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政治参与的同与异——从女性主义角度看浙江农村的村民自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论文,角度看论文,两性论文,村民自治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视角与方法
目前国内外对中国村民自治的研究很多,但从两性比较角度研究的却很少,专门从女性主义角度研究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的也不多见。国内多数学者进行的“性别中立”(或混合性)研究,把两性的政治参与作为一个整体来研讨。曾有西方学者涉及中国农村女性的的政治参与,如加利福尼亚大学的肯特·詹宁斯在中国农村做的调研,正是着眼于女性与男性的比较。他在“中国农村的性别与政治参与”(注: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60,No.4.November 1998.pp.594-73.)一文中,主要探讨了中国农村女性的政治参与和男性的差异,但他的比较是跨国度的,(注:主要与以下国家进行比较研究:英国、美国、荷兰、芬兰、意大利、德国、奥地利、瑞士、南斯拉夫与印度。)而就中国农村女性在具体参选过程中存在的性别特征未曾涉及。罗森·斯坦利对中国女性参政的研究则侧重于女性在高层领导职位中与男性的差异,如女性在中央政治局中所占的份额比较,二十年前和当今的比较,女性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占的数额比较。(注:Pacific Affairs,Vol.68,No.3,Fall 1995,Start Page:315)但这不是在中国农村女性的层面上研究女性政治参与。
本文从女性主义的理论视角出发,关注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的性别特征。选择这一视角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农村女性不仅是重要和主要的群体,同时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重要性体现在她们与男性一起参与村民自治,开创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她们作为“公共领域”的政治主体,与男性具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扮演与男性相同的角色,并拥有与男性同样的政治身份。其特殊性体现在大多数农村女性同时还生活在另一个领域,即私人的家庭领域,她们的主要职责是照顾孩子老人,料理家务;这使女性的角色与身份又带有明显的私人性,并影响其政治参与行为。“性别中立”的研究显然忽视了该群体的特殊性,从而对占农村一半人口的女性参政缺乏专门研究,据此可以说,现有的村民自治研究只涉及了一半的问题。结果掩盖了大量的性别政治问题,女性在实际参与中的不平等地位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运用女性主义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对两性政治参与中出现的相同与相异之处进行分析。这些方法包括女性主义的经验论方法、立场论方法和后现代方法。女性主义的经验论方法认为,传统经验论从不考察已经存在的性别不平等,而是先入为主地假定“男性”为全人类的模本和人类社会的操纵者,然后收集材料证明男性的主导地位。但是,这样做只能证明“男性”的经验,掩盖女性的经验。女性主义的经验方法要揭示被传统经验研究掩盖了的性别问题,关注传统经验证明中女性“经验的缺失”。(注:Sandra Harding,The Science of Question in Feminis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6a,p.26。)女性主义的经验方法可以为农村女性参政的性别研究提供一个观察点,以“发现”传统经验研究中“经验的缺失”,“发现”阻碍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的性别制度。
立场论方法是从女性生活的实际地位出发,表达并解释现实政治关系。立场论方法认为,一些“受压制的立场”往往是“更受欢迎的,因为原则上说,这些受压制立场最不能容忍有人否定知识与认识的精髓”。(注:Donna Haraway,"Situated Knowledges:The Science Question in Feminism and the Privilege of Perspective",Feminist Studies,1988,14,3:584.)在女性主义看来,“受压制的”正是女性的立场与观点,她们的立场在政治学研究中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立场论方法站在女性“立场”上,从女性实际地位出发,解释她们的政治观点,观察她们的政治参与,挖掘被掩盖了的女性“受压迫”地位。处于性别“特权”地位的政治学研究“不容易认清以牺牲别人获得自身存在的方式。”(注:Nancy Hirschmann."Feminism and Liberal Theor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85,4:230-231.)