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合理因素分析及对策_农民论文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合理因素分析及对策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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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01)04-0060-04

效率和公平问题历来是经济学所重视的两大矛盾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选择使我国国民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但对公平问题却有所忽视。近年来,曾经有所缩小的城乡居民收少差距又重新拉大,这一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使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社会群体的心理失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新特点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本质发生了变化

建国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扩大,主要是由于工、农两种不同产业之间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但近年来,农村除了第一产业以外,第二、第三产业也在发展,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由1987年的85%降到了1994年的64%,而来自第二、第三产业的收入,从1978年的8 %上升到1994年的30%。[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本质是城镇第二、 三产业形成的收入与农村第一、二、三产业形成的收入之间的差别。

(二)城乡居民的显性收入差距不能确切反映实际收入差距

我们通常考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都是用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作比较,这样得到城乡居民显性收入差距。显性收入差距并不能反映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因为两者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从收入用途来看,农民收入中除消费和积蓄外,还包括生产性建设投资,而城镇居民收入只用于消费和积蓄;从收入来源看,农民收入包括全部收入,而城镇居民收入只包括货币收入,各种隐性收入如公费医疗、公有住房、财政价格补贴、各种福利保险、单位内部的实物发放和服务费减免等,在生活费收入中均得不到反映。[2 ]这一正一反,掩盖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实际恶化程度。

(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中存在非自然差距

如果我们把世界各国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相对应的城乡收入差距的平均水平视为经济发展一定阶段上的必然现象,称之为自然差距程度,那么实际差距程度与自然差距程度之差就是非自然差距程度。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差距,主要是由经济发展中外在的、人为的、偶然的因素造成的。我国目前城乡居民收入自然差距比较大,基本到达倒U 字型曲线的顶端。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约为自然差距的一倍,即实际收入差距中差不多有一半左右是不合理的[2]。

(四)城乡收入差距悬殊过大

据统计,最贫困的20%的人口占有全部收入的5.5 %(而同期美国为4.27%),最低的40%的人口收入比重为15.4%,最高的10%的人口收入比重为30.9%,最高的20%的人口收入比重为47.5%(而同期美国为44.6%),6万亿元存款中20%的富人占有80%的份额。基尼系数1995年为0.455(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水平,0.3~0.4之间为中等不平均状态,0.4以上则为差距悬殊状态)。和其他国家相应阶段相比,我国的贫富差距太大(主要是城乡差距过大),而且产生了所谓“富的更富,穷的更穷”的马汰效应。

(五)城乡收入差距超过了世界各国相同阶段所固有的水平

霍利斯·钱纳里通过对101个样本国家的数据分析总结, 为我们提供了在不同人均收入水平上农业劳动力份额和农业产值份额变化的“标准结构”(或一般趋势),同“标准结构”相比,我国农业劳动力份额对产值份额的比率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在同样的人均收入水平上,我国的该比率比“标准结构”大;二是在同样的收入区段,我国该比率比“标准结构”增长得快。我国农民人均收入比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得更慢,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更快,因而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标准结构”更大。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长期以来,人们对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人根据西蒙·库兹涅茨的“倒U 型假设”来解释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过程中收入差距的扩大,有的人认为是由于一定社会发展水平所对应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结果,等等。在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经济政策的影响

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在相当程度上同原有体制下的“政策惯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政策、对农民的税收政策和对城市居民的福利补贴政策、限制农民进城政策,都是原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以来这些政策有所松动和改变,但离根本性改变尚有不小距离。80年代初期和1995年以来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的政策有力地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这说明政策因素对城乡收入差距有一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把建立在补贴基础上的城市居民的福利转化为个人财产(如住房改革),那这种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二)众多因素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从短期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农业。自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生产一直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户务农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了净收入的负增长。二是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这些年来,由于城市下岗职工增多,给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增加了困难,就业机会相应减少;再加上一些城市采取排挤农村劳动力的某些措施,农民在农村以外寻求就业的形势愈发不利,劳务收入的增长自然会受到影响。

