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宋“村坊制”到“城乡交汇”_宋朝论文

唐宋时期从“村坊制”到“城乡交相生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宋论文,城乡论文,时期论文,村坊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9.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04)05-0103-05

城市与农村的出现是个历史过程。唐宋时期的一些新现象:如“村坊制”的推行,“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城市与乡村交相生养说”的产生等,都有理由使我们去关注这段被称为“社会转型期”的历史。其实这三个较为典型的历史新现象,就是我们认识唐宋时期城乡变化的重要线索。

一、村坊制因缘考略

唐代最早推行“村坊制”为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旧唐书》卷48《食货上》载: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先是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制,接着)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居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武德七年的律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上述引文的目的,就是案检户口,限制人口流动,保证均田令和租庸调制的顺利实行。联系隋开皇初的政策:先整顿乡里制和颁布均田令(开皇元年[581]),接着又推行团貌和输籍定样的辅助政策(开皇三年[583])[1](卷24“食货志),几乎和武德律令一样的事实,不难断定:“村坊制”的动机和“团貌”一样,与案比和稳定户口有关。隋初的“团貌”是“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武德七年令是“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居者为村”,它们虽然形式不同,但以“本土断之”的原则却相同。宋代名臣陈靖对唐代“村坊制”有评论道:“陈亡隋乱,纪紊纲顿。洎乎李唐,大革斯弊。……据令村坊,加之保伍,随其土断,不问侨居,应是浮浪之图,悉归版籍。然后按其人数,授以土田。四家为邻,五邻为保,递相检察,责以农桑。”[2](卷105“赋役门·劝课”)此论对唐代村坊制的性质和试推行的目的解说的甚为明了:你是土户还是侨户,一律以现在所居为准,在城的就在城里居住,在村的就在村里居住,并以此作为户籍登记的依据,不准再随便迁移了。并且在贞观十五年(640)以后,又在村和坊分别设“村正”和“坊正”,直接对村和坊管理,从而和乡里制、邻保制一起,有效地加强了对基层的控制。这其中有一个问题,隋初和唐初从大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来看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这从开皇和武德年间推行的各项政策也能看出来,但因何只在推行“村坊制”一点上有所不同?难道隋开皇年间的村落、城郭的现状跟唐武德年间有大的不同吗?对于此点,由于隋文帝的励精图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审视一下有隋一代的方方面面的情况,和唐武德、贞观时期相比基本是大同小异。因此可断定唐初推行“村坊制”的原因不会是由于社会的变化所引起的,这之中肯定有一个人为的直接原因,并且这个直接原因还一定出现在隋末。翻检一下《隋书》中隋炀帝后期的史料会发现有隋炀帝强迫村民迁居城郭的害民之举。《隋书》卷24《食货》中载:

是时(大业九年[613])百姓废业,屯集城郭,无以自给。然所在仓库,犹大充韧,吏皆惧法,莫有赈救。

同书卷4《炀帝本纪下》载:

大业十一年(615)二月庚午,诏曰:设险守固,著自前经;重门御暴,事彰往策,所以宅土宁邦,禁邪固本。而近代战争,居人散逸,田畴无伍,郛郭不修,遂使游惰实繁,寇勷未息。今天下平一,海内宴如,宜令人悉城居,田随近蛤,使强弱相容,力役兼济,穿窬无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捕逃有司具为事条,务令得所。

隋炀帝的这些举措,是非常不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的。城郭曾一度是人们居住的主要方式,但魏晋以来,由于社会长期动荡,城居的状况被打破,人们的居住方式呈现“村居”和“城居”两种情况。(注:相关论著参见宫川尚志、宫崎市定、谷川道雄前揭文。)特别是在北朝时期,通过推行均田制,有意识地加强了农民的村居形式。北魏、北周、隋代的均田令文中给“宅居地”的内容应值得注意。《魏书》卷110《食货志》载:“太和九年,颁给天下民田。……诸民有新居者区,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隋书》卷24《食货志》载:“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宅四亩,五口已上宅二亩。”“隋高祖登庸……及颁新令,……其园宅率三口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上述令文中,颁授“宅居地”与“田”的用词不同,涉及“田”时用“授”,而在“宅居地”上用“给”,“给”字内含着为新居和无宅农民无偿提供宅居地的精神,这一措施无疑达到了使农民“地著”的目的。依据隋代高“团貌”的方法,它不是使农民进居城郭,而是采用“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的聚居形式,这样便形成了“村”的居住形式。隋之所承为魏周齐遗风,因此北朝的状况应和隋大同小异。至于南朝,永嘉之乱后,中原百姓纷纷南迁,多以族居或乡居的形式形成了村落,关于此点史实极为明了无须赘言。由此而知隋炀帝时代无论是河东西还是江南北,村居甚为普遍。一旦居住地固定,村民便形成了安土重迁的意识,而隋炀帝无视这些客观事实,也不理解村民的情绪,而一意孤行,倒行逆施,最终使本就危机四伏的隋政权,扩大为更进一步的众叛亲离,加剧了其覆亡的进程。李唐代隋后,高祖李渊吸取隋亡之教训,采取了符合实际的“村坊制”形式,村自村,坊自坊,一律以现所居断之。

