调节作用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提出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理论。

1979年3月8日,陈云同志在一份讲话提纲《计划与市场问题》中,对计划经济及其缺点以及改革的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评论和建议。他说:苏联和中国按照马克思所说的有计划按比例的理论办事,实行计划经济,当时是完全对的。“但是没有根据已经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验,对马克思的原理(有计划按比例)加以发展,这就导致现在计划经济中出现的缺点。”他指出:缺点是“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实行市场调节这一条。”按陈云同志当时的理解,市场调节“就是按价值规律调节,也就是经济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可以用‘无政府’、‘盲目’生产的办法来加以调节。”他批评现在的计划太死,包括的东西太多,必然出现缺少市场自动调节的部分。因此生产不能丰富多采,人民所需日用品十分单调。他提出的改革建议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1)计划经济部分;(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让它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调节部分)。第一部分是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须的。他认为这两部分经济在不同部门应有不同的比例。由于“直到现在我们还不是有意识地认识到这两部分经济同时并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结果是,该严的不严(必须按比例的),该宽的不宽(非计划部分)。而忽视市场调节的另一后果是,对价值规律忽视,思想上没有“利润”概念。

对陈云同志的上述意见,需要进行历史的、实事求是的评析。第一,从现在已达到的理论高度来看,这一意见当然是有局限性的。但也应肯定,在中央决策层,陈云首次指出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点是没有市场调节,改革就必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这具有理论和实践的突破性意义。市场取向的改革就是由此起步的,而且成为我国改革前期阶段中央的统一指导思想。第二,由于对市场调节概念,是从典型的或传统的涵义上去理解,认为市场调节必然是也只能是由价值规律盲目地、“无政府”地去调节,因而,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便难以有机结合,市场调节只能在计划外的经济中起作用。这种模式中的计划与市场的功能,就成为所谓“板块式”的组合关系。第三,陈云同志将计划经济概念的涵义,解释为“有计划按比例”。这是一种宽口径的解释。这里没有把计划经济只限定在指令性计划范围内,他反而批评“现在的计划太死,包括的东西太多”。但这又是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存在为背景的。此外,还有什么别的计划方法实现“有计划按比例”,当时还没有明确提出来,因此,在他看来,既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其主要方面或主要部分,不应是“盲目”的、“无政府”的,而应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因此,计划与市场的组合模式就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了。第四,陈云曾把“市场调节”与“市场经济”作为涵义上相同的概念使用。在内部讲问题时,用过“市场经济”概念,但公开正式发表时,一般用“市场调节”概念。在早于《计划与市场问题》一文的前一月,即1979年2月,李先念在一次会上说:“我同陈云同志谈,他同意, 在计划经济前提下,搞点市场经济作补充。”“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是补充,不是小补充,而是大补充。”在同年3月公开发表的《计划与市场问题》一文中, 不用“市场经济”而改用“市场调节”了。1982年1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了25 日陈云在同国家计委几位负责同志春节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提出“怎样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问题”。他讲计划经济为主,主要是指:“我们办企业更要加强计划性,要讲究产品有没有销路,原材料从哪里来,经营怎样搞。现在我们有些地方,不那么讲究这些问题。”他讲的“市场经济为辅”,其实就是市场调节为辅。当时,传统理论否定社会主义可以实行市场经济,所以对《人民日报》报道的陈云同志关于“市场经济”的提法感到意外。此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又将其改回到“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上来。在正式发表的陈云同志谈话即《加强计划经济》一文中,“市场经济为辅”改成了“市场调节为辅”。这表明,在公开和正式发表意见时,陈云同志尽量避讳使用“市场经济”一词,而代之以“市场调节”概念。在1979年以后的中央文件中,计划经济为主,发挥市场调节辅助作用,被规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1979年4 月,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和方向。其中第一条就是:“在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并对此做了说明:可以考虑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规定价格,其他产品由企业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行确定生产数量,允许自产自销,价格有的由国家规定,有的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企业之间可以进行竞争。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间进行竞争的指导思想。

