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专业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_民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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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决定恢复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有20个年头了,20年来,县及县以 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基本形成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不断增加。随之产生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是,非公有制企业能 否实行职代会制度?如能实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适用不适用? 如何科学设定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及相关工作要求?等等,这一系列问题既需要 理论的科学阐述,更需要实践的有益探索。本文试就这方面的个人思考作一些表述,以 利共同研究探讨。

一、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在公有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前提是职工具有企业主人翁地位。而在非公有制企业 里,业主是当然的资产主人,职工不是企业的资产主人,还有主人翁地位吗?还可以实 行职代会制度吗?这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首先遇到的一个理论问题。对此, 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由于我们实 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些工人群众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这并没有改变我国工 人阶级的地位”。江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全国劳模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发 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政务公开、厂务公 开、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基层民主,确保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依法进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江总书记的这一系列科学论述,是对马克思 主义的新发展,为我们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在非公有制企业确立工 人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同时,在非公有 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还有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 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由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主 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职工是国家的主人。职工在社会生活和企事业中的主人 翁地位,指的是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的,以职工享有和行使合法的政治权利、经济权 利为核心内容的法定地位。所以,主人翁地位并不只是和资产所有权划等号的,即使是 在公有制企业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也不仅是生产资料所有意义上的主人,而首先是享 有合法权益意义上的主人。何况,企业是由资本、技术和劳动等诸要素共同构成的。诚 然,业主是资本的主人,那么,职工也是技术和劳动的主人。因此,无论是公有制经济 还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变。而职代会制度正是企业保护职工政治权利 和经济利益的一种基本形式,所以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二、正确认识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在民主管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积极 作用

有人担心,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业主会不会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与业 主的经营管理是否会发生重叠和冲突?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 建立职代会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诚然,非公有制企业 的经营管理确是业主个人说了算。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与国际经济接轨以后 ,个人拍板、家族管理的机制已很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必须从个人管理走向集 团(体)管理,从业主管工人变为工人自己管理自己。日本松下公司坚持用“以人为本” 的理念来管理企业,企业专门成立了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的企业管理委员 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通过共决制、合理化建议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 合同等形式,引导工人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2)建立职代会制度,能有效 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管理模式的企业,都不可 避免地存在劳资矛盾,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协调劳资矛盾的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 职代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载体。通过职代会让职工了解企业发展现状,让职工清楚 企业的优势和存在的困难,使职工知厂情、议厂政、解厂难,把业主的思想通过职代会 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同时,通过职代会让业主倾听职工的呼声、意见和要求,使业主 能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为职工解决工资、福利等实际问题。私营企业江都气动附件厂 正是通过职代会、工会等民主渠道,建立起和谐、协调的劳资关系,业主把职代会议定 的事当作头等大事办,为职工解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女职工生育保 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企业建立了“五必访”制度,形成了“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 示范人”的良好氛围。职工也处处为企业着想,道道工序精打细算节约原材料,有时为 了赶着交货主动加班加点。厂长经常出差不在家,厂子就交给工会主席管理,工会主席 说,其实也没什么管的,工人都把企业当成家,谁还不爱惜?(3)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 会各施其职,密切配合,相得益彰。《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 意见》明确:股东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权是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公司管理机 构的设置,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股份制试点企 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明确股份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是:听取和讨论公司有 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内部 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等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 大事项,等等。由此可见,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是决策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而职代会 是代表职工行使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民主管理权。两者性质不同、权力主体和范围不同 、职能不同,但可以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待遇的提高。

当然,非公有制企业的现状、经营管理方式有的与股份制企业相同或相近,有的还不 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照搬照套国有、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职代会制度的运作方式 是不适当的,应当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确立其职代会的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

三、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的加大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加强,各地都在积 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非公 有制企业职代会应区别于国有、集体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其职权应当为 :一是建议权,有权就企业的长远规划、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及重大决策,对企业的新 建、改制、扩建、撤消、合并等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共决权,有权对企业制定的 职工奖惩办法、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草案进行讨论、审议,未取得一致 意见的制度、协议、合同不能生效;三是否决权,有权对企业在缴纳职工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方案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决定予以否 决,有权对企业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决定 予以否决;四是监督权,监督《劳动法》、《工会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 议,听取厂务公开情况和选举职工董事和监事。

其运行方式为:职工在50人以下的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制度,50—200人的企业实行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一线工人和工会委员不少于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 工代表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中应有女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经营者及聘用的高级 管理人员,私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直系亲属及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代 表,因工作需要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否决权时,列席代表不得在 场。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企业无正当理由不 履行经职代会讨论、协商形成的制度、章程,不执行职代会形成的决定、决议,职代会 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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