那些自身摆脱了性别束缚的主流政治研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学者们“只看到与他们自己的精神世界相一致的事实”,(注:Sandra Harding,The Science of Question in Feminis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6a,p.16.)如当他们看到女性的实际地位远远低于男性时,会归咎于女性的政治“无知”与“无能”,而对她们的政治观点却少有关心,更不关注导致这种“无知”与”无能”的性别制度根源。立场论方法有助于揭示女性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地位,揭示导致这种地位的性别制度根源,从而确认,“受压制”的女性立场也是同样有价值的。
后现代方法是通过“解构”现实政治制度、政治理论与信念,否定传统政治领域中的二元对立关系,如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分割、男性与女性的对立地位,消除其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从而认定政治领域中男性主导、女性从属的关系是可以消解、甚至颠倒的,为女性平等的政治参与开辟新的途径。运用“解构”方法,可以消解长期以来两性关系的信念。
二、两性政治参与之同:参选意识的趋同
我们选取参选活动的两个方面——对参与投票意义的认识与参选动机——通过与男性的比较,了解女性的参选意识。这两个方面基本上能反映女性对自身参与的自觉意识与自主程度,包括对自身政治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女性对政治参与的自觉意识与自主能力,反映出她们超越传统父权制的性别意识的程度,这是考察农村女性政治自主意识的重要参照系。
1.认识与动机的相似性
首先,对参选重要意义的认识。从两性对参与投票意义的认识切入,通过与男性的比较,可以了解女性参政的自觉与自主程度。
您认为您的投票
从调查数据看,女性和男性对自己参与选举的意义有比较清晰的自觉意识。但从总体看,女性认识的自觉程度比男性略微低一些。(注:考虑到调查过程中的误差或其它因素,在本文的分析中,对这一差距存而不论。)
其次,参选动机。参选动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不同角度提问,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我们认为,选什么样的人当村委会主任,以及为什么投现任村委会主任的票,是她们政治动机的关键所在。我们通过“推选村委会主任的标准”问题为主要参照,了解女性村民的选举动机。
您推选的村委会主任是因为他(她)(注:可选多项。)
性别
标准男女
能够代表您的利益60(人),7.2%23(人),5.6%
能够为百姓说话 467(人),56.0% 211(人),51.3%
能够为党多做工作311(人),37.3% 151(人),36.7%
能够领导全村致富476(人),57.1% 235(人),57.2%
能够代表本家族利益 32(人),3.8%15(人),3.6%
能够为本行业的人谋利益 33(人),4.0%7(人),1.7%
他(她)德高望重80(人),9.6%39(人),9.5%
其他82(人).9.8% 53(人),12.9%
从调查结果看,女性的回答总体上与男性没有很大差别。女性和男性都认为她或他“能够带领全村致富”。选择这一答案的两性比例几乎完全相同。这表明女性和男性参与选举的动机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这一答案反映出村民自治的深层经济动因,也表明女性政治参与的主要动机。可见女性的政治自主程度与男性十分相似。在“能够为百姓说话”一项中,女性比男性低4.7%。在回答“能够为党做事”一项中,男性的比例是37.1%,两性几乎相同。
为了进一步证实问卷答案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我们同时进行了各种访谈。
——在丽水市水阁镇的丽沙村,我们问到“你为什么要参与投票选举”的问题。多数女性的回答是“这是我的权利,我应该参加选举”、“因为这是选村委会,他们代表我们的利益,是为我们做事的”、“这是法律规定”。持这种回答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没有明显差别。也有的女性认为“这是上级领导要求我们的做的”,男性中也有人作出类似的回答。这类回答占的比例并不高。
——在水阁镇的白岩村,就上述问题与村民访谈,男性与女性的回答和丽沙村村民的回答十分相似。多数认为“这是《组织法》(注: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同。)规定的”、“这是我们的权利”,“选村委会是我们自己的事情”。多数男性和女性都持同样或类似的回答。和丽沙村一样,白岩村也有村民认为“这是领导要求我们做的”、“上面叫我们选的”。
从问卷与访谈情况来看,女性的参与意识并不明显差于男性,她们对自己的政治权利具有比较清醒的意识。从中可以得出这样一种认识:女性参与自治基本上是一种自觉的行为,这种自觉程度从深层去分析,或许仍不尽如人意,但是,不论是从问卷答案,还是面对面的交谈,都能让我们感受到她们的表达具有真实性。
2.相似性的因由
