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族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民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05)02-0001-08
我们的时代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快速发展使人们的脉动加快、频率加快、节奏加快、创新意识加快。与时俱进、理论创新,在这样的时代,各门学科、各种学说都结合自身的特点,正在寻求如何创新的问题。中国民族理论学科也不例外,对此,笔者也想谈几点我们的思考。
一、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时代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
我们的时代正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我们这个时代的发展变化之快速,有时甚至会超出人们的预想。如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发展变化,这是国人们在20多年前连做梦都想不到的事。改革开放20多年来,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无时不在变化,无处不在变化,有的地方变化之大,令人叹为观止。放眼望世界,何尝不是如此呢?只不过有的地方发展变化快一些,有的地方发展变化慢一些,但发展变化的脚步从来就不曾停止过。面对这种飞速发展变化的情势,中国民族理论学科同其他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一样,都有一个如何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问题。
(一)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国际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请进来,眼观全球,放眼世界,在国际交往中,通过比较,知己知彼,暮然发现,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于是乎,我们调整策略,改变方向,对外开发,对内改革,紧紧抓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通过2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虽然我们与发达国家仍然有较大的差距,但我们已经感觉到了这个差距正在缩小,而且我们还看到了有可能实现超越式发展的希望。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与世界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它标志着世界对中国的承认,中国已彻底融入世界并愈益成为世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金炳镐、熊坤新.加入WTO对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广西民族研究[J],2003.(2);民族政策研究文丛[C](第三辑).民族出版社,2004.)但是,世界因民族问题而变得更加复杂化。人类已经在期望和不安中步入了21世纪。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基于民族而产生的民族主义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它曾经从原生民族那里走来,在次生民族、再生民族那里得到发扬光大。它在20世纪曾形成蔚为壮观的历史画卷,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历史的进程,在世界之末又出现了一次引人注目的勃兴。苏东剧变之后的几年间,至少有20个新的国家出现在原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和埃塞俄比亚的土地上,每个新国家都声称代表着在原帝国或联盟体制下受到压抑的民族,但每个新国家都仍然是多民族国家,这是民族主义历史上一再重复的现象。在库尔德、巴尔干、车臣,在爱尔兰、魁北克、巴斯克,在中东、非洲、南亚、中亚和其他地方,为民族主义理想而进行的斗争到处存在;不同的民族社群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也随处可见。与民族主义有关的事态导致了20世纪末几场最大规模的战争:海湾战争、波黑内战、两次车臣战争和北约对南斯拉夫的战争。正如有人所说: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间,民族主义不但没有消亡的迹象,反而出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广泛和最强劲的发展。(注:Anthony D.Smith,Nationalism and Modernism,A Critical Survey of Recent Theories of Nations and Nationalism,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1998,Preface,p.xi.)特别是新世纪伊始,人类又经历了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的炮火洗礼。但是硝烟尚未散去,民族主义就如同一头怪兽,到处乱蹿,有时发展到极端民族主义,有时与极端宗教主义、极端恐怖主义相结合,极大地危害着人类的和平与安宁。就连前不久发生在我国绿茵场上的一场中日足球比赛,民族主义情绪也差点让一些人失去理智而乱了方寸;中韩因高句丽历史问题中的民族主义情结而差点影响到两国的正常关系。因此,对于民族主义这样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现象,我们中国民族理论学界决不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由于国际国内一系列众所周知的因素的影响,我国学术界对民族主义问题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民族主义成为知识界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这标志着民我国的民族主义学术研究开始起步。同时,社会上也一再出现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情况。1999年科索沃战争爆发后,尤其是我驻南使馆被炸、各地发生反美示威后,国内舆论界对民族主义的讨论骤然成为热点。(注:金炳镐.关于民族主义论争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贵州民族研究[J],1996,(4);人大复印资料《民族研究》[J].,1996.(12).)
