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意识的发展--从十年前“生产日报”个案谈起_档案学论文

档案意识的发展--从十年前“生产日报”个案谈起_档案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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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山西档案》开辟专栏,发起对河津试验化工厂生产日报单失窃案以及当地司法机关受理该案情况的讨论(以下简称“生产日报单案讨论”)。档案界的同仁踊跃参加,并且进行了激烈而有成效的争论。当时档案界就“社会的档案意识提高”这一焦点问题各抒己见,我们却尝试从这场讨论本身来反观“档案界档案意识”的状况,并通过比较分析此后十年内以讨论形式展开的学术争鸣活动,观察“档案界档案意识”的发展趋势。“档案界档案意识”朝着更加明晰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社会档案意识”的提高及指导未来档案事业的发展。

一、“生产日报单案讨论”的回顾

档案界学者就一则案例展开为期一年的“生产日报单案讨论”,无论是讨论内容所涉及的广度、深度,还是其在档案界产生的影响,都是不多见的,充分展现了他们在学术研究、法律意识、专业素养等方面对档案和档案工作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讨论”中“档案界档案意识”的展现

1、立足实践,重视档案学有关基础理论的研究

“生产日报单案讨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生产日报单与档案的关系,由此引发一些学者对档案定义的研讨。随着档案学研究的发展,该学科的逐渐成熟,档案定义问题被纳入了基础理论研究。然而实践总是不断变化的,在进行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要不断关注实践的发展。此次讨论正是档案学理论界密切关注实践发展的佐证。在拓展自己研究领域的同时,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按传统归档理论,生产日报单不是档案。然而讨论中,许多学者坚持用大文件观看待问题,用发展的眼光预测档案工作的变化,认为应该对档案学的相关基础理论做进一步研究,既应重视已有经验,又不局限于原有经验。档案界灵活运用基础理论,敢于发现自己研究的不足,善于提出和解决新问题,这有利于档案学基础理论发展。

2、对当时正在进行的《档案法》修订献计献策,体现档案法律意识

该案主要涉及对相关法律的讨论,《档案法》当然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在讨论过程中,有学者针对《档案法》对具体事务责任约束小的弱点,建议适当增加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也有学者认为该案中法院无所适从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好,应加强《档案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相互研究;更有学者从深层次论证档案学术与法律、学术解释与法定解释的统一性问题。

当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档案法》与社会实践的不相适应性”的问题上时,对《档案法》的修改献计献策成为档案人强烈档案法律意识的表现。“不适应”即有进行修改的客观需要,但客观需要不会直接成为法律,必须将客观需要转化为法律需要和权利要求,这才成为修改法律的动因,这一过程需要档案人有很强的档案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3、反映档案界自身的责任意识

该案例反映的另一方面是档案实践部门的责任和工作范畴界定的问题。参与讨论的不仅仅局限于学术界,档案管理部门的许多工作人员也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档案管理在立卷归档环节的失误及改进的建议。更值得高兴的是,在“讨论”的后期,有些档案学者不盲目地用档案学理论分析评价案例中的概念界定和法律修改,而是清醒地对待“讨论”中所关注问题的核心与本质,认为“生产日报单是不是档案对此案的定案没有直接的影响”,并且反驳了盲目据此案就提出修改《档案法》的观点,认为“《档案法》的功能不在于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1]从这些透彻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档案界的档案意识不仅更强,而且更加清晰明确。

(二)“讨论”中“档案界档案意识”不足的表现

讨论虽然最终在某些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见解,但问题终究愈辩愈明。反观此次讨论的提出,似乎显得有些仓促,对法律知识的运用亦显示其在档案法律认识上的不足。

