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转型期中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中论文,中国论文,权力论文,合法性论文,社会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2)05-0031-06
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社会分化,这成为研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注:参阅《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转型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改革出版社,1998年。)社会转型造成经济利益分化,必然深刻影响大众社会意识,影响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客观评价这一现象,探讨它在社会转型期中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产生什么影响,提出什么挑战,以及如何重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一、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分化与意识形态冲突
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市场开始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扮演重要角色,资源配置方式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的改变导致了社会转型期中利益格局的变化。由于社会各个成员在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的地位不同,社会角色不同,能力不同,就导致他们收入,获得财富的多寡出现较大差距。伴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分化,过去处在同一经济状态和社会地位的人,收入和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扩大。一部分人通过合法或不合法手段成为社会富裕阶层,一部分人开始滑入社会底层,成为相对贫困的阶层。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开始出现不同利益群体,利益格局正在进行一次新重组。
中国改革开放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的全面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型与社会结构转型同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着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改革不但表现为一系列经济制度的变迁过程,同时又是社会资源再分配过程。经济改革和社会结构变迁的直接后果就是经济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和界定。下面我们对改革前后的状况进行一下比较,看看这种转变给整个社会和人们思想意识带来哪些变化。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本上照搬前苏联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最大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加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中,国家掌握资源的配置权,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指令性计划成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唯一形式,以指令性计划为指导的资源配置方式成了社会资源唯一的配置方式。在这种经济体制中,商品、价值规律、市场等这些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机制根本不存在。分配方式虽然被称作是“按劳分配”,但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从表面上来看,这种分配模式消除了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社会每一成员在经济上都处于平等状态,社会成员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差异,不存在贫富之间的差距,但这种状况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发展。
改革开放首先破除了这种不符合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经济模式,在重新认清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之后,我们找到了一条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道路,也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手段的经济模式,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主导性作用。这种转变不仅是经济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是社会意识、社会价值和道德观发生变化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重新承认经济利益在社会生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个人利益重新为社会所承认,尊重和保护。在市场的范围内,每个经济活动主体都从个人经济利益出发,按照市场活动的规则和规律进行商品生产,分配和交换。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所有制结构是单一公有制,以此相对应,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也同样呈现单一模式。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初期表现出一定生命力,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它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越来越不利于调动国家、集体、个人等一切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经过20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传统的单一公有制结构已经改变,劳动产品的单一分配模式也随同发生改变。随着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劳动产品分配的多元形式也随之产生。个人不仅作为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而且还作为物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生产过程。因此,劳动产品的分配既以劳动投入为尺度,也以生产要素投入为尺度。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从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转变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有利于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进行经济建设;有利于资本、技术、劳动、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组合;有利于最大限度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所有制改革和多元化产权的出现,各种生产要素,如土地、资金、技术、知识、信息、管理等都进入了市场,参与了劳动产品的分配。实施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实际上也就等于承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需有偿让渡和使用,承认了生产要素可以作为资本来使用并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承认了人们对各种要素和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除了上面所提的原因之外,由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促使了社会的分化。另外,在中国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一部分掌握了社会政治权力的人,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非法侵占社会财产,把大量社会财富占为私有,这也是我国社会分化产生的原因之一。
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经济利益分化,形成了新的利益集团,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化和阶层。面对改革期间所出现的这一新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问题,我们应该慎重和认真加以研究。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是一切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在社会转型期中出现的利益分化必然导致社会分化,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最终一定会被反映和表现在社会意识形态中。社会转型中发生的社会变革会对大众意识和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产生深刻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在社会转型期中,各种思想流派、学说观点纷纷浮现出来,最终表现为社会转型期中的意识形态冲突。回顾20多年走过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伴随着经济利益格局的变化,意识形态内的斗争和冲突非常激烈。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现象。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经济基础中的变化最终都会被反映到思想意识中,都会被反映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意识形态冲突,我们要有正面和积极评价。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意识形态冲突是社会和思想进步的表现。从中国改革开放起,意识形态领域就再也没有平静过。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首先起源于邓小平倡导和发动的“思想解放”运动。正是邓小平发动和倡导的这一运动,把人们头脑中僵化意识、错误观念一扫而光。在当时中国意识形态领域中,围绕“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之间的关系展开的大讨论,澄清了人们认识,解放了人们思想,扫清了改革开放道路上的思想障碍,促使了改革开放的成功。如果没有这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冲突,我们的思想将难以解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也不可能重新焕发,我们也不可能在社会主义实践道路上获得如此巨大成就。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意识形态冲突,有它非常积极向上的意义。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如果没有思想解放的精神,没有不断怀疑、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精神,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将没有希望。
