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与对策:对当前我国产业结构问题的再思考_国内宏观论文

成因与对策:对当前我国产业结构问题的再思考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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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不合理是我国国民经济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的障碍。结构失衡与趋同是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主要表现,因此不仅会直接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而且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改善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然而,为何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产业结构失衡与趋同的弊端却始终未能根治,原因何在?对策何在?

结构调整收效不大的主要原因

一、体制原因:利益制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产业结构失衡的困扰无不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计划经济的有效运转需要全社会利益的完全一致作为保障,只有这样,中央制定的计划才能无条件地被执行。但是,计划经济多年的实践表明,不同地区、不同集团和个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是一种常态。因此在争项目、争投资时总是从本位利益出发,向中央政府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和理由,隐瞒不利因素和弊病,这是造成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的一个先天性因素。

我国的产业结构是在几十年来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虽然内生于一定的自然条件、社会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社会需求,具有客观性,但实际上也是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各利益集团长期追求本位利益的累计结果,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均衡”。在不合理结构问题的背后,隐含着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及各利益集团的诸多利益关系。要调整产业结构,必然会触及各方面的既得利益,使一部分人或集团受益或受损。从而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由于某种行政隶属关系,必然在中央与部门、地方、企业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复杂的“讨价还价”和社会博奕。

二、经济原因:高成本约束

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业结构都有其物质载体,一定的产业结构格局一经形成,最终都有相应专用资产物质性地再现出来。由于资产、技术、技能的专用性,使“退出”企业原来所投入的资产和员工将全部或部分地无法转作它用,这种“沉没成本”相当高昂,而且这种退出的“沉没成本”是现实的,转产的收益则是预期的,这无疑更加重了这成本的分量。此外,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福利的“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退出成本。因此,产业结构发生严重失衡时,处于过度竞争行业中的一些企业,尽管已经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的艰难维持局面,也明知已前途无望,但面对转产的高成本,以及转产后的前途莫测,也不能或不愿从原有行业退出来。可见,在我国经济运行中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在相当程度上要取决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社会和人们心理对这种“沉没成本”的承受力。

三、政策原因:援助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但是并不排除在部分问题上继续保留甚至加强政府的产业政策干预。由于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经济高速增长中的结构剧烈变化时期,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够健全,结构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产业政策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中应用的范围还要更大一些,所起的作用还要更强一些。多年来,我国产业政策的重点主要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支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等符合产业规划的产业优先发展;二是“截长补短”,限制“长线”产品的进入,促进“短线”产品的发展;三是扶持困难企业的经营。上述产业政策虽然产生了相当的社会经济意义,但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角度来看,收效不是很显著。笔者认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困难企业维持过多,而对长线行业中无发展前途企业的退出、转产援助不足。致使一些长期微利甚至亏损经营、而且也已明知前途无望的企业,宁可依赖国家的政策扶持艰难维持,而不愿或无力从原有行业退出和转产,从而造成部分行业的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使相当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劣势企业的资源浪费和优势企业的效益损失,双重影响着宏观经济效益,这是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之一。

加速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对策选择

一、加速经济体制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

长期以来,我们在产业结构调整上,重点是按“短线”、“长线”来确定一个行业应该受支持或限制,这对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普遍的“短缺”成为常态的经济来说是可行的。但是当普遍的“短缺”已经解决、市场机制已能明显发挥作用时,再坚持这种结构调整方式,就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价格机制在发挥作用,竞争性行业中不会长期存在普遍的“短缺”问题。各个行业从整体上讲,都处在生产能力大于需求、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竞争的“长线”状况中。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在“长线”状态下增长是一种常态,企业要生存与发展,要靠在价格、质量、性能、技术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与对手争夺有限的市场。如果以现有生产能力过剩为理由,利用产业政策或其他行政手段限制新的进入者,就不会有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和产品与技术的快速升级换代,就无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产业结构问题,必须要彻底转变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消除体制因素的非正常干扰,创造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使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端正思想认识,形成共识,提高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合理制定结构标准,正确选择调整方式,尽量降低调整成本。

1.要统筹规划产业结构及其区域配置,合理增量,防微杜渐。一方面,各级政府和企业都要根据自然资源条件和社会需求,遵循技术与产业演进规律,科学选择产业结构标准和区域布局,从全局或源头上降低结构不合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按照“高收入弹性”、“高关联度”、“比较技术进步率”、“环境保护”、“规模经济”和“缓解短缺”等基准选择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科学使用增量。

2.要保证中央政府权威,推进制度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一则通过政令统一,减少“交易成本”;二则要建立科学的产业退出援助和保障制度;三则应加强调整不良产业结构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形成全民优化产业结构的共识。

3.应尽量采用低“沉没成本”方式。根据对沉没成本的影响程度不同,应尽可能利用并、转或联合,慎用关、停与破产。应鼓励资金雄厚、有知名品牌、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落后企业,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与合并。

4.大力推行名牌战略,利用市场机制自动限制企业过度进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生产集中度已经较高,形成一些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时,这个行业的进入障碍明显增强,可自动阻碍新投资者进入。我国一些行业虽然近年来也经历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但并没有产生明显的生产集中过程,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的效应仍不显著。例如在纺织行业,对消费者来说,多数产品只有产品名称,如“纯棉布”、“全花毛呢”等,并无品牌,或消费者不太重视产品品牌。因此,产品质量好、档次高的企业,难以通过“名牌”效应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从而也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动阻止新的进入者。

三、调整产业政策重点,加大结构调整援助政策实施力度。

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今后对结构调整问题应该而且可以采取更积极、更有效的方式,加速部分已无竞争力的企业从过度竞争行业中退出。因此,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援助政策的实施重点应抓住以下四个方面:

(1)设立产业调整援助基金,援助企业的退出和转产行为。 通过设立调整援助基金,政府可以对从“长线”行业中退出企业给予资金上的必要支持,如企业若转产进行新的投资时,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优先或优惠贷款或采用特别折旧率,或者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2 )建立产业调整补偿基金,补偿退出企业的退出成本损失。产业调整补偿基金可来自两个方面的补偿:一是同行业的补偿。在一个行业中,一些企业退出,会使那些继续留在这个行业中的企业受益。如果退出者不能得到补偿,则主动退出行为会受到限制。因此,可将行业内留存企业受益的一部分通过有关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集中起来,作为退出企业的补偿费用。二是跨行业的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指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后直接受益行业向受冲击行业提供的补偿。(3 )对企业员工下岗和再就业问题制定特别政策。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对由于结构调整造成的下岗和再就业职工,我们应采取特别的政策予以保障和支持。根据国际经验,我们可采取的措施有:由政府设立或资助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录用退出企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补贴,一般可按再就业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发放;录用退出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还可享受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延长失业保险和增加失业补助金;采用提前退休制;政府出资和支持的公共工程的招标与录用退出企业下岗职工相结合等。(4 )对转产企业要给予特别扶持政策。对由“长线”行业转移到国家现时产业规划支持的行业的企业,国家要给予特别的扶持政策。在技术和管理上,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在税收上,在一定时期内应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待遇,即扶上马再送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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