反观自照,中国民族理论学界对民族主义的学术研究尚处在相当粗疏和初级的状态,尤其是缺少与国外学术界的交流,对国际同行已经取得的众多成果相当隔膜。在社会上,包括知识界内,很多人对民族主义的认识仍然非常片面和偏颇,甚至停留在简单的、形而上学的、漫画式的印象上。有人声称高扬民族主义,但也有人仍把民族主义理解为极端民族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深入研究民族主义的理论专著和反映民族主义内容及其学说的教材更是依稀难见。相反,倒是一些非民族理论学科专业的专家学者却就此出版了一些令人称道的著作。因此,中国民族理论学界应对世界民族主义的发轫、流变和现状进行认真地梳理,应该为人们全面了解世界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内容、性质和特点及其走向等作出理性的研判,为人们正确认识世界民族主义的功能和作用提供一个可资借鉴、思考和研究的学术平台。别的且不说,就凭这一点,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就是不言而喻的事。
(二)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国内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的努力,中国民族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在长达十年的“文革”中,甚至还出现了“是非颠倒”的时代,但总的讲,中国的民族理论在解决中国民族实际问题方面,在协调中央同民族地方的关系方面,在协调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方面,在引导各民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民族矛盾、调解民族纠纷、建立健全民族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机制方面,在带领各民族确立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携手并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发展方面,还是非常有效而成功的。尽管“文革”中出现了曲折和倒退,但毕竟是短暂的,而且“文革”一结束,马上进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并不断充实、丰富和完善,从而体现了中国民族理论的正确性和一以贯之的坚定性。无可否认,在中国民族理论规定下所制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在成功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诚如国家民委主任李德洙在总结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在民族工作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时所指出:(1)在探索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2)解放和发展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进步;(3)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中华民族空前的大团结。(注:李德洙.伟大的实践,辉煌的成就.中国民族工作五十年(1949-1999)[M].民族出版社,1999.3-6.)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民族工作实践中也存在并不断产生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去思考,去解决。譬如,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纵观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民族工作的发展历程,民族法制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自身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加强,民族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民族法规不完备。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至今尚未颁布,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也无一颁布;民族规章多,法规少;至今没有居于《宪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法规规章的民族基本法,存在民族立法的空白点。现行法规规章单行性、应急性的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立法的规划和预测,民族法制法规的废、改、立工作极为不力。因此,为适应我国依法治族、依法行政的需要以及民族地区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加快民族立法步伐,抓紧进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及时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起草制定全国民族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关系法》,以此促进民族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第二,民族法规针对性差,特色不鲜明。现行的民族法规无论是中央制定的,还是地方制定的,都是参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本着与这些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个几乎共同的特点是:立法技术落后、脱离实际、照搬普通立法,没有很好地体现民族法规所应有的特殊性。所以,在指导民族工作实践过程中针对性不强。第三,民族法规欠规范。现行的民族法规,就其法律形式而言是极不规范的,立法名称庞杂混乱,大多用“意见”、“通知”、“指示”、“报告”、“批复”等名称,难以判断其效力、等级、适用范围,而且多属于政策性质,法律语言不规范,直接搬用政策语言,灵活性大,变动性快,可操作性差,从而影响了立法地位,削弱了效力,也影响了立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民族法规的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当前,整个社会尚未建立一整套的严格的执行监督机制,法律监督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某些上级机关学习尊重《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够。在制定具体政策和处理日常工作时,常常不分内地和民族地区,习惯于搞“一刀切”。这方面的例子较多,群众、干部意见较大,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也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从而大大削弱了执法和监督效果。这样,“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官官相护”以及执法者执法犯法的现象就屡禁不止,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监督效果。同时,司法部门管理体制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机制也是一个主要原因。与国家总的情况相比,我国民族法规的执法监督机制显得更为薄弱。为适应民族法制建设工作的需要,国家应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执法的监督检查系统。第五,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我国民族立法和民族法实施的这种滞后性和曲折性,对于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不能不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如较多地注意注释、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而对民族法的自身体系以及民族法本身理论的发展包括理论水平的提高和理论体系的完善,相对地有所忽视,对民族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运用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进行纵向和横向的系统研究,也做得不够。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学相比,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这些都有待于今后要认真地加以改进。
以上还只是就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作出的一个研判,至于涉及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进程中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就更多。因此,中国民族理论学界首先必须要正视这些问题,然后才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和研究,并把它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寻求解决的办法,进而运用于民族工作实践,在民族工作实践中发挥指导性的作用。
