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与理论的新发展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与理论的新发展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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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中,有两个涉及中国前途命运,甚至关系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兴衰存亡的重大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一个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另一个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理论。本文就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所有制理论问题上留给社会主义实践的两大难点

(一)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第一个科学社会主义的纲领《共产党宣言》中公开宣布:“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这就是说, 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推翻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即“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所有的公共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可以“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 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注:《资本论》第1卷,第95页。)。 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提出了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使命和理论内涵,但却没有提及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因为他们毕竟没有参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建设与发展这一伟大革命变革的社会实践。所以,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及生产资料公有制问题,不可能逐一作出回答。再者,马克思曾有一个著名的观点,认为对未来社会设想的越具体,就越容易陷入空想。不过恩格斯在他晚年答《弗加罗报》记者提问时,曾阐述过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一个基本观点:“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手里时,我们就心满意足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628 ~629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所有制问题, 最终要靠社会主义实践自身来解决,这反映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严谨的科学态度。

(二)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另一个理论难点,就是马克思在主张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还提出过一个社会主义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问题。长期以来,经济理论界对此问题称为经济学研究的“百慕大三角”,因而涉及它的人比较少。虽有部分理论工作者作了一些探讨,但大部分人认为“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只能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至今仍难以取得共识。究其原因,从外部条件来看,是不具备研究这一重大理论课题的社会氛围。

二、社会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艰难实践

(一)建国以来在农村所有制问题上的历史教训和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取得了伟大胜利,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这一历史性变革是功不可没的,但也出现过“快、高、纯”的历史教训,以及与此伴生的不科学的传统观念。这在农村经济的实践中表现得比较突出。

一是所谓所有制关系变革越快越革命。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实践中在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的农民刚刚走上合作化,就进行了一连串的急风暴雨式的变革,这就是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快步迈向共产主义。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变革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是造成三年困难时期的经济原因之一。

二是所谓公有化程度越高越优越,甚至主张所有制可以走在生产力的前面。受此影响,人们热衷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大搞“一大二公”,拚命在所有者的外延上努力,用所有制范围的不断扩大来达到所有制的既“大”又“公”,似乎只有人民公社才是农村公有化程度最高的公有制经济,最优越的一种形式。这种“左”的思想不仅仅影响着农业,也影响着工业领域的公有企业,认为企业一旦国有化也就一定自然而然地优越起来,就一定能最大程度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以“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为由,按自己的意志,运用各种手段实行“全盘集体化”,实行“穷过渡”,大搞国有化,尽快消灭一切私有经济,导致社会主义所有制形成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严重束缚和伤害了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即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所谓公有制经济越纯越先进。过去我们在实践中排斥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不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甚至搞“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农民家里多养几只鸡和鸭,房前屋后栽点果,也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了又割,大搞纯而又纯。据有关资料统计,到1977年,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工业占83.2%,集体所有制工业占16.8%;在商业中,国营占92.2%,集体占7.7%, 个体商业仅占0.1%。取消个体私营经济的结果, 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了国民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

四是农村经济改革的重大突破,即农村集体经济的新的实现形式——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民创造的集体经济的新的实现形式。这种新的实现形式不仅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而且与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这种实现形式在坚持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式,建立起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农民可以依据农业生产的特点灵活地进行经营,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经营体制既充分保证了家庭经营的自主权,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共十五大报告充分肯定了农业集体经济的这种实现形式,强调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这就为我国农业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二)国有企业改革步履艰难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严格说来并非自1970年开始。早在50年代中期,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刚完成,我们就意识到,国家对国有企业统得太死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要进行改革。但时间不长,开始了大跃进——经济大调整——文化大革命,不但改革没搞成,反而被批判是搞“条条专政”。1970年,我们曾再次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把中央各部所属企业几乎全部下放给地方。结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再次造成经济混乱。1973年又开始把已下放的企业逐步收回中央各部管理。这些措施的反复,导致我国在国民经济管理上,形成了“放——乱——统——死——放”的怪圈,政府的宏观决策也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1979年开始,针对国有企业的权力下放问题,又开始了新一轮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于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被正式提到了议事日程。直到中共十五大召开前,我国围绕扩大企业自主权、搞活企业,先后进行了以下几种不同形式的改革:

一是简政放权,减税让利。主要是实行利润分成、利改税,即国家向企业让利放权,实行利改税。实践结果却是经济秩序的混乱(1984—1985年的经济失控)。企业所得不但增加不多,上交利润也成了“倒轧帐”。

二是两权分离,承包经营。主要是借鉴农村承包在财产关系方面的突破所带来的经济成效与经验,将承包制引进了企业改革。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这一形式,从改革不能改所有权的思路中解放了出来,开始着眼于从产权上界定企业的权力和责任,朝企业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在承包经营实践中向企业放出经营管理权,但承包制企业却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只负盈不负亏。再者,企业为了多创利润多留利,出现了短期行为,拚设备、吃老本、不提或少提折旧等,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加上治理整顿带来的市场疲软,国有企业到1990年时出现了1/3明亏,1/3潜亏,仅有1/3盈利的局面。

