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仲与梭伦的法治观_管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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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与梭伦分别是公元前8世纪~6世纪先秦齐国和古希腊雅典城邦最有影响的改革家和立法者。在他们的政治思想和行政实践中,都蕴涵着丰富的以法治国的内容。康有为的门生麦孟华曾指出:“中国数千年未闻有立法之事,惟求于两千年上,其有足与来库古、梭伦相仿佛者,于齐则得一管子,于秦则得一商君。”〔1 〕这话是颇为中肯的有识之见;以管仲与梭伦相比拟,亦可谓慧眼独具。管仲的法治理论和立法行令的原则细目分见于《左传》、《国语》和《管子》一书中的《法法》、《明法》、《重令》、《权修》、《牧民》、《正世》、《禁藏》、《乘马》诸篇中,涵盖面之广,为《管子》全书中诸项内容之冠。梭伦虽未曾给后世留下系统阐述其法治思想的著述,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雅典政制》及普鲁塔克的《梭伦传》所记载的他在雅典的立法活动和改革却足以全面、明确地反映其法治思想和法治主张。对以上两大政治家的法治观进行比较,将有助于认识东西方法治思想发展的普遍性和同一性。

管仲与梭伦分别生活在中国的春秋时代和希腊的古风时代(公元前8~6世纪),此时的东西方历史都处在重要的转折关头,由新旧体制转换所引发的社会震荡和世风变革,是这一时代的突出特点。在齐国,君主制政体虽然已得到巩固,但宗法贵族仍然有很大势力,他们对君主的挟制、对君权的制衡远未消除,以至在管仲执政前,就先后有三位国君被暴动的贵族和国人被杀,社会处在剧烈动荡之中。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周天子大权旁落,“礼崩乐坏”,缺乏一个足以统一人们意志的中央权力与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准则。处在当时列国争霸、社会动荡的国内外形势下,任何一个政治家、思想家无不希望结束混乱局面,确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以适应争霸图存的现实需要。因此,都共同要求在旧秩序瓦解后找寻到一个新秩序的代表并从而确立一个统一人们思想言行的规范性准则。这是管仲形成自己法治观的社会背景。在西方的雅典,梭伦改革前,城邦内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愈演愈烈,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动乱。前632年,基伦暴动以期建立僭主政治。 暴动虽告失败,却迫使贵族作出让步,在前621 年允许司法执政官德拉古制订成文法典。这原本是平民欢迎之事,因为成文法可限制贵族任意解释法律的劣行。但身为贵族的德拉古所订之法却同平民要求相去甚远,他处处维护贵族和有产者的利益,且:“课罪从重,处刑严峻。”〔2 〕而平民所提出的债务、土地问题均未获得丝毫解决,致使群情激愤、酝酿暴动,几乎引发一场内战。在严重的社会危机面前,雅典各阶层也迫切需要在调整公民集体内部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秩序,以维护城邦制度。基于上述社会历史背景,管仲与梭伦在法治的一些原则问题上有不少相通的认识。

作为先秦法家的前驱,管仲对建立法制、“以法治国”的重要性有系统论述并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3 〕他指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宝用也”,〔4 〕“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5 〕他断定“不能废法而治君国。〔6〕那么,“法”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社会效用呢? 《管仲·七法》中云:“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这就是说,法应当象绳墨、尺寸、权衡一样,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因此,“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戈而右息之”,就会使“好吏伤官法,奸民伤俗教,贼盗伤国众。”〔7〕基于这种思考,管仲再三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指出:“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8〕要求“圣君任法而不任智。”〔9〕他还说过:“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重”,否则,“民闲其治;理不上通,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10〕就是说,没有统一的法规制度,众多的官吏和百姓的行动就无所遵循,久而久之就必然出现上下隔阂,情理堵塞,矛盾激化。只有法制修明,才能做到君臣一体,官民一体,国家稳定。在“以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管仲在齐国成功地进行了各项改革和立法活动。