鉴此种种,无论是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还是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都向中国民族理论学界提出了新的要求:决不能满足于“吃老本”,裹步不前;必须用创新的意识和思维反思、审视中国民族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必须在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发展。这是时代发展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时代发展赋予我们的历史重任。
二、中国民族理论创新与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中,在错综复杂的民族问题和纷繁复杂的民族事务中,中国民族理论学界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理论创新与发展的重任,但创新也不是简单的、随意的、盲目的、无规则的创新,而总是要一定的前提和条件,遵循一定的规律。
(一)中国民族理论创新与发展的前提
笔者认为,中国民族理论创新和发展的前提,归结为一点,就是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邓小平指出:“在世界上,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在中国,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也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注: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A].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C].民族出版社,1994.53-54.)原因很简单,因为中国民族理论本身就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点之上的,本身就是在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这是唯一正确的理论,是不容挑战和争辩的理论。因此,在过去中国民族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中,我们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为一个前提和原则来予以坚持,在今后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中,我们仍将始终维护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绝对权威,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中国的民族工作实践,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做到:“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不管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体制与世界经济体制如何接轨,不管中国与世界在经济贸易等问题上如何求同存异,有一点:原则不能丢,性质不能变,颜色不能改。所谓原则不能丢,就是中国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原则不能放弃,同样,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原则不能放弃;所谓性质不能变,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不能改变,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不能动摇;所谓颜色不能改,就是代表红色中国的五星红旗的颜色不能改,国徽、国旗、国歌不能改。只要做到原则不丢,性质不变,根本问题不动摇,其他一切问题都好说,都可以商量、协商,甚至作出适当的让步,进中有退,退中有进,以‘不变应万变’。”(注:金炳镐、熊坤新.加入WTO对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广西民族研究[J],2003.(2);民族政策研究文丛[C](第三辑).民族出版社,2004.)也正如李德洙同志所指出的:“任何时候都要坚持马列主义的指导地位不动摇,自觉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处理民族问题。”(注:李德洙.伟大的实践,辉煌的成就.中国民族工作五十年(1949-1999)[M].民族出版社,1999.6.)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也强调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善于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穿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4.3.21.)中国民族理论学科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部分,理所当然也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这是不容置疑的事。
(二)中国民族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条件
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还离不开一个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得到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就是因为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在处理中国民族问题时,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又灵活地将这些原则运用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并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民情、族情、区情的民族政策,从而使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我们不妨再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例。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无疑经历了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不断探索以至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即从1922年7月至1936年5月间,在其所制定的民族纲领中曾对民族自决权给予肯定,甚至主张建立联邦制国家。如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就提出: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盟共和国。(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8-19.)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也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显然,这是与中国的民族实际情况不相适合的。及至从1936年5月到1945年9月,党的民族纲领虽然强调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但也还没有完全放弃联邦制的主张。如1945年6月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总纲中就仍然还有联邦共和国的提法。这说明我们党早期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其原因,一是受当时苏联的影响,二是还未采得及对此作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后来从1945年9月至1949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发动了全面内战,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内蒙古人民的解放斗争较早地提上了议事日程。1945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在绥远蒙人地区,可以组织地方性的自治政府,并建立蒙人的军队。1945年10月,中共中央就内蒙工作的方针作出指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在解放战争的炮火中诞生,开始了我国建立自治区的先例。1949年9月29日,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289.)民族区域自治载入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实现了由党的民族政策到国家基本制度的转变,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经过认真地研究和思考,特别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民情、族情、区情,决定在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普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说,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而找到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关于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何在,周恩来于1957年在一次讲话中作了非常明晰地阐述,他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解放以后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的政策,这是我国宪法上规定了的。