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网络导航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资源的分散无序导致用户获取信息的困难与不便,建立网络信息导航系统是数字图书馆有效开展用户服务的重要内容。所谓网络信息导航系统,就是利用超链接技术把网络上的相关学科资源进行搜集、评价、分类、组织和序化整理,并对其进行简要的内容解释,建立分类目录式资源组织体系、动态链接、学科资源数据库和检索平台,发布于网上,为用户提供学科信息资源导引和检索线索的导航系统。它将某一学科的网络资源由分散变为集中,由无序变为有序。它是数字图书馆现代信息服务和学科咨询服务的深层次情报产品和研究成果,也是数字图书馆网络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一种既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方式。超链接技术使得数字图书馆不仅可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自身的信息,还可以将人们普遍感兴趣的他人信息地址嵌入自己的页面,从而使用户不必记忆众多的网址就可以“顺藤摸瓜”,获得其所需的信息。本文讨论的网络导航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是超链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1 超链接概述
超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它的基本原理是:设链者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各种图标或者文字标志,在该图标或者文字标志后面储存了其他网站的地址。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自动转向预先储存好的网址。这种设计使得我们能够自由遨游在信息的海洋,不需要记忆并输入一长串的IP地址或域名,可以说是一种便利又好用的导航工具。因此,超文本链接被称为“Web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Internet最伟大的革命”。没有超链接,互联网就失去了路标。有人认为,超链接是互联网的根本特征之一,没有了超链接,互联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从技术的角度看,链接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文字链接,它完全由文字构成(汉字或字母),然后可以配上不同的颜色或加上底线,以此来区别其它文字。这种链接方式,使得用户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在电脑屏幕上看到一个网站资料,即用户可以知道他身在何处。二是图像链接,即制作者可以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在网页中设计IMG指令,将不同网站、不同网页上的图像链接到自己网页上来,被链接的图像能够作为自己网页整体的一部分在屏幕上显示出来。这种情形类似于报纸杂志上的插图,不过,采用这种技术时,制作者可能本身并没有这幅图画,因为该技术允许将储存于他人网页或网站的图像插入自己的网页并加以文字说明,用户在浏览时并不知道该图像的来源。第三种是视框链接,这种技术始于1996年,它允许网页制作者将页面分为几个独立的区间(视框),每个区间可以同时呈现不同来源以及不同内容的资料,并且可以单独卷动。这样,网页制作者可以用此技术将他人网站上的资料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本身网站的其他内容(网址、广告、菜单)仍然不变,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是另一个网站的资料。
按链接所涉及的范围,可将超链接分为三种:①页内链接,就是将一个文件的各部分链接起来,便于用户从一个长文件某个部分返回到文件中的某一指定位置;②系统内链接,就是将同一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起来;③系统间链接,就是将不同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起来。对系统间的链接,设链者通常对被链接的材料不享有任何权利,因而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也就很大,本文讨论的链接,就特指系统间的链接。系统间的链接,按照链接目标页不同,链接通常分为“外链”和“内链”两种。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用户明白地知道:他已经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个网站上。内链又称“深度链接”,它与普通链接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还误认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链接使互联网的阅读模式超越了传统的刻板和线性的结构而更加接近人的发散思维模式,因而被誉为互联网的灵魂。但是,链接也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挑战,特别是视框技术链接和深度链接:视框技术链接由于其链接的隐蔽性,很容易使被链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深度链接因为绕过了被链网站的主页,有可能使其广告浏览量减少,因而引起的争议也较多。
2 超链接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链接技术的出现,使公众能够迅速地从互联网的大量信息中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数字图书馆利用此技术将本网站和其他网站的信息连接在一起,在实现了为自己网站招揽更多访问者这一目的的同时,也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故而,链接技术的出现,不仅有着重大的经济效益,也蕴含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将他人的信息或信息源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被链接信息为公众获知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使被链接信息源为公众全部浏览的可能性缩小。因为当人们能够通过链接而直接获取有用的信息时,自然不会再通过输入网址然后逐步深入浏览的方式去浏览有关的页面了。其最终结果可能是使许多意在通过提供一定的公用信息来促进自身信息(如广告等)传播的网页拥有者的计划落空,从而失去其建立并维护网页的关键意义,这也是产生链接法律问题纠纷的一个原因。这些法律纠纷涉及了诸如版权、不正当竞争等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本文主要讨论数字图书馆网络导航涉及的版权问题,
