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股份合作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赵小红[1]2003年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的探索和创造,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与当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类型不完全一致的企业形态,融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可以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可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经济上的民主管理,有效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在我国已有了相当的规模,但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规范;而对其法学探讨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于是探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设立原则及对其的立法问题成了本文的研究目的。 文章首先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含义及其产生和发展以及其与相关企业形态诸如股份制企业、合作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比较入手,试图探索这一企业形态的本质特征。接着,从理论上对现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价值进行了肯定(其中涉及到笔者的观点一:股份合作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模式之一)。基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其它企业类型之本质特征及其存在价值,重点阐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即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国企业的法律形态。在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理论中,本文还涉及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推行股份合作制并不会改变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而且也不是在搞自由放任经济)和体现股份合作制基本模式的六个基本原则。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在前文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意欲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重点研究四个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问题、股权结构问题、治理结构问题、分配问题,其中重点阐述笔者的观点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原则应采用准则主义以代替核准主义,这既符合股份合作制只适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又符合国际趋势,易与国际接轨,最终既使企业受益,又能加快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文章的第三部分,提出了诸如投资机制、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不规范及政企不分现象依然阻碍企业经营决策自主权等现存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供了一些对策。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问题,其中重点阐述了笔者的最后一个观点: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专门且城乡统一立法,并从立法必要性入手,初步设想了关于股份内容提要合作制企业的立法原则、立法体例及立法内容(其中涉及到法的名称、法的调整对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立法框架等)。 正如一位哲人所说,一切的认识和知识皆可源于比较,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认识和重构现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主要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与相关企业形态一一股份制企业、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比较;在立法部分从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态度中得到启示,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必要性。同时文章采用例证法,用山东诸城四达公司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成功实例来论证笔者的观点。

车千里[2]2003年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实践中出现的一种独立于原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吸收外商投资的形式,与对三资企业及三资企业法的研究相比,学术界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事物的研究还基本上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本文是我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分析、归纳和总结,试图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的一种尝试。前言部分,主要交代了选题的原因。第一章回顾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介绍了不同时期的国内法律法规对它的态度,在描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史的同时,界定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涵和外延,将这个略微不同于当前通说的概念作为全文分析论证的基石。第二章进而讨论了在当前存在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两套不同体系的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于历史上三资企业法先于公司法颁布并自成体系,而公司法亦肯定了三资企业法相关内容的优先适用性,随之产生了三资企业法未作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适用三资企业法亦或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问题。第二部分对相关的法律适用条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在实践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优先适用三资企业法的相关条文的结论。第三部分则对这一做法的合理性进行了反思。第三章涉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在本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设立方式。而第二部分则针对这些不同的设立方式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每个问题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及理由。第四章涉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本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股份转让的具体规定,比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WP=4>公司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资公司在股份转让上的不同规定,阐明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限制性规定。第二部分以不同的标准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进行了分类。第三、四部分则对股份转让中的两种特殊情况,既外商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第五章涉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优惠问题。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立法上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演变。第二部分搜集了实践中的若干例证。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是我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最后,针对上文中提到的种种问题,文章对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完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算是文章的结论

于玉[3]2000年在《企业改制若干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一、企业改制的概念关于企业改制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存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改制就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改制就是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尚不够全面,现作一简要分析。

柴振国, 姜南[4]2000年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评述》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深入发展 ,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 ,需要立法予以解决。本文拟就股份合作制在含义、所有制性质、法律属性、运作机制及一些立法问题方面 ,综述近三年内学者们的观点 ,并对立法提出建议。