在父权制传统根深蒂固的中国农村,是什么原因导致女性政治参与的自觉自主程度与男性趋同?从政治与经济改革的宏观背景出发,固然可以解释一般性的原因,但无法揭示女性政治身份转变的性别根源。女性长期生活在男权社会设定的“私人领域”中,即她们专属于私人的家庭领域。从这个角度看,村民自治中女性政治意识的觉醒,直接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性变革对传统父权制的冲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观察传统性别制度受到的冲击:
首先,女性传统身份的双重分离。农村经济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以“家庭责任制”取代“三级所有制”,原先农村的基层组织“生产队”不复存在。这一变革从制度上把农民从“集体”中分离出来,突现出家庭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女性的传统身份经历了双重分离:一是从生产队集体组织中分离出来,成为自由自主的“个人”,这与男性的经历相同;二是从对丈夫的绝对从属地位独立出来,逐步摆脱了对丈夫“主权”的依附。这对女性独立地位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生产队时期,集体事务由生产队长和男人们商量决定,每一个家庭中的男人代表女性商议集体事务。女性很少、甚至从不过问队里的事,她们的声音长期消失在男性统治之下。每一个家庭的“代表人”都是男性,是家庭中的父亲或丈夫,即男性的“一家之主”,(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102.)女性没有商讨与谈判的地位,更不可能有独立的政治地位。农村“责任制”把家庭还原为基本生产单位,女性开始与丈夫商讨家庭生产与经济事务,尽管多数家庭在重大事情的最后决策中仍然以男性主导,但女性在家庭中获得“发言权”,使她们有机会体验自己的独立性,使女性逐渐成为家庭的主要成员之一(指可以与丈夫一起商量作决定的“个人”),成为与丈夫商量家庭事务的独立主体。她们从对丈夫的完全依赖,转向与丈夫共同商讨,甚至一起作出决策,在家庭中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由此逐步分离出相对独立的“自我”,“男主女从”的两性关系开始“消解”。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条件,自由商讨的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女性在家庭中的“商讨权”即她们参与经济与政治的最初“发言权”,这种权利是传统制度结构中难以实现的。从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与男性共同关心与谋划家庭经济活动,为女性学习政治参与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她们需要关注村委会或村主任的能力,期待他们实现她们的利益,这是她们认识选举意义与选择村主任标准的直接依据:
其次,摆脱男性主导的分配制度。农村“责任制”之前,女性的劳动价值一直无法得到平等的承认,即使是形式的上平等,也很难做到。当时,尽管“全国各地,在农忙时,妇女的出勤率达到了当地劳动力的总数的80%左右,妇女的劳动日大体上达到全社会劳动日总数的30%左右。”特别是在“1958-1959年,90%以上的农村妇女被动员出来参加生产,妇女的平均劳动日250个左右,相当于男劳力的3/4”。(注: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经济》编辑部编:《上海经济》(1949-1982),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94页。)从形式上看,农村女性从“主内”转向“主外”,她们的活动从家庭领域转向社会领域。但实质上,这在制度层面上包含着更大的性别从属和不平等。众所周知,农村的分配制度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男女“同工同酬”。农村女性的劳动工分一直低于男性,即使与男性干同样的活,也得不到最高工分。更严重的是,人们已习惯于接受这样的差别对待,甚至女性也接受了这种歧视性的评价标准。正是通过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使女性低于男性的观念制度化。导致女性在从事有酬劳动的同时,依然对男性保持经济依赖,处于生产者与经济依赖者之间的“边缘”地带。(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102.)不平等的分配制度,使女性处于绝对的从属性地位。艾莉斯·扬认为,女性除了在分配制度中处于不利地位以外,更严重的是在决策结构中处于从属性地位,“生产决策、佣工决策、利润决策和工资决策”,都影响到成千上万人的生活,“尤其是女性的生存状态”(注:Iris.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p.22-23。)。