发挥市场调节辅助作用的改革思路,写进了邓小平同志主持起草、1981年6 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中:“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写入了198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之中:“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在坚持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也写入了1982年12月通过的我国《宪法》之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 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确定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强调正确贯彻这一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十二大报告提出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对国有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尤其是对于关系全局的骨干企业,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也要按需要下达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标,如对粮食和其他重要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十二大报告中还强调“实行指令性计划,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上的重要体现。”除指令性计划外,对许多产品和企业要实行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指导性计划。至于各种各样的小商品,产值小,品种多,国家不必也不可能用计划把它们都管起来。这类小商品,可让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安排生产。

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和界限的这种划分,事实上表明了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在不同层次上的差异。在指令性计划范围内,依然是政府功能起决定作用。但是如十二大报告所指出的,实行指令性计划,也要“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给企业以不同程度的机动权。”就是说,指令性计划不能违背而是要符合市场供求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因而市场功能在这里是在较低的程度上起着作用。但市场机制在这里不能起调节经济和配置资源的作用。在指导性计划范围内,市场与政府的功能怎样组合,虽然当时对指导性计划的具体形式和操作过程还缺乏清晰的研究和论述,只是一般地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保证其实现,但实行指导性计划,理应是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计划调节是导向性调节。运用经济杠杆,包括价格、信贷、利率等杠杆,应更充分体现市场功能。因此,与指令性计划相比,指导性计划,应是弱化政府功能,强化市场功能。至于不纳入国家计划的小商品,则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政府的功能则只表现在:国家通过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工作加强管理,并协助它们解决某些重要原料的供应,引导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如果在理论上明确指导性计划也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那末,把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划分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这样三块,就值得斟酌了。因为按此规定划分,便是表明:只有在那些计划外的小商品范围内才有市场调节,指导性计划范围内没有市场调节,这是讲不通的。但是如果肯定指导性计划范围内也有市场调节,那么,“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公式就得改变了。因为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指导性计划范围扩大,就意味着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就不再是一种简单的为主为辅的板块组合关系。然而,在改革前期的一段时间里,对指导性计划的认识还比较抽象与笼统,似乎经济计划与市场调节不能存在于同一范围,从而指导性计划经济中也不存在市场调节。市场调节只能存在于国家不作计划的次要的、小商品的范围。这样就适合“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公式了。

十二大以后的几年中,总的改革框架依然是坚持“为主”“为辅”的原则,但市场取向的力度在总体上逐渐增加。

1982年11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再次强调“必须正确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的同时,提出“大的方面用计划管住,小的方面放开”的方针。所谓小的方面放开,实际上就是放给市场。1983年6 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和流通,发展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打破地区间、部门间、城乡间的分割。开辟多种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做到货畅其流。1984年5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必须按照“为主”、 “为辅”的原则,适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把原有的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统一收购和供应商品的流通体制,改变为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形成城乡畅通、地区交流、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流通网络,形成社会主义统一的市场。