同管仲一样,梭伦也是一个“以法治国”论者。英国著名史学家阿德柯克指出:梭伦所歌颂的是优诺米亚——法律的统治;中国学者顾准也认为,梭伦奠定了雅典城邦法治的基础〔11〕。梭伦在雅典进行改革之时,他本来完全有机会成为僭主,因为当时贵族和平民中的“主要人物都力劝梭伦实行僭主政治”。〔12〕但梭伦对此却坚决加以拒绝,“宁遭双方仇视,而采取曾是最优良的立法,拯治国家”,〔13〕充分表明了他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在改革中,梭伦细心地为城邦厘定法款,各项改革措施均以法令形式加以推行,如“解负令”、“土地最大限度法”、“禁止奢侈法”,等等。“由于梭伦采取了一种看来危险,其实效力巨大的措施,竟平息了一场已经酝酿成熟的动乱”。〔14〕对于棘手的平民问题,梭伦也未采取象斯巴达来库古均分土地的那种极端方式,而是通过立法,赋予平民参加公民大会和充任陪审法官的政治权利,使其学会用法律许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按照梭伦宪法,平民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和不法侵害时,可以上诉陪审法庭,让多数公民为自己主持公道。普鲁塔克指出:“既然每一争执都提到陪审员的面前,他们也就可谓法律的主人了。”〔15〕由此可见,梭伦希望一切矛盾和争端都能在法律和秩序范围内予以解决,而不诉诸非正常的极端方式,以便使城邦发展步入法治的轨道。因此,梭伦重视法治也是显而易见的。

“以法治国”,当然必须以有“法”为前提。如何制订法律,立法应遵循什么原则就成了管仲与梭伦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在这一问题上,管仲特别强调立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和适合本国国情。他指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16〕但管仲认为,君主立法也并非凭其一己之私心去任意立法,而是受到客观规律和国情的制约,即“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17〕管仲这里说的“则”是指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他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规律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君主制法也必须反映并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否则,即使制订了法律,也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犹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18〕在这种立法原则指导下,管仲制订了一系列根据齐国阶级关系和自然环境的特点,减轻农民负担,大力发展工商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条款,使齐国很快成了经济强国。

梭伦也认为,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本国国情。普鲁塔克指出:“梭伦是把他的法律适应环境,而不是使环境适应他的法律。”〔19〕雅典所在的阿提卡半岛,土地贫瘠,粮食难以自给,单纯发展农业难以使经济繁荣起来。但这里的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盛产大理石、银、陶土等石材矿产,半岛周围还有许多天然良港。这些都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根据这种国情,梭伦一改歧视工商业的传统观念,“把一切行业都看得很高贵”。〔20〕他立法规定,禁止粮食出口,鼓励手工业品和橄榄油输出,采取优惠政策吸引有手艺的外邦人移居雅典,还规定父亲必须教会儿子一项手工技艺,等等。〔21〕这些立法实施后,雅典工商业很快发展起来,城邦整体经济势力也大为加强。

在法律与时代及民情的关系上,管仲与梭伦都主张立法必须符合时代的要求,合乎民心民意。管仲是现实主义者,立法很重视从实际出发,承认时代的变化,植根于现实生活。他的立法一方面继承了历史传统,一方面又反映了现实的变化,“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22〕。管仲认为,要使人民遵守法律就必须顺应民心,即所谓“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23〕。为此,他要求齐桓公做到“民之所欲,因而予之,民之所否,因而去之”〔24〕,以其“令顺民心”〔25〕。根据这一原则,管仲主张“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26〕即整顾宗周礼制,以修复文武周公以来坠地的旧法,把“世法文、武远绩以成名”〔27〕的昭、穆二王作为效法榜样,依时势发展将其合理部分即“择其善者”行于今世,对那些与现实相左,不利于强国富民的礼法则予以废除,另创新法,从而实现“与俗同好恶”。〔28〕