叶秀[5]2007年在《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由于理论研究和立法明显滞后,使得社区股份合作社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与推广。本文通过分析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为完善我国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提出对策与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回顾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沿革,考察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立法现状,仔细分析了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产权结构不明晰和内部运作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域外合作社与股份公司中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与立法分析,并结合我国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实践,提出立法借鉴。第三部分:应加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完善社区股份合作社产权结构和内部运作机制的法律对策和建议,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何培华[6]2005年在《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我国外资并购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的前景等出发,用法律的视角,对外资并购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障碍、瓶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与探讨;另外还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法律成果,对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意见,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第一章,笔者从“并购,一个模糊的概念”谈起,对“外资并购”这个从概念就有很多争议的问题入手,首先详细阐述了并购与外资并购的概念,即并购其实包括“并”与“购”两层含义,即兼并和收购。但是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2003 年 1 月 2 日颁布的一部比较统一的并购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虽运用了“外资并购”概念,可遗憾的是其内容只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而并不包含兼并的意思;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并购法中也只有“购”的内容而没有“并”的含义。然而外资并购中有的企业采用兼并的方式,因此当外资“兼并”企业时就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了。这也就从根本上造成了外资并购领域的混乱和不完善,暴露了我国在外资并购领域立法上的严重缺憾。第二章,介绍了外资并购的模式问题。我国现有的并购法律只规定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可是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其它并购模式。从不同的角度也可以将并购模式作不同的种类划分,比如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现金并购和股票并购;杠杆并购和非杠杆并购;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委托并购和信托并购等等,这一系列不同的并购模式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而本章重点阐述了外资直接并购、间接并购和准并购等三种并购模式,并对每一并购模式再次作了详细的分类比较和探讨。第三章,笔者对外资并购中的主体资格——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判断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结合民商法学理论知识及实际案例操作经验,提出了把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并用作为判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的新的见解。同时笔者也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其它条件的规定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在界定外资并购主体资格立法及实际操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第四章,笔者详细分析了 WTO 法律规则体系对国民待遇的规定及我国加入WTO 时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进而阐述国民待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我国外资并

蒙承斌[7]2010年在《农地股份合作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由于具有“两权分离”的特点,即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归承包农民所有。这一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既保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又解决了农民同土地的结合问题,实现了公有土地与家庭经营的有效结合。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中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变迁。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极大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该体制也逐渐的显示出了其滞后性,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在不断摸索和实践中拿出了当年创立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勇气,在结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的前提下,大胆地“拿来”了城市现代企业的经营形式一股份制,创造性地实践股份合作制。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在1987年国务院确立农村股份合作制试验基地后,各地纷纷效仿,全国大有万马奔腾之气,星火燎原之势。虽然由于各地的实情的差距而导致了股份合作制在建立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由于股份合作制本身具有的一些潜质具有先进性,取得的成绩远远超出了其暴露的问题。随着我国的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地向非农产业转移,村级集体财产也因此而严重流失,产权问题也暴露出其弊端,集体经济和个人利益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害。基于此,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地区都在对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从理论上讲,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也不是合作制,和股份制及合作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是二者的简单糅合,而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是一种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的新的集体经济形式。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之优点,但人们在强调两者之优点的同时不应该忽视了其具有的内在的根本的矛盾冲突,因为正是这些矛盾冲突造成了延缓股份合作制的立法进程。农村城市化进程注定了农民将告别昔日脸朝黄土背朝天的悲苦境地,从自己的那“一亩三分地”解放出来。失地后的农民的利益保护和集体经济资产的自由行使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以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必要性;农村的封闭性和城市的开放性之间的相悖矛盾,决定了农村城市化进程必然要由封闭向开放逐渐过渡。因此,农村的股份合作组织也必须是循序渐进的发展完善,逐渐打破农村的封闭性,不可一蹴而就。只有股权能真正实现自由的流通,才能永葆其竞争力。欲使股份合作制健康、长久发展,必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坚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我们延续了几千年的农村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而实现真正的新农村。

温金来[8]1998年在《浅议股份合作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股份合作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推崇的一种发展模式,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立法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对于股份合作企业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态,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笔者试就股份合作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略抒己见,望对我国的股份合作企业的创设及发展有所裨益。