唐初实行“村坊制”除上述的直接原因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背景:当时仍然强调的是“士农工商,四人各业”[3](卷48“食货上”),特别是那时的工商业者尚不属自由民,他们都有别籍和士、农相区别。“工人”属官户,奴役的性质十分明显;商人有“市籍”也颇受社会歧视,商业活动也大都限制在城中的“市”内。因此,从经济方式上讲,那时并没有城市与乡村之分,城郭居民与村民一样地受田,一样的耕作。因此村民和城郭民之间没有后来所谓的城乡差别,村民也不愿意到城里居住。武则天时的官员徐坚《请停募关西户口疏》中载:“窃见关西户口,负募赴都。圣旨含宏,不盲差送。是以乐住之色,数万余家。受使之人,苟徼劳效,务选高产,抑此陪都。然高户之位,田业已成,安土重迁,人之恒性。使者强送,绳缚进途。一人怨嗟,或伤和气,数千余户,深宜察之。臣望令勘先投牒乐住者,令赴都。其差定陪都者,各任还贯。若神都须人,雍、同等州先有王商户在洛者甚众,令检括兼简。乐住之人,微有资财,情愿在洛城者,并酬其宅铺之地,令渐修立,则洛城不少于邑户,黎庶得安于本业……”武则天强迫关西农户放弃田宅迁移神都之举,遭到农户的抵制,此举和前述隋炀帝移民入居城郭之事极为相似,为避免重蹈隋炀帝之辙,徐坚上疏力劝则天皇帝罢行此不合时宜之举。这和中晚唐时期乡村农户羡慕城市的心理形成强烈对比。村居富户连京都都不乐意迁居的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城乡尚未有区分的史实。

二、“城乡相分”的两条依据

从唐史文献来看,“乡村”一词的出现要早于“乡村户”与“坊郭户”。“村坊分立”到“城乡相分”的转变的最主要表现就是村民与坊民的经济方式出现了不同。前者仍以农耕为业,后者主要以工商业为主。而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应是政策原因。中国古代向来是“重农抑商”,是什么因素能松动封建政府的这个立国之本呢?那就是中央财政对货币的大量需求,而政府货币需求最主要的方面是军费。就唐来说,其兵制分为两个时期:“府兵制”时期和“募兵制”时期。其中“募兵制”的推行是导致财政货币需求增长的主要方面。从府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发生在玄宗天宝时期。[4](“兵制篇”)但府兵制早在武则天时期就遭到破坏,玄宗开元年间就尝试了用招募的形式建立“彍骑”。而巧合的是,在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颁布的均田令中有了对工商业者授田的条款,“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5](卷2“食货二”)尽管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但这足以表明政府用法令的形式提升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而促成政府改变一味歧视工商业者的动机则是财政的货币需求量增大,迫使政府加强对商业和商人的依赖。照此推理,唐代的“城乡相分”起始于玄宗时期极为可能。下面再看一下唐玄宗时期的文献中“乡村”的用法是否有了“农村”的含义。《全唐文》卷25元宗皇帝《安养百姓及诸革制》载:“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单贫不存济者,缘租庸先立长行,每乡量放十丁,犹恐编户之中悬磬者众。限数既少,或未优洽。若有此色,尚轸于怀,特宜每乡前放三十丁,仍准旨条处分。待资产稍成,任依恒式。其所放丁,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务须得实。……”同书卷36元宗皇帝《均平户籍敕》载:“自今以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乡、村对定,审于众议……”二条制、敕文中的“乡、村”显然是“乡里”之乡和“村落”之村的意思,而不是“乡”和“村”连起来合成一个词指农村。联系上述二个史实说明,尽管在玄宗时期出现了城乡相分的苗头,但城市与农村的分离尚未真正出现。但到肃宗、代宗时期的文献中“乡村”的含义就逐步含有“乡下”、“农村”的含义了。《文苑英华》卷465诏敕七常衮《敕天文图谶制》载:“自今以后,宜令天下诸州府切加禁断。各委本道观察使与刺史、县令,严加捉搦,仍令分明,榜示乡村要路,并勒邻伍,递相为保。”此条文中的“乡村”显然已和前二条不同,已内含了“乡下”之义。德宗以后的文献中“乡村”用来指农村的含义就非常明确了。后文中谈“乡村户”与“坊郭户”时再加以详论。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基本可确定一个事实:政府对货币需求的增大,是导致城乡相分的导火线,其起点出现于玄宗时期。这也促使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村坊制突出的是政治问题,而城乡相分突出的是经济问题。