在法律与时代及民情的关系问题上,梭伦的看法与管仲甚至一致。前621年,在平民压力下,司法执政官德拉古受命立法。 德拉古把当时雅典的一些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肯定下来,其中包括对平民的依附贵族、贵族可以奴役平民等不合理关系的肯定。梭伦上台后,不再实施德拉古法典,仅仅保留其中有关凶杀罪的部分内容。梭伦已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雅典平民的政治自觉性大为提高,他们不仅不愿再处于受剥削受奴役的无权状态,而且提出了取消债务,重分土地并分享政治权利的要求。否则,他们就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反抗,甚至采取暴力行动。因此,梭伦不顾一些贵族的竭力阻挠而断然另立新法。当后来有人问他,是否替雅典人制订了最好的法律?他答道,“那是他们愿意接受的最好的法律”〔29〕。可见梭伦在立法时,是充分考虑到了雅典各方面状况的变化的,而非一味按照自己的理想,不顾实际情况,超越时代和现实去盲目立法。

对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认识,管仲与梭伦也如出一辙。管仲认为,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者不可不恒也”,〔30〕法一经颁布就应“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31〕绝不可因人因事而有丝毫更改。否则,就会出现“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的大弊,〔32〕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难以树立起来。梭伦也很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改革法令颁布后,许多雅典人登门辩争,批评改革措施此条欠妥彼条不当,要求加以修改。〔33〕梭伦看到无论解释还是修订法律,都只会增加混乱,不利于城邦的稳定。所以他利用独裁者和调停官的权力地位, 强迫雅典官员和人民宣誓遵守其法制100年,在这100年中,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或修改他的法律。〔34〕而在实事上,500年以后到过雅典的古罗马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说, 梭伦的法律仍然在起作用。这说明,梭伦不但强调法令的稳定性,而且卓有成效。

法律制订后,是否公开,应否让人民知道?管仲与梭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是一致的。管仲认为,法律效力是从法律条文公布开始的,法律实施前应该让人民知道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知而守之。“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35〕《管子·权修》中云:“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宪令,劝之庆赏,振之以刑罚。”意即要布法于民,三令五申,并置师宣教,做到家喻户晓。这样做,杀戮虽重,百姓也会“皆悦为善。”可见,管仲把公布成文法看作是实施法律首先要进行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步骤,只有根据公布的法律才能予以赏罚,坚决反对不教而诛。《管子》和《国语》都如实地记录了齐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首宪既布,然后可以行宪。”〔36〕《国语·齐语》则记载:“设象以为民纪,式权以相应,比缀以度,本肇末,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即把刑法的内容画成图像,用通俗的形式公布法令的要点,使万民观看明了,依法行事,以法度去比较利弊安危,探索混乱之源。

梭伦立法后,也比较重视对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将其立法的内容刻在名为“阿格松”的可以转动的木板上予以公布,让人民了解。 〔37〕正因为法令以成文的形式公布了,人们都知晓了具体内容, 才会出现雅典人对梭伦之法评头论足的现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梭伦对公布成文法是极为重视的。

通过上述简略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尽管管仲与梭伦生活在相距万里之遥的不同国度,但他们所面临的社会基本矛盾却是大致相同的。因而在法治的一些问题上有着相似的认识,并提出了类似的主张。这是值得我们深长思之的历史现象。它充分说明,古代东西方的历史发展虽有各自的特殊性,但是也存在共同的发展规律。而在以往的研究中,对此问题尚欠重视。

注释:

〔1〕麦孟华:《商君评传》。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第103页。

〔3〕《管子·明法》。

〔4〕〔9〕〔16〕〔30〕〔31〕《管子·任法》。

〔5〕《管子·禁藏》。

〔6〕〔35〕《管子·法法》。

〔7〕〔17〕〔18〕《管子·七法》。

〔8〕《管子·重令》。

〔10〕《管子·权修》。

〔11〕《顾准文集》,1994年,贵州人民出版社版,第175页。

〔12〕〔13〕〔34〕〔38〕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11节。

〔14〕普鲁塔克:《梭伦·普布利科拉合传》第3节。

〔15〕〔19〕〔20〕〔21〕〔29〕〔33〕《梭伦传》第22节,第19节,第15节,第24节。

〔22〕〔28〕《管子·正世》

〔23〕〔32〕《管子·牧民》

〔24〕《史记·管晏列传》

〔25〕〔26〕〔27〕《国语·齐语》

〔36〕《管子·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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