改革后,生产责任制要求农民不仅从组织上、而且从心理上摆脱对集体的依赖,女性在劳动价值观上也逐渐摆脱对男人或丈夫的从属心理,确立平等的劳动价值观。这种制度有助于女性与男性一样获得平等的权利(生产权和分配权)。这与公有制时期的“同工同酬”有本质的区别。它不仅改变了劳动价值的评价体系,由集体评议工分变成由市场决定劳动价值,在这一转换中,性别因素在评价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低于从前。尤其重要的是决策体系的转变,当女性参与家庭经济商讨时,意味着女性开始进入家庭事务的决策过程。这对女性确认自身的经济与政治权利有直接的帮助。虽然很多女性仍然留在家里,但她们的劳动价值不再由生产队评定,更不存在歧视性的工分标准,其劳动成果一旦进入流通领域,产品的价格不会因出于女性之手而贬值。这对女性重新认识自己的生存价值是有直接帮助的。虽然这不会直接导致政治素质的提高,但她们对自身经济价值的认识,对政治参与意识的形成具有启蒙作用。
再次,超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农村经济改革导致劳动力过剩,大量人口流入城市。在这种背景下,女性不仅与男性一样获得参与经济活动的自由,她们的经济参与不再具有计划经济时期的外在强迫性,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不论是与男性一起进城打工,还是留在家里务农,选择过程不再是一种社会行为,而是家庭内的私人事务。在这一过程中,开始分离出西方政治学意义上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的”与“政治的”(注:改革开放中,中国女性独立自主的路径与西方女权运动的路径正好相反。西方女权运动的著名口号是“个人的就是政治的”,意在让女性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从而打破父权制统治下的性别劳动分工模式。中国女性所处的制度背景与西方不同,当计划经济“一视同仁”把女性与男性投入社会领域后,女性在走出家庭承担公共领域义务的同时,并没有摆脱传统的性别分工的制度背景,她们没有自主选择自己生活的自由。政府“分配”给她们的工作,实际上使她们承受着双重压力,即作为职业女性的社会压力与作为家庭主妇的家务压力。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解放”女性。改革后农村女性走出家庭或留守家园,只要是她们自己选择的,其意义就发生了变化。尽管在某些方面仍然受传统性别分工和角色期望的影响,但至少她们在制度上获得了选择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的”与“政治的”分离,也是农村女性独立自主的起点。)重叠的制度结构开始解体。女性独立自主的选择能力在这种“分离”中萌发。有的女性走出家庭,进入城市,成为自由劳动者;有的女性仍然留在家里,务农或照顾家人。与以往不同的是,她们在去与留之间的选择是自主的、自愿的,具体有两种情况:
其一,选择走出家庭的女性。当她们作为自由劳动者,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与雇主谈判,她们必须作为自身利益的代表和雇主订立“契约”,其身份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她们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也获得自身劳动价值的真实体验,这是真切的自我价值体验。逐渐地,当她们有意识地寻求用某种方式保护并增进自己的权利时,同时孕育出独立的政治要求。离家进城的女性还会把这种体验与感受带回家里,影响在家的母亲与姐妹。改革开放后农村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种自由自主的“契约式”经济行为。
其二,选择留守“家园”的女性。据我们调查所知,大部分选择留在家里照顾家人与管理农活的女性,一般也是出于自愿的选择。从她们的动机看,几乎都出于家庭经济收入的考虑,以及对丈夫能力评估的结果。留在家里的女性认为,丈夫出去能挣更多的钱,妻子留在家里能更好地照顾孩子与老人。多数女性选择留守是“自由自主”地把某种权利与义务委托给了丈夫,是自己“同意”的。这与计划经济下女性“无选择”地被代理不同,那时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这种“权利”。而“同意”后的选择则具有明显的自主性,“同意”转让权利是判断女性政治自主性的重要标准。在相互平等的个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让一方自愿同意接受另一方的“统治”。(注:Carole Pateman,The Sexual Contract,Oxford:Policy Press,1991,pp.7-9.)女性决定留守务农,“同意”让丈夫代替行使主要的经济职责,自己选择了照顾家庭,这是一种“服从”,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绝对从属,“同意”的过程是平等的权利转让与委托,不管对农村女性来说,这种平等的程度有多高,至少她们在农村人口自由流动的背景下,在知道自己也可以和男性一样走出家庭,谋求经济上的独立地位时,仍然选择了“留守”。这就没有理由怀疑她们的选择不具有自主性,我们也有理由认为,这是两性平等意识觉醒的表征,它必然会延伸到政治参与中。女性正是由此意识到,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发展村经济,这与她们在家庭中对丈夫的期望是相同的,有过家庭内部同意与否的选择,她们自然会把自身的利益融入对村主任或村委会的要求之中,希望他们能够实现她们的利益。这也是为什么她们考察村主任的主要标准与男性基本相同的根源。正如水阁镇丽沙村一女性村民所说:“应该选那些能够为百姓说话,能领导全村致富的人;在被选人任期内,应该看其政绩而不是看有没有后台”。(注:丽沙村一女教师在问卷“留言栏”中的原话。)女性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希望村委会和村主任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实际是经济自主权向政治自主权的延伸。