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实行民族自治共和国那样的制度呢?自治的形式在我国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还有民族乡,在苏联叫自治共和国、自治省、民族州。这不单是名称的不同,制度本身也有一些不同,也就是实质上有一些不同。不同的地方,不是在自治不自治的问题上。苏联的自治共和国是给民族以自治权利,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也是给民族以自治权利。不同的地方,在于苏联的区域划分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苏联的自治共和国的权利、权限的规定也与我国有些不同。这些不同,是从两国的历史发展的不同而采的,是由于中国和当年十月革命时代的形势不同而来的。(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A].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C].民族出版社,2002.240.)他进一步解析道:俄罗斯在十九世纪已经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虽然还有很大的封建性。一方面,它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落后,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帝国主义国家,拥有殖民地。那个时候,在俄罗斯周围的一些民族,都是被沙皇这个俄罗斯政权统治着。这是一种殖民统治。而且,当时俄国的各民族多数都是一个一个地各自聚居在一块。而我们中国的历史则与当时俄国的情况完全不同。中国的民族发展在地区上是互相交叉的,内地更是如此。汉族曾经长期统治中原,向兄弟民族地区扩张;可是,也有兄弟民族进入过内地,统治过中原。这样就形成各民族杂居的现象,而一个民族完全聚居在一个地方的比较少,甚至极少。他举例说,新疆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一个地方,但是新疆也不是一个民族,而是十三个民族。西藏比较单一一些,但这指的是现在(按:指当时——引者)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管辖地区,而在其他地区,藏族也是和其他民族杂居的。他说,我国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形成许多民族杂居的状态。由于我国各民族交叉的时代很多,互相影响就很多。甚至于互相同化也很多。他还以汉族、满族和回族为例,讲了各族间相互吸收、取长补短、密不可分的关系。(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A].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C].民族出版社,2002.240-243.)进而指出:“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需要采取与苏联不同的另一种形式。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历史发展情况,不能照抄别人的。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对于我们是完全适宜的。”(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A].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C].民族出版社,2002.242.)“在中国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历史发展没有给我们造成这样的条件,我们就不能采取这样的办法。历史发展给我们造成了另一种条件,就是中国各民族杂居的条件,这种条件适宜于民族合作,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A].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C].民族出版社,2002.244.)他特别指出:“历史的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因此,解放后我们采取的是适合我国情况的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A].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C].民族出版社,2002.246.)他特别告诫人们说:“我们不去强调民族分立。现在若要强调民族可以分立,帝国主义就正好来利用。即使它不会成功,也会增加各民族合作中的麻烦。”(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A].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C].民族出版社,2002.244.)因此,周恩来不无总结地说道:以上这些都说明,我们是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不采取民族共和国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度。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分别情况,成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或者民族乡,使所有少数民族不论聚居或者杂居都能实行真正的自治。这就有利于少数民族普遍享受自治权利,也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合作互助。(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A].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C].民族出版社,2002.246.)周恩来就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何在的重要而精辟的论述,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如果不和中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后果是人们都能预料得到的,前苏联解体,东欧巨变,或许就是历史给我们的警示。因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适时、准确而又不断地总结到:“建国以来,我们把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实施了一整套民族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实践证明,我们这条道路是正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注:江泽民.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A].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43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发挥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它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注: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A].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82.)“我们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注: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M](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60.)“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62.)可见,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将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伟大发明,也是中国成功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对世界作出的贡献。今后,我们还要在这方面继续作出努力,不断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适时地加以调整和修订,不断地巩固和完善这一制度。
三、中国民族理论创新与发展的实质性内容
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决不是喊几句口号或发几声感慨就了事的,而是需要做实实在在的工作,特别是需要在方法、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做实在而又具体的创新。
(一)方法创新
