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律与他律--兼论对人的原著的正确理解_康德论文

道德自律与他律--兼论对人的原著的正确理解_康德论文

道德的自律和他律——兼谈对马恩原著的正确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著论文,正确理解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典释义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 有这样一段话:“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有人以此为根据,认为道德就是自律的,讲社会本位的伦理学都是他律的,是神学伦理学。那么这段话能否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本质的经典论述而加以引用呢?这需要对马克思讲这段话时的针对性、思想来源和理论立场做具体分析。

以上这段话是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针对当时普鲁士政府颁布的书报检查令,于1842年1月15日——2月10日所写的文章对之进行批判时提出的。书报检查令把制止“侮辱道德与良好习俗的行为”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但却把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侮辱变成了对“礼仪、风尚和外表礼貌”的破坏。因此马克思说:“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规律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中,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礼貌和拘泥的礼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在这里,马克思看到, 真正意义上的道德由于被一些表面的礼仪形式所取代而被引向宗教。为了揭露书报检查令保护基督教而排斥道德的实质,马克思力图把宗教与道德区分开来,他说:“独立的道德要侮辱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概念则和道德相抵触。道德只承认自己普遍的和理性的宗教,宗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和现实的道德”。(同上)所谓独立的道德,即作为本质意义的独立于宗教的道德;所谓宗教的普遍原则,即以上帝为最高绝对价值,并通过严格的宗教仪式和戒律表达的对上帝的热爱和信仰。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是讲,真正的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由,因此它是排斥宗教信仰的;宗教则是反理性的,把人引向上帝,给人类戴上了精神的枷锁,并试图从上帝这个绝对价值中寻找道德价值的根据,把道德变为宗教的道德,纳入到自己的统治之下。因此,马克思对道德和宗教从本质上进行了区别,提出:“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的观点。那么,这种观点是否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呢?

众所周知,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1842年的马克思,正处于世界观转变的过程中,还尚未成为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而其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确立和成熟,则是以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完成为标志的。因此,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基本上还是黑格尔主义的信奉者,受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很大。在很多地方仍然用黑格尔的辩证法分析问题,进行理论创造。这一点可以通过对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的分析中看到。

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种观点是18世纪到19世纪上半叶德国古典哲学从对基督教的批判中得出的。道德自律意谓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自身而不在于人之外。基督教创造的上帝把类的精神绝对化,因而认为只有上帝才具有绝对价值,其它一切价值都因上帝而来,只具有相对价值。同样,道德价值也来自于上帝这个绝对价值。因此,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而不在于人自身。基督教伦理学较古希腊伦理学的进步之处在于,把道德价值的根据引向客观方面,使人类开始注重探索道德的客观价值。但却把这种根据的寻求引到神和上帝那里。文艺复兴运动批判宗教,把道德拉回到了尘世,提出“人就是人的本质”,而不再从上帝那里寻求道德价值的根据。文艺复兴以后,欧洲哲学和伦理学普遍以人性论为基点,把道德哲学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因而,人性成为17、18世纪西方哲学、伦理学与宗教斗争最有力的武器。

康德把“回到人自身”的思想理论化。在这个过程中,他一方面提出道德价值在人自身、任何从人之外去寻求道德价值都不具有绝对性的主张;另一方面,康德也看到了以往人性论的局限,在他看来,“任何诉诸所谓‘人的本性’,自然的也好,社会的也好,先天的也好,后天的也好,都不可能确立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那么,除了上帝与人性,到哪里去寻求绝对的善的东西呢?康德认为,只有诉诸于超人性的纯粹理性,才能确立这种普遍必然。康德伦理学的核心就在于:只有人的“善良意志”才是绝对善的,但人的意志毕竟是和具体的人相联系的,具体的意志不是绝对的,那么就需要纯粹理性的指导。纯粹理性的真正使命就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这样的意志就能为自己立法,为自己建立道德的原则,并遵循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因此,道德是基于善良意志遵循由绝对命令提供的道德法则而体现的意志自律。康德在伦理学上的所谓“哥白尼革命”,就在于把道德价值的根据从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先验的主体意志中来。

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自律,康德进一步区分了按照法则的行为和出于法则的行为。一个人可以由于恐惧、压力或图取报偿而去按照法则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则并非其行为的动机,就不是支配其行为的内在准则。出自法则的行为乃是承认绝对命令本身的行为。这个行为的动机在绝对命令自身之中,那么它就仅仅从理性发出呼唤。因此,一个有理性的行动者,在出自法则去行动时,同时也就表现了“意志自律”。他的行为是由他自己决定的,这种决定来自对他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整体的反思,而不是来自于这种或那种欲望所限制的任意的经验的规定。

可见,康德理解的道德自律,并不只是道德主体自由的、无拘无束的状态,“自己为自己立法”,是依赖于源于纯粹理性的“善良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个人的任性,而是强调“出自法则”去行动。如果他的“法则”不是来自于唯心主义体系的“纯粹理性”,那么康德在伦理学史上的地位就会更加引人注目。

