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许经营方式发展连锁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连锁店论文,特许经营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连锁经营有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特许连锁三种形式。目前,我国发展的连锁店形式以直营连锁为主。直营连锁的发展常常受到资金、地域、时间、地方法规、税收等各方面的严格限制,因而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在国际上最流行的是特许连锁。亚洲的日本、台湾、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是在引进特许经营这种连锁形式以后,连锁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的。
特许经营为什么如此风行于世界,成为各国进行跨国连锁的主要方式?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技巧、业务形式的许可,是一种软体技术即知识产权的授予,它不受资金、地域、时间等各方面的限制。它无需象发展直营连锁那样由总店投资去一家家兴建,并可在同一时间发展多家。由于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因此可在任何有消费群的地域发展。二是因为特许经营是一种对各方——国家、总店、加盟者、消费者都有好处的连锁经营形式。对国家而言,引进有特色的特许经营项目,就等于直接引进了国外的先进商业管理经验,花钱不多,收益不少(如日本引进7-11便利店带动了整个日本连锁业的发展);对总店而言,由于只是将自己经营成功的经验,即样板经营程序及商名、商誉许可他人去经营,经营所需的资金由购买许可权的加盟者自筹,无需总店直接投资,因此是一种即安全又可迅速扩大名声、拓展业务的有效方式;对加盟者而言,不用自己去探索如何开创事业的路子,只需向总店支付一定的加盟费就可以经营一个知名的商号,并能长期得到总店的业务指导和优质服务,因此投资风险不大;对消费者而言,所购买的商品和所受到的服务是值得信赖的,质量是可靠的,有时也是价廉物美的。
我国发展特许连锁经营的可能性
1.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正在深化。我国自1982年颁布商标法以来,又先后颁布了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在两次普法教育中加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普法内容,使人们对知识也是商品的认识正在逐步深化。因此,以支付特许经营权费来获取开店所需的一切知识和经营技巧是能够为人们接受的。2.企业对办连锁店有积极性。我国商业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办商行为转变为市场经济时期的企业行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不得不考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能与社会上其他经济成分所办的商业企业竞争,企业有走连锁经营道路的积极性,有尽快将自己的企业进行连锁化改造及通过连锁店方式去占领市场的迫切愿望。如果这些企业能够将自己的经营管理经验,形成一套完整的样板经营程序,并许可他人去经营,那么他们的发展会快一些、好一些。深圳的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已经成功地实践了将自己的样板经营程序特许给深圳所属的几个区、镇有关公司,仅1994年就办起了十几家华润超市特许连锁店,且家家都是当年赢利。华润通过发展特许连锁店,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名声,也达到了迅速占领市场的目的。
3.有现成的商业网络。计划经济时期的分店制、统购包销建立了一整套布局较合理的商业网络和仓储批发系统。这些网络和系统是发展连锁店的极好条件,只要我们合理利用,就可加快连锁店的发展速度。
4.明确产权关系为特许连锁创造了良好条件。国有商业企业走向市场经济后,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特别是目前国家正在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造,这一切都为国有商业企业在明确产权及落实责、权、利的情况下,进行连锁化改造,再创企业名牌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老字号商业企业可以将自己原有的商誉及样板经营程序授予所属分店使用,并可公开向社会募集加盟者,利用社会资金扩大自己的名声和业务。总店的商誉和样板经营程序授予分店经营,不要影响各分店原有的承包、租赁机制,可在原签合同的基础上补充新的内容;也可以将原来分散的、不规范的经营,统一到总店的业务指导下,广州八字店基本上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5.个体、私营企业是加盟的后备力量。我国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为特许经营提供了大量的加盟后备力量。特许经营是一种商名、商誉、经营技巧的授予,总店通过实践,已将开店风险降到最低,同时,由于是加盟者投资,经营风险又大多在加盟者身上,这样可使加盟者倾注全部精力来经营好这一事业。如果加盟者资金力量雄厚或是大的国营企业,则在购买了特许经营权后,有可能出现随意更改总店的样板经营程序,不听总店的业务指导,或不愿付出自己的全部精力而导致经营失败。加盟者的失败,一方面使自己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总店及整个连锁体系的声誉。因此,从国外经验看,总店挑选加盟者往往愿意找产权明确、资金力量不雄厚、需要通过努力才能维持生意的中、小生意人。这些人自己当老板,在利益相关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倾其全部积蓄和精力、一丝不苟地按总店的样板经营程序去经营。这样既可保证总店的良好声誉,又可给自己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我国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一些中小商业企业及已承包给个人的国有分店,在考虑到创业的艰难、投资的安全、承包期的利润等因素后,往往愿意直接购买特许经营权以获得总店的经营技巧、进货渠道,做一个现成的老板。