吴义茂[9]2012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周恩来总理在195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现代农业”以来,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一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现代农业是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高效农业,需要变革“均田制”下“细碎化”的土地经营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仅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更稳定的土地经营规模化,还能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治理结构、组织化程度、运行机制、经营决策、市场渗透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不仅可以破解农业发展资本不足的瓶颈,还可以引进农村稀缺的管理人才,提高农业经营的现代化水平。受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承载的农民生存保障功能,我国目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调整“政策性”有余而“法律性”不足。基于“政策性”原因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游离于“法律性”的调整之外,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的扭曲和变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急需纳入法律的有效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从法律机制上研究如何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物权性”与“保障性”之间冲突与紧张关系,科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法律关系,平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消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障碍,提出完善的法律对策,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除绪论、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七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界定及其相关问题”。概念的准确界定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诸多学术纷争的产生就与在不同语境下使用同一概念有关。本章主要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两个概念的界定展开。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本章研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目的限定性、法律上的物权性与事实上的保障性等问题,认为:应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主体”界定为“农户成员”而非“农户”,“继受主体”的范围应扩展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用途的目的限定性的实现,关键在于严格的土地用途执法监控,而不在于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受让人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观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真正有效解决农民失地风险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行“登记要件主义”,有利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交易安全,并且,只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一定的技术改造也不致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成本;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总有”理论不适宜作为目前改造集体土地运行机制的法理依据。在分析目前理论和实践界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使用泛化现象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界定为:将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公司,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将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限于“承包户”之间的“合作生产”是意识形态的产物而非出于法律科学的妥当考量。本文主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研究”。本章从经济学动因、法规范分析、比较法考察等三个纬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当性进行“证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引发“圈地运动”的观点进行了“证伪”。从经济学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与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有利于激活农村土地资产,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提高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从法规范角度分析,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受限于《承包法》四十一条的规定,文章从农民宪法权利保护、土地用途变更之防止、发包人权利保护等三个方面论证了该规定的不科学性,从而“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规范正当性。从比较法而言,尽管社会制度各异、人均资源悬殊、土地所有制不同,在本文所考察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圈地运动”的出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无关,与地方政府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密切相关,以“圈地运动”之担忧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难以成立。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证研究”。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的各种典型模式,分析其现实运作机制和成效,不仅可以发现入股实践对法律改革所提出的新的课题,更能启发研究者提出更加符合实际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的方案。本章实证研究了实践中影响较大的、较有代表性的“南海模式”、“郑龙模式”、“汤营模式”、“麒麟模式”、“东江模式”,分析其利弊得失,并从中提炼出了入股实践提出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律课题,确定了本文的重点研究方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冲突与选择等。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我们当然不能因为一味追求所谓政策取向的正确而置法律可行性于不顾。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实践中典型的入股组织形式的利弊得失并作出正确选择,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章重点研究了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典型入股模式。认为:“股份合作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被创造出来的,欠缺法律科学的考量,与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基本原则相距甚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立法规范和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型”组织的法律特质之间存在难以兼容的内在冲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营利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相契合,其“人合性”以及较大的“自治性”更是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量体裁衣”式的灵活配置提供了较大的法律空间,有限责任公司适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尽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特性不相冲突,但难以产生这种实践需求。第五章“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受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保障功能,在农业公司中对股东进行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之区分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差异化的配置具有必要性,但由此会产生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在利润分配、公司事务管理权和表决权配置上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与农民股东的股权具有契合性,本章运用优先股理论对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宜将农民股东的股权定位为参加、累积、剩余财产分配优先、附带拒绝权优先股;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在一定条件下应复活;农民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农民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应享有“退股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回购请求权;非农民股东对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承担担保责任。此外,为了解决单个农民股东行使股东共益权存在的维权能力不足和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组建以行使农民股东共益权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可行的选择。第六章“农民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责任财产性”与“保障性”形成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由此产生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章分别探讨了公司成立阶段、运营阶段、清算阶段的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方案。尤其对于清算阶段的利益冲突,本章在评析当前各家学说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的解决思路。第七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对策——以立法完善为中心”。研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机制是本课题的落脚点。本章首先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面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鉴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性、公司法律制度的成熟性及其对现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定范围的适应力,本章认为,应该以公司法律制度为基准修改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提出了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八个方面的建议: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将“初始主体”界定为“农户成员”而非“农户”,“继受主体”应扩及一切单位和个人;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限于“承包户”之间的“合作生产”的限制性规定;清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转移权属”这一明显与公司法理相悖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改“意思主义”为“登记要件主义”;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集体成员的优先权;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废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收回制度。此外,还应该正确定位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借鉴“两田制”的合理内核、实行“责任田”入股;分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章的主要的可能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中央政策叫停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试点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股范式得到政策界、理论界高度认可并在各地大力推行,大有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与发展方向之势。本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热”进行了“冷思考”,首次从法律科学的视角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性”组织的法律特性之间的内在冲突和不兼容性,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格相契合;第二,目前学术界研究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较多,但研究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关系的论著较少。本文从利益冲突的视角分析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运用优先股的理论对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第三,对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面临的农民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分析目前诸家学说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的解决方案。