各门不同的科学或学科在考察其研究对象时,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来达到或完成其研究的目的。如同毛泽东所说:“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注: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A].毛泽东选集[M](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139.)中国民族理论的方法论创新,是中国民族理论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带根本性的问题。首先,马克思主义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是中国民族理论学科创新与发展中必须坚持的方法论原则,也是整个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带有普适性的指导性原则,对此,想必学界同仁是没有歧义的。其次,在本学科的专业研究方法方面,这是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有学者在多年前就针对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方法论问题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必须坚持:(一)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二)整体系统的研究方法;(三)抽象归纳的方法;(四)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五)调查研究的方法;(六)定量分析的方法等等。(注:金炳镐.民族理论道论[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19-22.)也有学者强调:(一)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二)要广泛了解吸纳国外的和相邻学科的理论成果;(三)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和学科框架。(注:王希恩.关于中国民族理论创新的几点认识.中南民族大学学报[J](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应该说,这些意见都是非常好的,但是还需要大家共同来推敲和琢磨,群策群力,发扬集体智慧,以利于更好地推进学科的创新和发展。记得以前在拙著中,我曾对民族发展进程中的不同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应有不同的侧重发表过这样的看法:(一)在民族发展研究上,应以经济发展研究为中心,以民族现实发展研究为主;(二)在民族经济发展的研究中,要注意研究改革开放与民族发展的关系;(三)在民族政治发展的研究中,要注意研究民主政治与民族发展的关系;(四)在民族的文化、意识发展的研究中,要注意研究民族的观念更新与民族发展的关系;(五)民族发展研究应注意横向的比较研究。(注:金炳镐.民族理论道论[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17-19.)好些年过去了,现在回过头来看,我在若干年前提出的这些看法,也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我只是想强调,个人的认识是有限的,欢迎大家来参与讨论。再次,我在多年前还提出了这样一些方法,堪称是本学科的中介研究方法,即: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结构分析方法、对比分析(或比较研究)方法等研究方法。(注:金炳镐.民族理论道论[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22.)方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科的创新与发展。所以,我一再表示:希望大家共同参与讨论。
(二)体系创新
以往的中国民族理论学科体系,从整体上看,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觉,就是比较倾向于自我封闭性体系,缺乏开放性体系。过去人们一般都比较习惯于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发展史的角度来构建中国民族理论学科体系,当然,从原则上讲,这是没有错的。但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本质要求,应该是要吸收全人类的一切优秀成果。因此,要将中国民族理论学科体系建立得更加科学、更加完整,就必须要在吸收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为主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国内外其他不同学科、不同流派在同类问题研究上的优秀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诚不谬也。如前面所述,国内外学者在民族主义问题上的诸多论述、诸多见解中就有许多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之处。窃以为,在中国民族理论学科体系建设问题上,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的原则立场,同时也要以开放的心态和博纳的胸怀,善于并不断吸收其他学科、其他流派的优秀成果,以此来不断丰富自己、发展自己,使中国民族理论学科显得更加充实、更加丰富、更加完整,真正成为民族理论学科中先进性的一部分。
(三)结构创新
体系与结构是密切相关的。过去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体系结构有“几大块”之说。一种说法是“两大块”,即“理论”一大块,“政策”一大块。还有一种说法是“三大块”,即“民族”一大块,“民族问题”一大块,“民族政策”一大块。本人在《民族理论通论》中,尝试着把这种结构具体划分为“七大块”,即“绪论”一块,“民族实体论”一块,“民族发展论”一块,“民族问题论”一块,“民族关系论”一块,“民族纲领论”一块,“民族政策论”一块,共七块。当然,这种结构性的安排,也未必就尽如人意。但至少也反映了笔者对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结构的一种思考和探索。借此机会,也希望广大同仁参与讨论,思考如何在结构上进行创新。笔者认为,同中国民族理论学科体系的缺陷一样,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结构也存在着同样的缺陷,即关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以外的其他学科、其他流派的研究成果不够,吸纳其研究成果中的有益成分不够。这是我们在思考中国民族理论结构创新时必须看到和重视的一个问题。
(四)内容创新
与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体系、结构相关联,内容方面也存在着一个如何创新的问题。体系、结构、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是相通的,即都存在着广泛吸收除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以外的其他学科、其他流派研究成果中的有益成份这一点。如同前面所述,世界范围存在着的民族主义问题,近代以来存在过的民族殖民地问题、民族统一运动问题、民族独立运动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问题、民族分离主义运动问题、民族扩张主义问题、民族抵抗主义问题,与民族因素纠缠在一起的极端民族主义问题、极端宗教问题、极端恐怖主义问题等,过去,中国民族理论学科对这些问题的反映度都很不够,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欠缺。很显然,如果要真正做到对民族理论学科的创新和发展,就不能不考虑到要把这些问题吸纳并反映进去,使人们感觉到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确是能够吸纳、包容、反映世界上一切民族问题并与之相关的一切优秀成果的学科。
四、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需要中国民族理论学界的共同努力
笔者深知,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要实现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创新与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一)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需要中国民族理论学界的合力
要实现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创新与发展,单靠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学术组织或学术团体的努力都是不行的。要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创新与发展,需要中国民族理论学界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即形成一股合力,群策群力,献计献策,发挥集体智慧,协作攻关,或许这是实现中国民族理论学科创新与发展的唯一有效的途径。
(二)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需要中国民族理论学界的长期努力
中国民族理论学科的创新与发展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只要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只要有民族问题存在,与民族理论研究相适应的民族理论学科就有存在的客观理由和价值。因此,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长期努力坚持下去的一个过程。
总之,中国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势在必行。这是时代发展对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中国民族理论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存在和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才能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这需要中国民族理论学界相关部门同志的长期共同努力。
收稿日期:200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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