从长期来看,当前农民收入增长趋缓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第一,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有限,农产品总量的增长受其需求的限制,农产品价格上不去,导致增产不增收,“谷贱伤农”;第二,我国农产品成本较高。由于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低,资源浪费较严重,高投入,低产出,农产品成本较其他国家更高。突出表现在我国机械化水平(机耕率53%、机播率27%、机收率14%)低,资源利用率(如灌溉用水的利用率不到40%,化肥的有效利用率仅有30%)低,劳动力投入过多(美国农业的劳动力仅占总劳动力的2%,英国2.1%,德国4%,法国3%,我国70%),导致劳动生产率低;第三,以外延扩张为主的增长模式使乡镇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吸收新增就业能力减弱;第四,城镇化滞后使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受到限制。[3]

(三)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没有充分发挥有效功能,有强化收入不均等的趋势

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税收和福利(特别是其中的补贴)是政府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从原则上来说,通过税收和福利的调节,即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应该缩小收入差距。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农村是实行净税收的政策,对城市则实行净福利、净补贴的政策,被人们称之为逆调节的政策,其结果是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4]

三、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政策建议

(一)城乡收入差距悬殊的后果

农民收入的低速增长,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户生产投入的增加,而且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1.农民生活水平偏低

按照国际贫困线标准:我国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月均250元人民币)的人口占22.2%,每天生活费不足2美元(月均500元人民币)的人口占57.8%(绝大部分为农民),现在全国4200万贫困人口全部是农民。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还比较低(恩格尔系数约为56%)。

2.刺激经济乏力

IMF和世行统计,1991~1995年间,世界平均消费率为78.5%, 美国为83.7%,印度也有78%。而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消费率在不断下降,“六五”为66.5%,“七五”为62.4%,“八五”为59%。1991~1996年,城乡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分别为77%、78%,1998年分别下降为55%、38%。同处于类似阶段的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的消费率是偏低的。消费率的下降直接导致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逐步下降,如1981年,居民消费占GDP的67.5%,而1998年下降到40%;农民消费、投资水平也在趋于下降,据统计,1983年农村消费和投资增长对GDP的贡献是55%,1997年则为22.3%。消费支出的停滞和下降,导致农民生活消费仍未摆脱以必需品为主的生存型消费模式,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90年代以来一直在0.58~0.55之间波动。

(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对未来的社会和经济稳定造成了威胁。收入差距越大,由农村向城市移民的压力就越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改善城乡收入差距状况迫在眉睫。

1.增加土地投资

增加和改善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和投资结构,增加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国家在基本建设上要加强水利建设,搞好大江、大河及大湖治理,同时重视中小河流治理,提高防洪、抗旱、排涝能力。要坚持开展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田灌溉面积,要大力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要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搞好连片开发和粮棉生产基地建设。要积极培育森林资源,搞好防沙治沙工程。还要加快发展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工业。

2.保护和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1)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 首先要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土地制度上维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其次,要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要采取以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为主的政策,避免农资价格与农产品价格轮番、竞争上涨。

(2)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投资土地的积极性。 由于制度差异,我国的农民与土地私有制国家的农民存在显著差别。在国外,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土地都是农民所拥有的最大固定资产或最大财产之一。这种财产不但可以随时货币化(出租或出售),而且还经常随时间不断增值。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导致中国的农民对农业的任何投资都非常有限。而且目前土地使用权并未得到保障,多数村庄的土地会根据人口结构的变化作周期性的再分配,投资于改良农田的动力相当弱。笔者认为,国家应进一步强化农民土地的经营权,赋予拥有土地长期经营权的农民类似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力及其派生出的诸如出售权、转让权和抵押权等。

3.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1)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农户与市场的连接问题。 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改变农业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收益的状况。把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综合利用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种、养、加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