2.1 超链接与复制权
“复制”一词在版权法上有严格的定义,即必须有复制件的生成。但在链接过程中,问题恰恰出在“复制件”上。在这里,网络技术和著作权保护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其技术过程为:当用户的浏览器在链接的引导下访问链接对象时,链接对象被载入用户的计算机内存,从而形成了链接对象的复制件。在服务器上只有由一行行包含了链接对象指令组成的文档,肉眼读这些指令毫无意义,但用户的游览器一读这些指令,就能把链接对象找出来,显现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而数字图书馆的计算机根本未产生复制件,很难说侵犯了被链网站的复制权。数字图书馆只是向用户通过链接提供了一个地址,而由用户去复制文件,因此不能说侵犯了被链网站的复制权。
2.2 超链接与发行权
发行权,《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3款和WCT第6条对其均有明确的定义:“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和复制品的专有权。”也就是说,发行的前提是要有复制件。但是根据链接的特点,在复制权部分也谈到过,链接过程中没有复制件产生,因此数字图书馆没有发行任何东西,所以说链接并不侵犯被链网站的发行权。
2.3 超链接与改编权
改编是用不同于原作品的形式来再现作品,再现的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普通链接引导用户观看被链对象,被链对象以原来设计的面目显示,没有任何改变,所以不可能侵犯改编权。当设链者采取深度链接和加框技术时,似乎链接“改变”了被链网页或被链对象,设链者改变了被链者网页本来的观看状态、效果及顺序。如深度链接让用户越过网站的首页,直接访问某分页;加框技术使被链网页显现在框中的小窗口里,被链网页的“尺寸”缩小,改变了网页的“收看”效果。这种改变,使得用户看到的信息将不同于原设计人的期待,从而影响该网页的广告效果甚至广告收入。但是链接却没有对链接对象进行版权意义上的改编;其一,链接根本没有复制件产生,不符合改编的基本条件;第二,链接后只是使链接对象初看起来与原来不同,被链网页本身并未改变。因此,也不能说数字图书馆侵犯版权人的改编权。
2.4 超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普通链接,用户在链接的导引下访问被链接对象时,就离开了设链者的网页,用户浏览器会清楚地显示地址的变化,当被链接者改变地址后,链接会因地址的改变失去作用,有些网站还采取限制访问的措施,链接也无济于事。事实上,现时的大部分网站都希望自己被别的站点链上,以提高访问率。基于此分析,网页内容是否向公众传播一直在被链接者的控制之下,数字图书馆没有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采取加框技术的情况下,被链接网页不再以本来的面目出现在用户计算机的屏幕上,使作品的完整权受到侵害。而且使用加框技术后,用户虽然能访问被链接的网页,但是用户的浏览器地址栏提示的仍是数字图书馆的地址,网页的不完全转换使数字图书馆处于不利的地位,版权人有理由认为被链接对象就是在数字图书馆的网页被播放的,数字图书馆有可能陷入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困境。
3 数字图书馆网络导航应注意的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利用链接开展网络导航服务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自身行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被链者的侵权行为问题。
对第一个问题,从以上分析可知,数字图书馆利用普通链接开展网络导航服务,没有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与此相关的是2001年“叶延滨诉新浪网站”一案,最后新浪网胜诉。法院认为“新浪提供的只是通过网页全文检索系统检索到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的相关信息后与该页面生成的临时链结。这种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因此,这种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
检索服务不等同于使用作品,这对数字图书馆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因为这样的判决可以让数字图书馆放心大胆地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链接,让用户的搜索命中率更高。但要慎用深度链接和视框技术,链接时,以直接链接到他人的网站为最佳,以避免因深度链接和视框链接可能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陷入不必要的版权纷争。
另外,对被链者来说,不妨确立默示同意制度,即一切在网上公开发布的网页首先被推定为允许自由链接的;如果所有者要阻止对其网页的超链接可在其网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做出不愿意被链接的意思表示或规定准许链接的条件。
对第二个问题,数字图书馆如链接到侵权网站,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断开链接,以免陷入版权纠纷。与此有关的是2001年“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在1995年发表了翻译作品《唐吉诃德》,被告搜狐公司在其网页上设置了链接,通向三个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登载该书中文译文的网站。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要求被告断开链接,被告以法律规定链接是侵权行为为由而拒绝,后延迟7天才断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帮助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