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中农田形态及管理研究_秦简论文

秦简牍所载农田形制与管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简牍论文,形制论文,农田论文,所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465(2009)01—104—05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陆续出土了一批秦墓简牍。①已出土的简牍中保存了大量农史资料,其中有关农田形制、农田管理等问题特别值得关注,今分别讨论之。

一、农田形制

1979年于四川青川县发现一座秦墓,墓中出土木牍两片,其一残存不清,漫漶无字;其一则文字清晰可辨,主要记载了秦王朝推行的田律,较为全面地揭示了当时的田亩制度和相关规定。《文物》1982年第一期刊发《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一文,公布了木牍照片、摹本和释文。释文如下:

二年十一月乙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澮)。十月为桥,修陂隄,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

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据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②研究此“二年”,为秦武王二年(前309年),则此牍所载乃是秦变法后颁布田律的修订版。在青川秦牍未出土前,我们对于战国时期田块的具体形制并不清楚,依据传世文献只知道商鞅改变了过去的田块形制。据徐锴《说文解字系传》卷二十六“畮”字条:“六尺为步,百步为畮,秦田二百四十步为畮。”③唐杜佑《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典·雍州风俗》云:“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④则自秦孝公十二年后,改“百步为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亩”。这在青川木牍中得以证实。《简报》释文:“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未能读懂牍文,导致了断句错误。“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道”,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一文⑤点做:“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道。”田宜超、刘钊《秦田律考释》一文⑥点做:“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道。”两篇文章均将“畛”解为田间小道,将“则”视为连词,将全句解释为每亩田有两条田间小道,小道长八步,宽一步。而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一文⑦却指出“畛”为田区,“则”为量词,“八则”是“二百四十步”之义,认为当点做:“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道。”二者孰是孰非,学者莫衷一是。直到张家山汉墓竹简发现,才使得这一争论最终得以解决。据张家山汉简二四六:“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道。”⑧这条简文与青川牍文惊人的相似,不仅可见秦汉农田制度的承袭延续,更为重要的是直接证明了青川木牍之“则”当作量词,“八则”即为“二百四十步”,胡文所言甚确。结合商鞅变法后秦田为二百四十平方步的史实,则牍文“广一步、袤八则”是对“田”的界定,而不是对“畛”的解释。否则,按照于文、田文的意见将“畛”释为田间小道,那么这条田间小道便有二百四十平方步,两畛便有了四百八十平方步,田间小道居然超过了田地面积整整一倍,这是无论如何也无法成立的说法。据李学勤先生研究“为畛”之“为”当作“治”解⑨,前揭胡文释“畛”为“田区”,祝中熹《青川秦牍田制考辨》一文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为畛”即为修治田畦之义[1]71,这些意见无疑都是正确的,而且从出土文献中也能找到依据。据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吴问下》:“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⑩秦田制恰恰是承袭赵旧制而来,只不过青川木牍中“畛”实为银雀山汉简中赵“(畹)”而已。故原句当点做“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道。”结合牍文“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可知秦田每亩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从长端中间分开为面积相等的两大田块,称为畛。百亩长端并列为顷,宽一百步,长二百四十步,也从长端中间分为面积相等的两大田区,乃由百亩的二畛组成,宽一百步,长一百二十步。这一田区青川木牍没有指出其称谓,然据唐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七十七“稻畦”条引东汉应劭《风俗通》佚文曰:“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畮,五十畮为畦。”[2]1018可知,当称作“畦”。在顷的宽端有陌道,长端有阡道,道广三步。(11)唐启宇《中国农史稿》以为:“一夫田百亩,为一步宽二百四十步长的一百个并列的长亩。”这是相当正确的意见。但其接着又说:“在一百个长亩的周围制定疆界是为陌,十夫有一千个长亩即十个陌,在十个陌的周围制定疆界是为阡。陌是一夫的田界,阡是十夫的田界。”[3]144这种认识便完全错误了,应当依据秦简修正。据《汉书·食货志》:“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仟伯。”颜师古注曰:“仟伯,田间之道也。南北曰仟,东西曰伯。”[4]1126又宋本《说文解字》卷八“袤”条:“南北曰袤,东西曰广。”则田块为纵向排列,长端在左右,宽端为上下,其形制如图1、2所示。

青川木牍对其时阡陌的具体形制也作了描述,《简报》释文:“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田宜超、刘钊《秦田律考释》释作:“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六,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其分歧主要集中是“四尺”后一字是“大”还是六,《简报》释文:“九月,大除道”,《考释》却作:“九月六除道”。青川木牍照片(12)及《简报》摹本此两字皆作,睡虎地秦墓出土简牍“六”字作,“大”字作(13),难以确认究为何字。前文所引与青川木牍内容极近的张家山汉简二四六也有“九月”一句,其字作[5]27,很明显当为“大”字,则青川木牍亦为“大”字,《考释》释为“六”,显误。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六四记载:“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殹(也)。”[6]108可知“封”位于顷田之旁,属于阡陌的组成部分,乃“田界”之义。又据西晋崔豹《古今注·都邑第二》:“封疆画界者,封土为台,以表识疆境。画界者,于二封之间又?埒以画分界域也。”则牍文“封,高四尺,大称(14)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意为:田界为台状,高四尺,宽亦四尺左右。两封之间又有矮墙,高一尺,下宽两尺,其状如图3所示。

