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会的组建及运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外工会的组建原则
1、按产业组建工会
产业工会是适应经济关系中产业的集中与垄断资本的形成而出现的。这种组建方式, 适应了产业结构的变化,并且更加增强了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力量,是工会运动进一步发 展的产物。德国、法国、美国、西班牙等国工会都是按产业为主、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 原则组建工会的。
2、按行业组建工会
以相同或相类似行业为组建工会的依据或条件。行业工会出现于产业革命的初期和工 会运动的早期。以英国、澳大利亚工会为代表。英国是世界上开展工会运动最早的国家 ,其工会组织结构是以行业工会为主的多元工会结构。大企业中往往有两三个大的行业 工会存在,既相互联系、合作,也相互竞争,关系复杂,有时工资标准有好几套,集体 谈判时标准也不同,由此削弱了工会的力量。
3、按企业组建工会
以企业为单位组建工会,这类工会与产业工会、行业工会的区别在于不受上级、全国 产业、行业工会的约束,享有组织和活动的自主权,这类工会主要建立在大型企业集团 中,以日本工会最具代表性。
日本《工会法》规定:
(1)除企业课长以上的行政管理干部、人事和治安干部、机关人员、厂长秘书等不得参 加工会外,凡企业正式职工都可为工会会员。企业雇用职工试用期满后,都要限期加入 工会,称之为“雇用职工限期加入工会制度”。
(2)企业工会干部只能从本企业工会会员中产生,任期内脱产工作,资方保留其工作岗 位,落选后可回原岗位继续工作。
(3)工会会员每月缴纳2%左右的月基本工资为工会会费,工会财务独立。
4、按中央集权原则组建工会
指自上而下,有严密组织系统的工会组织建制。全国总工会领导各级地方、产业工会 。瑞典和挪威工会就是这类工会的典型。
二、国外工会的运行机制
1、新加坡工会的运行机制
新加坡工会分三级,自下而上为基层工会的分会委员会、各附属工会执行委员会和全 国联总中央委员会。
基层工会分会会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各分会委员,当选的分会委员在附属工会的总 部会议上代表各自分会投票选举和竞选工会执行委员会的职位,当选为执委的可参加全 国职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
基层工会的运作主要建立谈判机制,通过与管理层的谈判,代表工人说话办事,解决 劳动纠纷和谈判集体合同内容,并负责向工人解释劳工及重要的国家事务,收集基层工 人对各项劳工事务的意见,召集工人参加各层次的工会活动。
各附属工会,负责协调各分会的活动,指导各分会处理劳资关系及其它事务,并积极 参与劳资集体协议谈判事务,在必要情况下,请全国职总协助,以同资方展开更为复杂 的谈判。
2、英国工会的运行机制
与政府谈判(主要是工资集体谈判)是英国工会的主要工作和手段,也是英国工会赢得 会员的主要“魅力”。90年代后,出现了全国性的与政府谈判,为此,政府指定一个国 家层面的专门委员会来审核工资标准,然后再进入与工会正式的工资谈判。这个国家级 的专门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没有工会代表参加,所以往往不能反映工人的具体困 难状况。因此,工会在谈判时,主要反映工人的具体困难,为工人争取利益。当然,现 在工会与政府全国性的工资集体谈判,还只是涉及公共部门职工的工资集体谈判,还没 有涉及到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集体谈判。
面对工会会员的减少,英国工会除了扩大各个层面的工资集体谈判来吸引会员外,还 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工会在避免、减少工人失业上多作为。如: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信息,抵制或纠 正公司“景气”状况下裁员;要求公司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职工换岗,从而避免“下 岗”;要求公司为一些愿意提前退休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为年轻人创造工作岗位;要 求公司采取“减少工资”的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等。
二是,工会在服务职工、服务会员上多作为。如:为职工、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为职 工、会员争取贷款上提供服务;为职工、会员争取福利和社会保障上提供服务等。
三是,工会在发展会员、新建工会上多作为。如:把组建工会的重心,从公共部门的 “白领”转向企业的生产工人;深入到一线——工人的工作地,直接招募工会会员;通 过散发保护工人权益的公开信来吸引职工加入工会等。
四是,工会在与雇主建立伙伴关系上多作为。如: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但劳资矛 盾的解决不一定要采取斗争、罢工,更多的是采取相互沟通、理解、协商、谈判,争取 和谐的“双赢”局面。
五是,工会在自身建设、发展上多作为。如:英国工会的开支全部来自于工会会员的 会费,因此,工会干部视会员为“衣食父母”,服务会员、勤奋工作,成为工会干部的 “自律”;英国工会把一部分会费用来投资增值,增强工会的自身力量等。
3、德国工会的运行机制
德国工会注重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德国工会的顽强斗争下,议院才 于1952年通过了《企业法》,1976年通过了《共决法》。
《企业法》规定,在雇有5名以上职工的企业中,应建立“企业委员会”,企业会委会 享有五项权利,一是了解情况权,雇主要及时全面向企委会介绍企业经营情况,并按企 委会要求提供为其执行任务所需的材料;二是监督权,对有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令、 劳保条例、集体合同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三是咨询建议权,对企业中有 关基本建设、更新技术设备、人事规划等问题有咨询、建议权;四是参与决定权,对职 工的雇佣、解雇、工时、工资、休假、劳动保护、职工培训等问题有参与决定权;五是 签订企业协议权,可就劳动条件,社会福利等问题与雇主进行谈判,签订协议。
《共决法》规定由等额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并由“监事会”选一 名“中立者”担任监事(这名监事必须有劳资双方各3名成员同意),监事会享有很大权 力:一是批准企业的经营政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二是任免经理会成员,三是财务 审计,四是批准企业年终报告,五是批准实施企业协议外的社会福利措施等。
4、日本工会的运行机制
日本工会的运行机制主要是每年一次的“春斗”。实际上是每年2—4月,工会与雇主 进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谈判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法律、企业劳动生产率、企业盈利 、物价及国家宏观经济状况等因素。目前,日本工会把“春斗”的重点放在“源头维权 ”上,以确保实际工资的提高,要求提高工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从稳定物价、保障 雇佣、充实社会保险的角度来调整劳动政策、制度等。
发稿 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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