经济格局重新调整和经济利益分化,社会转型期中的矛盾和冲突,不但引起意识形态冲突,而且还引起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即在中国社会经济格局重新调整和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中,在意识形态冲突过程中,如何保持和重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如何保持和重建社会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这是一个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二、如何重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注:关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论述,请参阅徐海波《当今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哲学基础和理论渊源》一文,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无论在东、西方社会,合法性问题都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合法性问题是指,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们才会把某个政治权力和法律认作合法的而接受下来,并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注:参阅论罗尔斯,布尔顿.德雷本著。载《儒家与自由主义》,三联出版社,2001年。)因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与意识形态的“凝聚力”问题成了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必须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下面我们就分别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社会基础、意识形态与社会政治权力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一下有关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论述过“合法性”问题,但我们认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有关论述中,已经包含了对社会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的解释。在对社会形态的分析中,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揭示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依赖关系和反作用。在这种依赖和反作用的关系中,只有适应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才能够被建立起来。因此,社会政治权力只有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才具有“合法性”。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辩证关系的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客观、完整和全面地解释了社会政治权力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从历史唯物主义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解释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是从客观的社会经济基础出发来说明上层建筑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说明上层建筑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一个社会政治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就是看它是不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注:参阅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有关讲话。)这是重建我国社会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结合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清楚地看到。
当列宁领导前苏联共产党第一次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国家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转化成了现实。在这时,对于刚刚掌握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来说,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实践问题。列宁从当时苏联社会主义实践出发,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列宁不仅清楚地认识到,具有“合法性”的政治权力应该是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代表了先进的革命阶级的政治权力,而且这种政治权力还应该获得大众意识的认同。在大众意识的承认和接纳中,国家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才能有效地发挥政治权力的社会功能。列宁正是本着这一认识开始了苏维埃政权的建设。
我们知道,前苏联社会主义革命虽然发生在1917年,但严格来说,这场革命直到苏联国内战争结束后才获完结。10月革命期间,布尔什维克提出口号是“和平、土地和面包”,在当时,这个口号极大调动了广大人民参与革命的热情和积极性,列宁通过正确分析苏联革命的现状和当前主要问题,英明作出决定,退出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当时的苏联得到了和平。但事隔不久,国内又爆发内战。当时出于战争需要,布尔什维克党在苏联实行了余粮收集制。余粮征收导致了农民对当时苏联革命政权持强烈的敌视态度,因此,当时有不少农民参加了反对布尔什维克的内战。面对这种情况,列宁可以有两种选择,或继续实行军事共产主义政策,靠国家机器的暴力来维持无产阶级专政,镇压敌对力量,靠国家机器的暴力来获得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另外还有一种选择,就是根据当时客观形势变化调整路线,方针和政策,满足广大工人和农民的要求。在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满足他们的利益需要中,使布尔什维克的政治权力重新获得合法性。列宁选择了后一种做法。苏共在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决定废除余粮收集制,开始推行新经济政策,调整当时苏联的社会生产关系,使它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需要。在这一调整和改革中,国内经济和政治形势发生了惊人变化。由于及时调整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了同农民的联盟,国内经济开始复苏,由此大大地增强了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的地位。
翻开中国共产党80年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统治,在这场社会革命中,中国共产党充当了领导力量,它充分反映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和需求,代表了社会历史发展必然趋势。因此,当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得国家政权之后,人民大众对新政权热情拥戴。在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力有着广阔的社会基础,它的合法性是不言自明的。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推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这又一次顺应了社会历史发展潮流,反映和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时间中,不但带来了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巨大变化,同样也带来了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因此在改革开放中,中国共产党政治权力的基础更加牢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又一次被实践所证明。从以上的历史回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以能正确反映社会历史发展必然趋势,能顺应广大民众要求和代表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并能找到切实可行的方式去满足广大民众切身利益为基础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各个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都具有同化大众意识的凝聚力,使社会在统一理想,目标和方向中迈进。从另外一个方面说,社会政治权力同时也是在意识形态的叙述和解释中获得合法性,被大众意识承认和接受,并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在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减弱,或者丧失,那么社会的稳定和向心力也将减弱,由此必然引起人们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怀疑,产生信仰危机。因此,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意识形态凝聚力都至关重要,它对保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保持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引导大众意识和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我们在前面论述过,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导致社会结构变化,不同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正在出现,社会出现新的分化。那么,在社会发生如此变化的过程中,社会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意识形态的凝聚力是否可能在一个新基础上重建?如果可能的话,这个基础何在?我们认为,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共同的利益,而“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正是代表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当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时,我们很有必要对马克思的“国家”理论重新进行再认识。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执笔撰写的一部著作,在这本书中,他们第一次系统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并把这些原理作为无产阶级推翻旧世界的理论武器。在这本书中,很多地方论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面对社会转型,重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和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对于我们的改革开放将会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论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时,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阐述了国家产生的根源,然后谈到它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他们把国家产生的根源归结为两点,首先是分工的产生,其次是阶级的产生和阶级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随着分工的产生也就产生了个人利益和单个家庭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注:参阅《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北京出版社,1991年,第六,七章。)在这里我想首先谈一谈对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共同利益”的认识,对这个理论问题的重新认识恰恰是我们在现阶段重建政治权力合法性和主流意识形态凝聚力的关键所在。