三、两性政治参与之异:选举结果的反差
评判农村女性的政治参与程度,参与认识与动机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参照系,但如果缺少了女性实际参政状况的调查,仍然看不出她们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作用与地位。因此,我们特别关注女性在实际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从调查资料看,她们在实际权力结构中没有达到与男性相似的平等地位,在村民自治组织结构中明显处于弱势。这和她们相对自主的政治参与意识形成强烈的反差。
1.在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地位
首先,数量上的绝对少数。在我们的调查所及的村委会中,女性在村委会组织结构中占的比例之低,与她们类似于男性的参选意识形成极大的反差。这是农村女性参政过程中与男性最明显的区别之一。以下几组数据反映出这种特征:
——1993年9-11月,浙江省椒江市(现为台州市椒江区)共有267个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共产生了1000名成员,其中女性为115名,占11.5%。(注:椒江市民政局,《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调查报告》,1994年5月。)
——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1997年村委会换届,全镇共选出村委会委员51人,其中49人为男性,只有2名是妇女,比例是很低的。(注:五云镇政府办提供的资抖。)
——1998年7-8月,浙江省桐乡市桃园乡各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共产生委员50人,其中妇女8人,占16%。(注:张标,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97级,“关于桃园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报告”(1998年暑期调查报告)。)
——希塘村是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最大的一个行政村,1998年这一届村委员成员计7人,其中一名是女性,以往各届妇女大体上在1-2名之间。(注:孙晓,浙江大学政治学系与行政学97级,“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希唐村村委会选举调查”(1998年暑期调查报告)。)
——1998年底,绍兴市越城区城东乡19个村委会共有31个村委会委员,其中女性10人,占28.6%,算是较多的例子了。(注:绍兴市城东乡党委办公室提供的资抖。)
——浙江省余姚市1999年4-7月开始按照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换届,已有786个村完成换届工作,共产生委员923人,村主任783人,副主任9人,村民小组组长5329人,村民代表24125人,这些职位中,其中女性575人,占22.7%。(注:1998年8月,郎友兴、项辉与余姚市组织部组织科钱清的座谈及他所提供的“余姚市基层组织情况的总结”。)
——同样按新的《组织法》进行换届的浙江省嵊州市,妇女在村委会成员的比例很低,仅占6.66%(注:裘增军,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96级,“‘村官’直接选举,该喜还是忧——1999的嵊州市村委会换届选举调查及思考”(1999年暑期调查报告)。)。而1998年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陈家村换届选举中连候选人名单中没有一个是妇女,更不要说村委会成员了。(注:陈莹,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99级,“关于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调查报告”(2000年暑期调查报告)。)此外,在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与村财务监督领导小组村民小组长等组织中妇女的比例同样很低。