二、对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

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必然要涉及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传统经济体制的弊端,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市场调节。而没有市场调节是不重视商品经济及其规律作用的结果。1979年6 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传统经济体制的要害问题,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忽视了商品生产的价值法则”。这样,就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商品经济进行重新认识和评价。在我国,有的学者曾拘守马克思100多年前的观点, 主张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或全民所有制非商品经济论;或生产资料非商品论;人民币非货币论等。特别在“左”的理论与政策盛行的岁月,曾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相混淆。所谓“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就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实际上,堵的是发展商品经济的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问题再次展开了更为广泛的讨论。绝大多数学者肯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但在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还是商品经济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观点的争论。有的认为社会主义要实行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存在于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归结为一个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是计划经济。有的则相反,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商品经济。但宣传这一观点的人中,其具体理解又有差别。有的是从这一角度得出判断:社会主义经济不是自然经济,也不是马克思曾预计的产品交换经济,而是商品经济。这里不涉及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判断。我们赞同这种理解。但有的则是从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或本质的角度做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判断。我们认为,商品经济构不成任何社会经济的本质。它既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不能表明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征;更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不能表明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因此,如果讲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或者讲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不是给社会主义经济下定义,而是将其既与自然经济区别开来,又与产品交换经济区别开来。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进入市场的个体经济也是商品经济(小商品经济)。就其具有商品经济的属性来说,它们有共同性。但就其各自的社会经济性质来说,它们具有质的差异。有一位研究人员强调,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他说:如果不承认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那商品经济就是外壳了。这是逻辑上的混乱!难道非本质的东西都是外壳?比如,人是生物,但生物不是人的本质,因为各种动植物都是生物。难道能由此论断,生物是外壳吗?用这种观点论证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缺乏正确思维逻辑的论断。过去曾争论过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是实质上的商品还是只具有商品的外壳,这倒可以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判断。但讨论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是不是商品经济,则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关于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发展商品经济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问题,在后来的中央文件中,不断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199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及商品经济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新的论断,并规定了改革方向、性质、任务和基本方针政策。《决定》一方面强调了实行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标志之一,但同时又指出,社会主义计划体制应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加以实施,不能忽视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

《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决定》还强调指出: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把经济真正搞活,促使各个企业提高效率,灵活经营,灵敏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而这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所不能做到的。实行计划经济同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统一的,把它们对立起来错误的。

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统一起来,从经济运行机制来看,就是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

三、市场取向改革的新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没有再提“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公式。在计划与市场的功能组合关系上,提出和阐述了以下几点新的思想:(1)“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内在地统一起来,也就意味着将计划与市场的功能内在地统一起来。但《决定》把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区别开来,提出“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2)“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 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改变了以往讲计划经济就是指令性计划经济或指令性计划为主的传统观点。(3 )虽然总体上不实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但并不排除在局部范围内实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决定》事实上把市场调节分成两类:一类是“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与交换,这就是市场经济,它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的但不可缺少的作用。这部分市场经济,是指公有制经济中不作计划的经济部分。开始突破了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相联系乃至与资本主义相联系的传统观念。另一类不是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经济,事实上包括指导性计划经济。不完全由市场调节,意味着计划与市场都起调节作用。

市场取向的改革,通过改革实践的发展和改革理论的推进,改革的思路和方针也日益具体化和明确化。1985年9月,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对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思想和措施。认为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主要抓三个方面:一是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三是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以间接控制为主。为搞活企业,要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任务。逐步减少国家分配调拨生产资料的种类和数量,扩大生产资料市场。还要开辟和发展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并同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当时还避讳提“劳动力市场”概念,只是提“合理流动”。为扩大和发展市场功能,以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提出:“逐步形成少数商品和劳务实行计划价格,多数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体系”。我们知道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就必须逐步放开价格。但当时价格改革还不可能很快到位,因为价格体系和体制的改革,是涉及各部门生产、流通和广大群众生活状况的敏感问题,不能急于求成。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要尽可能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避免引起或促进严重的通货膨胀,引起大的社会震动。因此,在1979年到1984年期间,是以国家调整价格为主,重点是农产品购销价格的改革。1979年大幅提高了18种主要农产品价格和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 也提高了一些工业产品和铁路短途货运及水运价格,调低了手表和涤棉布的价格,还对部分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并放开了一批小商品的价格。实行了“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价格改革。1985年以后,价格改革的步伐加快。虽然在一个时期内, 仍实行“放调结合”的方针 , 但“放”的比重在逐步增加。 1985年,取消粮棉统购,改为合同定购。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合同定购部分及棉花、烤烟、糖料等少数农产品由国家定价外,绝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放开,并放开了少数工业消费品价格。对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外部分加价和部分实行议价的办法。