接着再看一下“城乡相分”的第二个线索:“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乡村户”与“坊郭户”最早出现于唐宪宗时期,其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究其原因的突破口有两点:一是它出现唐中后期,即均田制崩溃之后;二是它是出现以赋役有关。从赋役角度讲,在唐代有一点是前后一致的,即划分户等。划分户等是以资产多少为依据的,而中后期的两税法也是以资产多少为依据的,再联系到“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划分又以赋役有关,因此我们从与资产有关的赋役角度切入来分析这一问题,该不会偏离大方向。

唐赋役制度中首次出现资产问题是在划分户等上,武德六年(623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开元)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5](卷6“赋税下”)这两条资料中,后者值得注意,它的意思是讲,在什么条件下居宅和牛不算作划分户等的资产数。其中居宅不算作资产包括:郭内非商户百姓的郭外宅和乡村非商户百姓的居宅。换句话说,城里百姓的郭内居宅和商户的居宅是要算作划分户等的资产的。另外一层意思讲牛不算作划分户等时的资产,但对其数量有限制:免作资产的牛数和受田户的丁数一致。开元二十二年的定户敕文,除对商户仍有职业上的歧视外,还显出乡村百姓与城郭百姓相区别的精神。但值得玩味的是,这里的“郭内非商户百姓”主要指哪些人呢?联系朝廷对其“郭外宅”不“将入货财数”的优待规定,不难推知,应主要是指城里的衣冠户。此外乡村百姓宅不算作资产的规定也对衣冠户有利。

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崩溃,相应的租庸调法也渐被两税法所代替。两税法的基本精神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在收税方式区分出“居者”和“不居者”,“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3](卷118“杨炎传”)两税法加强了对行商的征税力度,但在开始时并未对乡村民与城居民区分收税。但由于两税法与先前租调制以收实物的根本不同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随着李唐中后期财政支出对货币需求的加大,两税法实行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加强货币税收的比重。“钱”本属商业领域的东西,让主要以农业为主的乡村农民们用钱来交税,无疑是件困难的事。由此在朝野上下激发矛盾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一矛盾在宪宗时期表现尤为突出。《唐会要》卷58“户部尚书”载:

元和五年(810年)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准元和四年(809年)五月敕,厘定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并带使州合送省钱,便充留州给用等。据诸道申报,除与敕文相当外,或称土宜不同,须重类会起置者。诸州府先配供军钱,回充送省,带使州府。先配送省钱,便留供军,则供军现钱,尽在带使州府,事颇偏併。宜令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一州数,任刺史于数内看百姓,稳便处置。其敕文不合减者,即准州所申为定额。如于敕内见钱外辄擅配一钱,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节级科贬焉。