图3 秦阡陌封埒示意图

二、农田管理

上文已将其时田制初步复原,相应的农田管理情况在秦简中也有反映。大致可以分为田间管理、田界管理、租物收取、农民管理等方面,分述如下。

(一)田间管理。出土秦简《秦律十八种》中有二则是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田律简三:雨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6]19

仓律简三九: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6]29

前简涉及的内容较为丰富,反映政府对于下及时雨(雨为澍)和抽穗(诱粟)的高度重视,法律规定了必须要用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对暴雨、大水、虫灾导致的受损农田情况也同样需要上报。后简则详细规定了不同作物每亩播植种苗的额度,而且对具体情况如良田(利田畴)也考虑到了,提示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体现当时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种植经验,与此同时,我们从中可以清楚获知当时主要的粮食作物包括稻、麻、禾、麦、黍、荅(15)、菽,品种十分丰富,唐启宇《中国农史稿》、李根蟠《中国农业史》列有战国粮食作物六类,缺荅,均不如秦简记载全面,可据之增补。

(二)田界管理。为了稳定农村耕种秩序,保护私有田产利益,秦国政府对田界管理十分重视,将之纳入律法的监管范围。

云梦龙岗秦墓简二一七:“侵食道千陌及斩人畴企(16)赀一甲□。”

又简二四二:“盗徙封,侵食家(稼)□赎耐。”(17)

侵占阡陌道路或是破坏他人田地要被罚款一甲(18),而私自移动田封则要被处以耐刑(19),但可以用相应的钱赎免。上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六四记载:“盗徙封,赎耐……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6]108再次清楚地表明,虽然仅仅是移动了田界却要被处以耐刑,而且这种刑法的制定并不算过重,可见对于这一问题统治者的态度十分坚决。而具体的田界管理规定则在青川木牍中有所反映:“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20)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21)道及除(澮)(22)。十月为桥,修陂隄,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秦以建亥为岁首,而月次从夏正,则秦秋八月为农历八月。其时政府要求农民于农忙之间隙,大规模的进行田封、矮墙整治与阡陌道路除草等工作。九月则修治阡陌道路和排水沟。十月则对桥梁、陂塘、河堤、津渡进行修整。若是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不受此规定的限制,需要及时进行整治,体现了灵活的管理思想。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七记载:“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6]95很明显此桑非野桑,田中不能植桑,似于田界阡陌道旁种之,古乐府有《陌上桑》,可印证这一判断。

(三)租物收取。过去对于秦国田租收取情况较为蒙昧,睡虎地秦简则提供了直接的记载。

《法律答问》简一五七:“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6]130

此处所谓“已租者(诸)民”,即已经向农民征收田租的意思,全简大意是若是部佐藏匿了田地将之放租于农民则获罪,可知当时确有收取田租的制度。具体租物应当与田中作物品种相关,上文已明其时农田作物的品种。除此之外,农民还需要交纳一定份额的刍稾,这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也有记录。

田律简九:“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殹(也)。”[6]21

这条简文十分重要,明确记录了无论是否开垦每顷田均需交纳的刍(23)三石、稾(24)二石。这与传世文献可以互相印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秦二世)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稾,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7]269郡县所运之刍稾自然来自于农民交纳,其具体数目,由秦简而终能明了。

(四)农民管理。秦政府对农民管理制订了详细的规定,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亦可窥知一二。

田律简一二:“百姓居田舍者毋敢盬(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6]22

司空简一四四:“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6]53

“百姓居田舍者”即农村民众之义,秦地农民是不允许卖酒的(25),并有专人“禁御”控制。而秦律对非农人员并未作禁止卖酒的规定,则其似不受禁止卖酒之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对农民从事非农生产着意控制,有劝其专心务农的思想。后简则明确记载,在外打工抵债的农民,在播种和育苗的时节可以归田务农,时间各二十天,可见政府对于农业生产给予特别照顾,考虑问题极为细致。这一指导思想在后世吕不韦执政时期被明确提出,要求不妨碍农时,不妨害农事。(26)

农民除了日常劳作外,还会有一些额外的负担。徭律简一二四:“……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6]47简中所谓“近田”是指靠近禁苑的农田,为了防止禁苑中的野兽偷吃粮食,农民们必须按照田地的多少分配相应的修筑禁苑的任务,而且此项工作并不计入徭役的范围。由此简推知,秦地农民或多或少会被追加一些额外的负担,可能以劳役居多。