1978年2月6日,邓小平同志在同几位中央领导人的谈话中,明确否定了“计划经济为主”的提法,他说:“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因此,十三大报告中既没有再提“计划经济为主”,也没有再提“计划经济”的优越性。1987年10月的十三大报告,从理论指导上将市场取向的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报告指示:传统体制下的许多做法,如直接向企业下达过多的指令性指标,实行统购统销和供给制式分配,有的是在建国初期国内国际环境中为加快奠定工业化基础而采取的,有的是从革命战争年代沿袭下来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求的固定不变的东西。报告提出新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即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这种新的体制特点是:第一,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通过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形式和手段,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二,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把计划调节同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要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第三,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报告还指出:“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发行债券、股票都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的,……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在应当利用它们为自己服务。”这里扩大了市场体系的范围,提出股票可以为社会主义利用,并且用“劳务市场”取代了“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提法。

十三大报告在理论上扩大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和功能,市场机制不再是充当辅助的角色,而是要在总体上直接调节企业。计划体制转为指导性计划为主。“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是一种二层次的纵向调节机制:“市场引导企业”,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也可以说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国家调节市场”,是指国家在宏观层次上调节市场机制,以克服和减少市场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增加经济运行的计划性与自觉性,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十三大报告也不再把经济体制模式划分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这样三块。因为在占主要比重的指导性计划范围内,市场也发挥着直接调节企业的作用。即使指令性计划,也要建立在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

四、市场取向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在曲折道路中推进

要发挥市场直接调节企业的作用,就必须理顺价格体系。扭曲的价格是难以正常发挥调节企业作用的,为此,就需要改革价格体系和体制,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但放开价格的改革,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首要条件是:不存在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巨大差额,不存在严重的通货膨胀。

然而,1988年在对价格改革的环境和条件缺乏分析和研究的情况下,突出地也是突然地强调要立即进行放开价格的改革,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准备出台新的价格改革措施,认为具备了物价改革的条件,要搞价格改革闯关。这种决策是非科学的,是脱离实际的。1988年,存在着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巨大差额。1984年—1987 年, 4 年累计总供求差额为3000亿元,而1988年同1987年相比,总供求差率从13.6%扩大到16.2%。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在此条件下是不宜出台放开价格措施的。

同年8月, 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会议上通过了价格改革的初步方案,提出“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由于7月放开了名酒名烟的价格后价格猛涨了几倍, 造成了放开价格就意味着价格猛涨的群众恐慌心理。于是,北戴河会议的价格改革方案一传播,便发生了全国大规模的提取存款抢购商品的风潮,给已有的严重通货膨胀火上加油。在此情况下,中央不得不迅速改变决策,推迟价格改革措施,并在9 月召开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今后两年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任务。198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了上年价格改革工作的失误。

在治理整顿期间市场化的改革放慢了,政府的功能必然增强。1989年,又发生了“6·4风波”,政府功能进一步增强。理论界有人错误地把市场化改革和强调市场调节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来批。邓小平同志在6月9日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个不能改。实际工作中,在调整时期,我们可以加强或者多一点计划性,而在另一个时候多一点市场调节,搞得更灵活一些。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段论述实质上是强调不能放弃市场调节,不能改变市场取向改革的方向。这里只是指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根本原则。至于采取何种方式相结合,需要进一步探讨。江泽民同志在9月29日国庆40 周年讲话中就此发表了意见:“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努力创造一种适合中国情况的、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的程度、方式和范围,要经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希望全党同志特别是经济工作者要为此而付出艰苦努力,以求得这个问题的逐步解决。”讲话表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应是一种“有机”结合。结合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等,还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解决,有待于通过艰苦努力逐步解决。

在实行治理整顿期间和“6·4”风波以后,理论和实际工作中强调计划的声音多起来了。而且十三大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模式也被否定了,在经济理论的论著中成了禁区,似乎讲“市场引导企业”是犯忌的、错误的。其实,这一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没有错,这是市场化改革中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相组合的有效模式,也是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企业进入市场,由市场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经营活动,否则就谈不上市场调节,而且,离开这一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也就无法实现国家对企业的间接管理。至于“国家调节市场”,更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会乱,会盲目运行,企业也难以有序发展。