(2)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按照吸收劳动力的强度,可以把农业分为耕地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两类。前者主要是粮食作物生产,粮食产业技术进步较缓慢,市场化程度较低,比较收益处于劣势,单位原粮中包含的劳动量、价值量和净收益较少;劳动密集型农业主要是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以及水果、花卉等农畜产品,其特点在于单位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和价值量以及附加值高,对劳动力的吸收力较强和受耕地资源限制较弱。因此,农民的收入应该主要依靠劳动密集型农业提供。

(3)对乡镇企业进行企业再造。 “农业人口”在很大程度上已仅仅成为一个户籍的或居住地域的概念,在现实中已分化为农业劳动者、乡村工人(包括乡镇企业工人和农民工)、乡村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乡村个体工商业者、乡村私营企业者、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8个不同利益要求的职业阶层。其中:农业劳动者占55~57%, 乡村工人占24%,乡村雇工占4%,农民知识分子占1.5~2%, 乡村个体工商业者占5%,乡村私营企业主占0.1~0.2%,乡镇企业管理者占3%,农村管理者占6%。农村劳动力大约2/3从事农业生产活动,1/3 在非农部门就业。1998年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的占57%,来自非农部门的占43%,农民的收入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据统计,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来自乡镇企业,其中沿海发达地区已达80%,依赖粮食收入占总收入约30%。现在乡镇企业已经失去了改革之初的体制创新优势,也患上了国有企业病,必须大刀阔斧地进行企业再造,改组、改制、改造,进行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

(4)发展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这有利于改善土地分散经营的不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实行区域化布置、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通过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形式,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建立耕地农业、山地农业、草地农业、水体农业的大农业体系,发展花卉种植、蔬菜水果栽培、畜禽养殖、特种动物养殖、淡水养殖、庭院立体经济、林业等广义农业。形成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协调发展的三元种植结构。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减少农业利益的流失,形成农业内部的利益补偿机制[3]。

4.优化农村政策结构

(1)调整税收政策,改善征收办法。 税负不平等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政策调整全国的尤其是农村的税收政策,使得城乡居民在税负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农村,农户纳税比率应与其收入水平挂钩,同时对一些低收入户和贫困户采取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城镇应进一步推进实物分配的货币化过程,使个人所得税建立在个人实际收入而不只是货币收入的基础上。

(2)建立平等的竞争环境。 收入差距并不必然引起人们对收入分配的不满。如果收入差距扩大是来自一些人们可以认可的原因,如知识能力、个人天赋、劳动贡献、个人才力等而不是一些非合理的因素,反而会成为提高效率的激励因素。可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平等的竞争环境,要求城乡居民平等竞争,同工同酬,不搞城乡歧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建立劳动力需求信息网络,扶持发展各类就业培训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让劳动力合理流动。在社会保障方面城乡每个人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应享有完全平等地位。实行流动户籍制度,逐步取消城市户口的禁锢,实现劳动力稳定转移。

5.发展教育,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快贫困地区文化、技术和制度等资源开发

教育是影响个人获取非农就业机会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农村劳动力属“低知识型”结构,与农村第三产业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大量的知识型、高素质的劳动力很不适应。一个地区是否富裕,关键在于当地人们对本地资源的利用程度。

6.通过农业劳动力半转移,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

根据农业部测算,在目前4.33亿农业劳动力中,约1/3属于剩余劳动力,绝对数为1.2亿人。 所谓“半转移”是指农业劳动力没有完全离开农业或农场,而是农业经营者有一部分时间或一部分家庭成员从事农业以外的工作,从而获得一部分农业以外的收入。美国1977年农业经营者的非农业收入259亿美元,超过农业收入186亿美元40%。1970年德国至少有33%的农业从业人员除了经营自己的农场外,还受雇于其他行业。[5]根据我国国情,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适当“半转移”, 既能增加收入,又能从农业中得到干净、廉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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