1、档案属性认识不清晰

本案之初,将生产日报单认定为档案,并以档案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来评述此案。这一切入点却成为后来争议的焦点,即“生产日报单是否是档案”。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与档案学界对“档案定义”这类基础理论研究的成熟程度相关,更与学者对档案属性认识直接相关。在档案界自身尚且对档案属性未能形成明晰认识的情况下,以一种感性的档案属性认识替代专业理论分析,直观地将生产日报单认定为档案,显得过于轻率。而在此基础上也反映出对档案实践部门的责任和工作范畴的界定存在偏差。档案界在评述各种档案社会实践时,需要以正确、明晰的档案认识为基础,进行理性的分析与评价,才能得出有益于档案实践发展的认识,提升自身学术水平,避免在类似社会实践观察的过程中,出现切入点偏差的问题。

2、档案法律知识不完备

此次讨论的焦点之一是档案的相关法规。档案界对该案适用的法规条款存在争议,或是全盘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是认为《档案法》对档案的范畴规定过于模糊。分歧的出现难以完全归咎于档案法规(甚至是其他相关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性,更直接的原因还在于档案界不同研究者对档案法律知识的掌握与认识的准确性。“档案的法律意识……就其结构而言,可分为档案法律知识,对档案法律的态度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修养三个方面。档案法律知识是后两者的认识基础。”[2]“生产日报单是不是档案”对此案的定案是否有影响?《档案法》的功能是否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此类问题的解决直接体现了档案意识中的法律意识是否明晰。讨论后期这些问题的解决,为档案界对待档案法律的态度的调整以及档案法律知识的补充,起到一点作用。

二、十年来档案意识的理性色彩越来越浓

十年来我国档案事业取得的巨大发展,或多或少得益于整个社会档案意识的相对提高。而社会档案意识的提高与档案界自身档案意识的发展不无关系。从十年间的众多讨论案例来看,专题范围的选择上不仅具有新颖性,而且广度和深度也有所加强。或许正是因为档案意识由“高敏感度”向“强专业性”转变,档案事业的发展也恰巧是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快速发展,到今天的稳步前进。

(一)档案学理论研究深化了档案界的档案意识

新事物、新名词的出现,档案人应该有一定的敏感度,但这种敏感度不应该只局限于纯粹感性认识上的敏感,而是要以扎实的专业认识、专业意识为支撑,要以清晰的档案意识为指导,从而避免盲目性。

1、每一次讨论,都经历了一个由“高敏感度”向“强专业性”过渡的发展过程

档案学界引发“档案与商品的关系”讨论时,其时代背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档案行业当然也不例外。强烈的敏感度使得一部分档案人认为档案就是商品,因为档案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知识产品就是商品,所以档案行业就应该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参与经济建设。

后来通过冷静的思考和对政治经济学的成熟运用,发现档案不是劳动产品,它的产生不是专门用来交换,利用也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因此不受价值规律的调节,从而得出结论:档案不是商品。随后,档案界发表了许多见解,此时争论已经是达到了高潮,比较统一地认为档案不是商品,理由也更加充分:“档案只是具有某些商品的属性”[3],“在商品经济社会,档案中那些既具有价值又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档案可以实现档案信息商品化”[4]。

2、整体档案意识的提高出现了质的飞跃也是从“高敏感度”向“强专业性”过渡

“生产日报单案讨论”以后,《山西档案》还举行了一些规模大小不等的讨论,例如《档案法》的修订、档案行业升级达标与目标管理、现行文件中心、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卷”改“件”文书立卷改革等等。其中关于“《档案法》的修订”的讨论应该说是对“生产日报单讨论”的延续,它体现了档案人敏锐的洞察力,但仅仅于此是不够的,还必须关注档案行业的发展,于是档案行业升级达标与目标管理被提出讨论。世纪之交,外国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我国开始从理论界走向实践,电子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出现对传统理论的冲击与挑战,因而出现的问题值得关注,在这种问题上的讨论,仅仅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对传统的和国内外的理论的熟悉,要求的是过硬的专业知识,而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灵活地处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则强调的是对专业知识的发展与创新。

(二)档案法律与社会联系更加紧密

密切关注档案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意识地涉猎法律专业知识,更加理性地看待一些案例中暴露出来的与档案界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