199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指令性计划;二是指导性计划;三是市场调节。这又回到了过去三分法的结合关系中。报告还具体说明:“对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管理为主;对城乡集体经济主要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市场调节,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实行市场调节。”按此说明,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实行或少实行市场调节了,实行市场调节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而且把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看作是并列的关系。然而,市场取向的改革,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应首先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传统体制的,改革的中心环节是要通过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把全民所有制企业搞好搞活。怎样实现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有效组合,也主要在于全民所有制即国有企业。

五、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提出了“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一石激起千层浪。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对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级大的影响,突破了对市场经济的传统看法。

根据邓小平南方谈话的精神,江泽民同志1992年6月9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初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模式,并说明这种新经济体制的特点是:“在经济运行机制上,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长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组合关系是:第一,在对企业的关系上,市场在基础层次上直接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政府(国家)在宏观层次上通过调节市场间接调节企业的行为。第二,政府通过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微观经济,还通过一定措施如“菜篮子工程”等,调节某种产品的供给。第三,市场功能是政府功能的基础,宏观层次的调控措施,要与市场运行机制相适应。第四,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起着调节作用。如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一系列重点项目的安排与建设;实现总量平衡;实行经济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对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包括严重通货膨胀的抑制;实施再就业工程;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等,都要进行直接调控。目前流行“宏观调控”概念。但对“宏观调控”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二是在宏观层次上对国民经济包括微观经济进行调控。如果把“宏观调控”概念改换为“政府调控”,含义会更明确和确定。政府调控既包括调控宏观经济,也包括调控微观经济(一般为间接调控,也有某些方面的直接调控。如在纺织行业压缩和淘汰一千万锭棉纺锭;以保护价格收购粮食等)。

实行市场经济,要求首先有两个条件:一条是放开价格即由市场机制形成价格;二是废除指令性计划体制。

实行改革以来,逐步放开了商品的价格。不过,1992年以前,放开价格的过程比较缓慢。1992年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价格改革进入新阶段。1992年,较大幅度地放开了各类商品的价格。如下图所示:

1990—1993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比重表

品名 价格形式 1990199119921993

社会商品 政府定价 29.820.9 5.9 4.8

零售总额 政府指导价 17.210.3 1.1 1.4

市场调节价

5368.8 9393.8

农副产品 政府定价2522.212.510.4

收购总额 政府指导价 23.4 20 5.7 2.1

市场调节价 51.657.881.887.5

生产资料 政府定价 44.6 3618.713.8

销售总额 政府指导价

1918.3 7.5 5.1

市场调节价 36.445.773.881.1

资料来源:摘引自《经济日报》1998年1月25日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绝大部分的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直接调节了。此时,市场机制调节价格、调节企业,从而调节供给和需求,已经确立,由改革的立场“取向”成为现实。市场的功能加强和扩大了。政府功能的作用范围相应缩小。但政府的调控功能,或是现在一般所说的宏观调控的功能,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完善,在一定方面还要加强。

市场经济根本原则的实现,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天生的市场经济派,它们一产生,就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不需要国家鞭策和推动它们去进入市场。而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接轨,远不如私有制经济同市场经济接轨那样容易。尽管一再强调和宣传把企业推向市场,让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显身手,求发展,但迄今问题仍未解决。原有的国有企业实现形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二者存在一定的矛盾。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条,是国有企业只能负盈,而不能负亏,亏损最后还是落在国家身上。因此,要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改革在一些重大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并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提倡和鼓励。

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两者都有利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但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应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从实际条件出发,不能刮风,搞一刀切,不能靠行政命令手段由上往下压指标、限期完成任务。那样会把事情搞乱,出现市场功能失灵、政府功能也失灵的局面,这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造成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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