这条资料也是现在发现的有关“乡村户”和“坊郭户”的最早记载。它明确使用“乡村户”与“坊郭户”的用语,已与开元时期使用“郭内百姓”仅指居住域的含义有了根本不同。“乡村户”和“坊郭户”已不仅是城乡居民的代称,其主要含义,更多地反映在其从事职业结构不同的区别上。从两税法加强对商人的征税力度也可看出,商人的力量正在加强。政府在加大对其剥夺的同时,也加大了其合法性,反映了其社会地位的提高,这也与开元时期对商人的歧视形成鲜明对比。从开元时期的“郭内百姓”变为“坊郭户”,并且“坊郭户配见钱须多”变化可知,“坊郭户”已成为城郭内以从事工商业为主的一个职业群体,并且“坊郭户”的群体还在进一步加大。穆宗时规定:“应属诸军、诸使、诸司人等,在村乡及坊市店铺经纪者,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到五代末,“坊郭户”的含义已基本变成城居平民的代称了。试举例以证:(后)晋少帝《收复青州赦文》言:“青州城市居人等,久经围困,颇是凋残,……委本道以食粮赈恤。所有城内屋税,特赦一年。”[6](卷119穆宗《登极德音》)(后)周太祖《改定盐麹条法敕》载:“凡城郭人户系户税盐,并于城内请给。若外县镇郭下户,亦许将所请盐归家供食;……其郭下户或城外有庄田合并户税者,亦本处官预前分说,勿令逐步都请。”[6](卷123)这二例中的“城市居人”和“城郭人户”是指广大城镇平民,他们普遍成为政府的税户的事实不仅反映着“坊郭户”的内涵的扩大,而且还深刻地反映着“坊郭户”不再是一个地域概念,而转化为一个工商业群体的代称。这一点到宋代更为明显。

上述对唐五代时期“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原因及发展情况作了简单论述,它表明唐中后期,特别是两税法颁布以后,随着政府工商业政策的逐渐宽松,随之工商业者的社会处境也不断得到改善,工商业队伍不断得到壮大,这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经济方式迅速向工商业转化,从而使城市与乡村在经济功能上逐渐发生了分离,城市的政治优越性不断提升,相应的乡村的经济环境日益窘迫,政治地位也随之下降,到宋代城乡之间差距进一步拉大,以致出现了“城乡交相生养”说。

三、“城乡交相生养”

“城乡交相生养说”出自宋哲宗朝的殿中御史孙升之口,其言:“城郭、乡村交相生养。城郭财有余,则百货有所售;乡村力有余,则百货无所乏。”[7](卷394哲宗元祐二年辛巳)它反映出到宋代城市与乡村已经完全经济分工的事实。而城乡分离的鲜活实例则是政府在赋役方面对“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划分更加明确。特别是“坊郭户”的力量得到了飞速增长,其增长的意义诚如王曾瑜先生所言:坊郭户作为法定户名的出现,是城市人口增加、城市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中国古代城市史的一件大事,“……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工商业队伍的壮大。”[8](P4-5)此时的“乡村户”与“坊郭户”已可当作农民和工商业者的代名词,城乡交相生养的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对他们的分析来体现。

宋代文献中最早出现乡村、坊郭的名称是在宋太宗时。雍熙四年(987年)诏说:“沿边州军管属地,分坊郭、乡村诸户”。[9](“兵”27之2)但在宋英宗以前的史料中,“乡村户”、“坊郭户”出现的频率少,神宗以后的史料中之类的名称出现的频率多起来,大略如下:

1.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乡村三等户并坊郭有物业人家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钱。每借一千,今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也。”[10](卷7神宗熙宁三年二月壬戌)

2.元丰二年(1079年):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三十千,并免输钱;续诏:乡村合随县逐县逐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四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9](“食货”65之21)

3.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臣僚上言:……兴复州县,别无大利害,惟坊郭近人(城)之户便之,乡村上户乃受其弊焉。……州县既复,则井邑盛而商贾通,利皆归于坊郭,此坊郭上户所以为便也。复以小邑,添役人数百,役皆出于乡村,此乡村上户所以受其弊也。”[7](卷407哲宗元祐二年十二月甲午)

4.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十一月:“以调度不足,诏诸州县出卖户帖,令民具田宅之数而输其值。既而,以苛扰乃立价:凡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11](卷174“食货上二·赋税)

由这些史料不难看出它们反映的都是王安石变法以后的事。王安石变法后,“乡村户”和“坊郭户”之所以频频被挂在宋朝皇帝和大臣们的嘴上,是因为他们想采取精确的方式获得粮食和货币。宋朝君臣们对自己需要什么心里非常清楚,在内忧外困的情况下,国家对货币的需求大大超过了以往,而所面临的税源就是生产粮食的乡村户和住在城镇以钱生钱的坊郭户。如何不激化矛盾又达到目的,这是王安石改革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他借鉴乡村户分等的办法,把坊郭户也分等。坊郭户的贫富差距比乡村户大得多,为免招人怨就必须分得更细,于是定为“坊郭十等,乡村五等”。[12](卷19)此法一直沿用到南宋亡。并且王安石还把纳税对象集中到“三等以上乡村户和坊郭有物业人户”,因为他们“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三等以上乃“农夫之富者”,他们“占田稍广,积谷稍多”但“未尝有积钱巨万于家者也。”[7](卷252神宗熙宁七年四月甲申)而有物力的坊郭上户又多是“日进千钱”的“无比户”,只有长短互补,才能一举两得,于是定了个免输役钱的标准:乡村户在三十千以下,坊郭户在二百千以下。这里面是否有对乡村户照顾的因素呢?没有。乡村户除交纳粮食外,还要负担职役和力役,而坊郭户的所有职责也就是纳钱,因此三十千至二百千的差距不能说明说朝廷对乡村户和坊郭户有厚此薄彼的问题。神宗以后尽管熙丰改革的内容时废时兴,但在对待“乡村户”、“坊郭户”的纳赋税役的原则还是得到了保留。