我们从中国法律信息网[5]搜索与档案直接相关的文件,“生产日报单案讨论”之前的45年有220件,涉及26个具体的类别;而讨论后的十年中,搜索的结果为362件,涉及32个类别,其中新增类别有: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外交外事、港澳台侨、国防工业和社会保障等。从表面上看是档案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而实质上档案法律向着更深更专的方向拓展,也只有这样,档案法律才能扎根基层,面及全国。

(三)档案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加到位

我们来看看2002年—2005年档案学各大期刊对“弃档族”展开的一系列的讨论。人事档案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由于一直是由人事部门来管,所以很少被档案学界作为热门话题来讨论。在2000年左右,人事调动频繁,弃档现象普遍,涉及的档案关系和户口问题浮出水面,档案部门也介入该问题的调查研究。反映出如下问题:到底需不需要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功能是否应该弱化;观念上是否可以舍弃当前这种传统的,内容陈旧、价值不大、束缚人们自由流动的装在档案袋里的档案;人事档案管理关注的信息不应再是弱化的社会功能信息,而是社会服务信息。

问题从开始的重不重要、弃不弃档,转变为对档案构成内容上的研究,从形式上的档案袋转为档案中的信息内容构成的探讨,这样就把讨论的途径引向本质,更加深入了。从对一种“反常”的社会行为及态度的剖析,评价这种行为的不合理性、不合常规性,到认识其合理性,并反观自身的不足,寻求改进的途径。例如人事档案信息内容的变动、增强档案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及网络化管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法律的完善、对人才中心的规范甚至对权利意识的强化等等。至此,不再只是一味感性地认为某种现象的不对,而是理性地分析产生的多元化社会原因,变革传统观点,寻求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社会责任意识,不仅仅是管好自己的事情,也要以自己专业的眼光看待社会问题,业内讨论也要更加广泛地引起社会的关注。对“弃档族”的关注首先是由档案界发起,但也能吸引广泛的社会普通民众或是其他行业人员的参与热情,这不仅是敏感和强烈的感性认识能做到的,更需要独到的眼光、理性的思维和灵活变通的专业能力。

三、促进社会档案意识的全面发展

不断从档案工作实践总结经验,加强学术研究,探索新的领域,力求档案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在这些方面,档案界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应该在前人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以档案界的档案意识的发展来最终推动全社会档案意识的提升。

(一)力争《档案法》在增强档案社会意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继续提升档案法律意识

《档案法》的颁布,奠定了档案和档案工作在社会中的地位,为档案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发展提供了依据,同时随着《档案法》的广泛宣传与实施,也标志着社会的档案意识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社会档案意识的提升其中一个表现是档案法律意识的提升,这有助于加深对《档案法》的认识与理解,避免片面地将自己认识上的不足归咎于《档案法》的不完善。《档案法》本身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完善的前提是要对之有正确的认识,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档案法》的完善,法律的完善又会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

(二)促进档案学术界的档案意识、档案管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各界的档案意识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在拓展边缘学科的同时,要准确定位。一个清晰明确的档案意识比一种盲目过热的档案意识好得多,而且更有利于一门学科的长远发展。这就要求首先明晰档案界自身的档案意识,再扩展自己的社会意识,投身社会,最高层次是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

1、明确档案学术界档案意识的基础性地位

档案学术界在对档案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不断深入的探讨中,专业性不断增强,理论性不断提升,自身的档案意识更加明晰,这才是档案管理人员的社会意识和社会的档案意识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社会意识的桥梁性作用

档案界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6]。档案管理人员的社会意识是社会档案意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充分认识档案社会性的特点,一切为社会着想,社会才会对档案和档案工作有更深的了解,才能形成浓厚的社会档案意识,也就扩大了档案在社会的影响,提高了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

3、达到社会各界档案意识发展的最终目的

社会档案意识是靠档案人员进行社会宣传和为社会服务并取得显著效果而取得的。社会档案意识强化了,反过来又能促进档案人员社会意识的提高,使档案人员充分认识到档案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自己肩负的重担。我们档案工作者,要强化社会意识,就得以档案利用为档案工作的着眼点,千方百计发挥档案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生产技术革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档案工作受到社会的理解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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