——宁波市镇海区白峰镇的上王村让代表名额的个案就说明了这一点。1999年换届时按新的《组织法》进行,按这一法律规定,妇女要有一定的比例,不过同时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十四条)。这次换届选举共选出10名村民小组组长,20名小组代表,全部为男性。原因在于妇女代表均未达到法定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该村选举工作委员会为此讨论过妇女的名额问题,提出是否让名额的提议,有个别当选的代表表态如有需要,愿意退出让妇女代表有一定的比例。(注:罗孟军,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97级,“关于上王村选举工作的调查报告”(1999年暑期调查报告)。)
——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古林镇共有33个行政村,上届村委会共有干部101人,其中有女村主任4人,女村委会委员28人,有32个村委会有女性参与,占97%。本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是,女性村委会主任有3人,女村委会委员28人,30个村委会有女性参与,占90.9%。(注:周波,浙江大学2002级行政管理研究生班学生,在宁波市鄞县古林镇妇联工作。)
——绍兴县孙瑞镇所属39个村,有三个村委会主任是女性,不到10%。(注:谭科,2001届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毕业,曾在孙瑞镇负责村民选举工作,现任职于绍兴县委宣传部。)
其次,角色的从属性。在我们对111个村主任所作的问卷调查中,女性村委会主任只有一人,占0.9%。这与男性村主任所占数量的差异十分悬殊。1998年11月,我们在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作调查时,在该镇干部介绍情况时,他们曾介绍过汀田镇的一位村主任是妇女。1999年余姚市老方桥镇村委会换届时,曾选上1名女性的副主任。在我们调查的其它村,女性在村委会中的职位都是委员,她们基本上都负责妇女工作,如计划生育。因为按传统理解,男性不便做这类工作。显然具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意味。1999年诸暨市直埠镇姚中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4个候选人全部为男性村民,10个村干部候选人中只有一位是妇女(她因担任村妇女主任多年而成为候选人)。(注:姚水琼,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97级,“关于女性参政的现状及其改变其政治地位的对策”(2000年暑期调查报告)。)此外,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长、财务监督小组等组织中,不仅在数量比例上低,而且职位也低,很少有妇女成为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在最近一届选举中,宁波市鄞县古林镇的情况较其它地区好一些,上届选举中,33个村委会中,有4个村委会主任是女性,本届选举中产生3名女村委会主任。这个数字与其它地区相比,已经相当不错。但只占全镇33村委会的10%左右。绍兴县孙端镇所属有39个村,有三个村委会主任是女性,也不到10%。从总体看,女性在村委会中占据的地位仍然很低。
在我们调查的地区,流行三句话:“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在“坚持党的领导”要求下,又有许多具体要求,比如吸收年轻干部,到了某个年龄就不能进村委班子,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要求,还要保证一定的女性比例。在这一背景下,一般来说,对女性进入村委会,村民不会有什么异议,村民在选举投票过程中也是会考虑到女性名额。但村民普遍认同的是一个女性,主要负责计划生育之类的事。所以,每个村一般都有一个女性村委会委员,这个女性委员负责计划生育、卫生保健之类的事务。在很多村,女性委员还兼出纳一职。
2.反差的因由
很显然,女性在实际参政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尽人意的,与女性的政治自主性很不相称。出现这种反差的原因很复杂,“性别中立”的村民自治研究通常把它归因于女性政治能力的低下,而没有看到,导致女性政治能力低下的性别制度根源。站在女性的立场上“解构”这一现象,则能发现一般研究中发现不了的问题,正如苏珊·奥金所说的那样,关于“性别、女性和家庭的从属性问题”,不仅要看研究者“已经说出来和没有说出来的观点,而且还要看其隐含着的思想”。(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89.)这就不难发现,传统男权社会一方面按照男性需要及其价值标准塑造女性,培养女性从事“私人领域”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又按照适合于男性的标准要求女性,以反衬出女性的政治“无能”,最终把女性排除出政治领域。村民自治中女性在实际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化”,正是源于男性统治的性别制度。