三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主要是中央在总结了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国有企业不活的原因,不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问题,而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合理,因而改革必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几年来成效也不很明显。主要问题是在实践中,企业并没有真正转换机制;改革措施还是侧重于给企业扩权、放权,特别是这种措施回避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因而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

四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底,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本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但几年过去了,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明显滞后,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国有企业仍然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其经济效益低下的状况在总体上不但没有发生根本转变,相当一部分企业反而越来越困难。

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十几年来,所以步履艰难,收效甚微,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所有制问题上缺乏理论的科学性和彻底性。确切地说,也就是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缺乏科学性的认识,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圈子。尽管我们已经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依然是组织社会生产的最有效的手段,因而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但如果我们不能打破传统的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制的垄断地位,也就不可能找到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国有经济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能实现!

我国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在理论上具有科学的彻底性,即有大的提高、完善和发展,什么时候改革开放就能跨越障碍,取得新的发展。如在经济体制上,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后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充分说明科学的理论认识对现代经济改革进程的重大指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所有制理论问题的新论断、新突破,是对邓小平理论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新发展,也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报告关于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基本经济制度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长期以来,我们只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把其他所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提出和坚持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但也只是把此作为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一种所有制结构模式,而不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中共十五大报告则宣布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这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过去只是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而今则明确升华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之一,这是我党在所有制理论问题的新的定格、新的发展。这种新定格、新发展,不仅对于完善我国经济制度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建设也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成为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我们就应该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对各种所有制实行一视同仁的监督和管理,因而,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仅仅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来看待,而是采取各种措施,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过去我们认为,“混合经济模式”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改革观,是排斥社会主义主体经济的,是企图将社会主义经济导入资本主义的发展轨道。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则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是说,我们不仅承认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经济形式的存在和发展的现实,而且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各种所有制成份在混合经济中的份量和作用。

三是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过去我们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国有制为主体,因而在实践上片面追求国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就是只强调量上的优势。现在,中共十五大则明确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同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数量和质量优势上,而且更主要的是要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主导作用又是“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四是在集体经济地位和作用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改革开放以前,甚至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如何认识与对待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由于集体经济的公有程度与国有经济有差别,似乎只有国有经济才是真正的公有制经济,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甚至认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要向全民过渡,因而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也看不起集体企业。由于思想上的片面性和理论上的不准确性,从而导致政策上引导支持不够,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快速和健康发展。其实,集体经济的生产关系毫无疑问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的财产关系是公有的,实行按劳分配;集体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劳动者共同富裕,是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据1996年统计,在6.8 万亿元的国内生产总值中,集体经济为2.4万亿元,占35.2 %。正是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此,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所以,在我国生产力呈现多层次不平衡发展状态下,发展集体经济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集体经济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稳定繁荣的重要支柱。今后,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共十五大报告精神,像对待国有经济一样,坚定地支持与鼓励集体经济快速而健康发展。

五是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范畴。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其中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受益关系;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劳动、资本等资源要素的组合,以及人们的经济权限、责任和利益的结合,使所有制关系得到具体体现。依此,同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同一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可以应用于不同的所有制。正是根据这一原则,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六是在股份制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过去我们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把股份制当作资本主义所有制本身,从而将其排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之外。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则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一新的科学论断,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股份制问题的论述也是一致的,必将会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特别是对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及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四、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再探索

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使我们想起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即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问题。过去,很少有人涉足这个“禁区”。现在,则为这一重大历史性课题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机遇。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 卷第24章最后一节中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的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马克思的这一经典论述,就其内涵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不仅是指生活资料所有制,同时也包含生产资料所有制。传统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生活资料才能为个人所有,所以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就消费资料而言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纵观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他在考察社会制度变革时,一直侧重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生活资料所有制只是一个派生条件。在“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论述的主题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不可能仅仅包括生活资料所有制。再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已经是现实问题了,即使是雇佣工人,消费品也是归他个人所有。因此不存在用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否定生活资料的非个人所有制问题。

二是“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绝不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就是对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中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次否定。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作为否定之否定,显然不是要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更不是要建立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而是要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个人所有制。

三是“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应该是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立统一。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可能被消严灭。”(注:《资本论》第1卷,第824页。)这表明,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不是作为私有者的孤立的个人,而是指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整体中的个人,是全面发展、自由发展的个人。因而,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就是劳动者个人联合体(马克思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相统一的一种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中,由于生产资料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就可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水平进行选择和调整。由此看来,我们已经实行并将大力推广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符合马克思构思的社会个人所有制。

收稿日期199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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