田东霞[10]2005年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一个长久性的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无论是经济繁荣时期,还是经济萧条时期,中小企业都活跃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上,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后,中小企业得到空前的发展,他们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起,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我国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增加就业机会,活跃地区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技术创新,增加出口创汇,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确定和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借此历史机遇,改变观念,勇于创新,呈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但是,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大部分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大企业相比,它们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都存在着制约和障碍,加之其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规范,技术开发水平低,产品竞争能力弱等因素,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弱势地区的弱势群体,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扶持。 中小企业由于其灵活的机制,适宜的规模,较低的管理成本,较强的应变能力等特点,因而更能适应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对培育西部地区市场主体,推动西部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国家以及西部地区应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扶持措施,以引导、鼓励、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这己成为西部大开发的当务之急。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虽然不一定都是由法律问题引起的,也可能不是仅有法律就能解决的,但是其中确有不少法律问题,或者这些问题最终只有借助于法律才能得以解决。因此,从法律保障角度提出并研究解决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本文选题最主要的目的和动机。 我们过去对市场经济法制的研究,多着眼于如何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作用和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和改组,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的研究,一直未能借助经济立法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较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本论文的选题,即是适应这种需要,定位于促进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法或小企业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们应借鉴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对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有许多视角,但大都是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融资政策、技术进步、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改革和发展等方面问题,见诸报刊的文章大都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呼吁在某些方面对中小企业从政策措施上给予扶持;而从法律学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系统研究者很少,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系统研究,更为少见。本论文最大的特点,是从法律学角度出发,系统有机地结合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学方面研究成果,来构建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以期在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机制这一新的经济法研究领域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并使其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_本论文分别从中小企业理论概述、国外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借鉴、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概述、西部地区中小企业设立法律制度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二板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吸引外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法律保障等十一个方面研究了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保障问题,较全面地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涉及到的法律方面问题及其内在关系进行了归.纳和探讨。 论文在对和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现行法律政策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法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分别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文件提供借鉴和思路。尤其是对当前经济和法律学界备受关注的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利用二板市场,融资的信用担保,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热点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和探讨。关键词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赵小红. 东北财经大学. 2003

[2].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D]. 车千里.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企业改制若干法律问题[C]. 于玉. 深化企业改革的法律问题. 2000

[4].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评述[J]. 柴振国, 姜南.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0

[5]. 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研究[D]. 叶秀. 暨南大学. 2007

[6]. 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何培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7]. 农地股份合作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蒙承斌. 江西财经大学. 2010

[8]. 浅议股份合作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J]. 温金来. 公安与司法研究.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

[9].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吴义茂.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10].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D]. 田东霞.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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