首先,父权制体系下立法的性别盲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这一规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对长期以来剥夺女性政治权利的制度性“矫正”,对忽视女性参政的传统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体现了某种程度的制度公正性。但是,这种公正性的局限在于其明显的“性别盲区”。“适当的名额”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女性实际上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适当的名额”是含糊的表述,没有明确规定女性应该占多少名额,也没有提出如何确保这一“适当的名额”的途径。从执行结果来看,这一“适当的名额”并没有实质性地提高农村女性政治地位。从女性立场来看,这种笼统的规定与其说是为了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不如说是站在男性立场上对女性的“关照”,是为了追求形式上的性别“平衡”,其实只是需要一名女性从事计划生育之类的工作。这也导致地方政府执行中实质上对女性比例的忽视。按照《组织法》规定,乡镇党委和政府有义务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进程。在我们调查所及的乡镇中,乡镇党委都行使了这种指导性义务。但他们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对村主任候选人的确认,对女性在村委员会中的比例以及具体角色,往往只是按惯例确保一名女性“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即可。女性代表人数的问题并没有成为基层政府和党委“指导”执行《组织法》的重点之一。这一执行层面的忽视,使女性在权力结构中的比例很难真正提高。
如果以传统父权主义的思维惯性看《组织法》的这一规定,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它的历史进步。即使他们看到实践中的缺陷,也不曾看到其中的父权主义特征。人们欣喜于对女性的名额作出了“规定”,但无意于考察这种“规定”背后的性别根源。学者们也总是愿意看到,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男主女从”制度而言,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从女性的实际政治抱负来看,这一性别规定与计划经济时期每一个生产大队都有一名妇女主任的“规定”没有什么差异。这说明,在长期受父权制统治的中国农村,原本就没有女性参政的传统,仅仅笼统地规定女性的“适当的名额”,而不关心如何保证这个“适当的名额”,也不明确“适当的”具体指标是多少,最终还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的政治地位。从我们调查获得的材料看,这个“适当的名额”基本上就是一个。尽管人们可以找出许多理由说,这一结果本身就是得益于制度的保障,但从现实结果看,仅仅这一层面的制度保障远不能提高女性的政治参与水准。因此,年复一年的选举,村委会中的性别结构基本上维持在这个不变的比例。
其次,父权社会的性别分工与角色期望。在我国农村,“男尊女卑”的意识不仅已经深入男性的价值观,而且也融入女性的人格结构中。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推动下,女性认识到自己和男性有同等的权利,首先源自她们的参政实践。按照学习心理学的观点,民主的知识可以在短期内获得,但深层的人格结构和价值观念是不能在短时间内改变的。知道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实际履行民主权利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在这方面,农村女性政治参与中的问题比男性更明显,她们不可能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从根本上摆脱从属的依附心理。这与父权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望有关。
传统社会期望女性成为“贤妻良母”,农村女性比城市女性更容易接受这种角色规定。狭窄的生存环境和社交范围限制了她们的眼界,致使她们习惯于遵循前人的训诫行事,一旦接受某种观念和标准,就具有很大的稳定性。男性总是希望女性承袭传统的“贤妻良母”角色。改革后,女性在经济活动中和男性获得了平等的机会,但让男性认可女性的政治能力,并乐于接受女性的权力“统治”,仍然十分困难。在农村男性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男性至上的价值观,即使女性意识到自己的政治权利,这种意识首先只是作为一般“人”的自我意识启蒙,而不是作为“女人”的政治意识启蒙。相对于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时期来说,女性作为“人”的政治意识觉醒,的确是个体意识的启蒙,这是历史性进步,也是女性政治意识的前提。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女性政治意识,而只是男性意识形态的折射。在访谈调查中,曾问她们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历届村委会中没有女性村主任?”她们的回答大多是“女的没有能力”和“这是男人的事”。