在康德那里理解的他律,是指行为者的意志是由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决定,即受制于环境、幸福、神意等等。康德认为,他律的行为者脱离了纯洁的道德约束而沦为这些外在约束的奴隶,其行为不是屈从于人的自然本性就是屈从于某种类似上帝的更高的力量。他可能是由于宗教而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这是由于他出于恐惧或希望而按道德法则去行动。但是,就其自身而言,他并没有达到自律,因而是不自由的、屈从的,他降低了自己的人格,并且没有尊重他自身。

黑格尔看到康德理解的道德自律始终未能超出主观领域,因此仍未找到道德价值的根据。黑格尔虽然是从外在于人的“绝对理念”出发,但他看到了道德的根据有其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他认为,道德必须进一步与伦理相结合,而不应仅仅停留在人的主观性方面。因此他充分阐述了伦理,认为道德只有发展到伦理关系中去,才能完成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统一。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的客观历史发展过程,道德的自律要以他律为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黑格尔并不是荣克先生所说的宣扬那种在‘青年德意志’派身上却表现得非常任性的主观自律的人。黑格尔的原则也是他律,也是主体服从普遍的理性,有时甚至是服从普遍的非理性。例如宗教哲学就是这样。黑格尔最鄙视的是悟性,而悟性也无非是寓于主观性和个体性中的理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23页)这一方面说明黑格尔克服了康德关于道德价值根据的观点的片面性,另一方面也表明马克思已脱离了对“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的不成熟理解,这从他对黑格尔的肯定中就可以看出。但是黑格尔把道德价值的最终根据放在“绝对理念”上,他所理解的历史无非是“绝对理念”发展变化的历史,因此他的他律道德论仍然是从属于他的唯心主义理念论的。

马克思在1842年讲“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句话时,并没有树立起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伦理观。因此,他所说的道德自律和宗教他律的观念,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说,并未超出康德对道德本质的把握。而康德所讲的他律,看不到道德价值的社会历史根据,只是出于当时反对宗教和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需要,把自律还是他律作为道德和宗教的本质区别。马克思出于当时批判普鲁士政府保护基督教的作法,也从这个意义上对宗教和道德作了区分。但是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真正确立以后,马克思虽然继续使用了“自律”和“他律”的概念,但其包含的内容有了实质性的转变。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既不是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也不是以客观唯心主义的“绝对理念”为出发点。马克思看到了从人的本性中寻求道德价值根据的局限性,认为对于“人性是什么”,仍然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他抛弃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吸收了黑格尔关于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的客观历史发展过程的合理思想,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用社会性来说明人性,认识到人是生活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人,人性是被一定的社会关系所规定的。而抽象的人性论却离开人的社会关系探索人的本性,得出的人性论只能是抽象的人性论,并用这种抽象的人性说明社会,构造所谓符合人性的理想社会。马克思克服了抽象人性论的片面和肤浅,从现实的、社会的人出发考察人性,主张社会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客观历史过程,并用社会历史来说明人性,说明人的道德价值的根据。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价值既不来自于神、上帝,也不是来自于社会权威或人性,而是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离开了人类社会的历史,离开了人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解释善恶,荣辱等道德观念。而在人的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是经济关系,因此道德观念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个体自身的道德观念、指导行为的道德准则,归根结底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离开了社会,无法解释道德。这是道德的社会历史根据,也就是道德的他律。

但社会历史过程不同于自然过程,在其中人又是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某种有目的的活动,具有创造历史的主动精神。因此人必须发挥自己的理性力量,主动认识到道德的他律性,把来自于社会的道德准则变成自己内心的自律准则,并自觉地按照这种自律准则的要求去行动。因此,道德是人的道德,也只有人才有道德,但人的道德不是来自于抽象的人性,这正体现了道德价值的根据是他律与建立在他律基础上的自律的统一。

可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讲的道德自律,并不是道德主体毫无根据的任意选择。这正如讲自由不是主体无拘无束的任性一样,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对必然认识的越深刻,主体也就越自由。道德的自律是基于对道德他律性的正确认识基础之上的。高度的道德自律就是对道德他律性的高度认识和主动符合。而这种他律是源于社会历史的,而不再是康德所批判的那种来自上帝绝对权威的“他律”。因此,那种认为提倡社会本位的伦理学是他律的,扼杀了人的自由,并因而斥之为神学伦理学的观点,是建立在错误地理解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关于道德他律的思想之上的。引用马克思的观点却不对其理论立场做全面的分析,从而导致了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背道而驰。

马克思的思想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马克思所说的每一句话并不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对于马克思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尚未确立和成熟之前的言论,如果不加严谨地分析,就不能当作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而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加以引用,否则将歪曲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贻害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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