6.国家鼓励发展连锁店。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各行各业、各种经济成分不管有无经营经验都开始办商业,特别是诸多个体、私营企业的参与,中、小企业承包后的短期行为,使得整个商业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欺行霸市随处可见。近几年来各级政府,一直在想办法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群众要求抑制假冒伪劣商品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政府对以发展连锁店来规范市场行为和抑制假冒伪劣商品寄予较大希望。特许经营不仅可帮助连锁系统尽快发展,而且可使加盟者通过加盟训练,尽快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特许经营这种形式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将会迅速得到发展。
特许连锁经营发展中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特许连锁经营这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款与特许连锁经营是不相适应的。例如:连锁店字号登记问题;总店指定供货问题;限制价格问题;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后继续使用总店经营技巧问题;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从事与总店产生竞争的业务问题。
考虑到特许连锁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转让方式。特许合同的双方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方面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加入连锁体系就成为该体系的一员,在供货和价格等方面,应按连锁体系的统一要求去执行,否则无法维持连锁体系的一致性。在字号登记方面,特许连锁将自己的商名许可他人使用,在同一地区可以许可多家使用,这与我国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有关条款产生冲突,一是加盟者是否应重新登记名称?二是怎样做才能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中同一地区企业名称不能重名的规定,又能体现连锁系统的特色。在经营范围方面,特许经营是业务形式的许可,那么加盟者购买特许权是否应通过工商部门的许可,改变原营业范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是否还有权继续经营这一业务?对一些限制性行业的特许经营怎样进行?例如医药行业在国外基本上是以特许经营模式在发展,在国内是否也可以将业务特许给本系统外的加盟者去经营;中外合资或外国独资企业可否购买中国企业的特许经营权而从事加盟的商业等。从国外引进的特许经营项目,如果按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则需报国家对外经贸部审批,在各省市则由省市经委审批。原审批机关对工业项目比较熟悉,但对商业、服务业项目则接触很少,特别是有关经营技巧方面的审批,无把关标准。这些问题都有待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如果能为特许经营制订专门的规范(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很多国家对此都有专门规定),这对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关于用特许经营方式改造已承包分店的问题。国有老商业企业可利用原有字号,先将自身改造成连锁总店,并通过将自己的经营程序专业化、标准化、简单化、文明化,完善总店内部管理,并挑选一、二家承包到期的分店作为试点,办样板直营店,在直营店成功的基础上将样板经营程序及总店字号授予各承包分店。也可根据各承包分店的要求而逐步进行特许试点,或直接在社会上募集加盟者,特许经营权费及分店改造投入的资金,可在分店的营业收入中慢慢抵扣(麦当劳发展加盟店,有一部分也是由总店先租赁店铺并装修门面,所投资金从加盟者的营业收入中抵扣)。
3.关于特许连锁事业的人才问题。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知识产权的许可,它涉及到商业、工业、科技、法律、管理,有时甚至包括农业等诸多领域。我国已培养了一批懂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但既懂知识产权又懂商业、服务业的人才则很少。建议有关部门有计划地选派一些懂商业的人学习有关的特许经营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也可选一些懂知识产权的人学习有关商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必要时派专门人才到国外去进修,以弥补人才的欠缺,以利我国连锁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