两种回答中,前者或许体现了女性正确的参选意识,即她们更愿意把选票投给有能力的人。问题是,为什么有能力的是男人而不是女人?第二种回答似乎更能说明女性为什么没有发展自己的政治能力的内在原因。传统与现实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望是“家庭主妇”、“照顾丈夫与孩子的人”。这种社会期望要求女性按照男性的需要塑造自己。在成长过程中,她们发展了适合于家庭、生育和照顾的能力,以至于女性自己也认可了自己的政治能力低于男性,从而制约了政治才能的开发。她们的价值观中有根深蒂固的从属意识,一旦婚嫁,首先选择的是持家和辅助丈夫。相夫教子的责任意识,很容易使她们对家庭以外的事务失去兴趣,或者有兴趣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久而久之,不仅心理上依赖于丈夫,而且实际上也失去了本来应有的政治参与能力。
即使拥有较强参政能力的女性,也会因违背传统角色期望而很难像男性那样集中精力投入工作。我们在绍兴县孙端镇调查时了解到,有一个叫西沈埭的村,一直是个乱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支书一直由镇干部兼。在这次换届时,镇党委考虑再三,选中了村妇女主任来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做了许多的思想工作,满足了她的许多要求,同时也在村民中作了很多努力,把她“抬上”了村委会主任一职,结果一个月不到,她就不干了,跑到上海她丈夫的建筑工地。原因是公婆反对。这在农村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不少担任村里重要职务的女性,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家庭的压力,她们很难得到丈夫和公婆的支持。这是长期以来性别劳动分工的结果。
再次,双重从众的参政心理。女性长期处于从属性地位,使她们不仅无法发展自己的政治才能,阻碍参政活动,而且直接导致女性不正常的参政心理,形成双重的从众与依附心态。她们在政治活动中没有足够的自信心,不象男性那样渴望自己被选进村委会,更缺乏敏锐的洞察力,“发现”女性中的优秀者,把选票投给有能力的女性村民。
从我们观察到的情况看,一方面,她们在投票过程中(如填写选票时),比男性更容易受公众和舆论的影响,即从属于公众的意见;另一方面,她们还根据家庭中男性的意见进行选择,这种影响非常直接,也很有效。尤其在“选谁”的问题上,她们特别重视家庭中男性的主张,甚至在我们组织村民填写问卷时,她们总是习惯性地问丈夫、父亲和兄弟,或索性由他们代填。我们在发放问卷时看到,她们拿到问卷后,一般不是自己直接填写(不是干活时间,如几个人在一起聊天),而是习惯于等家里的男人回来后才开始填写,她们觉得征求丈夫的意见后心里更踏实。
相比较而言,尽管男性也容易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如在组织集体填写表格或选票时,他们也会在各种答案之间相互打听,在“选谁”的问题上与别人讨论后定夺。但是,一旦他们把这种带有从众特性的意见带回家,他们的意见又成了家庭中的“主见”,直接影响家庭中其他成员的选择,尤其是女性的选择。这就使女性具有双重依附的特征,既从属于公众的意见,又依附于丈夫的“主见”。这种双重从属心理,直接影响到选票的性别选择,这意味着,当多数男性把选票投向男性村民时,女性也会习惯性地选择男性,甚至把女性原本有能力胜任村委会工作的人选忽略不选,使原本已经很少的女性人选,失去入选的机会。女性在这种双重依附的选择行为中,学会的是如何根据男性的标准,评价女性的政治能力,久而久之,形成女性不如男性的心理定势,反过来又制约女性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与自信心,对改变女性的政治地位极为不利。
许多学者据此认为,女性在本质上是“本能的”、“直觉的”、“情结化”,无法参与政治活动,她们天生缺乏参政素质,应该服从男性的统治。从女性的立场看女性的依附心理,不能将此归咎于女性的性别缺陷,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女性的“无知”和“无能”,而是应该更多地看到,父权制的压迫导致了女性不健全的参政心理,父权制的土壤培育出女性对男性的依赖与从属性。历史上,传统的性别分工制度把女性局限在家庭领域中,她们习惯于依附和顺从男人的意志,由男性代表她们履行政治权利与义务;现实中,即使她们懂得了平等政治权利的道理,但现实制度的父权制导向,仍然把女性排除在实际的政治领域之外,致使她们很难在心理上摆脱对男人的服从与依附。
结论:
分析农村村民自治中两性政治参与的同与异,可以看出,女性与男性相同或相似的政治参与意识意识,得益于农村社会的转型。农村妇女家庭角色的转换导致女性自主意识的觉醒。这正是两性政治平等的基本前提;而女性与男性实际政治地位的反差,又折射出父权制特征仍然影响着农村的政治实践。不公正的立法制度、歧观性的性别分工、男性对女性的角色期望、女性双重依附的参政心理等,阻碍了女性平等地进入政治领域,我们不能不说,这是女性平等参与必要条件的缺失。或许,这正是村民自治研究中有待拓展与深化的领域,本文的探讨仅仅提出了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留待继续思考的是:如何从理论上拓展对农村女性参政的研究?