但不可否认的是,坊郭户住在各级城中接近各级官吏;富裕的坊郭大户极易和官吏、官产勾结,抵制不利于他们的政策的实施。“上初疑官户取官户助役钱少;安石因是白上曰:官户、坊郭取役钱诚不多,然度时之宜,止可如此,故纷纷者少;不然则在官者须作意坏法,造为论议,坊郭第户须纠合众人打鼓截骂执政,恐陛下未能不为之动心。”[7](卷223神宗熙宁四年五月)因为“坊郭五等户自来已是承应官中配实之物及饥馑、盗贼、河防、城垒、缓急、科率,郡县赖之。”[7](卷224神宗熙宁四年六月丁巳)神宗皇帝不明其中利害,只凭主观用事,认为“民供赋敛已重,坊郭及官户等不需减税”,但殊不知,这样只会遭到坊郭上户与官户的反抗,不仅不能使赋税增加,反而会减少。王安石深知其中奥妙,为保证税源的细水长流、源源不断,只能采取薄税长收之策,因为王安石深知,朝廷所需的是让坊郭户从口袋里掏钱,而不是使其破产;他用以柔克刚的欲擒故纵之法,显示了不小的威力。

宋代伴随着城乡分离的另一个事实是城乡差别加剧,农村残破、农民生活处境艰难和城市的繁华表象形成强烈对比。孙升言“城郭富则国富矣,……而差役之法生于乡村而不及于城郭,非不知城郭之人优逸而乡村之民苦也。夫平居无事之时,使城郭之人日夜经营不息,流通财货以售百物,以养乡村,由之而不知乐之而不倦然。”[7](卷394哲宗元祐二年正月辛巳)即是其反映。其实这种差别在唐末五代时就开始了。后蜀人杜光庭在其《录异记》卷2《异人》载:“洪州北界大王埠胡氏子,亡其名。胡家本贫,有子五人,其最小者,气状殊伟。此子既生,家稍充给。农桑营赡,力渐丰足,乡里咸异之。其家令此子以舡载麦,泝流诣州市,……(于)穴中得钱数百万,弃麦载钱而归,由是其家益富,市置仆马,营饰服装。咸言此子有富,不欲久居村落,因令来往城市。”这反映出在那时人们的观念中城市应是富贵人居住的地方。此点与武则天时富有的工商业者不愿意迁居城市的观念形成巨大的反差,从而在深层次中体现着城市与乡村在经济方式、政治地位和社会功能上发生的深刻变化,到宋代这一变化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尽管无论是坊郭户还是乡村户,除了有在经济地位上的贫富之别外,在政治地位上没有什么不同,他们同为朝廷的税户,都属“民”之列。但是随着封建王朝对财富势力的依赖性加强,经济上的贫富对政治地位的影响越来越大。城乡差别也就变得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贫富不同,而且还有政治地位的不同。

唐初的“村坊制”虽为以后的城乡分离作了铺垫,但实际上二者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唐王朝建立后,吸取隋炀帝施政失败的教训,尊重当时的城村各居的事实,推行了村自村、城自城的以土断之的管理方法,有效地维护了政权的稳定。“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是真正意义上“城市”与“农村”生成的标志,其出现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国家财政对货币的大量需求所致。随着国家财政对货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迫使政府逐步放宽商业政策,提升工商业者地位,从而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工商业队伍的扩大,刺激了城市的发展。与这个过程相伴随的则是城乡差别的出现并进一步拉大,宋代出现的“城乡交相生养”则是其具体反映。

收稿日期:20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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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宋“村坊制”到“城乡交汇”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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