在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存不存在着人类的“共同利益”?以往的理论研究倾向于认为,阶级的产生和阶级矛盾的存在决定了在阶级社会中只存在着阶级利益,而不存在人类共同利益。这一直是我们理论界中占主导地位的认识,并且还把这种认识归结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理论观点的详细分析,我们认为,我们应该重新评价以上那种结论。评价应该围绕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马克思恩格斯真的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不存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吗?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得出他们结论的历史条件和理论研究的政治目的是什么?这些如何影响了他们的结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国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摆在他们面前,通过详尽地实践考察和理论分析,他们第一次在人类思想史上科学地解释了国家起源、本质和作用等一系列历史唯物主义问题。但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和论述问题时,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和理论研究的政治需要,不可避免给他的国家学说留下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和研究国家的本质和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矛盾时认为,国家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管理机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作为阶级矛盾的产物,一经产生就成为了统治阶级手中的工具。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行使政治权力的机器。我们认为,这些论述非常正确。但如果对国家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里,我认为这个认识又带有局限性。因为它还没有从整体上把握“国家”。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从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的完整论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或多或少地谈到一些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但马克思恩格斯出于当时政治斗争的需要,他们是从否定和批判的角度出发来谈论这个问题。由于当时在世界范围内,无产阶级尚是一个被统治阶级,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把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了揭示国家的阶级本质方面,破除无产阶级头脑中对国家的幻想,而没有把重点放在研究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方面,因此对国家的论述带上了那个历史时期的历史烙印。当历史发展到今天,特别是作为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在我国经历了20多年改革开放后,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经验,回过头来再详尽地研究和分析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问题,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的问题,就成为我们不得不关注和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了。
国家虽然是阶级矛盾的产物,但它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一经产生,就凌驾于社会之上。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中,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必须在形式上表现出超脱于阶级社会中的各个阶级之上,表现出一种形式和职能上的“公共性”。只有这样,它才能得到社会大部分成员的认同,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秩序,使整个社会系统能有序运转和工作。任何社会中的国家机器如果丧失了形式和职能上的“公共性”,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就被破坏,因而引发对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怀疑,进而再导致重建国家政治权利“合法性”的社会政治运动。当社会历史发展进入这样一个阶段时,如果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还没有激化到需要变革生产方式时,重建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过程就表现为,在同一社会形态中,国家政治权力的更替;如果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激化到无法在这一生产方式内部解决的地步,重建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就将意味着整个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变革,意味着国家的政治权力从一个阶级手中转移到另外一个阶级手中。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对立和统一。从国家的本质来看,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非常彻底,他把国家的本质和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联系了起来加以考察,揭示出了国家的本质。在另一个方面,国家表现出来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既相对立又相统一,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也已经看到。但出于当时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把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了揭示国家阶级本质上,并从批判和否定的角度论述了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马克思恩格斯在构筑他们的整个理论体系时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也就意味着阶级的消亡和国家的消亡。虽然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中,即社会主义阶段,无产阶级专政还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但它所起的作用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并没有在理论上进行详尽和透彻分析。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50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20多年的经济改革,使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经济改革必然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一点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社会结构的变化,各种不同经济利益集团的产生,必然对执政党如何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如何获得一个新的“合法性”基础提出新的挑战。我认为,面对新的挑战,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必须有新的突破和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拓展新的空间和领域。首先我认为,面对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化,我们应该紧紧抓住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以此为基本出发点来确定我们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既然社会主义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就必须面对中国社会的形状提出自己的任务,制定方针、路线和政策,就必须面对这一客观的国情寻找自己的合法性基础。这也就是我们通常反复强调的“实事求是”。如果我们不是面对现实去确定我们党的目标,制定方针、路线和政策,不是面对客观现实去确定我们党的性质,(注:我认为,一个政党的性质并不是由她的党纲所决定和说明的。她的性质是由她所存在的历史时代,她所能反映的历史趋势,她代表的阶级和要完成的历史任务所决定的。它不以人的意志,同样也不以一个政党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一味从书本出发,从脱离客观的教条出发,那么我们党将会在这场社会变革中丧失自己的生命力和战斗力,丧失自己“合法性”的基础。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正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基础,面对在20多年经济改革过程中中国社会所出现的变化,面对中国社会各种阶层和利益集团的现状,对中国共产党在未来的发展中所立足的基础提出了创造性的见解。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新贡献,是立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实践,是运用马克思的国家理论的新典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现阶段,社会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利益阶层,但在现阶段重建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完全可能的。只要我们以“三个代表”为指导,重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我们就可能在新形势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新的进展。
收稿日期:200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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