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护主义论文,加强党的建设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正在进行着伟大而艰巨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肩负着历史重任,必须十分重视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基层组织最接近人民,中央的正确方针要靠党的基层组织宣传贯彻到实践中去,党对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最终通过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以实现。如果党的基层组织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党的正确领导和现代化建设大计,就会因此失去组织保障而落空。因此,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指出:“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数以万计的基层组织,使之成为能够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斗堡垒。”笔者认为,现阶段要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就必须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如果各级领导不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其危害,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走出其误区,是很难保证全党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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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以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的错误思潮,其基本特征是在经济活动中,不顾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背离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制定违背国家政策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实行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这种错误思潮,实质上是一种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落后狭隘的封建意识。这种封建落后的意识反映到党内,就表现为不顾国家和党的整体利益,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地方保护倾向。地方保护主义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的大国,至今仍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因而在党内也有一定的市场。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地方保护主义曾一度被消除。但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或单位,地方保护主义又有所抬头,这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等一些基本原则是势不两立的,如任其发展,势必阻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为此,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央权威。然而近年来,地方保护的倾向却屡禁不止。这里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还存在着其繁衍的土壤。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多元性和求利性原则,使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个很长时期带有必然性,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下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集体、个人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市场经济中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本位利益也就具有着某种合法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改革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在新旧体制交换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并存,政企职能还没有完全分开,权力和价值规律还同时对经济活动发生着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经济,以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是不足为奇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只是经济活动领域中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它已与严重的个人主义、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结合在一起,成了违法犯罪,腐败堕落的保护伞。如河南周口地区发生的制造销售假药案,明明是人赃俱在,伤天害理,案子却迟迟办不下去,究其原因,无不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个别干部为了地方的利益,极力庇护,为其开脱罪责,可见地方保护主义已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因此,对地方保护主义,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应把克服这种错误倾向,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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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党的事业的危害,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法制建设,一是思想建设;最根本的是要以法治国,以法治党,建立起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法规,建立和完善保障政令畅通的党规党法。只有依靠法制才能战胜地方保护主义。在现阶段法制建设还不完备,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的情况下,又必须十分重视党的思想教育,提高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因此,当务之急应着重克服以下三种思想障碍。
一是认为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集体利益,怎样干都没有错。这种片面强调集体利益的作法,往往是以牺牲国家或全局利益为代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经济虽然应该受到保护,但保护应以维护整个国家或全局的利益为前提。地方利益与国利益之间,是一个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加之在改革大潮中有诸多的经济关系需要调整,必须牵涉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全局和局部的利益经常会出现矛盾。在矛盾出现的时候,正确的决策应该是全局利益高于一切,必要时不惜牺牲局部利益而顾全大局,因为全局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国家利益总是高于一个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大棋盘上,局部只能是一颗棋子,如果各地都只从本地区的眼前利益着想,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一盘散沙,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二是认为地方保护主义是向当地人民负责,为官一任致富一方更没有错。向人民负责,为人民办实事,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为官一任富一方土,也是我们党所提倡和弘扬的。然而,如果把地方保护与向人民负责并在一起,就破坏了向党的事业负责和向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各级地方组织是我们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战斗堡垒,党的各级干部是为人民掌权,为执政党掌权。怎样才能掌好权、用好权,这就必然牵涉到一个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事业负责的一致性问题。我们说的“向人民负责”,不仅是指向当地人民负责,而是指向全体人民负责。我们说为了“人民的利益”,不仅是指部分人民的局部利益,而是指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与全体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党的利益就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向党负责就是向全体人民负责,不弄清这个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就不可能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就会从根本上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大显身手的用武之地,经济体制的改革对企业和地方的松绑放权,又给了各级干部更多的权力,这就要求我们更要珍惜这个权力,更应坚持向全体人民负责,维护中央的权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地方积极性,必须建立在贯彻中央精神与立足本地实际相结合上,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在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带领人民致富,做到向当地人民负责与向全国人民负责的高度统一。那种各行其是,搞歪门邪道,甚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违法行为致富的作法,决不是向人民负责。
三是认为地方保护主义仅仅是个工作作风和方法问题,不会影响政绩和升迁。现阶段人们崇尚的地方保护,决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一个工作作风和方法问题,它实际上是党性不纯的表现,很容易滑向腐败。当然,地方保护与腐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去谋私利,也可说是一种腐败。这里所说的私利,是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的,不限于为本人和亲友谋利益。这种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为少数人谋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赎职,就是违背了自己所承担的公共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也是一种腐败。事实上,以地方保护面目而出台的种种名目,许多都与个人私利相关。一些国家职能部门乱集资、乱收费,破坏国家财经纪律,无非个人可以从中获得好处。一些地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成效不大,甚至越打越多,无非有人用金钱买通权力,使之为其贪图私利大开绿灯。如有些企业偷税漏税,弄虚作假以保企业集体利益,无非是为了求得一届领导的政绩和个人的提拔升迁。这些都是打着地方保护假公济私。这类现象即使完全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举措,由于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不一致,也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借口,在实际工作中起了庇护违法乱纪行为的作用,损害了党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因此,必须从加强党性,克服腐败的高度去认识地方保护的危害性,进而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评价政绩和考察干部不能单纯看他做了些什么,更要重视其党性原则和政策水平,使我们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成为带领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战斗堡垒和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