出土秦墓简牍为农史研究提供了以往任何传世文献无法比拟的丰富材料,除了本文重点探讨的农田问题外,还涉及到牛耕、仓储等问题。(27)随着里耶秦简的陆续公布,相信可以进一步丰富对于此段农史的认识。

注释:

①主要包括睡虎地秦墓竹简、青川秦墓木牍、云梦龙岗秦墓简牍、里耶秦城古井竹简。相关发掘报告与简牍原图及释文已基本出齐,2002年里耶遗址正式开始发掘,据相关报道出土简牍在36000枚以上,2007年1月《里耶发掘报告》由岳麓书社出版,公布了一批简牍,但与全部简牍的数量相差极大。

②刊于《文物》1982年第一期。

③中华书局影印道光祁嶲藻刻本《说文解字系传》,1987年版,第264页。大徐本即徐铉本《说文解字》脱去“秦田二百四十步为畮”,当据之补正。

④中华书局点校本《通典》,1988年版,第4563页。

⑤刊于《文物》1982年第一期,又收入《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⑥刊于《考古》1983年第六期。

⑦刊于《文史》第19辑。

⑧《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点读有误,其将“畛”释为田间小道亦误,详下。

⑨《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刊于《文物》1982年第十期。

⑩《银雀山汉墓竹简·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释文部分第30页,然释读者不明“畛”意,将之解作田间小路,遂使得全简文义无法明了。

(11)前揭祝氏《青川秦牍田制考辨》指出每顷地的主人只负责一条陌和一条阡的修治,很有道理,今从其说。

(12)收入《全国出土文物精品选1976--1984》,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图片265号。

(13)原简见《睡虎地秦墓竹简》。

(14)四部丛刊初编影宋本《周礼·舆人》(上海书店1986年重印本)“参如一,谓之参称”条注曰:“称,犹等也。”

(15)据宋本《说文解字》卷一“荅”条:“荅,小尗也”,又卷七“尗”条:“豆也。象尗豆生之形也”。则荅为小豆。

(16)胡平生《云梦龙岗秦简考释校证》一文(收入《简牍学研究》第一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以为“畴企”为耕种之田的意思,从之。

(17)此释文据《云梦龙岗6号秦墓及出土简牍》,刊于《考古学集刊》第八辑,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8)对于“赀甲”,从早期的释读简文到目前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这就是赀实物,如熊铁基认为由于战国时期铠甲的需求量很大,解决这种需要的途径之一就是罚令犯罪者交纳甲兵,所以秦代就有大量赀甲或盾法律条文见诸记载。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赀甲即罚款,这种罚款表面上以盾、甲等军器来计算,实际上可能用相当于一副军盾或一副军甲的金钱交付。张卫星《秦简赀甲形态认识》一文(收入《秦文化论丛》第十一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经过大量的比较分析以为当从后者,从之。

(19)耐刑意为剃去鬓发和胡须但保留头发,刘海年《秦律刑法考析》一文(收入《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有深入探讨,可参看。

(20)田宜超、刘钊《秦田律考释》将之释为“芟”,谓为除草之义,从之。

(21)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据《礼记》以证“除”为修治之义,从之。

(22)据四部丛刊初编影宋本《尔雅·释水》:“水注沟曰澮。”则澮为水沟之义。对于农田沟洫问题,李根蟠先生曾深入探讨,参见《中国农业史》第二章第二节“以农田沟洫为特征的农业体系”。

(23)据宋本《说文解字》卷一“刍”条:“刈艸也。”又阮元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台湾艺文印书馆,2007年影印嘉庆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学原刊本)《诗经·大雅·板》:“先民有言,询于刍荛。”孔颖达疏曰:“刍者饲牛马之草。”则刍为饲草之义。

(24)据宋本《说文解字》卷七“稾”条:“稈也。”又据宋本《说文解字》卷七“程”条:“禾茎也。”则稾为稻秆之义。

(25)《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引《韩非子·外储说》、《汉书·景帝纪》颜师古注认为“酤酒”为“卖酒”之义,是也。又《秦律十八种》“苑律”简十三:“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据此,其时对田啬夫有赏酒之律,若释“酤酒”为“买酒”,则原简“毋敢酤酒”意为农民皆不得买酒,又由田啬夫禁之,与此赏酒规定显然矛盾,故从“卖酒”之说。据《汉书·武帝纪》“初榷酒酤”条颜注引:“应劭曰:‘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韦昭曰:‘……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则西汉时曾行官方专卖酒法,而民众不得卖酒,非谓民众不得买酒,秦时农村之禁卖酒律,可比照理解。

(26)主要内容详载《吕氏春秋》,唐启宇《中国农史稿》对此有详述p149-150,可参看。

(27)吴福助长篇论文《嬴秦牛耕新证》(收入《睡虎地秦简论考》,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王伟雄《秦仓制研究》(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2年),均可参看。

标签:;  ;  ;  

秦简中农田形态及管理研究_秦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